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医疗设备 电子胃肠镜系统 医用内窥镜 超声胃镜系统中标结果公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2026)



一、项目编号: NCZ/WX251107        采购计划编号:2025NCZ(YC)005493
二、项目名称: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九标段(电子胃肠镜系统、超声胃镜系统)(重新招标)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联系电话
中标(成交)金额(元)

宁夏伟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森林半岛4-4号公寓9013室
0951-8739531
88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费率(%)/折扣(折)
总价(元)
制造商
是否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
节能产品(是/否)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期
环境标志产品(是/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期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

电子胃肠镜系统
医用内窥镜
富士
VP-7000、BL-7000、EG-760R、EG-760Z、 EG-840T、EC-760R-V/M、 EC-760ZP-V/M等
2
2400000
4800000
苏州富士胶片映像机器有限公司等






超声胃镜系统
医用内窥镜
富士
VP-7000、BL-7000、SU-9000-H-、EG-580UT、SP-900等
1
4000000
4000000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等






五、评审得分排名:

标段名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九标段(电子胃肠镜系统、超声胃镜系统)(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供应商名称
得分
备注(如为最低评标(审)价法请填写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宁夏伟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68.24

宁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57.91

宁夏康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55.57

宁夏至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2.52

宁夏斌德科贸有限公司
65.77

六、评审专家名单: 张珠文(组长)、姚宏、赵东晓、狄寿刚、韩新宁     采购人代表: 杨向东、胡建平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71010.00元。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 号)文件中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下浮 25%向中标单位收取。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2026年02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        联系方式: 0951-61920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五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商务公寓4号楼1104        联系方式: 0951-5155668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来        电话: 0951-6192067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徐家敏 黄华 杨霞        电话: 0951-5155668
十一、附件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 : 宁夏五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2-09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九标段(电子胃肠镜系统、超声胃镜系统)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宁夏五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5NCZ(YC)0054932.项目名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九标段(电子胃肠镜系统、超声胃镜系统)3.项目编号:D6401000141100465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元):9460000.06.最高限价(如有):9460000.007.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国产)30日历天;(进口)60日历天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4.1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4.2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国产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4.3对提供进口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中文版授权书。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1-14至2026-01-21(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电子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6-02-04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2.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0951-6891120咨询;3.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获取:接上面步骤,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帐号及相关信息,请按系统提示缴纳投标保证金;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5.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现场进行投标文件解密;6.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我公司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7.本项目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期项目,请各投标供应商办理二期CA锁进行投标。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联系人:**来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联系方式:0951-619206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夏五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徐家敏杨霞黄华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商务公寓4号楼1104联系方式:0951-5155668代理机构:宁夏五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01-1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九标段(电子胃肠镜系统、超声胃镜系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国产)30日历天;(进口)60日历天2采购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联系人:**来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电话:0951-6192067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五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商务公寓4号楼1104项目负责人:徐家敏杨霞黄华电话:0951-5155668邮箱:NXWXZB@163.com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4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4.1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4.2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国产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4.3对提供进口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中文版授权书。