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富源县水务局2026)



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成交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富源县水务局

行政区域
曲靖市
公告时间
2026-02-03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2026-01-21
成交日期
2026-02-02

成交供应商
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总成交金额
¥7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喻雯

项目联系电话
13769534806

采购单位
富源县水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太和街53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98-8991545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学苑社区科创路223号(和顺佳园F幢-002号商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769534806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JZC2026-C3-00035-FCZB-0001

二、项目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供应商名称: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沙朗派出所旁(原闽航砖厂地块及房屋)
成交金额(万元):70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0.3
评审报价(万元):7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标段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服务范围:完成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且所有服务及成果文件均满足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至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质量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何贵友,赵泽鹏(第1标段(包)采购人代表),胥文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规定标准向中标人收取。
金额:1.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富源县水务局
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太和街539号
联系方式:1398-89915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学苑社区科创路223号(和顺佳园F幢-002号商铺)
联系方式:137695348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喻雯
电 话:1376953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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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竞蹉文件..docx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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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竞蹉文件..docx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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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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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0203中小企业声明.pdf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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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响应文件格式6-6: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富源县水务局(单位名称)的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8人,营业收入为1624.824289万元,资产总额为965.21782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2月2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供应商须核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声明函。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1100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响应文件格式6-6: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富源县水务局(单位名称)的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8人,营业收入为1624.824289万元,资产总额为965.21782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2月2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供应商须核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声明函。云南恒泽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1100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FC2026-01-05采购人:富源县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42-第五章采购需求-7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7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FC2025-11-202.项目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5.最高限价:¥716300.00元(大写:柒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整)。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6.采购需求:完成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且所有服务及成果文件均满足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质量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8.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9.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②拟投入本项目总监资格: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水利水电专业);③本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水利水电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监理员不少于3人。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6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方式:网上下载。①凡有意参加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②按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否3.响应文件的递交: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如:无法解密、网络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浏览器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则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发起在线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对应的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响应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4.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公开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转载本公告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5.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富源县水务局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街539号联系人:王丽春联系方式:137695647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学苑社区科创路223号(和顺佳园F幢-002号商铺)联系人:喻雯联系方式:137695348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喻雯电话:137695348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 称:富源县水务局地 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街539号联 系 人:王丽春联系电话:13769564700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学苑社区科创路223号(和顺佳园F幢-002号商铺)联 系 人:喻雯联系电话:137695348061.1.4项目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3.1采购内容完成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且所有服务及成果文件均满足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及服务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质量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1.3.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4.1(1)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②拟投入本项目总监资格: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水利水电专业);③本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3人。1.4.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9.1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除采购人另行通知,供应商自行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地点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1.10.2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按财政部94号令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10.3采购人澄清的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1分 包■不允许□允许,……。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按规定上传的电子修改、补充文件;按磋商小组要求递交的合格澄清、补正文件。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允许,……。3.7.3★响应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注:1、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2、响应文件须编制目录及页码。4.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需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完成所有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1.2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解密(1)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4.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人7.4.1履约担保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10.1.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供应商有权提出听证程序的罚款额度)等行政处罚。10.2 最高限价最高限价¥716300.00元(大写:柒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10.3 暗标是否采用“暗标”■不采用□采用,……。10.4样品是否要求提交样品■不要求□要求,……。10.5成交公告采购人将成交情况在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1个工作日,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10.6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采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由供应商自行办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纠纷,采购人不承担责任。10.7重新采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依法重新采购。10.8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采购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10.9监 督本项目的采购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0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投标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11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关于证明材料要求的说明证明材料须保证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否则不能被认定或不能被完全认定,如有虚假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规定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需办理以下事宜: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2.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联系,洽谈采购合同;3.投标供应商应自负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二、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1.3.1本次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未满的,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除采购人另行通知,供应商自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地点踏勘。1.10投标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在线方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认真审核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需求”中的各项要求,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2.2.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网上发布公告形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http://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复所有文件获取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2.