智能采血管理设备 采血备管机 尿管备管机中标结果公示(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6)


一、项目编号:XJBTBJ[2025]3608
二、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报价
评审总得分

1
石河子市汇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19-3号果蔬楼B座211-2-35号
报价:1580000(元)
1422000.0元
99.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1
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采血备管机
上海创司杰
ITM-2881
10
143000

2
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尿管备管机
上海创司杰
ITM-600
1
15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郑欣(第1包采购人代表),刘占鸿,刘小甜,李泓,刘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考“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文收取下浮20%。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104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北二路32小区107号
联系方式:0993-28504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85栋4号
联系方式:15999299622 151995816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美竹 刘燕
电 话:15999299622 15199581601

附件信息:

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货物)华新(定)2026.1.8.pdf700.6K

中小企业声明函459.2K

HUAXIN兵团政府采购项目华新公开招标文件(货物)项目编号/包号:XJBTBJ[2025]3608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一、项目基本情况.............................................-3-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三、获取招标文件.............................................-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递交方式和开标地点........-4-五、公告期限.................................................-5-六、其他补充事宜.............................................-5-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二、投标人须知..............................................-21-第三章采购需求...............................................-46-一、采购标的................................................-46-二、商务要求................................................-46-三、技术要求................................................-48-第四章资格审查...............................................-53-一、资格审查程序............................................-53-二、资格审查要求............................................-53-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54-一、评标方法................................................-55-二、评标程序................................................-55-三、评标其他要求............................................-61-四、评标标准................................................-62-第六章合同草案...............................................-6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82-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月2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包号:XJBTBJ[2025]36082.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项目预算金额:2330000.00元5.最高限价:2330000.00元6.采购需求: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7.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质保服务期结束为止。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文)第八条规定,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报价评审时执行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执行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需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对中小企业的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3-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享受中小企业同等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仅提供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提供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备案的可不提供。4.其他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3.方式:投标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递交方式和开标地点1.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1月2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投标文件上传菜单中选择项目进行上传。3.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4-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如政采云平台信息内容更新,按最新内容自行修改】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投标人,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1&articleId=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3、投标人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发布。6、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本采购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融资优惠、政采贷、电子保函相关政策,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投标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投标有效期,供应商若想了解或使用相-5-关金融服务,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办事指南】模块查看。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址:石河子市北二路107号联系方式:0993-28504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称: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址: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85栋4号联系方式:15199581601、1599929962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燕陈美竹项目联系方式:1519958160115999299622电子邮箱:170499103@qq.com4、财政监管部门称: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号联系人:马小红联系方式:0991-2890148-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1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2.2采购人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址:石河子市北二路107号系人:王洁联系电话:0993-28504052.3采购代理机构称: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址: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85栋4号系人:刘燕陈美竹联系电话:1519958160115999299622传真:0993-2821160电子邮件:170499103@qq.com2.4监管部门信息称: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号系人:马小红联系方式:0991-28901482.5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其中核心产品为:/。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6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4.1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2023]29号文)第八条规定,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报价评审时执行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执行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需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对中小企业的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型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享受中小企业同等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仅提供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提供供应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备案的可不提供。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1投标人资格要求4.其他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投标无效。9.1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9.5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12.1询问1.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2.时间要求:20分钟。14项目预算预算金额(小写):2330000.00元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4项目预算预算金额(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元整注:投标人所报总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超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4.2报价说明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报价采用一轮方式进行,且作为针对本项目的最终报价。