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代建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2026)



一、项目编号:310115000251211160195-15298831
二、项目名称: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唐陆路2555号
82.6
584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签约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代建工作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霞,郭培蓓,甘立军,沈华,朱亿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项目预算金额为基础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及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078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分,得分排名第一。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台儿庄路362号        
联系方式:021-685122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59号2楼        
联系方式:187213178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帅 
电         话:18721317813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373.7K

采购文件附件:

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pdf1.3M

第七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的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一代建服务属于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43人,营业收入为9990.250802万元,资产总额为206359.21386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2月5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8服务类招标文件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310115000251211160195-15298831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代理机构: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二部分采购需求第三部分合同文本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部分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标办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招标公告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进行公开招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单位。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投标单位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投标单位。3、其他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项目概况项目采购编号:310115000251211160195-15298831采购预算金额:58400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为包1-5840000.00元采购内容:本项目北起北横河,南至大治河,全长约7.06公里,规划河口宽53米,两侧陆域控制带各20米。河口宽按规划53米实施,两侧陆域控制带结合现状因地制宜按0-6米布置防汛通道和绿化。主要建设内容是:河道开挖与疏拓工程、桥涵工程、护岸工程、绿化工程、防汛通道及相关附属工程。本项目建安费为37776万元。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属于商务服务业。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自2026-01-15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01-22止(北京时间),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实行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单位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招标文件售价0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四、领取招标补充文件时间时间:另行通知(如有)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1、网上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2、开标时间:2026-02-1009:30:003、开标地点: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59号2楼开标,投标单位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1)提供投标文件一正四副(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3)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自带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投标单位关注。七、其他事项1、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声明。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2、投标文件(电子及纸质)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送达的,均将拒绝接受。3、本项目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http://www.zfcg.sh.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wopBo/jZuVcX0fCpYJsQiA==&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4.7919d410f06e11f0a727d15cc087219d。八、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362号联系人:沈老师电话:021-68512283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59号2楼联系人:蒋帅电话:18721317813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招标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362号联系人:沈老师电话:021-68512283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59号2楼联系人:蒋帅电话:187213178133项目名称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4资金来源政府资金100%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6招标范围详见项采购需求7计划服务期签约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代建工作。8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条件详见招标公告9转包与分包及联合体投标转包与分包:否;联合投标:不允许。10报名时间及地点时间:2026-01-1500:00:00~12:00:00至2026-01-2212:00:00~23:59:59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报名流程.11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2投标人提出问题和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在下述规定时间内递交或电子邮件至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59号2楼邮箱:1194873510@qq.com书面提问截止时间:2026年1月23日10:0013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及地址时间:如有,另行通知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14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5投标保证金不收取16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页:按照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16盖章和签字要求托人章(签字)。17投标文件份数根据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要求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外包装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同时标明“投标文件”字样,投标文件的封口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电子版需单独密封,密封和标记同上。19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即开标时间与地点)时间:2026-02-1009:30:00地点: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59号2楼20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开标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以及装订完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准时出席开标会议。21开标前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情况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印章。22投标文件拆封顺序■后到先开2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家24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5招标控制价■设招标控制价(包1-5840000.00元,若超出单价控制价或总价控制价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均作否决投标处理。)26其他凡电子招标中需要投标投标单位提供上传本单位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应均为原件的扫描件,而非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扫描成jpg格式的图片后插入到编制目录的WORD文档中,最后转成PDF上传。27格式所提交的文件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28政策功能(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28政策功能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a)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投标单位诚信档案。b)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c)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d)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e)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f)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单位,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鼓励节能政策: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必须选用环保清单中相应的材料产品。节能清单中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5)鼓励环保政策: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为清单的公告媒体。对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请用醒目标记,标识出所投型号)。(6)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若招标需求中有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人应选用正式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除外),且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应和清单内所列的规格、型号完全一致。一旦中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严格执行,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对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最新一期)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原件扫描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29开标一览表开标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采购文件另外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一大写金额为准。请投标投标单位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以补救因报价金额”单位“差错造成的错误。30付款方式详见合同31投标截止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31投标截止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32开标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出席开标会议。