(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6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7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8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9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10项目预算金额:9460000.0元;最高限价:9460000.00元(如有)11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12投标保证金: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1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14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提供样品要求包括:/15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16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02-04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7开标时间:2026-02-0409:00开标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8核心产品:18超声胃镜系统19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0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21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5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2人。22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3个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修正上述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后五年。23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参考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中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下浮25%向中标单位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金额:71010.00元收取形式:23转账收取时间: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24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25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否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26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27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其他补充事项:11.1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11.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填写)则无法享受相关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2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因后期采购资料存档要求,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一日内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邮寄或递交至(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龙马商务公寓4号楼1104;收件人:徐家敏联系方式:0951-5155668)。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与网上递交的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双面打印带电子章投标文件;采用胶订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投标文件3份。3...(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2.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专用版编制,生成NXTF以及nNX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锁用于标书的远程解密。n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中标后向招标人单独提供。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操作手册区的“宁夏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手册”。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4.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5.开标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在线签到、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成功签到或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3...①登录方式:各投标供应商须使用IE浏览器(IE11及以上版本)打开“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根据操作手册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如出现问题,在“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登录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环境修复”按钮,下载环境修复软件,进行修复。(详见操作手册)③网上开标签到时间:各投标供应商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至时间前1个小时内完成网上在线签到,未签到视为放弃本次投标。④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必须在40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1-3分钟即可解密成功)。各投标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活动。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放弃解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⑤操作手册下载: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栏目-操作手册栏目,自行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尽快熟悉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致电0951-6891120、4009980000或加入技术支持Q311870151群寻求帮助。