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集市平台服务 中介集市平台服中标结果公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6)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15000251105149398-15303204
采购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115425168757U
公告标题: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5000251105149398-15303204
二、项目名称: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
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93.0
522600.00元
无
2
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
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定西路1100号
92.33
522600.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
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2
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
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常晋文,姚丽萍,卞晓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包1: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方案逻辑性、完整性、覆盖性相对较好,其重难点分析、及奖罚措施相对较好,人员配置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足量且有效的企业类似业绩,商务报价最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包2: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方案逻辑性、完整性、覆盖性相对较好,人员配置更为充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足量且有效的企业类似业绩,商务报价最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
地 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联系方式:021-282824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
联系方式:021-685426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忆南
电 话:021-68542626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809.9K
包2中小企业声明函389.9K
采购文件附件:
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pdf2.3M
首次公告时间:
2026-02-05 14:45:10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响应文件5.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87人,营业收入为29262.0498万元,资产总额为30351.1436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遗项茶海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L日期:2026年02月02日小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B/iIIONG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22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响应文件()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日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需隹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日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合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日登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目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馨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目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日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日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日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面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日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B/IIIONG23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5人,营业收入为6947.8275万元,资产总额为5590.603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伟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2月2日★AF项目编号:310115000251105149398-15303204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01月目录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磋商邀请第一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一、磋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须知(一)说明1总则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费用5现场踏勘6答疑会(二)磋商文件7磋商文件的内容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响应文件的组成10报价11磋商响应有效期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四)磋商会14签到与解密15磋商小组组成16响应文件的澄清17磋商与成交(五)询问与质疑18询问与质疑(六)诚信记录19诚信记录(七)授予合同20成交通知书21合同授予的标准22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三章采购合同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一、供应商提交的商务部分相关内容格式1磋商承诺书格式2磋商响应函格式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6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7磋商报价明细表格式8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9拟分包项目一览表格式(本项目不适用)10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格式二、供应商提交的技术部分相关内容格式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2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可辅以图、表)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第五章项目评审一、磋商成交办法二、评审内容及打分细则第六章附件1磋商提纲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CA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二、磋商文件下载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如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磋商文件。三、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四、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前,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响应。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供应商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响应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文件),响应文件组成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以外的其他形式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较适宜的容量分别为1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磋商,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操作,流程和要求参照以上条款。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磋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六、磋商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出席磋商会议。为确保您所参与的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磋商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前或磋商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磋商工作带来不便。七、响应文件解密磋商响应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八、其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2、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九、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95763磋商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3.1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3.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3.3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3.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2、项目编号:310115000251105149398-153032043、预算编号:1526-00017432、1526-K00017437、1526-00017433、1526-K00017438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为保障中介集市平台的日常运营,拟将2026年度中介集市采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提高采购效率,以确保中介集市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的“当年任务,当年完成”的考核目标。本项目共包含2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允许最多中标1个包件:包1: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预算金额为525,000.00元。包2: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预算金额为525,000.00元。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含包件1包件2)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交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6、交付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8、采购预算金额:1,050,000.00元(国库资金:1,05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三、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2026-01-21至2026-01-28,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时间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对标改革专窗”》(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2、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3、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无。