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33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投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34开标记录的确认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单位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投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投标单位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35其他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电子投标系统(一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实施招标,招标投标单位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一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本招标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因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政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路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本招标代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影响。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投标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36实质性响应条款1、投标文件的提交等事项未发生以下情形:(1)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的;36实质性响应条款(2)在电子评审中,响应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要求)。(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标记,投标单位可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若发生上述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评标小组审查认定。)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声明;(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或职称等证明材料);(5)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页面(页面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单位,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注:以上条款投标单位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由评标小组进行审查认定。)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3)投标文件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4)纸质和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5)经评标小组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6)不按评标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7)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8)在电子评审中,投标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会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标记,投标单位可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由评标小组进行审查认定。)37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项目预算金额为基础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计取,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38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95763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总则1.1本招标文件及今后的补充文件等是本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作为承包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必须予以充分重视。1.2各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并不得擅自改变上述文件条款的规定,一旦作出投标决定,即视作投标人已完全理解和确认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对本项目的一切内容与要求,已不需要作出任何其它解释和修改。凡投标人对上述文件条款的文字与数字的误解、漏阅而引起投标文件的错误、遗漏等,形成投标内容的差错,均属投标失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标后除可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外,一律不得作出任何调整。1.3各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的资料,凡拟采取的竞争措施均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细目名称。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上述行为或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即取消该投标人参加评标的资格。1.5评标委员会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原件备查。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将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将承担招标人的实际经济损失。1.6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收到的全部投标,也不会对投标人解释选择或否决全部投标的原因。2.概述2.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2.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2.3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定义3.1“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服务。3.2“货物”系指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3.4“采购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3.5“投标人”系指从采购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3.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3.7“卖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人。4.合格的投标人4.1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是指对投标人的财务要求、业绩要求、诚信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等。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已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中须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报价。4.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5.投标费用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招标范围2.1本项目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3合格的投标人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名投标单位不得是同一法定代表人);3.2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3.5服务人员的相关技术及任职条件:谈判投标单位务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否则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相应资格(资质)证明材料请在投标文件目录中标明具体页码。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内容5.1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3和7.1条款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3)技术要求(4)投标文件格式(5)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标办法(6)附件5.2投标人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办理。5.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核对页数,一旦发现存在缺页、附件不全、意义模糊或相互间矛盾之处应及时(投标截止日前)将以上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作已充分理解、认可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放弃对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5.4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文书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6答疑会6.1在“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递交关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影响本次投标的疑点问题至招标代理机构。6.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答疑会,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就本项目提出的问题。6.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在“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各投标人提出的书面问题作统一解答,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各投标人应按时参加答疑会,答疑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放答疑文书(即招标补充文件),各投标人应主动领取,否则后果自负。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本须知第6.1条款对在答疑期间提出的问题)通过招标补充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起约束作用;如果招标补充文件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将通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7.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放招标补充文件,投标人应主动领取,否则后果自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文件的组成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保证书;(2)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3)商务条款偏离表(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投标人书面声明(5)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7)近年类似项目业绩清单,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8)人员岗位设置表,人员配备、分工及履约能力(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的资格、资历等);(8)投标人资格声明(9)中小企业声明函(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2)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13)廉政承诺书(14)联合体协议(如有)(15)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工程概况;②工作内容和范围;③工作程序及流程;④资料的管理和提供;⑤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重点分析及相应的措施和合理化建议;⑥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费用收取、人员配备等)。)(1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8.2评标委员会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种材料,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原件;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处理;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9.1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及其招标补充文件要求编制和填写,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客观真实。