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15.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日。16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证明文件(二)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6投标文件的编制报价文件一、★开标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政府采购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五章的一致】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业绩证明文件八、拟派项目团队九、技术响应偏离表十、技术方案十一、其他文件17.1投标保证金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定额收取:人民币35000.00元。2.支付方式:投标人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1月2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3.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确保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7.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等转账的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应缴至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①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等转账的形式由投标人的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个体工商户除外),并汇入至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②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缴纳至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投标人需自行评估因异地、跨行、公休日等因素造成的投标保证金到账延迟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③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以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到账时间为准。(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应按以下要求办理:①电子保函按照“一分包一保函”的原则。②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③电子保函办理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电子保函的通知》(兵财库[2022]27号)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进入“兵团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模块,即可在线完成电子保函的申请。操作详见《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应用流程》。(备注:供应商在电子保函的申请、使用、查看应用过程中遇见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撑方:400-903-9583)(3)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扫描件是指:①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②投标人从基本帐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回执单。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③为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今后对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退还时,按原路退回,收取时不再开具收据,退还时也不再要求提交收据。3.收取单位: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收取账号:1082046679535.开户行:中国银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6.退还时间:(1)未中标单位:代理公司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原账户退回;(2)中标单位: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原账户退回;(3)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单位:自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保证金,但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终止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注:打款时需在备注上注明项目名称。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22实物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实物样品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递交时间:/,递交地点:/,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6.其他要求:/。23.1演示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人,演示现场提供。25.3开标时间及地点采用见面开标: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85栋4号)采用不见面开标: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5.3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1月29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20分钟关于能否延长解密时间的约定:开标现场若发现默认解密时长不足,由采购人决定是否延长解密时长。注:供应商在中标后需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壹正贰副(可双面打印),电子版响应文件叁份。2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委确定方式: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方式29.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29.3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30.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0.230.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规定☑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较优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3.1履约保证金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定额收取:人民币元2.支付方式:投标人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4.收取账号:5.退还时间: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34.5中标后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35.1质疑时间:招标文件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接受供应商疑问或澄清要求(逾期视为理解和接受)。递交方式:供应商将纸质版文件加盖公章送至新疆华新工程造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5.1质疑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收部门: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519958160115999299622通讯地址: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苑群岛花园85栋4号)注:1、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的质询应当一次性提出。2、澄清、修改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必须使用最新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3、答疑接受时间内未要求澄清或答疑的视为接受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38.1采购代理服务费1.收费对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支付2.收费标准: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收取下浮20%。3.收取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缴纳4.收取方式:供应商基本户对公支付收款单位:新疆华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0820466795341.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2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42.5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包号标的名称标准所属行业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第1包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工业项目42.11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兵财库[2025]78号文)规定:1.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按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采购合同仍按原报价签订。2.多产品采购包:供应商应承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占比。该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对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3.政策叠加适用:涉及多项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时,统一在原报价基础上依次进行价格扣除,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43.5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3.5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扣除。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1.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http://ccgp-bingtuan.gov.cn/site/detail?parentId=189170&articleId=WC37m137aruFwRL7Qf5xA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condlevelpage-front.17.c001cdd057a811ee803137e66643ca8f%E3%80%82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开标时请各投标人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CA锁,用于电子投标文件解密。2.关于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将拟定的初稿政采合同电子版发送至采购人邮箱(1505034043@qq.com),并及时取得联系。