注: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或信息填写错误、或内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识别,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6年2月2日13:30时(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6年2月2日13:30时(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www.zfcg.sh.gov.cn。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11室。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2、现场踏勘:本项目不安排踏勘。3、答疑时间:本项目不安排答疑会。八、联系方式采购人: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邮编:200135邮编:200135联系人: 黄华联系人:林忆南电话:28282481电话:68542626传真:传真:68542614第一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一、磋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两者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规定备注1.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5.1关于现场踏勘详见“磋商邀请”6.1关于澄清答疑(1)提问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29日10:00时整(北京时间)(2)提问递交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递交至“《磋商邀请》/八联系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地址。6.2关于答疑会详见“磋商邀请”9.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承诺书(2)响应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①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②《中小企业声明函》(6)磋商报价一览表(7)磋商报价明细表(8)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无;(9)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①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包括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水平的《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②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9.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①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要求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出管理服务的总体思想、管理框架、服务定位、目标)②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管理服务的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措施,阐述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等)③日常运行、维护(修)计划与实施方案(如果有)(2)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可辅以图、表)①项目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针对本项目管理服务的要求,细化的各分项服务标准以及服务承诺)(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详见“响应文件格式”中《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拟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条款号内容规定备注11.1响应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后的90天(日历天)14.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磋商邀请》★17.2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1)符合磋商文件“磋商须知”第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2)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条款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材料;(3)响应文件中的下列内容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具体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磋商承诺书磋商响应函授权委托书磋商报价一览表(4)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的;(5)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各包件规定的预算金额;(6)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未存在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3.4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7)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无;(8)接受“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的;(9)未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10)未因电子文档本身的计算机病毒、或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11)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以下要求:①接受并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本条款所提及内容均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7.7本项目授权磋商小组依照成交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22采购服务数量的更改:经财政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二、磋商须知(一)说明1总则1.1本项目(即“磋商须知前附表”写明的项目,以下简称“前附表”)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1.2本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等是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作为项目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磋商小组在磋商阶段,以及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4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履约相关的部分设备产品或服务采购,且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供应商的相关采购工作也应从其规定。1.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在磋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上述网站查询中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6本磋商文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1.7本磋商文件中的政策性调价是指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1.8本磋商文件中所指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的推荐意见、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1.9本磋商文件未尽之处,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1.10本磋商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以磋商文件中出现顺序在后的解释为准(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1.11本磋商文件中标有“★”的内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12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磋商邀请》规定的资格条件。2.2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要求。2.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5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唯一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2.6符合《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号)第17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同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招标需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费用4.1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承担。5现场踏勘5.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使供应商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磋商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5.2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食宿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费用自理。5.3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应向采购人事先提出,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再次进入现场踏勘,但费用由供应商自理。5.4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答疑会6.1在“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可以通过“前附表”明确的方式和途径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关于招标文件、提供资料及项目现场踏勘中存在的影响本次投标的疑点问题。6.2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答疑会。6.3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对收到的书面问题作统一解答,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与补充。(二)磋商文件7磋商文件的内容7.1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3、8.1、8.2条款发出的补充文件。7.1.1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7.1.2磋商邀请7.1.3磋商须知及前附表7.1.4项目采购需求7.1.5采购合同7.1.6响应文件格式7.1.7项目评审7.1.8附件(如果有)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且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则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8.2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方起约束作用,当原磋商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响应文件的组成9.1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以及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等内容组成。9.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9.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9.1.3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答复及最后报价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对响应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3)对磋商小组提出问题的答复;(4)最后报价。