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2026)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9号-RTXMGL-2026-001
二、项目名称: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大连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331-3
总价:497798(元)
90.33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
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的优质服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日止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的优质服务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玉中,程晓旭,单连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号文件,最高限价的1.5%九折计算,具体金额:7425元,由中标人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42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抚松县抚松镇西关街       
联系方式:159439311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荣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中科大街景绘路澳海澜郡A区S2栋115号      
联系方式:13029104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魏航
电 话:13029104885
 
 

附件信息:

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磋商文件.docx164.2K

中小企业声明函121.9K

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9号-RTXMGL-2026-001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荣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1第四章合同格式41第五章项目需求4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2月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9号-RTXMGL-2026-0012.项目名称: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550000.00元;5.最高限价:550000.00元;6.采购需求: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详见服务需求及内容;7.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的优质服务。9.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日止。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公司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财务良好承诺书);3.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接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6年1月26日08时00分至2026年2月2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请于2026年1月26日08时00分至2026年2月2日16时00分,免费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zcygov.cn)磋商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磋商文件编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政采云”平台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2月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578号国投大厦3楼开标室13、逾期上传解密的或者未上传解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投标人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制作并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公告发布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2、投标人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本项目。办理联系方式:0431-85177688(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抚松县联系人:秦恺联系方式:159439311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荣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中科大街景绘路澳海澜郡A区S2栋115号联系人:魏航电话:13029104885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魏航电话:1302910488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抚松县联系人:秦恺联系方式:159439311101.1.3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荣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中科大街景绘路澳海澜郡A区S2栋115号联系人:魏航电话:130291048851.1.4项目名称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1.1.5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3.1采购需求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详见服务需求及内容1.3.2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日止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的优质服务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公司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财务良好承诺书);3.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接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答疑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 日前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 日前1.11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1.12偏离不允许负偏离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如有)。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中发布,投标人无需回复确认。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2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中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如果投标人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2.3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1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中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如果投标人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3.2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为:550000.00元。注: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报价无效。3.3.1投标有效期 90 天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度3.5.3近年具有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年,指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并(或)盖章要求投标人根据电子磋商文件在要求签字盖章处签字、盖公章或电子章。注:如被授权人等无法网上签字,须将此页打印签字后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3.7.5装订要求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政采云平台格式上传并加密4.1.2纸质版文件封套上写明不适用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2月5日13时3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投标人自行做好备份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2月5日13时30分开标地点: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578号国投大厦3楼开标室15.2开标程序按政采云平台默认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社会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名7.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7.4履约保证金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0.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3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价格【2015】299号文件,最高限价的1.5%九折计算,具体金额:7425元,由中标人支付。10.4电子标说明:本项目投标文件制作以政采云获取的磋商文件为准。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公布开标一览表中的相关信息,投标人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进行远程解密。注: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政采云”平台客服电话:9576310.5注意事项: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项目采取“双盲”评审。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本次招标项目的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答疑会1.10.1不召开答疑会。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1.12偏离不允许负偏离。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项目需求(实施方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资格审查资料(4)其他材料(5)咨询服务方案电子投标文件按政采云平台要求上传。2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投标无效。3.4.3采购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3.4.5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中,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人须在投标人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函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依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审查材料。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项目需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电子标书执行“电子标说明”的相关规定即可。3.8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3.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3.8.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3.8.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和技术;2)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电子标书执行“电子标说明”的相关规定即可)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须单独密封。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标书执行“电子标说明”的相关规定即可)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电子标书执行“电子标说明”的相关规定即可)4.3.1在第二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第二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6)设有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7)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进行签章确认;(8)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结果。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3)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质疑函范本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质疑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二:投诉书范本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投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基本资质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资格声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内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特定资质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供应商自行编制的公司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财务良好承诺书);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接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及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履约期限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质量标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评标办法前附表(二)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价格部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以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基准分值。10分技术部分咨询服务方案1.咨询服务的理解及专业性分析:内容包括①工作目标及项目的理解;②工作任务及专业性分析。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5分,最高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5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10分2.咨询服务流程、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内容包括①对于项目的服务流程、重难点分析说明;②详细全面提出具体有效的对策、措施;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5分,最高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5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10分3.项目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内容包括①项目进度安排内容全面完善;②咨询服务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完善;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5分,最高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5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10分4.服务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内容包括①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②有完善合理的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5分,最高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5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10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1、投标人每提供一份谋划类的咨询业绩(2023年1月1日至今),得2分,最多得10分。注:提供项目业绩或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10分团队成员1、每有一人具有管理类、经济类、金融类、会计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最多4分。2、每有一人具有咨询工程师登记证书的(注册在本公司的)得3分,最多得6分。注:同 1人满足多项按1项考虑,需提供上述团队成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复印件或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上述团队人员不能累计得分。10分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安排与项目实施优化建议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安排与项目实施优化建议:内容包括①有完善的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安排的方案;②有完善合理的项目实施优化建议及保障措施;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7分,最高得14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7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14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内容包括①有完善的保密管控措施;②有完善合理的保密承诺;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5分,最高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5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10分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内容包括①服务系统完善;②后续服务保证措施内容完善;以上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吻合、思路清晰、层次细化、有具体详细地阐述且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的得3分,最高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3分,每有一处需求分析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未提供方案不得分,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6分合 计100分100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适用此处价格扣除条款)(1)投标人为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均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服务含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服务时,报价给予K1的价格扣除(K1的取值为10%),即:评标价=中小型企业投标报价-中小型企业投标报价×K1;(2)依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于投标文件中。依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于投标文件中。依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于投标文件中。(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2.3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1)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2)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3)对于投标人投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文件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创新产品也包含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只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并将上述规定的技术分加分比例叠加后计算技术分加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依据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3.1.2依据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其废标处理。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四章合同格式注:合同内容及条款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第五章项目需求一、项目名称: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二、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付款方式: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全额咨询服务费。‌四、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日止。五、最高限价:55万元。六、采购需求:为本项目提供专项谋划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为:(1)项目谋划设计咨询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全面搜集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研究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2)根据工作的需要,对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进行谋划,并进行相关沟通、汇报,出具初步谋划方案。(2)合规性咨询1)指导本项目流程实施及编制相关文件,包括政府流程文件代拟稿、项目相关汇报材料等;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助编制相关协议;(3)协助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1)协助采购人完成本项目资产的公开转让;2)协助采购人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协议。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注:投标人可自行编制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履约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修补项目中的任何缺陷,质量达到。2.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天,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履约期限3质量标准4投标有效期 天5权利和义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投标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元)质量标准履约期限备注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最后报价表注:电子投标时,以系统中报价格式、要求为准!四、资格审查资料格式自拟五、团队人员明细表序号岗位类别姓名证书分类证书编号备注注:附相应人员证书复印件六、近年具有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委托人名称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内容项目描述备注注: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其他材料提供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附件1资格声明(采购人):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我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单位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单位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附件2承诺书(采购人):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单位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单位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八、咨询服务方案注:技术部分为暗标,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七、其他材料7-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名称: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抚松县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大连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资产总额为2158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大连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2月5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厂及相关资产转让项目专项咨询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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