说明:中标供应商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项目联系人邮箱:1505034043@qq.com)。3.投标人报价内应当包含运输等一切费用,此类费用包含在报价内,不得单独列出,除报价内容外,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4.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期支付时,中标人应提供合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前,采购人有权暂不付款。5.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文的强调、说明、修正或者补充,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相关内容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备注: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20-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基本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2.5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2.7.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2.7.2以招标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2.7.3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8潜在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21-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4.2.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合同总金额的比例。4.2.6联合体中标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4.2.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5.费用承担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2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招标项目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投-22-标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7.语言文字7.1招标投标过程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9.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0.电子投标说明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投标人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10.2投标人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投标人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10.3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10.4投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二)招标文件11.招标文件的组成11.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9款、第1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六章合同草案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24-12.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12.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提出后,请投标人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答疑文件下载”栏目查看答疑文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安排另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提出询问的时间要求”之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1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2.4“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公告。12.5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2.6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在平台内进行披露,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并获取相关资料。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投标人未及时获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招标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投标文件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25-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13.2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14.投标报价14.1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4.2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4.2.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4.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4.3投标人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1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14.6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预-26-算金额,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14.7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注明。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4.8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4.10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5.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5.3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5.4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予以退还。16.投标文件的编制16.1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6.2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16.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27-16.4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6.5货物的技术参数有具体数值要求的,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响应产品彩页、检验检测报告、厂家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则投标人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须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招标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数值者视为未响应。16.6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时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6.7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按无效投标处理。16.8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6.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6.10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16.10.1电子投标文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投标文件制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16.10.2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四)投标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愿超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做无效处理。-28-17.2提交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7.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7.4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7.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7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17.8.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其投标的;17.8.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8.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7.8.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7.8.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17.8.6存在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17.8.7投标人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17.9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29-标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投标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出函等环节,投标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投标有效期,如采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直达链接(电子保函):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xinjiang?utm=site.site-PC-4838.1473-pc-wsg-customFloatWindow-front.1.b9d627301e6311efb796b33a13fe0d0a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18.投标文件的加密18.1投标人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8.2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18.3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标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18.