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4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及时查看澄清内容。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及时查看修改内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标(唱标)一览表(初次报价)(二)投标函(三)服务要求偏离表(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五)技术文件(六)资格证明文件(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1.4.2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本项目采购预算价(含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含税),按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处理。3.2.2供应商须就“采购需求”中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3.2.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出现行市场的各类价格。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工费用、技术服务费、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验收合格所需的各种费用、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3.2.4投标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3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设备、服务费用、税金、管理费、合理利润、服务人员等所有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在线方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3.4磋商保证金3.4.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5.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3.6备选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4.投标4.1响应文件的递交4.1.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1.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1.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5.开标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网上开标。5.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停止开标。5.3响应文件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5.4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5.4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5.5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5.6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2)开标:顺序按照政采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开标。主持人开启电子响应文件后,下达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上述开标顺序,使用编制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3)开标会议结束。6.评标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6.3评标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3招标代理服务费7.3.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成交服务费。7.3.2成交人应在接受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7.4履约担保7.4.1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采购方式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2.评审、磋商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磋商过程和结果。3.评审、磋商过程中,采购人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磋商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则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6.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询问列表”通过在线方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8.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则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2.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3.无效响应情形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响应的除外;(5)磋商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磋商限价的;(6)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7)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4.串通磋商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5.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1)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二、资格审查1、只有通过资格性审查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才能进行符合性审查。2、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审查标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注:1、根据《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通知》(曲财采【2023】1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采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供应商实行自愿原则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新成立的公司按要求提供承诺函。2、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资质;②拟投入本项目总监资格: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水利水电专业);③本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3人。三、符合性审查1.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及磋商。2.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响应文件电子签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首次报价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明确了首次报价;磋商报价磋商报价不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预算价;违法行为磋商小组未发现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合同履行期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及技术标准基本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权利义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增加采购人或减少供应商责任和义务,增加供应商或减少采购人权利的内容);其他要求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确认磋商小组对其磋商报价算数错误的修正;响应文件完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的实质性要求。四、详细评审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将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公式:供应商的综合得分B=F1+F2技术、商务部分F1:满分75分。磋商报价(最终报价)F2:满分25分。2、评分细则: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分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评分标准说明1技术、商务部分 F1(满分75分)技术、商务部分 F1(满分75分)项目理解(满分6分)项目理解(满分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理解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6分。项目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内容:①项目概况;②工程特点;③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④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从“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3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理解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6分。项目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内容:①项目概况;②工程特点;③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④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从“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3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continue@@continue@项目目标控制措施(满分32分)项目目标控制措施(满分3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32分。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项内容:①质量控制监理措施;②进度控制监理措施;③造价控制监理措施;④安全生产监理措施;⑤环境保护监理措施;⑥文明施工监理措施;⑦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⑧组织协调监理措施;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8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32分。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项内容:①质量控制监理措施;②进度控制监理措施;③造价控制监理措施;④安全生产监理措施;⑤环境保护监理措施;⑥文明施工监理措施;⑦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⑧组织协调监理措施;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8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continue@@continue@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满分9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满分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9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服务质量保证措施;②服务质量承诺;③违约处罚措施及承诺。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6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9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服务质量保证措施;②服务质量承诺;③违约处罚措施及承诺。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6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项目监理组织 措施(满分12分)项目监理组织 措施(满分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12分。项目监理组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人员组织架构;②职责分工;③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从“完整性、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4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12分。项目监理组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人员组织架构;②职责分工;③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从“完整性、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4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continue@类似业绩(满分5分)类似业绩(满分5分)有一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有一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continue@@continue@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5分)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一个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一个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continue@@continue@团队人员配备(满分6分)团队人员配备(满分6分)1.项目负责人(满分3分)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得2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得1分,满分3分。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及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团队人员(满分4分,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5名团队人员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人得1分,满分4分。 注:需提供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证书、职称证(如有)、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1.项目负责人(满分3分)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得2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得1分,满分3分。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及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团队人员(满分4分,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5名团队人员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人得1分,满分4分。 注:需提供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证书、职称证(如有)、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磋商报价F2(满分25分)最终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供应商确定的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供应商确定的最终报价。