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知识产权局)2026)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0126210200020041-XM001
二、项目名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号楼1201室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南区四路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辅楼2307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号楼1201室
12100000717826555W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
12110000400661705D

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南区四路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辅楼2307
911100004000013872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优惠率
优惠条件
服务要求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95%

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03包)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98%

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02包)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

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98%

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01包)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

名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6年12月31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静、杨芬、董跃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3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8.1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发布。
8.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编号:BJJQ-2026-024
8.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01包:86.75分;02包:91.47分;03包:90.05分。
01包
供应商名称: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911100004000013872)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南区四路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辅楼2307
折扣率:98%
02包
供应商名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12110000400661705D)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
折扣率:98%
03包
供应商名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12100000717826555W)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号楼1201室
折扣率:95%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        
联系方式:关老师,010-840827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3号楼9层            
联系方式:张萍、李先磊、王鑫国,010-65244876、656997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萍、李先磊、王鑫国
电 话:  010-65244876、6569970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14:35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静、杨芬、董跃

总成交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萍

项目联系电话
010-65244876

采购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84082729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3号楼9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10-65244876

附件:

附件1
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024-成交公告2.3.docx

附件3
【文件】024-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磋商文件-1.19发售版.pdf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名称)的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1包)的监督抽检任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02人,营业收入为7766万元,资产总额为7170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日期:_2026年01月30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BJJQ-2026-024二、项目名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三、成交信息01包供应商名称: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911100004000013872)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南区四路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辅楼2307折扣率:98%02包供应商名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12110000400661705D)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折扣率:98%03包供应商名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12100000717826555W)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号楼1201室折扣率:95%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名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6年12月31日。五、评审专家名单:陈静、杨芬、董跃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3.3万元,其中01包1.32万元;02包0.99万元;03包0.99万元,收费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8.1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发布。8.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编号:BJJQ-2026-0248.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01包:86.75分;02包:91.47分;03包:90.05分。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联系方式:关老师,010-840827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3号楼9层联系方式:010-65244876、656997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萍、李先磊、王鑫国电话:010-65244876、65699706十、附件1.采购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项目编号:BJJQ-2026-024采购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BJJQ-2026-0242.项目名称: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22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折扣率100%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分包预算金额(万元)预估任务量(批次)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1包)的监督抽检任务。88880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01包)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02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2包)的监督抽检任务。66660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02包)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03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3包)的监督抽检任务。66660完成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03包)的专项抽样、检测、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评价等,详见采购需求。注:“包”为最小的响应单位,供应商可以响应一包,也可以响应多包,但不得仅对一个分包内部分内容进行响应。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6年12月31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本项目01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________。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证书,且供应商为该证书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有除外情形的请提供情况说明,且资质认定范围须覆盖《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中所涵盖项目不低于90%的食品检验资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6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使用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参与本项目磋商。