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http://ccgp-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18.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无需提供电子投标文件U盘。19.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19.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19.2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9.3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政采云平台(项目-30-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19.4投标人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19.5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22.实物样品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演示23.1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五)开标24.开标会议24.1开标会按“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不见面开标。24.2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不见面远程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进入“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使用CA密钥完成远程解密、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31-24.3开标过程将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5.开标程序25.1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5.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5.3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纪律;(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6)开标会结束。26.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26.1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6.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六)资格审查27.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7.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的规定进行。27.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27.4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七)评标28.评标委员会28.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32-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28.2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技术复杂;(3)社会影响较大。28.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28.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8.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28.6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28.7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9.评标29.1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1.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9.1.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9.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33-审。“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9.3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9.4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29.5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29.6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29.6.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29.6.2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均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标现场直接导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29.7投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9.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该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或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八)中标30.确定中标人30.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0.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34-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0.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30.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31.中标结果公告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1.2中标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31.3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人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2.中标通知3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签订合同33.履约保证金3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35-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4.签订合同3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4.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3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十)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36-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5.6投标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36.质疑答复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7.投诉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37-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38.收取方式和标准38.1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二)无效投标和废标39.无效投标39.1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40.废标40.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的,应予以废标。(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4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投标须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42.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9-(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2.11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一、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压实主体责任(一)本国产品核心认定标准1.境内生产界定。产品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从而产生新的产品属性。仅进行包装、贴牌、简单处理等不改变产品核心属性的操作,不视为境内生产。2.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产品在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应达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总成本规定比例(具体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按国家后续发布的规定执行)。在分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可视同本国产品。3.特定产品要求。对国家相关部门后续发布的特定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关键组件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境内完成等特定要求。(二)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以下类别产品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无需进行区分: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二、规范执行流程,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一)价格评审优惠规则1.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按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采购合同仍按原报价签订。2.多产品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占比。该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对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3.政策叠加适用。涉及多项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时,统一在原报价基础上依次进行价格扣除,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41-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如涉及)。43.5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投标无效。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4.正版软件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42-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46.采购需求标准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43-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44-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五)其他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9.