@continue@@continue@成本价成本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continue@@continue@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扣除价为评标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扣除价为评标基准价。@continue@@continue@报价得分 (满分25分)报价得分 (满分25分)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供应商的报价)×25即:F1=[C/(B1,B2,…,Bn)]×25注:C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B1,B2,…,Bn为第n个经审查合格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有效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供应商的报价)×25即:F1=[C/(B1,B2,…,Bn)]×25注:C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B1,B2,…,Bn为第n个经审查合格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有效投标报价。 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1、关于中小企业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2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关于监狱企业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1.6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关于中小企业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2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关于监狱企业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1.6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3、统分原则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审评分分值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的总和为供应商得分;统计评审分值时,不得去掉最高、最低的打分;供应商的最后得分为技术商务部分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部分得分之和。4、推荐顺序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5、成交价:成交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为成交价。6、评审中若遇特殊问题,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五、评审报告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评审报告应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3、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后,磋商小组即告解散。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采购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合同履行期限、服务要求及服务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完成后付合同金额的90%;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质保期满后付合同金额的3%。注:付款前,成交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合同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准)监理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系统编号)(自编号,如有)甲方:富源县水务局乙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价;(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其他13.1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上述情况属承包人违约。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相关条件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在专用条款中未申明某通用条款修改或以其他条款相应替代时,则该条款继续有效。1.一般约定1.3适用法律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25〕4、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验收规程、规范、技术标准5、《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云水建管[2011]90号〕6、现行的云南省、曲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见下表。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1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1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15天内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5天内2招标文件1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10天内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3施工合同书1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10天内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4施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1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10天内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3.3.2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的期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14天。4.监理人义务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向委托人提交的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是与投标文件一致的人员。现场施工监理结束后承包人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等)的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监理自身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均属于监理人的义务,无论该时段多长,委托人均不向监理人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无论合同是否终止,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4.4总监理工程师4.4.4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授权范围及事项应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且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6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工程师和对应人数的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驻工地时间低于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天数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业主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工程施工监理,包含监理平行检测。5.1.3阶段范围: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工程量复核、主持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处理等)、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5.1.4工作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5.3监理内容本款作如下修改和补充,并增加第(23)项:(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复核施工图工程量,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中间产品采取平行检验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按不少于相关规程规范规定的施工承包人应检数量(且其抽检频次应满足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承担监理抽样检测费用;(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它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应由监理人承担的工作。5.4监理文件要求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它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执行,其提交时间和份数以满足工程建设管理和存档为准,可在监理过程中由双方另行协商。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开始监理条件:开工备案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6.2监理周期延误本款作如下补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的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如下:(1)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不超过监理合同服务期的,监理报酬不作调整;(2)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监理合同服务期的,超出部分按月计算额外监理服务费(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额外监理服务费以实际延误期间实际在岗监理人员,按监理人员类别和监理人月费用计算(参照《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监理人员费用计算标准)。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期延误及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付经济赔偿责任。6.3完成监理6.3.5纸质文件的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纸质文件的份数应满足相关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要求及存档要求,其纸幅、装订格式等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备,其中:涉及图纸的,其纸幅、装订格式应满足相关制图和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要求。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1)因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中止等原因,监理范围发生变化,参照《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监理费用计算依据、标准和方法,按其变化范围幅度(以建安工程投资金额衡量,并考虑监理人可能的利润损失)进行计量后,双方协商确认后调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2)按6.2款规定执行。(3)未尽事宜,在签合同时,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约定。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无。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中标价。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监理费用调整方式按合同第6.2款、第8.1款约定调整;除不可抗力外的非监理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和费用增加,由委托人承担;因监理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和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承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付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周期延长的,监理服务期限顺延,各自承担损失。9.2预付款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2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委托人补偿应支付额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取利息)。9.3.4施工承包人进场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下发开工令后28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金额的10%;其余监理费用按进度每季度支付1次,支付金额按监理工作范围内已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占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同比例支付。9.3.5当监理费用支付累计达到合同监理服务费金额的90%时,待审计结束后支付97%。剩余的3%待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支付完毕。9.4费用结算(1)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不超过监理合同服务期10%的,总价承包。(2)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监理合同服务期的,超出部分按月计算额外监理服务费(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额外监理服务费以实际延误期间实际在岗监理人员,按监理人员类别和监理人月费用计算(参照《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监理人员费用计算标准)。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无。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曲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属地人民法院起诉。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理报价;(7)监理大纲;(8)竞争性磋商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总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为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能精准把控投资,实现成本合理管控,为项目全周期管理提供支撑。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3、采购标的的服务要求及需满足的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河道范围,分别为石缸河(石坝水库下游段),长7.049公里,多乐河(响水河水库下游段),长4.270公里,黄泥河(多乐社区段),长2.240公里,小黄河长1.280公里,黄泥河(莲花社区段),长3.390公里,综合治理工程总长18.229公里。(二)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图纸及监理说明。(三)监理标准1、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2、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及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所列举的相关标准、规范外,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需要,而未提出的标准、规范,与及已列出的标准、规范都应遵守和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最新版本的标准和规范。