供应商自行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五、开启时间:2026年1月3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使用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参与本项目磋商。供应商自行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产品强制采购(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5)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6)进口产品管理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响应,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响应要求政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时需提交投标担保函(保险)替代现金方式,除此之外方式递交保证金的,需由供应商出具说明函。4.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编号:BJJQ-2026-0245.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邮箱:yw01@hcjq.net6.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发布。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联系方式:关老师,010-840827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3号楼9层联系方式:010-65244876、656997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萍、李先磊、王鑫国电话:010-65244876、656997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1.2进口产品■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具体范围及要求详见《采购需求》。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他未列明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1.7万元;02包:人民币1.3万元;03包:人民币1.2万元。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收款单位: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账号:1000000010120100382136000353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开户行行号:316100000025(汇款时,请输入开户银行全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以避免出现汇款不成功)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用条款号条目内容11.1磋商保证金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并注明项目编号:BJJQ-2026-024-对应分包号。)特别说明:本项目磋商保证金响应要求政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时需提交投标担保函(保险)替代现金方式,除此之外方式递交保证金的,需由供应商出具说明函。注:1、情况说明请在响应文件“4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中填写;2、“现金方式”指电汇、支票等非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11.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7.2解密时间解密时间:30分钟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终报价、服务能力得分均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注:磋商小组按照01、02、03包的顺序进行评审,若供应商参与多包的,磋商小组将根据各包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各包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在前一包中已被确认为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在其他后续分包将不再确定其为成交候选供应商。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3.6政采贷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637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政采贷”。24.1.1询问询问提出形式: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24.3联系方式1、询问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第一章《采购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和项目联系方式。2、质疑条款号条目内容24.3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综合法务部;联系电话:010-6591520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3号楼9层。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收费标准:以分包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招标服务费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银行账号:11191701040002067开户行行号:103100019176成交金额费率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0.8%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4本国产品标准4.1.4.1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界定: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二)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4.1.4.1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三)对特定产品,在符合4.1.4.1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特定产品及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见财政部通知。4.1.4.2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5.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5.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5.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5.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5.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5.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6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7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8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正版软件4.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4.5.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7采购需求标准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7.2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1.4供应商除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还需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11.5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7.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7.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7.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8.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6“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方法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电子件或电子证照。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5获取磋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授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3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否4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否5★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否6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的(如有);否7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如有);否8公平竞争不存在供应商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否9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否10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政策调整及异常审查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6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3.2.6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3.4落实本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1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4.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4.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5异常低价审查3.5.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3.5.1.