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2026)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06000251201157782-06301616
二、项目名称: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
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A座)2号楼20层07、08室
93.37
20498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合同签订后一年
满足招标文件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超,黄诚俊,王晓泓,李渊印,朱丽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1980号文下浮2%向中标供应商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取22930.43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930.4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整体服务方案详细具有一定针对性,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效,人员配置充足。综上所述,推荐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195号
联系方式:021-63545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0楼
联系方式:021-32557510、021-325575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帆、裴思园
电话:021-32557510、021-32557565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93.2K

采购文件附件: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pdf836.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08:55

评审专家名单
王超,黄诚俊,王晓泓,李渊印,朱丽民

总中标金额
¥204.9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帆、裴思园

项目联系电话
021-32557510、021-32557565

采购单位
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19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63545050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长寿路285号20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1-32557510、021-32557565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大型企业不适用)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静安区教育局(单位名称)的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7人,营业收入为1162.550140万元,资产总额为1307.25226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嘉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1月26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63项目编号:310106000251201157782-06301616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613-267136070117招标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廉洁自律公约(2016年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不断增强招投标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牢筑防腐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有关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称,乙方)也应遵守本公约。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诚实守信、秉公办事,自觉践行本公约。二、甲方人员不得暗示、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向乙方报销个人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谋取私利。三、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招标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四、甲方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馈赠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甲方报销个人费用的要求。六、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接受甲方人员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招标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七、乙方人员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八、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分;或者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I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方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采购需求II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02-04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最高限价(元):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预算金额(元):2056100.00元/采购需求:包件一包名称: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2056100.00元,投标超出预算将予以否决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为履行区教育局的校园安全监管职责,基于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现状,区教育局继续采取购买第三方专业单位服务的方式,实施校园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涵盖学校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服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预算金额205.61万元,投标超出预算将予以否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包括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3)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6)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文件时间时间:2026-01-14至2026-01-2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方式:潜在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02-0410:00:00(北京时间)cn)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开标时间:2026-02-0410:00:00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招标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2.投标人须保证为获取招标文件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填写信息错误或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4.《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实行全过程电子采购,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中的内容和操作要求实施。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招标人:静安区教育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195号联系人:陈思妍电话:021-56630990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20楼联系人:张帆、裴思园电话:021-32557510、32557565电子信箱:zhangfan@shbid.com、psy@shbid.com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信息下:户名: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帐号:310015504000556463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静安区教育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195号联系人:陈思妍电话:021-56630990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20楼联系人:张帆、裴思园电话:021-32557510、32557565电子信箱:zhangfan@shbid.com、psy@shbid.com1.1.4招标项目名称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性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8.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1.9.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1.10.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1.10.3是否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不需要提供需要提供:(1)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制造商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按评标办法和采购需求提供(3)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资料1.10.4未标注(★)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允许偏差的范围:/(超过范围,投标将被否决)允许偏差的最高项数:/项(超过项,投标将被否决)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无□有,2.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询问截止时间时间:2026年01月22日10时00分;投标人须将盖章版扫描件和可编辑版(Word版)发E-mail至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电子邮箱:zhangfan@shbid.com、psy@shbid.com2.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3.1.1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无□有,3.1.2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无□有,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人民币元(含税)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无■有:所报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及税费等。3.3.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3.4.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应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承诺。(承诺函见附件)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财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处罚。3.4.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不需要需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3.4.1.5其他证明材料如本项目设定了资质、证书等要求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如本项目设定了业绩要求时,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用户证明或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5.2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和的相关规定执行。3.5.4投标文件分册上传投标文件分册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共分2册,分别为:(1)商务分册。(2)技术分册。3.5.5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份数及其他要求需要:份数:份用途:仅供招标人项目纸质归档使用。送达时间:请在开标时间后当日12时前送达。送达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20楼张帆收效力:当投标文件打印件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为准。不需要3.5.5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需要:本次项目有现场演示环节,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不需要3.8.1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5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按《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见本章附件)提交3.8.1投标保证金不缴纳3.8.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5)/4.1投标截止时间2026-02-0410:00:004.2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6.6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7.3.1本次招标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1)投标产品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是否(2)投标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3)投标产品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是否(4)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4%。(5)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是否(6)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是否7.3.3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8.3.1履约保证金☑不需要提供□需要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9.1质疑联系方式联系单位: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陆佳怡联系电话:021-325577939.1质疑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20楼提交形式: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材料。(请投标人将可编辑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以下邮箱:zhangfan@shbid.com、psy@shbid.com)10.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5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由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无需承担。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进行收费,下浮2%收取中标金额(万元)费率100以下1.5%100-5001.1%500-10000.8%1000-50000.5%5000-100000.25%□采用固定费率计费方式,费率为%。□采用固定金额计费方式,金额为元。—8—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电子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实施招标项目的电子采购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以下简称:云平台。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投标人资格要求1.3.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4款的规定。1.3.2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招标公告所列明的相关资格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各联合体供应商需线下确定主供应商,其他联合体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向主供应商发起联合体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投标、开标、项目评审、中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均由主供应商操作。其他联合体供应商无需在平台获取采购文件。