9.2响应文件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9.2.1按上述内容及顺序排列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的,均应完整地按照相应格式填写。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9.2.2内容应清晰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图片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辨且关键内容没被覆盖,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有效上传。9.2.3技术部分应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通过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分析,从服务实施的方法和措施、服务流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如果有)、售后服务(如果有)等方面编制技术部分内容。9.2.4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行距采用1.5倍行距。10报价10.1除采购需求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为达到采购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应计取的规费、保险、税金等,并且充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10.2如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10.3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详见《磋商邀请》中“项目概况”,总报价或各包件报价均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0.4本项目的报价按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11磋商响应有效期11.1响应文件在前附表中所述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11.2在原定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供应商应立即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答复,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且不会被作不良诚信记录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但拒绝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文件将被判为无效。接受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磋商小组认为需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的除外。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并打印“确认回执”。1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2.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1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响应文件修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加密、上传磋商响应,并确保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13.2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撤回。(四)磋商会14签到与解密14.1集中采购机构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14.2签到与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时到达磋商会现场,并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签到与解密。14.2.1签到:在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14.2.2解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开启)后将递交磋商小组审议,各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予公开。14.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15磋商小组组成15.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6响应文件的澄清16.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6.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6.3磋商小组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属于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具有约束力。16.4经磋商小组审定,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17磋商与成交17.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完全满足了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部分内容或条文的负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17.2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17.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7.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17.5通过磋商,采购人明确最终的采购需求。磋商小组邀请所有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继续参加磋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3家,但法规明确可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除外。★17.6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7.6.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17.6.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17.6.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45%;17.6.4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17.7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前附表”。(五)询问与质疑18询问与质疑18.1响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等形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18.2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未递交。(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磋商邀请”)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或者采购人相关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15室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021)68542111。18.3响应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8.3.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8.3.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18.3.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8.4响应供应商不得以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18.5响应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被受理。18.6响应供应商提起的询问和质疑,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的内容和格式若不符合《磋商须知》第18.2条规定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响应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响应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或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六)诚信记录19诚信记录19.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递交响应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采购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19.2如果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参与项目。1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9.3.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19.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9.3.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19.3.4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9.3.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9.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七)授予合同20成交通知书20.1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前述原因包括以下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竞争性磋商小组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20.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20.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合同授予的标准21.1除第19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第17.7条款确定的成交供应商。22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22.1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按“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对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成交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履约期间,如服务内容发生增加,按照合同约定需按实结算的项目,其核增内容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反之,则需重新组织采购。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一、说明1总则1.1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3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4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6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二、项目概况2磋商范围与内容2.1项目背景及现状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中介服务监管模式,发挥浦东新区先试先行引领作用,实现中介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透明化,在全市率先建成了全区统一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以下简称“中介集市”)。中介集市以实现竞争开放、交易透明、管理规范、资源共享为目标,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监管有力、多方协同、诚信为基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体系和平台。