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3.5.1.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5.1.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5.1.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3.5.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应至少为供应商提供30分钟准备说明时间,最长限定时间由磋商小组视评审进度决定)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3.5.3供应商说明材料应至少包括价格构成、成本测算依据、报价合理性说明等。3.5.4磋商小组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3.5.5对于符合异常低价情形但通过磋商小组审查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属于异常低价审查情形,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4.8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评价指标和分值1商务(4分)自2023年起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任务情况2分承担过与本项目工作要求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的首页、主要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应能让磋商小组判断出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自2023年起承担食品应急或专项抽检任务情况2分承担过与本项目工作要求相似的食品应急或专项抽检任务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的首页、主要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应能让磋商小组判断出是食品应急或专项抽检任务,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若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涵盖上述两项工作内容的,可重复得分。2服务能力(66分)项目理解与分析6分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相关政策了解清晰全面,重难点分析透彻、全面,有很强的针对性,得6分;对上述相关政策有基本了解,重难点有分析内容、较全面,有一定的针对性,得4分;对上述相关政策不了解,分析内容浅显,无针对性,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定制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进行综合打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汇总、风险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环节。方案针对性及定制性强,有合理组织工作开展、全面响应采购需求,切实保障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如何更有利于本次项目的实施等措施,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内容周到细致,提供的资料详尽充分,得15分;方案针对性及定制性较强,工作思路实施方案完整度较高,方案较完善先进,能够有效的结合实际情况定制方案,工作程序的科学性、针对性、严谨性、可执行性较强,得12分;方案针对性及定制性一般,工作思路实施方案完整度一般,方案基本完善;有一定的工作程序,但科学性、针对性、严谨性、可执行性一般:得9分;方案针对性及定制性较差,工作思路实施方案完整度较差,工作程序的科学性、针对性、严谨性、可执行性较差:得6分;方案无针对性,工作思路实施方案完整度差或基础内容缺失严重,工作程序的科学性、针对性、严谨性、可执行性差: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方案10分提供应急响应方案且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得10分;提供应急响应方案且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较强,得7分;提供应急响应方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4分;提供应急响应方案,但可操作性差或内容缺失多,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响应速度2分根据供应商在出现突发状况时是否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采样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2小时内(含2小时)能够到达现场的,得2分;2小时以上的,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为本项目配备的食品检8分因项目任务量大,抽检种类多,供应商应设置有独立的技术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验人员、统计分析人员、数据报送人员、信息公示人员及国抽系统维护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工作经验)。人员数量充足,人员组成科学合理,人员综合素质高、能力和专业性强,职责分工清晰明确,经验丰富的,得8分;成员数量满足实施需要,人员组成较科学合理,具有匹配项目的人员综合素质、能力和专业性,职责分工较清晰明确,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得6分;团队成员数量满足实施需要,但人员分工不明确或经验欠缺的,得4分;团队成员数量严重不足或未提供相关岗位分工、人员经验描述的,得2分;完全未提供不得分。注:提供人员清单(明确岗位、人员姓名、职责、工作经验)、身份证明复印件、人员个人简历、经验介绍等相关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材料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情况的不得分。3分从事检验工作且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食品相关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员数量:每提供1位高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得0.5分,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注:相关部门指国家授权(或认可)的职称评定部门(或机构);食品相关包含:食品、化学、质量及生物等相关专业。国抽系统操作能力2分具有2024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使用记录。需提供国抽系统数据已上传截屏等有效的证明材料,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验室情况6分考察供应商是否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是否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实验场所固定且独立运行,面积充裕,承检量大,得6分;实验场所固定且独立运行,面积及承检量满足需求,得4分;实验场所固定且独立运行,面积及承检量小,得2分;无固定实验场所或非独立运行,或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实验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不低于三年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未达到上述要求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自主拥有的设备情况3分自主拥有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①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②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③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质谱联用仪、⑤荧光定量PCR仪、⑥凝胶成像系统、⑦微生物自动鉴定系统等。(提供以供应商名义购买设备的发票或供应商自主拥有设备明细及日常维护记录):优于采购需求的,得3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车辆情况2分供应商需提供至少5辆车辆保障抽检工作,优于采购需求的,得2分;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自有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不合格产品检出能力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区县(或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及以上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出率达到2.5%及以上相关证明(同时提供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数据汇总表):不合格检出证明涉及的品目全面、数量充足,得3分;不合格检出证明涉及的品目较全面、数量一般,得2分;不合格检出证明涉及的品目单一、数量少,得1分;其他不得分。复检能力4分供应商具备复检资质,且食品复检报告量(2023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数量充足,得4分;供应商具备复检资质,且食品复检报告量(2023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数量一般,得2分;供应商具备复检资质,且食品复检报告量(2023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数量少,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复检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检任务委托函或复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得分)食品检验方法研发能力2分2023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承担食品安全课题科研或标准制修订等工作情况:承担过食品相关科研课题、标准制修订研究的,得2分;不满足或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3价格(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折扣率)×30。注: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及3.4。合计100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北京市东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市东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市场环节进行监管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提高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技术支撑,是监管工作由事后查处为主向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掌握辖区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安全状况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包括抽样、检验、检验结论通知确认、备样移交、复检、结果报送等多个环节,工作流程十分复杂,要求承检机构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同时能够适应快速工作节奏、工作严谨细致、信息通报及时,服务响应度高。