应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9.2工作实施方案和服务承诺要求表达精炼、准确、简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9.3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提供的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有关内容进行改动,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10投标文件有效期10.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所写明的投标截止日期起,并在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拒绝。10.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而不会因此作不良诚信记录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有),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文件将不会列入评审范围。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需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的除外。11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11.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独立装订成册。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7条款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份数按“前附表”规定。11.2投标文件一律用中文编写打印,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A4纸规格),装订应规范整齐、不易散落,不得使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于由于招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1.3每份投标文件的封面完整填写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每份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有关表格要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如果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在开标时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并附在投标文件中。11.4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改动处签字并加盖公章。11.5投标文件的装帧要求如下:11.5.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面印制(图纸除外),装帧力求简洁,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不得使用活页夹装订。11.5..2投标文件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行距采用1.5倍行距。1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统一密封在同一封套中,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13.2封套上应写明:(1)(项目名称)投标文件;(2)投标人全称。13.3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并加写标志,致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法辨认或误拆标书而导致废标的风险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负。14投标截止时间14.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此决定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5迟到的投标文件15.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16.2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款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作任何修改。16.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按照本须知第28.3条款的规定作不良诚信记录,按照本须知第12条款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五、开标与评标17开标17.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地址进行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17.1.1逾时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7.1.2未按本须知第13条要求要求密封的。17.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应携带的资料要求如下:17.2.1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或驾驶证、或护照)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7.2.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必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或驾驶证、或护照)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7.3投标人未提交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投标人未派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7.4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以及按上述第17.1和17.2条款被拒绝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退回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17.5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和监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标书启封后,将由监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资质)性检查,没有通过资格(资质)性检查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7.6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开标过程和结果无误。18评标委员会组成18.1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评标。19投标文件的澄清19.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不得借澄清的机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对有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9.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要求。20投标文件的资格(资质)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20.1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资质)性检查,主要包括审查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资质)性条件、投标人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等(详见“第六部分”)。20.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详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3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按废标处理。20.3.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0.3.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0.3.3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承诺书、投标函的;20.3.4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20.3.5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20.3.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20.3.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0.3.8检测负责人不符合专业人员资格或社会保险证明等要求的;20.3.9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1详细评审21.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和符合性检查之后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从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组人员及相关业绩、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2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2重新招标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1.1所有投标均作废标处理的;22.1.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22.1.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22.2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的资格。六、授予合同23质疑23.1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存在质疑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向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或招标人提出质疑。24合同授予的标准24.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按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选出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25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25.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6中标通知书2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自发出后,如招标人自行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自行放弃中标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7.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27.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或更改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排名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28诚信记录2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招标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28.2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28.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9)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11)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1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29其他29.1投标人自报名之日起,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准确完整且一直有效,因信息不完整或失真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9.2各投标人应充分注意,凡涉及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招标文件中已列明或未列明,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29.3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二部分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本项目北起北横河,南至大治河,全长约7.06公里,规划河口宽53米,两侧陆域控制带各20米。河口宽按规划53米实施,两侧陆域控制带结合现状因地制宜按0-6米布置防汛通道和绿化。总投资为:132974万元,其中建安费3777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是:河道开挖与疏拓工程、桥涵工程、护岸工程、绿化工程、防汛通道及相关附属工程。本次招标的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本项目报价最终根据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按实结算。二、项目内容:(一)项目管理范围签约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代建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前期阶段:组织审核施工图纸、代理发包人办理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各种配套项目的申请/办理各阶段图纸报审/各种许可证的办理、组织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2)项目建设阶段:组织设计交底、工地内外部协调、组织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对质量瑕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协助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款的流转;(3)工程竣工阶段: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搜集竣工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核;(4)工程保修阶段:负责保修协调。