2021年5月1日,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起草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在中介集市采购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全国各地的中介服务机构争相入驻中介集市,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随着中介集市平台的全面推广,目前纳入中介集市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已增加至17项,入驻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已有1300多家,中介集市全年采购项目数总计9800多个。2024年12月4日,中介集市新上线对标改革版系统,随着新区国资企业(作为委托人)的陆续入驻,中介集市采购项目呈几何倍数增长,新区采购中心的工作强度也呈螺旋式上升。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中心作为中介集市的运营机构,承担着中介集市的各项工作,其中包括:2.1.1负责中介集市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按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开发完善中介集市的各项功能;2.1.2按规定对入驻中介集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等要素进行核对;2.1.3制定中介集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优化业务流程,负责中介集市平台操作的辅导培训;2.1.4建立健全中介集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中介集市有关资料。2.2项目磋商范围及内容为保障中介集市平台的日常运营,拟将2026年度中介集市采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合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提高采购效率,以确保中介集市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的“当年任务,当年完成”的考核目标。本项目共分为2个包件:包件1预算金额为525,000元。包件2预算金额525,000元。2.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承包方式3.1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以包质包量、包安全可靠实施项目承包。3.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合同签订方式4.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5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5.1结算原则5.1.1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5.2支付方式5.2.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5.2.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第一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6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25%结算支付合同款项;(2)第二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9月底日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30%结算支付合同款项;(3)第三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12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30%结算支付合同款项;(4)第四个付款周期为2027年3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15%结算支付合同款项;若前三个付款周期内发生的扣减费用未能及时在当期付款周期内进行扣款,可在第四个付款周期内一并清算。若第四个付款周期内出现扣减费用,应在本项目服务期限期满前予以清算。5.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5.4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技术质量要求6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浦财规〔2021〕2号)关于延长《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浦财规〔2023〕1号)关于延长《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浦财规〔2025〕1号)《上海自贸区政府采购领域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工作方案》(浦采管办〔2024〕10号)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7磋商内容与要求7.1本项目磋商内容与具体质量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序号服务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备注1业务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咨询服务,采购业务流程指导服务朝九晚五,分AB角,年咨询量约为3000次。2流程管理负责中介集市流程管理每个包件的成交供应商处理的年均采购项目数约为6000个左右(±5%之内浮动)。3复核管理负责复核过程中的管理朝九晚五,分AB角4统计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情况、中介服务项目的核对情况、中介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情况:统计频次为每周一次;中介服务项目的核对情况:统计频次为每周一次;中介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统计频次为每月一次;其他内容的统计工作: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根据周报表或月报表,形成汇报材料。5信用管理做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朝九晚五,分AB角。目前入驻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的中介服务机构为1300余家。说明:此表所列内容为本次磋商核心工作内容,供应商不得缩减。7.2具体服务内容7.2.1业务咨询工作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集市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咨询服务,对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集市平台进行采购活动时提供采购流程指导等服务。(1)对委托人提供业委咨询服务①熟悉中介集市相关政策和制度,能准确判断采购项目性质;②能正确指导委托人完整编写采购需求,并正确勾选企业资质专业和人员要求。③熟悉中介集市平台采购流程,能准确指导委托人进行采购流程操作,并做好流程追踪提醒。④熟悉《浦东新区中介集市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标准》(以下简称《入驻标准》)的要求,在委托人在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等信息进行实质性核对时,能提供准确、细致的咨询服务。(2)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业务咨询服务①熟悉《入驻标准》的要求,在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入驻登记时能指导其提供正确的信息和材料;②能指导和提醒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信息变更工作;③熟悉中介集市平台采购流程,能准确指导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采购流程操作,并做好流程追踪提醒。7.2.2流程管理负责中介集市流程管理,包括如下内容:(1)核对入驻信息和材料,查询信用情况主要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的信息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并在网上查询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核对内容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入驻承诺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业务授权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社保证明;执业/职业人员的身份证、人员资质证书和社保证明等资料。信用信息查询途径包括:“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2)发布入驻公示信息对于通过入驻核对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登记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将在中介集市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3)对委托人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对对委托人提交的项目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补正要求,告知途径包括平台告知和电话告知。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4)发布项目采购公告若委托人提交的项目信息符合要求,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应立即在中介集市发布采购公告。(5)发布中选\\失败公告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确认(或不予确认)中选结果,相应发布中选公告(或者失败公告),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满后,向委托人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6)其他事项其他一些与中介集市平台采购流程相关的事项。7.2.3复核管理负责复核过程中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入驻核对复核①在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集市时,如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将被注明退回原因后提交到复核岗,再由复核岗核对后退回。②在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集市时,经办岗应查询该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如因信用信息问题不予入驻的,由经办岗提交退回意见至复核岗,再由复核岗核对后退回。(2)异议复核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在中介集市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复核岗开展复核。(3)未决事项或紧急事件的决策审定对于中介集市平台上突发的未决事项或紧急事件能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7.2.4统计工作根据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情况、中介服务项目的核对情况、中介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情况:按周期对申请入驻中介集市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核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周期一般为每周一次。中介服务项目的核对情况:按周期对委托人提交的中介服务项目的核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周期一般为每周一次。中介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根据服务事项、业务处室、委办局、管理理局/委员会、街镇等不同维度,进行中介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各工作年度,对历年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其他内容的统计工作: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根据周报表或月报表的统计情况,形成汇报材料。7.2.5信用管理做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如下工作:(1)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2)对已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做好动态监测和日常维护。(3)根据委托人的确认内容发布诚信预警公告。(4)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做好一般不良诚信档案和严重不良诚信档案的管理。7.3人员要求各包件人员配备一览表序号岗位名称配置岗位数(最低要求)基本要求备注1项目负责人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工作认真细致,服务态度诚恳,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善于沟通。熟悉中介集市相关政策和制度,熟练掌握中介集市平台采购流程。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处理各种公文、材料、表格,有较强的文字工作能力。