为更好地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特开展此次采购工作。本项目择优选取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将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拟承担北京市东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包括区级日常监督抽检、区级专项及应急抽检等。采购内容如下:包号服务内容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预估任务量(批次)01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1包)的监督抽检任务。8888002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2包)的监督抽检任务。6666003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03包)的监督抽检任务。66660注:具体检测任务量(批次)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二、技术要求(一)工作要求1.供应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2.供应商应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按照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数据汇总、风险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采购包内分配的抽检任务。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指定生产经营企业和(或)抽样区域的抽检任务。4.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和专项检验、结果报送和分析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2小时之内迅速响应,3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开展采样工作。5.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设有专职统计分析人员、数据报送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等。能够按照规定在完成检验任务后及时准确对监督抽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分析报告。同时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数据报送。6.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7.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数据拟公布的信息,同时负责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供应商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抽检样品信息表,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拟公布信息提供给采购人。8.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人要求,按季度向采购人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及抽检建议。9.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应急、突发事件抽检工作,单日任务量低于100件,需同时配备3组抽样人员,3辆车辆进行抽检;单日任务量大于100件需同时配备5组抽样人员,5辆车辆保障抽检工作。10.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节假日值班值守,保证如遇特殊情况,快速响应。11.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在考核管理中发现承检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委托合同。12、供应商必须独立完成采购任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将采购任务转交任何第三方完成。13、供应商抽取样品的地点应从采购人确定的名单中确定,如果需要对名单以外的地点抽样的,须经采购人认可。14、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里对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检出情况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抽检任务要求进行方案说明,同时提供机构既往经验截屏。15、供应商抽样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抽样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实验室,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抽样信息、检验信息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二)对供应商的能力要求1.供应商总体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与承检任务中检验项目和任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检验事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3)供应商须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的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能保证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单独为本项目配备服务团队。(4)供应商应有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应能够做到2小时之内迅速响应,3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开展采样工作。2.供应商食品检验人员要求(1)供应商食品检验人员稳定性强,能保证食品抽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供应商承担本次采购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食品检验工作经验。(2)供应商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确。供应商应设置有独立的技术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统计分析人员、数据报送人员、信息公示人员及国抽系统维护人员(专职人员,熟悉系统操作、数据录入、基础表维护等)等食品检验人员,可分别承担抽样、检测、数据汇总、结果报送、分析评估、系统上传、信息公示等工作,能按照时限要求汇总上报检测相关信息,食品检验人员总体数量与承检任务要求相匹配。(3)供应商食品检验人员职称结构良好,具有稳定的、高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检验方法、食品生产工艺、食品标准制定等专业方向具有专家人才。(4)供应商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能按照国内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从事食品检测工作。(5)供应商具有专门从事抽样工作的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核,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6)供应商具有专门从事统计分析的人员,能够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7)供应商具有专门从事数据上传的人员,能够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上传工作。(8)供应商具有专门从事抽检数据信息公示的人员,能够按要求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公示工作。3.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1)供应商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2)供应商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3)供应商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4)供应商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自主拥有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①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②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③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质谱联用仪、⑤荧光定量PCR仪、⑥凝胶成像系统、⑦微生物自动鉴定系统等。需提供以供应商名义购买设备的发票或供应商自主拥有设备明细及日常维护记录。(5)供应商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4.服务能力要求(1)供应商配备用于抽样活动所需的车辆及其他辅助设施。(2)供应商具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抽检的工作制度。(3)供应商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和应急响应方案,针对不同环节提供相应抽检方案并按时完成抽检工作。(4)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能够准确出具检验报告。(5)供应商应具有食品检验方法研发能力,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熟悉食品生产工艺,具备食品相关的科研能力同时参与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6)供应商应具备按照指定方法开展应急检验和专项抽检工作的能力。(7)必要时,供应商能够配合采购人高效开展食品安全复检工作。(8)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网络抽检、跟踪抽检、你点我检等特殊抽检形式的经验及能力,保证出具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准确,承担法律责任。(9)供应商应具有备样利用的服务方案,避免浪费。5.业绩供应商具有本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检验任务的经历。三、检验项目本项目涉及的食品品种和检验项目见下表1,具体检验任务检验项目将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从食品品种对应的检验项目中选择。四、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4.1本项目合同费用包括检测费和买样费。