(二)无效投标情形: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所用的CA锁与远程解密使用的CA锁应一致,否则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3.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因投标供应商CA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三)其他注意事项1.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点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的通知》(宁公资发﹝2023﹞5号),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流程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服务指南页面查看操作手册。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2.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点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的通知》(宁公资发﹝2023﹞5号),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流程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服务指南页面查看操作手册。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1.4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4.4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5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总价的,投标无效。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投标邀请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供应商须知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4.6评标方法和标准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4.8投标文件格式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5.3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5.4其他:无。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7.其他投标事项: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7.2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0.3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0.4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10.5其他:无。11.投标报价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1.3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11.4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12.投标保证金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4.投标文件的制作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投标截止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7.5其他:无。(五)开标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18.5其他开标要求: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评标。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0.2投标文件的澄清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0.4如本项目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20.4.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0.4.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0.5如本项目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4条规定处理。20.6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符合性审查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无23.比较与评价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废标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保密要求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确定中标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27.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8.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告知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七)合同及履约验收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履约保证金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履约验收按照宁财规发〔2022〕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3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八)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36.投诉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一、商务部分1.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信用等级A级或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的凭证及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5%,保函期限为项目验收合格后五年。2.★质保期: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原厂免费维修保养≥5年,保修期内提供包换、包修服务。提供的所有软件永久使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无需院方承担额外费用。提供10年内软件无条件升级,保证最新版本。软件使用、升级费用、所有信息系统网络接口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3.交货期:乙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国产)30日历天;(进口)60日历天。4.使用期限:设备使用期限应≥8年。5.履约验收:5.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5.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5.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5.4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5.5对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甲方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银川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5.6货物出厂日期与到货日期间隔超过6个月(进口产品可延至9个月),甲方不予收货验收。5.7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对乙方所提供包装的履约验收要求(必要时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6.