(5)其他代建工作。(二)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方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与检查,项目管理单位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需要经过业主同意后方能生效,在资金使用方面,项目管理方仅有建议权,决定权在业主。服从业主作出的一切决定。施工承包单位的确定、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单位的确定由业主组织实施,项目管理方需对其进行管理。(三)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以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四)服务期限签约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代建工作。(五)对项目管理单位要求①人员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要具有各种相关的技术人员及配套人员,能够选派一套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服务于本项目,并建立项目现场驻场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组建服务团队的所有人员应均为符合其岗位技术和资格要求的人员。其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雇员,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负责为其遵守和履行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支付、保险缴纳等。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如产生任何劳动争议、工伤处理等纠纷,均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处理,与招标人无涉。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是项目主要管理团队成员之一,且是项目现场驻场机构的负责人。其应保证在项目施工期内每周驻场5天。该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需事先征得招标人联络代表许可。项目管理单位应维持项目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稳定性,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许可,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撤换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如果发生主要管理团队人员死亡、残疾、重病或不再受雇于项目管理单位的情况,则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并推荐具有同等经验与专业技能的替代人选,该等替代人选同样须经招标人批准。项目管理单位服务团队人员任何的工作疏忽、玩忽职守、违反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符合招标人要求都将视作招标人单方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任何服务团队人员的理由,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的七(7)天内,无条件更换相应服务团队人员,并推荐具有相应经验与专业技能的替代人选,直至招标人满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报酬。②工作时间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所选派的专业人员必须每周五天在现场办公,工程施工重要阶段需每天派人员至现场办公,且所配备的专业人员工种需齐全。(六)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①竣工验收:1、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组织竣工备案验收,并检查、审阅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整理的竣工资料和相关验收报告。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项验收。3、竣工报告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45天内向业主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②项目移交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单位须督促各施工单位在15天内开始办理移交手续,提供文件、竣工资料、竣工图、设备资料及清单、项目核销单及有关票据复印件,经业主代表清点并与实物核对,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后,移交生效。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将工程现场及资料移交相关管理单位。第三部分合同文本包1合同模板: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浦东新区区级财力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合同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项目委托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项目代建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第一部分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理细则》,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代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项目最终批复: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万元,工可上报估算不含前期,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批复的概算投资为准)。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建设地点:浦东新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日历天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以下简称“代建方”)对于项目进行代理建设管理。代建管理内容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手续;2、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区稽察办和委托方备案;3、负责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各类合同除特殊规定,均签署委托方、代建单位、供应服务商三方合同。4、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手续;5、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图;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6、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报批报建手续;7、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土地回收,受新区征收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落实征收腾地等前期工作;8、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文明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9、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10、按月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11、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1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13、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14、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工作;15、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资料归档及保修期间的工程管理工作;16、协助委托方和相关街镇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1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不超概算。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代建管理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代建管理费(暂定)金额(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含税金、质量缺陷等一切费用)¥:[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代建管理费按《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执行),暂按中标金额计取。实际应付代建管理费为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五、本合同组成文件1、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订立于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合同中心-供应商委托方(签章):,代建方(签章):称],名称_1][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合同中心-供应商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合同中心-供应商地址:,地址:在地],所在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3)“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方协助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参与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方权利第四条委托方可在项目决策阶段,向代建方书面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进行认定并提出深化意见。第五条委托方有权就本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六条委托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或报批。第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第八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方同意,代建方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代建方权利第九条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行使委托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代建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一条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后,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委托方义务与责任第十二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并办理相关报批文件。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代建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项目手续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第十四条协助代建方顺利完成代建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十五条委托方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督促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协调相关部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方核拨代建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对代建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方义务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代建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技术力量(相关人员名单作为本代建合同的附件),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二条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第二十三条代建方应配合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参建工作单位的采购或委托,并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组织编制并向委托方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第二十五条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并负责落实质保期内的设施管养。