采取明确折扣率的方式进行响应报价,即分别在《食品检验项目单价表》(详见本章附件2)中“项目单价”及《买样费》的基础上整体的折扣率(含税),最高限价为100%。折扣率是针对所有“检测费”及“买样费”作出的统一的、唯一的折扣。例:本项目所报折扣率为90%,即供应商实际的合同结算金额=(∑“项目单价”×批次+买样费)×90%。附表1.抽检监测类别及检验项目(01、02、03包)【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新制度要求,按新制度要求或采购人实际要求执行】序号食品大类检验项目1粮食加工品铅(以Pb计)、镉(以Cd计)、无机砷(以As计)、总汞(以Hg计)、铬(以Cr计)、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过氧化苯甲酰、偶氮甲酰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二氧化硫残留量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乙基麦芽酚、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丙二醛、总砷、大肠菌群、霉菌3调味品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二氧化硫残留量、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黄曲霉毒素B1、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Pb计)、罗丹明B、沙门氏菌、丙溴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多菌灵、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总砷(以As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二氧化钛、金黄色葡萄球菌、氯化钡、钡(以Ba计)、碘(以I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4肉制品铅(以Pb计)、铬(以Cr计)、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氯霉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合成着色剂(胭脂红)、纳他霉素、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酸性橙Ⅱ、菌落总数、商业无菌、苯并[a]芘、苏丹红I-IV5乳制品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丙二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非脂乳固体、脂肪、商业无菌、乳酸菌数、山梨酸及其钾序号食品大类检验项目5乳制品盐(以山梨酸计)、酵母、霉菌、铅、亚硝酸盐、硝酸盐、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烟酸、叶酸、胆碱、钙、黄曲霉毒素M1、乳糖、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6饮料界限指标、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镍、锑、溴酸盐、硝酸盐(以NO3-计)、亚硝酸盐(以NO2-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电导率、耗氧量(以O2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三氯甲烷、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酵母、霉菌、蛋白质、三聚氰胺、沙门氏菌、二氧化碳气容量、茶多酚、咖啡因7方便食品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8饼干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9罐头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赤藓红、诱惑红、亮蓝)、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10冷冻饮品蛋白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11速冻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铬(以Cr计)、镉(以Cd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氯霉素、合成序号食品大类检验项目11速冻食品着色剂(胭脂红)、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挥发性盐基氮、霉菌12薯类和膨化食品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商业无菌、铅(以Pb计)13糖果制品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霉菌、酵母14茶叶及相关制品铅(以Pb计)、草甘膦、吡虫啉、乙酰甲胺磷、联苯菊酯、灭多威、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甲拌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多菌灵、茚虫威、呋虫胺、啶虫脒、炔螨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15酒类酒精度、铅(以Pb计)、甲醇、甲醛、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三氯蔗糖、展青霉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6蔬菜制品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甲基汞(以Hg计)17水果制品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啶虫脒、克百威、毒死蜱、吡虫啉、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商业无菌序号食品大类检验项目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19蛋制品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商业无菌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咖啡因、铅(以Pb计)、赭曲霉毒素A、沙门氏菌21食糖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残留量、螨、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22水产制品铅(以Pb计)、镉(以Cd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多氯联苯、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挥发性盐基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3淀粉及淀粉制品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24糕点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三氯蔗糖、丙二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商业无菌25豆制品蛋白质、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碱性嫩黄、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三氯蔗糖26蜂产品果糖和葡萄糖、蔗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霉菌计数、嗜渗酵母序号食品大类检验项目26蜂产品计数、甲硝唑、氯霉素、洛硝达唑、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双甲脒、氟胺氰菊酯、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10-羟基-2-癸烯酸、酸度、铅(以Pb计)27餐饮食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铬(以Cr计)、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黄曲霉毒素B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28食品添加剂铅(Pb)、砷(以As计)、铬(Cr)、致病性微生物、二氧化硫、过氧化物29食用农产品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多西环素、土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地塞米松、甲硝唑、喹乙醇、氯丙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环丙氨嗪、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沙拉沙星、尼卡巴嗪、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镉(以Cd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以SO2计)、百菌清、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阿维菌素、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二甲戊灵、氟虫腈、腐霉利、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异菌脲、久效磷、噻虫胺、噻虫嗪、灭蝇胺、孔雀石绿、地西泮、苯醚甲环唑、丙溴磷、联苯菊酯、氯唑磷、三唑磷、氯吡脲、腈苯唑、戊唑醇、吡虫啉、倍硫磷、吡唑醚菌酯、乙螨唑、甲基对硫磷、多氯联苯、组胺、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涕灭威、灭多威、甲砜霉素30特殊膳食食品能量、蛋白质、脂肪、能量、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商业无菌、霉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31保健食品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铅(Pb)、总砷(As)、总汞(Hg)、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酚酞、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3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蛋白质、脂肪、亚油酸、碳水化合物、维生素A、维生素D、铜、镁、铁、锌、碘、氯、硒、牛磺酸、水分、灰分、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M1、序号食品大类检验项目3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黄曲霉毒素B1、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商业无菌33婴幼儿配方食品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亚油酸、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碘、氯、硒、胆碱、牛磺酸、水分、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或黄曲霉毒素M1、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三聚氰胺、香兰素、乙基香兰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9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