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食品配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长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ZMW-2025-093-002(招标文件编号:采购计划编码:BSZDGKZB25018)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临江市建然果蔬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供应商地址:白山市临江市新市街东嘉花园32号楼-050103
包组或产品名称:主副食品
折扣率(%):0.96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临江市建然果蔬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
为临江地区选取一家供应商,为其提供主副食产品及配送。食材共分类为:肉食品,蔬菜水果,家禽,水产,米面油类,蛋、奶制品、调味料与其他类等。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所有货物需要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卜凡文、孟庆斌、邱 移、丰秉君、单连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遵循市场调节价原则,以中标价格为基数计算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83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示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发布;
2.中标供应商评审信息(二标段):临江市建然果蔬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416.00 分;
中标供应商的平均得分:83.20 分;
排名第一。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白山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58号
联系方式:刘警官 0439-3215000-4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
联系方式:所丽娜 孙可鑫 0439-32133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所丽娜 孙可鑫
电 话: 0439-321339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批发服务/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采购单位
白山边境管理支队
行政区域
临江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14:09
评审专家名单
卜凡文、孟庆斌、邱 移、丰秉君、单连玉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所丽娜 孙可鑫
项目联系电话
0439-3213397
采购单位
白山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5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警官 0439-3215000-40551
代理机构名称
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所丽娜 孙可鑫 0439-3213397
附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定稿).pdf
附件2
建然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MW-2025-093-002招标人:白山边境管理支队招标代理机构: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资格评审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第五章合同模板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参考范本第六章服务需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计划编码:BSZDGKZB25018项目编号:ZMW-2025-093-002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35.9990万元,报价为折扣系数,结算金额=每月配送金额(结算基准价×实际配送数量)×折扣系数序标段编号标段项目名称服务地点预算金额(万元)1ZMW-2025-093-002二标段:临江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临江市135.9990招标内容:为临江地区选取一家供应商,为其提供主副食产品及配送。食材共分类为:肉食品,蔬菜水果,家禽,水产,米面油类,蛋、奶制品、调味料与其他类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批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2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招标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28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在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须在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报名,或将下列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PDF格式)发送至zixunbaishan@163.com邮箱,同时电话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报名时需提供下述资料加盖公章(鲜章)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双面)(如有)。售价:200元/套,售出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6年02月11日9时30分前(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2月1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发布。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白山边境管理支队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58号联系人:刘警官联系方式:0439-3215000-40551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联系方式:所丽娜孙可鑫0439-32133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可鑫电话:0439-3213397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招标人:白山边境管理支队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958号电话:0439-3215000-40551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所丽娜孙可鑫联系电话:0439-3213397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3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4项目编号ZMW-2025-093-0025资金来源上级拨款6出资比例100%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招标内容为临江地区各选取一家供应商,为其提供主副食产品及配送。食材共分类为:肉食品,蔬菜水果,家禽,水产,米面油类,蛋、奶制品、调味料与其他类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9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10服务地点临江市11服务标准所有货物需要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批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2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招标活动。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踏勘现场不组织15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6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截至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提问方式: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提问一式三份,提交到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17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18分包不允许19偏离不允许20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技术要求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2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02月11日9时30分前(北京时间)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4小时以内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4小时以内25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6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27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二标段: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3.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简写)、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4.收款单位: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浑江大街支行账号:22050165625300000203要求:(1)投标人以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并将复印件装入到投标文件中。(2)以保函形式的保证金,受益人为招标人,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前一日送至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3)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后须将缴款凭证及保函原件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7投标保证金的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zixunbaishan@163.com。注: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账,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本次投标。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未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28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如个体工商户无审计报告,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9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今)30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今)3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2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地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于投标人名称全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2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3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34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便于保管和利用,采用胶装装订方式;35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地址:(全称)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封套上的内容进行相应扩展、调整36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时间递交文件时间:2026年0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37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8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0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39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与招标人同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9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40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共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4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三名。42履约、支付担保金额无4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结算金额=每月配送金额(结算基准价×实际配送数量)×折扣系数。