4、工程质量监理的保障措施:项目法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制定施工质量监理目标及控制要求,监理单位应根据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控制与管理,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分工,对影响工程质量监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并按规定保存好质量监理审核记录及相关图表等,对出现的质量缺陷或事故等,要及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研究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在施工质量监理管理中,应特别对施工工序、操作规程、特殊施工部位和特殊施工过程的严格控制和管理,进行平行检测和单项质量检测,应合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另还需对施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完整性。监理团队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提供相关承诺函。5、监理服务要求:监理单位应根据本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发包方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委派相应人员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进驻工地。对本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内容的质量、工期、进度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费用控制等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监管;施工过程中,若涉及设计及其他工程变更、应积极主动配合建设方做好相关签证工作;建设项目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6、其他要求: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与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同时涵盖上述工程可能发生的变更,以及因实施上述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他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此外,需提供相关监理成果文件,且所有服务及成果文件均满足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4、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供应商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目录(自行拟定)1、开标(唱标)一览表(初次报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初次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要求备注小写:大写: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 注:(1)表中“初次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初次总报价”一致。(2)此表应放于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3)供应商的报价包含在服务期内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费用及所需要的人员工资、管理费、利润、税金、食宿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4)磋商报价(含初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含税)的按废标处理二、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全称)授权(代理人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并对本项目的服务要求进行响应。为此:(1)本项目初次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要求:。(2)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要求。(3)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意见(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产生误解而要求采购人解释和承担责任的权利。(7)我们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文件或采购人接到的其他任何文件。同时也理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8)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响应文件,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响应文件。(9)如果我们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另选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三、采购需求偏离表请按所投项目的实际情况,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服务内容如实、完整、准确的填写该表。★本表格将作为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技术部分的评审依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文件的服务内容偏离说明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1、请按服务要求,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服务内容认真填写该表。本表中“响应文件的服务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技术方案中的服务内容及其他部分承诺的服务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按否决投标处理。2、“偏离”系指“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优于招标要求的服务内容为正偏离;劣于招标要求的服务内容为负偏离。3、偏离的说明,应当说明正偏离、负偏离的原因或理由,正偏离须附原因或理由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认定。四、商务条款偏离表请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中要求的商务条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服务地点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投标情况如实填写本表格。A、□我公司已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所有商务要求均无偏离,中标后我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B、□我公司已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除下述条款有偏离外,其余条款我公司均予以认可,中标后将严格遵照执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注:“偏离”系指“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投标情况,填写本表格,若无偏离,则勾选A项。若有偏离,则勾选B项,按表格要求及实际情况填写。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五、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理解;2.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3.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4.项目监理组织措施;5.团队人员配备。……注:该部分格式自拟,内容可参考评标办法要求及采购需求。附5-1:本项目服务团队配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姓名学历专业职称(如有)在本项目拟任职务资格证书备注123…注: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附5-2:监理团队人员相关承诺(格式自理)六、资格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3.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1、根据《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的通知》(曲财采【2023】1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采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供应商实行自愿原则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新成立的公司按要求提供承诺函。2、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农林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资质;②拟投入本项目总监资格: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水利水电专业);③本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3人。投标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函或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新成立的企业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1)所附格式要求填写的全部内容都必须填写。(2)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3)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格式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民事责任能力)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企业电话:企业网站名称(如有):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金:公司简介:经营范围:公司拥有资质及相关证书:备注:本表后应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格式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格式6-3:资格条件承诺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7、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需检查核验,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公章)年月日格式6-4: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格式6-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格式6-6: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供应商须核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有格式的请按给定格式填写,无格式要求的请自拟格式。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FC2026-01-05采购人:富源县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42-第五章采购需求-7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7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FC2025-11-202.项目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5.最高限价:¥716300.00元(大写:柒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整)。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6.采购需求:完成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且所有服务及成果文件均满足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质量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8.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9.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②拟投入本项目总监资格: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水利水电专业);③本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水利水电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监理员不少于3人。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6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方式:网上下载。①凡有意参加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②按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否3.响应文件的递交: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如:无法解密、网络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浏览器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则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发起在线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对应的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响应文件未上传或已上传但未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4.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公开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转载本公告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5.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富源县水务局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街539号联系人:王丽春联系方式:137695647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学苑社区科创路223号(和顺佳园F幢-002号商铺)联系人:喻雯联系方式:137695348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喻雯电话:137695348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 称:富源县水务局地 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街539号联 系 人:王丽春联系电话:13769564700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云南福诚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办事处学苑社区科创路223号(和顺佳园F幢-002号商铺)联 系 人:喻雯联系电话:137695348061.1.4项目名称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3.1采购内容完成富源县黄泥河上游段(响水河至莲花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且所有服务及成果文件均满足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及服务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至项目竣工验收、缺陷质量责任期满及相关资料归档完毕为止。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地区及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的要求。1.3.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4.1(1)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评审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②拟投入本项目总监资格: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水利水电专业);③本项目监理机构须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3人。