常驻现场服务,主要人员2其他常驻人员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工作认真细致,服务态度诚恳,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性格温和,善于沟通。普通话标准,服务用语规范,口齿清晰,语速适中。熟悉中介集市相关政策和制度,熟练掌握中介集市平台采购流程。常驻现场服务,主要人员3备选人员3合计6注意事项:1、各包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项目小组,并按采购使用方的要求提供常驻现场服务。小组人员组成包括:常驻人员不少于3人(含项目负责人1人,其他常驻人员2人),备选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任务安排和要求,合理确定项目经办人员。2、各包件拟派人员(含备选人员)必须均为供应商的在职员工。请提供拟派人员(含备选人员)的在职证明承诺函。3、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优化调整。8安全文明作业要求与应急处置要求(本项目不适用)8.1安全文明作业要求8.1.1供应商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进行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8.1.2在提供服务期间为确保服务区域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不影响其他活动正常进行,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加强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若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8.1.3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国家与上海市各项有关安全作业规章、规范与制度,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安全用电等制度,确保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8.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8.1.5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8.2应急处置要求8.2.1成交供应商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工程措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8.2.2建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总体指挥,并落实各部门职责和相关措施。8.2.3与气象、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如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快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紧急处置,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8.2.4组建一支具有综合救援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紧急情况发生,能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8.2.5定期检查应急救援物资与机具,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机具设备完好可用。8.2.6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方式多类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响应速度、救援水平和协同能力,并根据演练过程总结和结果评估,完善应急预案。8.2.7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情况上报采购人,上报的应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上报形式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采购人应急值班联系电话:**,传真:**。9管理、考核要求9.1项目管理要求9.1.1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需求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管理方案,在成交后据此进行细化,经采购人确认后按照确认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计划组织管理,接受采购人代表对管理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自行调整管理方案或更改管理措施。9.1.2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管理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管理人员调整管理时间或更改管理措施时,成交供应商应遵从采购人要求,但如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成交供应商需提出增加费用预算和依据,经由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承担。9.1.3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且为该项目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若确有必要,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9.1.4作为用人单位,成交供应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所有派往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的人员办妥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提供劳动条件等。如成交供应商没有依法办妥相关手续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全部由其出面处理,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一概与采购人无关。9.1.5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妥善处理与其派遣的工作人员的各项争议,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或其派遣人员的行为,给采购人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出面处理,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9.1.6廉政保证事项(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部署要求(2)积极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党风廉政、廉洁自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各级组织的学习活动,自觉执行有关规定。(3)自觉遵守采购人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等制度,从维护单位利益出发,本着热情、高效、节俭的原则,完成中介集市采购活动。(4)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坚守防线,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和考评工作纪律,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5)不得向中介集市采购相关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接受相关方的宴请、娱乐消费等活动。(6)廉政守法上带头做表率,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争当廉政守法示范岗。(7)自觉抵aaa制不正之风,明辨是非,敢于向违法违纪作斗争。(8)成交供应商拟派人员经廉政培训合格后,应与采购人签订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9.2项目考核办法9.2.1采购人按四个付款周期对应时间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如下内容:业务咨询话务接通率不低于95%,入驻信息核对及时和正确率不低于99%,信息公告核对及时和正确率不低于99%,复核管理的及时率不得低于99%,统计工作正确率不低于95%,考核周期内有责被投诉量不超过2次。9.2.2成交供应商需严格执行采购人关于考核的质量要求,若未达到以上要求,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项目经费。9.2.3日常考核按考核方法进行,办法详见附件“委托服务供应商日常考核办法”。附件1:委托服务供应商日常考核办法委托服务供应商日常考核办法第一条考核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介集市委托服务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原则对委托服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结果公开、动态监管”原则。第三条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采购中心考核小组负责。第四条考核形式与范围对委托服务的管理考核形式为项目操作过程和结果考核,即随机抽查批量项目中已完成的一个或多个委托服务项目进行一次性考核。注:对委托服务项目发生质疑或投诉,经调查确认为经办人责任,考核小组有权立即更换委托服务项目组人员。第五条计划制定各委托服务单位须定期提供自评报告。考核小组根据委托服务单位的自评估报告情况,结合批量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成绩。第六条计分方式和结果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化方法。定性:由考核小组现场打分评定;定量:以各项考核内容的指标项为依据,进行逐项扣减,满分为100分。考核小组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委托服务单位的考核结果。总分90分(含)-100分:评定等级为“优”;总分80分(含)-90分(不含):评定等级为“良好”;总分60分(含)-80分(不含):评定等级为“合格”;总分0-60分(不含):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评定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则全额发放当前付款周期的服务费用;评定等级为合格,则成交供应商需进行自查及整改,并在一周后接受第二次考核,若第二次考核仍未达到良好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扣减该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费用,待评定等级达标后再行支付;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改善,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服务合同。评定方法及惩处:○1评定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则全额发放当前付款周期的服务费用。○2评定等级为合格,则成交供应商需进行自查及整改,并在一周后接受第二次考核,A、若第二次考核评定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全额支付当前付款周期的服务费用,B、若第二次考核评定等级仍未达标,则采购人有权扣减该成交供应商当前付款周期服务费用的5%。C、若前三个付款周期内发生的扣减费用未能及时在当期付款周期内进行扣款,可在第四个付款周期内一并清算。若第四个付款周期内出现扣减费用,应在本项目服务期限期满前予以清算。○3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服务合同。第七条违规处置有以下行为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一)私自将中介集市平台帐号交予他人使用的;(二)未按中介集市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流程操作的;(三)委托服务单位及其拟派人员违反保密要求,或未按要求主动规避相关项目采购工作的;(四)因委托服务单位及其拟派人员原因造成项目进度滞后,并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五)被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六)违反浦东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廉洁工作纪律的;(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出现上述第五项、第六项的任一情况,经查证属实后,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第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附件2: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工作考核评分表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工作考核评分表供应商名称:序号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备注得分1业务咨询电话接通情况和政策解答能力①业务咨询电话接通率不低于95%;②熟悉中介集市平台采购流程,能准确指导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采购流程操作,并做好流程追踪提醒;③能正确指导委托人完整编写采购需求,并正确勾选企业资质专业和人员要求;④熟悉《浦东新区中介集市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标准》(以下简称《入驻标准》)的要求,在委托人在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等信息进行实质性核对时,能提供咨询服务;⑤熟悉《入驻标准》的要求,在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入驻登记时能指导其提供正确的信息和材料;⑥能及时指导和提醒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信息变更工作。