4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45预算金额二标段:135.9990万元。46最高投标限价1.最高限价:折扣系数1.00;投标人以系数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投标报价折扣系数不得大于或等于100%,不能为负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7投标报价及计价原则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本项目配送需求、地点自行报折扣系数。结算基准价为白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定期发布的“价格监测”为基准价(价格周期以白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周期为准)。食材不在“价格监测”的,由招标人代表2名和投标人代表1名,按照合同月初,对招标人邻近三家及以上大型市场或超市进行现场询价,随机询价三家,按询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7投标报价及计价原则后平均价作为基准价(价格周期为月)。48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遵循市场调节价原则,以中标价格为基数计算,由中标人支付。二标段代理费为:1.83万元。注:计算方式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遵循文件规定基础上给予0.97的折扣优惠。若中标价格小于等于100万元,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价格*1.5%*0.97。若成交价格大于100万元且小于预算金额,采购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0.97+(成交价格-100万元)*1.10%*0.97。49中小企业优惠标准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等国家最新政策4.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人须知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定义:2.1“招标代理机构”指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承担质疑答复。2.2“招标人”指白山边境管理支队,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2.3“招标内容”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人。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批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2应当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招标活动。4.项目踏勘现场:按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14条规定。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服务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提问一式三份,提交到中洺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大街鑫德名仕8号楼一单元101江边门市)招标方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同时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由投标人直接到招标方领取。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人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7.2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7.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8.投标文件构成: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8.2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8.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9.投标文件的编制9.1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9.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9.5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10.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服务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0.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标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户,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足额汇入指定帐户,并必须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账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参加开标会。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1.4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1.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2.投标有效期:12.1除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3.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3.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投标文件应逐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3.2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4.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5.投标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胶装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5.2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本、副本4本共同封装1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封装1份、原件单独封装1份、电子U盘单独封装2份。15.3投标文件副本不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5.4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15.5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15.6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办理。16.开标16.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6.2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16.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服务期限、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16.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6.5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16.6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记录人、招标人、监督人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6.7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的;(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16.8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16.9项目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项目后续符合性、价格、商务及技术服务评审。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其投标无效。17.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8.评标18.1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18.2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18.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8.4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8.5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打分:18.5.1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18.5.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18.6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招标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8.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8.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8.9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8.10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19.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招标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招标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投标人投标或者经评审有两家合格投标的投标人,可以直接变更为两家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或者向两家投标人询价采购。(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有两家投标人投标或者经评审由两家合格投标的投标人,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投标人竞争性谈判;原采购方式为询价的,应当直接变更为两家投标人询价采购。(3)只有1家投标人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投标人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人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废标后向采购办申请批准。(4)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的投标人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报采购办备案。(5)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20.评标方法和标准20.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0.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工作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单位不进入详细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1.签订合同21.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1.3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1.4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管理部门:(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2.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3.保密和披露23.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3.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4.招标代理服务费24.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遵循市场调节价原则,以中标价格为基数计算,由中标人支付。二标段代理费为:1.83万元。注:计算方式基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遵循文件规定基础上给予0.97的折扣优惠。若中标价格小于等于100万元,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价格*1.5%*0.97。若成交价格大于100万元且小于预算金额,采购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0.97+(成交价格-100万元)*1.10%*0.97。25.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认定表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等国家最新政策。