1.4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保密—9—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现场考察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现场考察时间、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考察。1.8.2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8.4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相关的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分包1.9.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9.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0响应和偏差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1.10.3投标文件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是否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服务承接方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10—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服务承接方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如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无效。1.10.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可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无效。1.10.5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和技术响应/偏差表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响应。否则,投标无效。1.11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格式”和“技术规格及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甲方”和“卖方”、“乙方”、“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其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以更正公告形式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询问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询问予以答复。2.2.2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询问。—11—2.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3.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在收到更正公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更正内容加盖公章确认,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的所有内容。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制作完成,并加密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的电子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商务部分:(1)投标函;(2)投标保证金(如需);(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5)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适用);(6)开标一览表;(7)分项报价表;(8)商务响应表;(9)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3.1.2技术部分:(11)技术响应表;(12)投标人投标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13)人员配置方案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14)特色服务方案;(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12—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款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1.5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针对附件中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财务状况及税费、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等的文件格式,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格式。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考虑影响投标报价的各项要素后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等各项税金。投标报价不得有缺漏项,否则投标将被否决。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等。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3.9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各项投标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3.4.1投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关于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4.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13—3.4.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附件格式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承诺。3.4.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3.4.1.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4.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3.4.2如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详见本章附件三。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投标人为监狱或戒毒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或戒毒企业的证明文件。3.4.3投标人未如实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承担在资格审查或符合性检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风险,或在详细评审中不能享受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优惠。3.5投标文件的编写与制作3.5.1投标文件的线下编写3.5.1.1下载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线下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5.1.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14—3.5.1.3投标文件的签署:(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重要表格以及凡出现投标人单位落款的地方除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之外,还必须同时盖单位章。(2)投标文件未出现投标人落款的地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逐页签字或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中含有印章、签署、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3.5.2投标文件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在投标文件线下编写完成后,投标人应按照云平台投标客户端要求的方式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投标项目,完成“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匹配、企业信息响应(如有)、资格要求(如有)、符合性要求(如有)、开标一览表、评分方法(如有)、特色响应(如有)、标书检查”等操作。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投标人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因内容不完整、匹配不准确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3.5.4投标文件的商务分册和技术分册应分别制作,具体分册上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5.5本招标项目须提供投标文件的打印件。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打印。当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与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的打印件数量和相关要求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在完成“标书检查”后,可通过投标客户端对投标文件完成电子加密。3.7投标文件的上传3.7.1投标人在加密投标文件生成后,可通过投标客户端将电子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云平台。3.7.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3.8投标保证金—15—3.8.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客户端完成保证金缴纳在线确认操作。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递交,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8.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3.8.3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将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行为的;(5)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9.1在招标代理机构在云平台签收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可随时撤回投标文件进行修改。3.9.2如招标代理机构已签收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先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撤销签收,再进行投标文件的撤回修改。3.9.3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选择撤回投标文件后不再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投标人书面退还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3.9.4如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则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会自动撤回并短信提醒投标人。投标人需重新修改并上传投标文件。4.投标—16—4.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4.2投标地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4.3无效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属于超时投标无效。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以线上远程形式开标。5.2开标程序5.2.1开标时间到达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开标流程。5.2.2投标人须在云平台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证书,完成签到。5.2.3在所有投标人完成签到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解密流程。5.2.4投标人须在云平台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证书,完成解密。5.2.5在所有投标人完成解密后,招标代理机构开启唱标。5.2.6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开标结果信息。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6.资格审查6.1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第3.4中列明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进行评标,本项目流标。6.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需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采用网页截屏保存,与采购文件等一并归档。6.3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设定了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要求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17—机构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或其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6.4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投标资格应按以下标准认定:6.4.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4.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6.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7.评标7.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7.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7.3评标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本次招标执行的相关政策详见招标公告。7.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4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8.合同授予8.1定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18—8.2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8.3履约保证金8.3.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4签订合同8.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4.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9.质疑9.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纸质原件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9.2质疑函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9.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9.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9—9.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9.2.4事实依据;9.2.5必要的法律依据;9.2.6提出质疑的日期。9.3质疑函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疑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4书面纸质原件形式外的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或者质疑函的内容不全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争议的解决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10.2其他补充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0—附件一: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投标说明投标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参与线上投标的具体操作,详见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其余未尽事宜,请参考:《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21—附件二: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2016版)为使投标保证金能及时提交和得到退还,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特制定本操作须知。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户名和账号户名: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1001550400055646341行号:105290036005二、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和时间提交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恒达大厦16楼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财务部提交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1、中国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一般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2、中国境外(含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投标人的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四、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据。