30每一小点计5分2入驻信息核对是否及时、正确①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核对及时率不低于99%;②需对照《入驻标准》的相关要求逐一进行核对,并按要求查询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如需补正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完整告知中介服务机构;③核对正确率不得低于99%。15每一小点计5分3信息公告核对是否及时、正确①在3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及时率不低于99%;②熟悉中介集市相关政策和制度,能准确判断采购项目性质;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③核对正确率不低于99%。15每一小点计5分4复核管理是否及时、正确①在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集市时,因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因信用情况不予入驻的,由复核岗核对后退回,复核及时率不低于99%;②复核岗对于经办岗提交的退回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正确率不得低于99%;③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在中介集市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复核岗开展复核,复核及时率不得低于99%。15每一小点计5分5统计工作是否及时、正确(1)周报(每周一上交,统计及时率和正确率不得低于95%):①对申请入驻中介集市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核对情况进行统计;②对委托人提交的中介服务项目的核对情况进行统计;③对复核工作进行统计;(2)月报(每月一号上交,统计及时率和正确率不得低于95%):根据服务事项、业务处室、委办局、管理理局/委员会、街镇10每一小点计5分5统计工作是否及时、正确等不同维度,进行中介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按各工作年度,对历年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10每一小点计5分6日常考勤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不随意请假,不无故旷工。57考核周期内有责被投诉量考核周期内有责被投诉量不得超过2次。10总分100评定等级囗优囗良好囗合格囗不合格备注:(1)以上各项考核内容的单项分值详见表内备注,考核人员按实酌情扣分,分数保留到整数。(2)评定等级:总分90分(含)-100分:评定等级为“优”;总分80分(含)-90分(不含):评定等级为“良好”;总分60分(含)-80分(不含):评定等级为“合格”;总分0-60分(不含):评定等级为“不合格”。(3)评定方法及惩处:○1评定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则全额支付当前付款周期的服务费用。○2评定等级为合格,则成交供应商需进行自查及整改,并在一周后接受第二次考核,A、若第二次考核评定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全额支付当前付款周期的服务费用,B、若第二次考核评定等级仍未达标,则采购人有权扣减该成交供应商当前付款周期服务费用的5%。C、若前三个付款周期内发生的扣减费用未能及时在当期付款周期内进行扣款,可在第四个付款周期内一并清算。若第四个付款周期内出现扣减费用,应在本项目服务期限期满前予以清算。○3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服务合同。10保密要求10.1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10.2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均属于保密级别,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保密协议,且负有保密义务。10.3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需保守因本项目执行而获得的有关中介集市平台的所有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和采购人相关工作程序等资料,以及其它在当时工作节点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查阅、处理、传播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有关采购人的任何资料、信息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10.4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主动规避相关项目采购工作。10.5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的所有工作人员。10.6本条款为独立生效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失效而失效。四、报价须知11磋商报价依据11.1磋商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磋商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11.2磋商文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如果有)、管理要求与标准及考核要求等。11.3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说明11.3.1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1.3.2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主要工作内容,允许供应商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内非核心工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并依照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报价。各供应商应认真了解采购需求,如发现核心工作内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为准。11.4岗位设置说明11.4.1岗位设置应与磋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1.4.2采购人提供的岗位设置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各岗位最低配置要求,与最终的实际履约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供应商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了解采购需求。供应商如发现该表和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供应商不得对岗位设置中的岗位类别和数量进行缩减。12磋商报价内容12.1本项目报价为全费用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磋商报价(即磋商总价)应包括应承接中介集市平台服务过程中所包含的所有费用。12.2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2.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12.4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3磋商报价控制性条款13.1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中各年度或各分项报价(如有要求)均不得超过对应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3.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3.4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3.4.1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13.4.2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13.4.3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最低岗位配置数量的。五、政府采购政策★1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4.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磋商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中小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4.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4.3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4.4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5促进残疾人就业15.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采购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6.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均属于保密级别,乙方应遵守保密协议,且负有保密义务。6.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需保守因本项目执行而获得的有关中介集市平台的所有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和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资料,以及其它在当时工作节点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查阅、处理、传播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有关甲方的任何资料、信息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6.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自动规避相关项目采购工作。6.5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其所有工作人员。6.6本条款为独立生效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失效而失效。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1)第一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6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25%结算支付合同款项;(2)第二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9月底日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30%结算支付合同款项;(3)第三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12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30%结算支付合同款项;(4)第四个付款周期为2027年3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15%结算支付合同款项;若前三个付款周期内发生的扣减费用未能及时在当期付款周期内进行扣款,可在第四个付款周期内一并清算。若第四个付款周期内出现扣减费用,应在本项目服务期限期满前予以清算。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风险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10.2.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10.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4.3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4.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6.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6.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8.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磋商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8.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两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文档其他补充事宜][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包2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6.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均属于保密级别,乙方应遵守保密协议,且负有保密义务。6.