1.4.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1.9.1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除采购人另行通知,供应商自行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地点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1.10.2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按财政部94号令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10.3采购人澄清的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1分 包■不允许□允许,……。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按规定上传的电子修改、补充文件;按磋商小组要求递交的合格澄清、补正文件。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允许,……。3.7.3★响应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注:1、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2、响应文件须编制目录及页码。4.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需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完成所有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1.2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解密(1)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4.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02月02日15时00分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人7.4.1履约担保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词语定义10.1.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供应商有权提出听证程序的罚款额度)等行政处罚。10.2 最高限价最高限价¥716300.00元(大写:柒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10.3 暗标是否采用“暗标”■不采用□采用,……。10.4样品是否要求提交样品■不要求□要求,……。10.5成交公告采购人将成交情况在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1个工作日,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10.6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采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由供应商自行办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纠纷,采购人不承担责任。10.7重新采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依法重新采购。10.8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采购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10.9监 督本项目的采购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0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投标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11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关于证明材料要求的说明证明材料须保证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否则不能被认定或不能被完全认定,如有虚假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云建招协【2024】58号文规定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需办理以下事宜: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2.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联系,洽谈采购合同;3.投标供应商应自负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二、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1.3.1本次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未满的,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除采购人另行通知,供应商自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地点踏勘。1.10投标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在线方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认真审核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需求”中的各项要求,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2.2.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网上发布公告形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http://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复所有文件获取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2.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4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及时查看澄清内容。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采云”平台(http://www.zc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分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评分标准说明1技术、商务部分 F1(满分75分)技术、商务部分 F1(满分75分)项目理解(满分6分)项目理解(满分6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理解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6分。项目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内容:①项目概况;②工程特点;③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④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从“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3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理解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6分。项目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内容:①项目概况;②工程特点;③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④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从“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3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continue@@continue@项目目标控制措施(满分32分)项目目标控制措施(满分3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32分。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项内容:①质量控制监理措施;②进度控制监理措施;③造价控制监理措施;④安全生产监理措施;⑤环境保护监理措施;⑥文明施工监理措施;⑦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⑧组织协调监理措施;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8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32分。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项内容:①质量控制监理措施;②进度控制监理措施;③造价控制监理措施;④安全生产监理措施;⑤环境保护监理措施;⑥文明施工监理措施;⑦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措施;⑧组织协调监理措施;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8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continue@@continue@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满分9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满分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9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服务质量保证措施;②服务质量承诺;③违约处罚措施及承诺。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6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9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服务质量保证措施;②服务质量承诺;③违约处罚措施及承诺。从“完整性、具体性、针对性、专业性、可行性”5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0.6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项目监理组织 措施(满分12分)项目监理组织 措施(满分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12分。项目监理组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人员组织架构;②职责分工;③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从“完整性、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4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进行评审,完全切合采购人需求的得满分12分。项目监理组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项内容:①人员组织架构;②职责分工;③监理辅助设施及设备。从“完整性、专业性、针对性、可行性”4个方面进行评审,每项内容有1个方面存在不足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不提供的不得分。@continue@@continue@类似业绩(满分5分)类似业绩(满分5分)有一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有一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continue@@continue@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5分)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5分)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一个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一个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得1分,满分5分。@continue@@continue@团队人员配备(满分6分)团队人员配备(满分6分)1.项目负责人(满分3分)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得2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得1分,满分3分。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及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团队人员(满分4分,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5名团队人员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人得1分,满分4分。 注:需提供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证书、职称证(如有)、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1.项目负责人(满分3分)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得2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得1分,满分3分。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职称证、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及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团队人员(满分4分,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5名团队人员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人得1分,满分4分。 注:需提供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证书、职称证(如有)、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缺、漏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2磋商报价F2(满分25分)最终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供应商确定的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供应商确定的最终报价。@continue@@continue@成本价成本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continue@@continue@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扣除价为评标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扣除价为评标基准价。@continue@@continue@报价得分 (满分25分)报价得分 (满分25分)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供应商的报价)×25即:F1=[C/(B1,B2,…,Bn)]×25注:C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B1,B2,…,Bn为第n个经审查合格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有效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供应商的报价)×25即:F1=[C/(B1,B2,…,Bn)]×25注:C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B1,B2,…,Bn为第n个经审查合格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各有效投标报价。 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1、关于中小企业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2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关于监狱企业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1.6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关于中小企业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2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关于监狱企业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1.6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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