付款:6.1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6.2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6.3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全款的100%或50%/40%/10%或30%/40%/30%。实际支付比例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而定。6.4合同签后甲方再支付预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相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7.包装运输方式:7.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7.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7.3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对乙方提出相应的包装要求。8.安装和调试: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到达后双方开箱验收,安装完成后负责调试,提供安装调试报告和有关测试数据,按照合同配置文件技术指标、国标或国际标准检验、验收。9.培训方案:提供专业、系统的现场或厂家实地培训服务直至科室使用人员能熟悉使用。9.1提供设备厂家或者厂家授权的售后服务商的培训服务。中标人应明确培训的师资人员安排和培训效果的保障措施,在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成后,中标人应组织培训服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最终使用方科室使用人员和设备维护、维修的工程师进行培训,并保证最终使用方2名以上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为止。9.2中标人需制定详细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常见故障现象及诊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操作系统软件的使用等。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9.3如遇设备升级更新,中标人需协调设备厂家或者厂家授权的售后服务商及时为最终使用方提供更新操作指导。9.4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人员能熟练操作,工程师能进行简单故障的判断和处理,如现场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乙方负责将甲方使用人员或工程师送至厂家进行实地培训。乙方须承担本条项下培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甲方索要。9.5如乙方培训不到位,导致无法达到培训目的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能在十日内纠正的,甲方可寻求第三方培训,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自行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并在扣除后的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后的三日内予以补足。10.供货配送:货物由乙方运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如因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售后服务:11.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11.2质保期内,每年至少两次现场维护(包括整机清洗、保养、调整等),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11.3质保期内,中标人无条件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永久性无条件提供电话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11.4质保期内,货物故障报修响应时间为: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当天无法修复的,需提供同等规格的产品代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中标人负责所有因设备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如无法提供备用机器的,延长质保期。11.5保修期满,乙方提供八年以上的配件供应期。11.6乙方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保修期后乙方保证只收取配件成本费,不得收取人工费。11.7质保期内如需更换耗材、易损件的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并进行更换,如因未及时更换造成设备损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2.信息化:★支持与医院信息化系统对接并实现互联互通,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数据采集端口终身开放费用、设备所有信息化端口软硬件终身升级费用及设备配套工作站的软件终身维护升级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需支持国产操作系统。13.耗材:13.1投标人须承诺所投设备适用多种品牌同类耗材或无须耗材。13.2如有专机专用耗材需单独报价,并且提供5个以上进行试用。执行14条。14.耗材管理:14.1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此合同涉及的产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和价格执行;如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价格变动,并低于医院采购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最低价执行供货,其他产品继续按此合同供货。14.2乙方所供医用耗材有效期不能低于12个月(特殊试剂除外),有效期自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算,乙方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必须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因供货不及时给甲方造成工作影响,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及以后投标资格,若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断货或停货等特殊情况时,乙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出示加盖厂家印章的停货书面说明。断货期间,甲方有权向其他供货商购买同类产品,直到乙方能继续供货为止。14.3乙方所供货物,产品注册证到期半年前,应通知甲方,并及时办理新的注册证。如到期时,未获得新的产品注册证,甲方可单方停止该产品采购。因产品注册证过期,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14.4由于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货物积压或效期临近的,乙方须免费给予调换。14.5由乙方负责甲方人员的使用培训、技术指导,使甲方使用人员达到熟练操作、准确诊断的水平。14.6乙方每年需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资质证明。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质量应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供应的医疗产品的资质证书即:(1)生产厂家的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2)乙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乙方的税务登记证;(4)乙方的授权书。二、技术部分1、标的清单1.电子胃肠镜系统2套;2.超声胃镜系统1套;2、标的详细参数:一、电子胃肠镜系统2套预算单价:2500000.00元预算总价:5000000.00元技术指标及参数:(一)设备名称:电子胃肠镜及配套设备(国产)1.电子图像处理器(2台)2.医用内窥镜用冷光源(2台)3.医用高清液晶监视器(2台)4.内窥镜专用台车(2台)5.高清电子胃镜(4条)6.高清电子放大胃镜(1条)7.高清电子治疗胃镜(1条)8.高清电子肠镜(4条)9.高清电子放大肠镜(1条)10.内镜用送水泵(2台)11.内镜用送气装置(2台)12.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2台)(二)适用范围(临床应用)电子胃肠镜主要用于食管胃肠道疾病的诊断及治疗等。