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需保守因本项目执行而获得的有关中介集市平台的所有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和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资料,以及其它在当时工作节点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查阅、处理、传播自己职责范围以外的有关甲方的任何资料、信息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6.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自动规避相关项目采购工作。6.5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其所有工作人员。6.6本条款为独立生效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失效而失效。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1)第一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6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25%结算支付合同款项;(2)第二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9月底日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30%结算支付合同款项;(3)第三个付款周期为2026年12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30%结算支付合同款项;(4)第四个付款周期为2027年3月底前,采购人对本轮付款周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在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前提下,按合同金额的15%结算支付合同款项;若前三个付款周期内发生的扣减费用未能及时在当期付款周期内进行扣款,可在第四个付款周期内一并清算。若第四个付款周期内出现扣减费用,应在本项目服务期限期满前予以清算。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风险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10.2.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10.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4.3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4.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6.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6.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8.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磋商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8.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两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文档其他补充事宜][合同中心-其他补充事宜][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说明:1、供应商未按本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的,或相关证书与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磋商小组否决的风险。2、相关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与评审相关的响应文件内容索引表(本表置于响应文件首页)项目名称或包件号:_______________序号磋商文件内容说明是否提供/满足对应响应文件起始页码备注一、商务部分1磋商承诺书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磋商响应函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经供应商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6磋商报价一览表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7磋商报价明细表此表的价格总计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保持一致8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无;9拟分包项目一览表(本项目不适用)10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近三年承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需);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等二、技术部分1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日常运行、维护(修)计划与实施方案(如果有)等2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可辅以图、表)项目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安全运行及应急处理方案(如果有)等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序号磋商文件内容说明是否提供/满足对应响应文件起始页码备注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一、供应商提交的商务部分相关内容格式1磋商承诺书格式磋商承诺书本公司郑重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磋商。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二、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四、不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质疑或投诉。六、不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七、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均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侵害他方的行为。八、已对照磋商须知”第2条要求进行了自查,承诺满足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且在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九、按照磋商文件和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且员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等各类费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我方将积极配合采购人和第三方履约过程中的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十、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十一、保证成交之后,按照磋商文件承诺履约、实施项目。十二、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十三、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了对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无需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正。十四、我方承诺严格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本次磋商。十五、本公司若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提示: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本承诺书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作无效,处,理,。2磋商响应函格式磋商响应函项目名称: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致: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和确认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一切内容与要求,已不需要作出任何其它解释,我方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并遵守在此期限内,本响应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成交。3、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有)。我方保证在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全部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和要求。4、除非并直到制定并实施正式协议书,本响应文件及你方书面成交通知,应构成你我双方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5、我方已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附的《资格检查》进行了自查,对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检查》判定的非实质性响应无任何异议。6、我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7、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单位性质:请选择以下一项:1)国家行政企业、公私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国际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防军事企业、其他(请填写)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营业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3.2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注册地点)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名称)(职务)(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参加(项目名称、包件)的磋商及相关工作,以供应商的名义签署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授权书不得转委托。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备注:请授权代理人如实填写以下联系方式,以便在有需要时能够及时与您取得联系。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手机):授权代理人邮箱: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项目内容及说明一、营业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有效期限企业类型及单位性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二、基本经济指标(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实收资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上缴税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利润率三、人员情况(以报名的时间为时点统计并填写)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在册人数其中职称等级其中执业资格职称名称级别(如:高级、中级、初级、技工、其他)人数执业资格名称人数四、其他开户银行名称(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地址(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所属集团公司(如有)企业资格(资质)(如有,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质量体系认证(如有,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说明:以下扫描件均应为A4纸大小5.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须填入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5.2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部)的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平台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1,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中介集市平台服务包件2,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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