2、汇款附言: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请在汇款附言中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招标编号/包件号或标段号”(如:“227123121949保证金”)。当投标人投多个招标项目或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每个项目、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分别提交。3、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4、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中国境内投标人的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的开户银行;中国境外投标人可通过一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直接开具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5、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采用事先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6、当投标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时(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22—五、提交投标保证金程序(一)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银行保函正本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三)投标保证金的交付凭证,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1、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的底单复印件;2、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六、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和划付(一)计息利率: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二)划付方式:退还的保证金将划付至保证金的付款人账户。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未中标人1、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退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提交财务审核后采用网上支付方式退还。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银行保函原件予以退还。(二)中标人1、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的:中标人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退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提交财务审核后采用网上支付方式退还。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23—中标人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银行保函原件予以退还。3、如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人须先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再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八、其他事项如投标人对本须知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咨询,可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或向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电话咨询。—24—附件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26—第三章评标方法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评标原则二、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三、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人价格分和技术商务分的合计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为15分、技术商务分为85分。技术商务依据评标委员会打分合计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技术商务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四、评标程序(一)符合性评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投标人所投服务包含进口产品的;(如适用)5.投标产品不满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如适用)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允许接受备选方案的除外);8.投标人的报价有缺漏项或投标人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的;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0.投标文件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时,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11.投标人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或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2.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3.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13.1.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或参数要求的;—27—13.1.2.投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或技术支持资料不是服务承接方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服务承接方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的;(如适用)13.1.3.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未标注(“★”)的技术要求可接受的偏差。1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澄清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回复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三)修正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四)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详细评审(1)价格调整(仅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28—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当拟供产品(或服务)是由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时,将给予%的价格扣除;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且“联合体协议书”表明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占比以上30%时,将给予4%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述评标优惠的前提条件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得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另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或戒毒企业,且提供了相应证明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执行上述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相同政策。五、评标办法(一)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包1评分规则: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价格分0~151)确定评标基准价: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合理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打分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15%)×100,分值计算保留二位小数点。整体服务方案(主观分)5~30根据投标人整体服务方案与整体服务方案(主观分)5~30项目需求内容的针对性、完整性,可靠性、扩展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评分。服务方案详细、有针对性:26-30服务方案详细程度及针对性有细微瑕疵,但能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18-25;方案较含糊,瑕疵较大,可能无法满足本次项目需求:10-17方案完全不符合采购要求:5-9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主观分)5~15根据服务期内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等进行综合评分。包括但不限于驻场服务方式及内容、培训计划及方案,以及本市设有维修人员和单位、维护力量,故障响应时间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完善且具备针对性,完全符合本次需求:15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存在细微瑕疵,但基本能保持项目运行;10-14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较笼统,无法保障项目正常运行;5-9分。人员配置(主观分)5~13人员情况综合评定。所有人员均需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未提供社保证明的人员视为无效人员配置。注:本项需根据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五、团队人员资质要求及岗位职责”提供项目人员配置一览表,项目经理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运营主管提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证,其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证书和其他证明,以方便专家评标时查阅。人员配置合理,完全符合本次采购需求;13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要求,但和采购需求存在细微偏差;9-12分人员配置和采购需求偏差较大;5-8分。现场演示(客观分)0~15根据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六、演示要求”进行评分。未参加现场演示本条款不得分。演示要求表格中共5项序号内容,每项序号内容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履约能力(客观分)0~6类似业绩指:供应商近3年(2023年1月1日起)以来投标人履约能力(客观分)0~6承接的有效的类似项目合同的证明。供应商每提供1个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单),得2分,满分6分。投标人综合能力(客观分)0~6投标人提供相关企业资质(需在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校园安全管理软件产品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每提供一份证书得3分,满分6分。(二)排序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技术商务分+价格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则由评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得票多者排名靠前。(三)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32—第四章合同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用户指定地点。—33—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及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货物及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货物及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及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货物及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及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34—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2、服务满5个月后,用户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总结,总结报告审核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3、服务期满后,用户组织开展项目整体验收,验收通过,支付合同金额的20%。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及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或者货物及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35—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货物及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货物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36—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37—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及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38—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2.其他补充内容(如有)[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39——40—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封面项目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41—目录商务部分一、投标函二、投标保证金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五、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六、开标一览表七、分项报价表;八、商务偏差表;九、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十、其他资料。技术部分十一、技术偏差表;十二、投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方案详细描述;十三、技术支持资料;十四、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十五、其他资料。—42—投标函(招标人):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有的话)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报价,提供本招标项目所需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响应/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4、我方投标的有效期为个日历日,并承诺在此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5、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公告第3.3、3.4和3.5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8、我方承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印刷体):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签字或盖章)年月日—4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44—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45—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成员一名称)承担;(成员二名称)承担。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二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46—开标一览表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单位:人民币元2026年静安区教育局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项目包1项目名称服务期限最终报价(总价、大写)最终报价(总价、元)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管理中心运行维护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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