适用法律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0.解释权50.1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45-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次)一、采购标的项目名称品目名称数量备注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采血备管机10套国产尿管备管机1台国产项目预算金额2330000.00元注:投标人所报总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超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二、商务要求1、★交货期:接到甲方供货通知20日内交货。2、★交货地点: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乙方将设备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全部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乙方依法开具相应全部合同价款金额的发票交付给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0%。包括设备(含配套软件)成套供货、随机附件、备品备件、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进行所有测试、培训、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费,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最终验收合格无息付清至合同金额100%。相应辅材及配套设施货物在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凡是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质保期:安装调试完毕,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整个系统质保期96个月(需要提供原厂保修承诺函),质保期内因设备故障等造成停机时间按合同约定顺延质保期。5、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质保服务期结束为止。6、(1)卖方应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仪器使用3-6月期间根据需要再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在仪器使用过程中遇到操作及软件问题必须提供相应服务。响应时间-46-2小时以内。(2)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可向买方提供使用人员培训.每台仪器提供2人到内地三甲医院短期学习培训及2人到内地三甲医院进修培训3个月(培训医院由医院科室指定)。7、★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1)保修:本项目合同有效期内,维修及保养服务所涉及的人工费用、交通差旅费及合同约定的备件费均由乙方承担。(2)定期保养(4次/年):设备除尘清洁保养、设备的安全检查、运行状态检查,影像质量检查、性能测试及校准、不限次上门故障诊断等。每次定期保养服务结束,需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维修保养记录单”,以年为单位给医院提供装订成册的“维修保养记录”,并以“维修保养记录单”作为当年维保费用结算依据。(3)服务期内设备开机率≥95%(按日历天数计算);自设备报修后开始计时,计算设备停机时间,以此确认设备开机率;若因设备故障造成设备停机状态,停机时间每超过一天,质保期自动延长两天。(4)设备故障响应时间:提供全年7×24小时故障保修服务,2小时内电话响应,若故障无法排除,常规故障,专业维修工程师应于12小时内到场并解决问题,如遇紧急故障,专业维修工程师应于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处理;故障设备修复期限自报修之日计算,不超过2日,逾期由乙方提供备用机,同时质保期顺延;单次故障连续或累计停机达5日,视为乙方违约,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提供全方位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提供售前咨询、售中指导和售后服务。(5)提供常规耗材及易损件报价明细,并保证可终身提供设备使用所需的等配件及耗材,并保证在八年内购买相关设备配件价格不变。(6)质保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随时提供现场服务,同时必须提供设备定期巡检服务,巡检周期为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每两个月一次,须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完成。(7)乙方在提供设备定期巡检服务时必须留存服务单据,并有每次服务现场甲方科室人员及甲方工程师确认签字。-47-(8)如有维修响应超时、故障设备修复期限超过3个工作日而未提出解决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巡检服务或缺少服务确认单据等情况,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注:本项目其他商务条款需求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三、技术要求智能采血管理设备技术参数所需设备数量:10套采血备管机、1台尿管备管机来源:国产设备名称具体参数内容要求参数采血备管机总体要求1.具备从医院HIS/LIS系统下载采血相关信息的功能,具备向医院HIS/LIS系统反馈采血相关信息的功能2.具备把从医院HIS/LIS系统下载的采血相关信息分配到系统各子系统或模块的功能,具备收集各子系统或模块反馈信息的功能3.采血工作站用户各自在工作站的电脑登记,登记则开通,注销则不开通,可根据患者排队情况灵活调节采血窗口开放数量;支持临时挂起,智能分流功能。4.能完成门诊采血中心工作的功能应用,包含信息接口模块、叫号系统的语音和显示模块、数据处理智能排队管理模块、仪器管理、外围设备接口模块等功能;5.具备工作量自动统计功能,包括采血时间、采血量、试管用量等,并可导出相关图表;采血桌1.按照医院场地灵活配制长度合适的采血工位,每个采血工位间配置隐私挡板。2.每个采血工位能够打印回执单,更准确地指引患者进行取检验报告。3.配备条码扫描器,护士可用工作站的条码扫描器扫描患者的-48-等候号票上的条码进行身份核对。▲4.每个采血工位配置服务器1套,显示器≥22寸(悬挂式可调节屏幕角度),主频≥2.6G,内存≥16G,硬盘SSD512G及以上;▲5.每个采血工位配置定制储物边柜。6.采血台桌面为耐酸碱、耐含氯消毒剂、耐腐蚀的理化板材质,采血桌面护士侧边缘微微凸起避免试管滚落。▲7.采血桌及外墙面整体装修要和全楼的装修材质和颜色保持一致,钢化玻璃屏风厚度≥10毫米。8.采血桌配套传输系统可将标本直接传输至分拣系统,配套传输系统嵌入采血桌内,可实时观察标本传输状态,传输速度可调,标本投放口在采血老师手边,扫描核收。叫号系统★1.系统组成具备:配备叫号大屏≥2台,大屏大小≥55英寸,配备采血窗口电子叫号屏10个,自主取号机≥2台,包含数据接收、排队管理、语音叫号软件、通信接口软件、音频功率放大器、吸顶喇叭等;2.支持提前备管工作模式,提高采血效率;支持核对患者身份后备管工作模式,杜绝过号、插队造成的耗材浪费和不良事件的发生。3.排队管理软件通过数据库操作,实现排队号码的存储与管理,排队系统软件通过对串口的控制实现外围设备包括采血台条码扫描器、排队系统和工作显示屏的同步控制和管理;4.自助取号机支持使用缴费发票条形码、就诊卡、医保卡、身份证的读取后自助取号;支持手工输入模式。▲5.具备患者自助登记的功能,自动打印排队号单(可按医院要求设定采血提示、项目信息、取报告时间等内容),自动打印采血标签;自动拒绝未缴费患者。▲6.支持糖耐量多次智能提示、叫号、列队功能。7.根据医院需求进行量身定做,能够提供在患者自助登记时进-49-行提前识别患者或检验项目的种类,根据医院的规则进行人员分流功能。8.根据医院需求进行量身定做,能够按照医院的要求,实现提前叫号(预叫号)的功能,节约采血工作人员叫号时等待的时间,极大提高工作效率。9.具备优先规则:具备急诊优先、老人优先、特殊患者优先功能,可根据需要设置优先级别以及优先规则,优先规格可分时段;10.语音叫号软件满足以下要求:国内语言环境下开发、支持中英文、数字的语音自动合成,叫号信息内容可灵活变更、设定;合成语音没有明显的合成听觉感受,达到正常人说话的效果;11.具备功率放大器:具备多路AUX输入、输出;具备话筒输入有默音功能,便于插入紧急广播;12.叫号次数可自行调节;13.重复呼叫具备过号后重新呼叫功能;备管机(一拖一)1.真空采血管备管机具备按照采血相关信息(医嘱信息),自动在采血管仓中选择出正确的采血管,自动打印对应采血管标签,把打印好的标签自动粘贴在对应采血管指定位置上的功能;2.任何一台全自动真空采血管备管机可独立运行,也可以由多台设备组合形成智能采血流水线,单台设备故障不会影响其他窗口的设备运行;▲3.整机设备≤90cm,落地式安装,底部带万向轮和固定式支撑脚,可调整水平度,无需额外配置承载设备的台面,出管口位于设备侧面。★4.倾倒式加管,可不停机加管。采血管装载容量≥500支/机;备管机处理速度≥1000支/小时;支持同一种采血管放置在多个储管仓的设置;(提供相关证明照片或视频)-50-(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非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非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项目名称: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采血备管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4991万元,资产总额为751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尿管备管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4991万元,资产总额为751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公章):石河子市汇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28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12页附:厂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智能采血管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全自动智能采血管理系统,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4991万元,资产总额为751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云了事厂家名称(公章):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25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13页(上海)首页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当前位置:首页》小微企业库小微企业库说明上海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资金数额搜索企业名称代码/注册号(万元)企业类型登记机关是否小微移出时间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131011731234896262000首页上一页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下一页尾页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支持第14页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15页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页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第17页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18页(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第19页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20页附件3: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第21页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22页(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第23页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第2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采血管理设备 采血备管机 尿管备管机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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