(三)技术参数1.电子图像处理器:2台*(1)整体设计理念:主机和光源分体式设计,全数字化处理和全数字化输出的内窥镜电子影像系统;(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染色技术:具有特殊光模式;(4)测光模式:平均测光/峰值测光/自动测光;(5)构造强调功能:≥4级;(6)图像放大功能:兼容内镜均具有≥15级;2倍电子放大功能,逐级放大,共(7)图像信号输出方式:高清数字接口2个(1920*1080P);HD-SDI:≥2个;DVI接口:≥≥3种冻结模式可选;(8)图像冻结模式:实时冻结,(9)双画面模式:具备双画面模式;(10)画中画功能:冻结图像与运动图像同时出现在画面上;(11)自带DICOM通用输出接口,可实现与医院的数字网络连接,实现数字化影像管理;(12)内置存储器:≥4G;*(13)兼容性:可兼容胃镜、肠镜、环扫超声胃镜、扇扫超声胃镜、超声支气管镜、经鼻内镜、十二指肠镜等。2.医用内窥镜用冷光源:2台(1)光源:LED光源≥3个;(2)光源控制:LED自动能量控制;(3)光源寿命:≥12000小时;(4)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5)亮度调节:根据视频信号输出自动调节亮度(也可手动调整);(6)强透光定位功能:具备;(7)光照限制功能:具备。3.医用高清液晶监视器:2台(1)尺寸≥32英寸,4K显示;(2)视频信号输入接口类型:DVI、3G-SDI。4.内窥镜专用台车:2台(1)可升降支架,可同时悬挂两根镜子;(2)台车自带插座,由总开关控制;(3)可拉伸键盘托盘;(4)带锁定装置。5.高清电子胃镜:4条(1)图像传感器:百万像素CMOS图像传感器;(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视野方向:0°(直视);(4)视野角:≥140°;(5)观察景深:2~100mm;(6)先端部直径:Ф≤9.2mm;(7)软性部直径:Ф≤9.3mm;(8)工作长度:≥1050mm;(9)全长:≥1350mm;(10)弯曲角度:上:≥210°、下:≥90°、左:≥100°、右:≥100°;(11)钳道直径:Ф≥2.8mm;(12)辅助送水功能:具有前射水功能;(13)一键式插拔,无电器接点外露。6.高清电子放大胃镜:1条(1)图像传感器:百万像素CMOS图像传感器;(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视野方向:0°(直视);(4)视野角:正常≥140°、接近≥56°;(5)观察景深:正常3~100mm、接近1.5~2.5mm;(6)先端部直径:Ф≤9.9mm;(7)软性部直径:Ф≤9.8mm;(8)工作长度:≥1050mm;(9)全长:≥1350mm;(10)弯曲角度:上:≥210°、下:≥90°、左:≥100°、右:≥100°;(11)钳道直径:Ф≥2.8mm;*(12)光学放大倍数:≥130倍;(13)辅助送水功能:具有前射水功能。7.高清电子治疗胃镜:1条(1)图像传感器:百万像素CMOS图像传感器;(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视野角:≥140°;(4)观察景深:2~100mm;(5)先端部直径:≤9.8mm;(6)软性部直径:≤9.8mm;(7)弯曲角度:上:≥210°、下:≥120°、左:≥100°、右:≥100°;(8)钳道直径:≥3.2mm;(9)工作长度:≥1050mm;(10)辅助送水功能:具有前射水功能;(11)具备一键式插拔,无电器接点外露。8.高清电子肠镜:4条(1)图像传感器:百万像素CMOS图像传感器;(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视野方向:0°(直视);*(4)视野角:≥170°;(5)观察景深:2~100mm;(6)先端部直径:Ф≤12.8mm;*(7)软性部直径:Ф≤12.0mm;(8)工作长度:≥1330mm;(9)全长:≥1650mm;(10)弯曲角度:上:≥180°、下:≥180°、左:≥160°、右:≥160°;(11)钳道直径:Ф≥3.8mm;(12)辅助送水功能:具有前射水功能;9.高清电子放大肠镜:1条(1)图像传感器:百万像素CMOS图像传感器;(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视野方向:0°(直视);(4)视野角:正常≥140°、接近≥56°;(5)观察景深:正常3~100mm、接近1.5~2.5mm;(6)先端部直径:Ф≤12.8mm;(7)软性部直径:Ф≤12.7mm;(8)工作长度:≥1330mm;(9)全长:≥1650mm;(10)弯曲角度:上:≥180°、下:≥180°、左:≥160°、右:≥160°;(11)钳道直径:Ф≥3.2mm;*(12)光学放大倍数:≥130倍;(13)辅助送水功能:具有前射水功能;(14)具有硬度可调功能:≥3档可调。10.内镜用送水泵:2台(1)与内镜主机无缝对接;(2)注水瓶容量≥1000毫升。11.内镜用送气装置:2台(1)与内镜主机无缝对接;(2)气流量调节:可在低气流量和标准气流量之间切换;(3)可连接医用二氧化碳气体管路和钢瓶。12.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2台(1)荷载量:1-4条(2)供水要求:压力:0.2Mpa-0.5Mpa;流量>30L/min;(3)供水水质:供水水质为纯化水;(4)排水要求:高度≤150mm;排水口径≥75mm;(5)排水方式:采用排水泵排水方式;(6)环境温度:5-40℃;(7)电气参数:电压:AC220V,频率:50Hz,带接地,预留16A插座;(8)整机功率:6kw;(9)消毒液存储箱容量:18L*2;(10)酶液存储箱容量:可配套专用酶液桶5L;(11)酒精存储箱容量:2L;(12)酶液用量:可依需要自行设置;(13)干燥方式:酒精干燥;(14)酒精用量:可依需要自行设置;(15)消毒剂次数管理:每完成一次消毒流程,程序自动累计次数;(16)消毒时间:按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设置为高水平消毒5min);(17)消毒液添加排放:自吸、自排;(18)清洗剂添加方式:配有自动抽取装置;(19)开盖方式:操作界面控制及脚控开盖;(20)尺寸(长*宽*高):1160mm*752mm*1024mm±20mm;(21)数据接口:设备预留数据接口,可实现运行数据采集,便于追溯管理;(22)消毒质量保证:消毒液、酶液、酒精不足报警和设备其他故障或参数异常时自动报警,并可将报警提醒显示在操作屏幕上。(四)质保:以上产品整机免费保修≥五年二、超声胃镜系统(原装进口)1套预算单价:4460000.00元预算总价:4460000.00元(一)适用范围(临床应用)超声胃镜结合了胃镜及超声二者的特性,主要用于食管、胃肠、胆胰疾病的诊断及治疗。(二)配置要求1.电子图像处理器(1台)2.医用内窥镜用冷光源(1台)3.超声图像处理装置(1台)4.超声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穿刺镜)(1条)5.超声微探头处理器(1套:配备12-20MHz消化道超声探头3把)6.医用高清液晶监视器(1台)7.内镜专用台车(1台)8.内镜用送水泵(1台)9.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1台)10.内镜反渗水处理设备(内镜纯水机)(1台)11.氩气高频电刀(1套)(三)技术参数1.电子图像处理器(1台)*(1)整体设计理念:主机和光源分体设计,全数字化处理和全数字化输出的内窥镜电子影像系统;(2)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3)染色技术:具有特殊光模式;(4)测光模式:平均测光/峰值测光/自动测光;(5)构造强调功能:≥4级;(6)图像放大功能:兼容内镜均具有2倍电子放大功能,逐级放大,共≥15级;(7)图像信号输出方式:高清数字接口HD-SDI:≥2个;DVI接口:≥2个(1920*1080P);(8)图像冻结模式:实时冻结,≥3种冻结模式可选;(9)双画面模式:具备双画面模式;(10)画中画功能:冻结图像与运动图像同时出现在画面上;(11)自带DICOM通用输出接口,可实现与医院的数字网络连接,实现数字化影像管理;(12)内置存储器:≥4G;*(13)兼容性:可兼容胃镜、肠镜、环扫超声胃镜、扇扫超声胃镜、超声支气管镜、经鼻内镜、十二指肠镜、电子小肠镜等。2.医用内窥镜用冷光源(1台)(1)光源:LED光源≥3个;(2)光源控制:LED自动能量控制;(3)光源寿命:≥12000小时;(4)特殊光模式:具备≥3种特殊光模式;(5)亮度调节:根据视频信号输出自动调节亮度(也可手动调整);(6)强透光定位功能:具备;(7)光照限制功能:具备。3.超声图像处理装置(1台)(1)扫描模式:电子扫描;(2)扫描类型:环形扫描、凸阵扫描;(3)显示模式:B模式、M模式、组织谐波模式、造影谐波模式、弹性成像模式、彩色多普勒模式、能量多普勒模式、脉冲波多普勒模式;(4)可用频率:至少包含5MHz、7.5MHz、10MHz、12MHz;(5)画中画功能:具备,内镜/超声图像可切换;(6)视频输出端子:DVI、HD-SDI、Video、S-video;(7)图像存储:内部存储、USB等外部存储器或DICOM网络存储设备;*(8)穿刺引导功能。4.超声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穿刺镜)(1条)(1)视野方向:≥40°(前斜视);(2)视野角:≥140°;(3)观察景深:3~100mm;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 电子胃肠镜系统 医用内窥镜 超声胃镜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银川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