第二十七条代建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监督落实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档案、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完成备案,并同步移交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十九条代建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因代建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代建方应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政府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理细则》等,接受并配合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以及委托方对其进行管理考核。第三十二条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代建方应将本工程设施量和土地手续等有关此工程的全部资料和权利无偿移交给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三十三条工程价款由新区财政局根据浦财城(2002)13号《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由委托方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1)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方和代建方。(2)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相关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申请,经代建方审核后报委托方审定。若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的,由代建方报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3)委托方审核后或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后,在新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4)最终结算不超概算批复数第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六条当代建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或延迟履行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发出警告,代建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代建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章争议、索赔和免责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九条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七章费用支付及奖惩第四十一条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方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人民币整(RMB元整,该费用为工程部分暂定价)。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总投资内。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最终确定的代建管理费结算金额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审定金额为准。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在每阶段请款之前,须向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申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代建管理费申请表,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且委托方收到本项目相应比例的财政拨款额度后,由委托方向代建方支付,具体为:1、本合同签订之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万元。2、工程进度完成至总进度的60%时,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万元。(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60%)。3、代建方完成项目送审工作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万元。(至此已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90%)4、项目审计结束后,代建方向委托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在项目财政额度全部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与代建方对代建管理费进行决算,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剩余代建管理费,如已经支付的代建管理费超过应付金额,代建方应当返还委托方。5、对区属国有代建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若建安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类设施项目,或建安投资金额在3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事业建筑类、信息化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一次付款环节,即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至此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该类项目完成送审工作后,则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其他项目均按四次支付。6、代建方每次请款时,由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方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标准为:(1)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支付当期代建管理费;(2)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0分之间的,支付当期代建管理费的50%,并要求代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待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和委托方认可后,再予支付另外50%代建管理费;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确认的同口径投资额节约10%以上的,经工作小组和委托方审核后,代建单位可获奖励,奖励费用可冲减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第四十四条因代建方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1、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因履行不力,导致代建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或工程实施节点,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2、安全事故对于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由代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工程质量事故(1)对于发生了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对委托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代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3)上述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方向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追偿。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1000元/日计,最多不超过30000元(如因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应顺延工期)。5、代建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委托方带来资金和名誉损失,每发生一次,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如未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代建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管理费。6、如上述违约事项导致委托方损失或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委托方可向代建方按实索赔,索赔内容应当包括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委托方、代建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接收。第四十六条委托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四十七条委托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代建方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联系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_1]第四十八条代建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20日按委托方要求,提交书面材料。附件:1、代建管理部人员名单表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备注1项目经理工程师2技术前期工程师3造价工程师4安全工程师5档案工程师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投标保证书(格式)致: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编号:)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4份。(1)商务标文件(2)技术标文件(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全权代表宣布如下:(1)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4)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贵方可不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6)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8)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内容为准。(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年__月__日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外环运河(北横河-大治河)河道建设工程代建服务包1项目名称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最终报价(总价、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注:1.投标总价包含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投标人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数量,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2.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附件3分项报价表(格式)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单位:元/人民币序号服务项目内容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备注1234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2.如果单价汇总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汇总为准,并修正总价。3.表格行数投标人自行增加。附件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1.服务期限2.付款方式3.……注: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必须明确如实填写并说明原因。附件5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1.名称及概况:(1)投标人名称:(2)地址:电话/传真号码:(3)成立和注册日期:(4)实收资本:(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年月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净资产:(6)法定代表人姓名:(7)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2.上年度营业收入:3.所属行业:4.企业从业人员(人):5.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账号:6.所属集团公司(如果有):7.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签字人姓名和职务签字人签字签字日期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投标人(公章)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附件6投标人书面声明(格式)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近年来类似项目业绩清单(格式)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序号年份项目名称服务合同金额委托内容委托单位所附证明材料在本投标文件的所在页码1.2.3.4.5.6.……注:1.本表后应附合同扫描件。2.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评标委员会决定。3.成功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同一单位一次招标三年沿用期内续签的多个合同按1个计,但同一单位2次经程序采购项目可按照2个计算。4.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5.表式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代建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