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政府采购政策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为监狱企业格式参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自拟,提供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是否有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清单说明表是否有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提供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说明表是否有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说明表评审填写(是/否)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级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2月1日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邮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邮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现将《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以下统称包装需求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二、招标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四、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反馈。附件:1.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2.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第三章资格评审1.项目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项目后续符合性、价格、商务及技术服务评审。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其投标无效。2.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3.具体审查内容详见下表: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1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一致(符合法定工商变更程序除外)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须签字)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成立的企业应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如个体工商户无审计报告,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5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纳税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且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2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标书内附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7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7中小企业声明函明函》以证明。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和内容等要求的、声明为非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不得通过资格评审。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查询)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标书内提供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9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10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结论(通过/不通过)备注:1.开标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2.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3.资格证明文件有一项不合格,即视为无效第四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附:评标标准及主要原则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评标过程的监督本项目招标人对本次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评标开始时,招标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赋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标工作结束时,招标人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作评标监督结论。(三)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工作分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单位不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办法前附表(一)符合性审查标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1投标函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不得使用打印字体代替)2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3投标报价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4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未发现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6服务标准所有货物需要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7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8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9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规定及“合同条款及格式”;服务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0串通投标行为认定重点查看纸质文件(如有)切痕一致、文件混装、公章混盖、报价及方案有规律性一致等;电子文件创建标识码信息一致、作者一致、上传IP地址一致、投标保证金账户一致等,以及法定规定的其他串通情形。注: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上表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报价部分投标报价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30分商务部分配送供货能力经营场所投标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和配送、安全标准仓储场所,能够满足食材存放、分拣、物流、办公等工作需要,并能够快速将主副食品运送至各市(县)区食堂,评分标准如下:提供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现场图片、营业场所彩色图片(包含牌匾、营业场所全貌、经营主副食品类),且资料齐全、清晰,交通便捷,配送网络完善,服务区域广泛,得10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较为便利,配送网络能覆盖较多区域,得5分;提供部分证明材料,交通条件一般,配送网络有一定局限性,得3分;仅能提供简单证明材料,交通不便,配送能力有限,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10分配送车辆投标人具有专用厢式运输配送车辆(自有或租赁),以此为基础进行计分:提供1台专用厢式运输配送车辆,同时提供该车辆有效的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原件(如为租赁车辆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得2分。在提供1台车辆及对应证明文件基础上,每多提供1台满足上述要求的车辆,加2分。本项最多得6分,即提供3台及以上满足要求的车辆,均可获得满分6分。未提供车辆或缺少相关证明文件任何一项,不得分。6分业绩投标人提供2022年至今与本项目相关或类似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对应发票每提供一份得1分,本项满分6分,注:同一项目合同服务期为多年的,统一按照一项计算。(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对应发票书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6分优惠条件实质性优惠条件是指可被招标人接受并经评委会认可的能够为招标人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缩短服务期限、增加额外服务内容等的优惠。对于在表述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重复性优惠条件仅计为1条。投标人每提供1条实质性优惠条件,得1分,此项最多可得5分。若投5分标人未提供任何满足要求的实质性优惠条件,则此项不得分。人员配备项目配备人员充足,均为持证上岗人员(员工健康证、司机应提供运输上岗证。配备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每提供一人加一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分,满分5分5分售后服务应商对本项目拟派售后服务人员经验丰富、对售后的响应时间,公司有完善且合理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售后措施有对应的解决方案等,评分标准如下:售后服务方案包含详细的拟派售后服务人员履历,人员具有丰富的同类型项目售后经验(提供相关证明),售后响应时间明确且在1小时内,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科学合理,售后措施针对各类可能问题有详细、具体且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得10分。售后服务方案中拟派售后服务人员有一定同类型项目售后经验(提供相关证明),售后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较合理,售后措施有较明确的解决方案,得6分。售后服务方案中拟派售后服务人员售后经验较少,售后响应时间在4小时内,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合理,售后措施有大致的解决方案,得3分。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方案内容空洞,无实质性内容,不得分。10分技术部分配送服务方案配送服务方案配送服务方案包含完整清晰的组织架构图,内容科学详尽,实施性强。机构内部分工明确细致,岗位职责清晰具体,工作有详细的计划、严格的监督和全面的检查机制,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得7分。配送服务方案的组织架构较合理,内部分工、岗位职责、工作安排等方面有一定规划但不够完善,基本能满足招标人要求,得3分。配送服务方案的组织架构不够清晰,分工、职责、计划、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勉强满足招标人要求,得1分。未提供配送服务方案,不得分。应急预案方案服务方案包含全面的应急预案,如24小时应急响应服务、车辆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预案等,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具体、有效、可操作性强,应对措施考虑周全,得7分。服务方案包含部分应急预案,处理措施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但不够全面和细致,得3分。服务方案的应急预案不够完善,处理措施较简单,可操作性一般,得128分技术部分配送服务方案分。未提供应急预案方案,不得分。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方案服务方案涵盖完善的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清晰的运作流程和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且制度科学合理、执行性强,得7分。服务方案包含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运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定框架,但不够完善和具体,得3分。服务方案的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内容简单,运作流程和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得1分。未提供食品质量及安全管理方案,不得分。服务承诺方案服务方案包含详细、具体的各项服务承诺,如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保密协议、增值服务等,承诺内容全面、明确、可执行性强,得7分。服务方案的服务承诺有一定内容,但不够详细和具体,可执行性一般,得3分。服务方案的服务承诺较简单,内容不够丰富,得1分。未提供服务承诺方案,不得分。28分备注:须按上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计0分。(技术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评标方法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企业实力、售后服务逐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招标人代表确定。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第三章资格评审。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2.2.4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项目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项目后续符合性、价格、商务及技术服务评审。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其投标无效。3.1.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五章合同模板(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白山边境管理支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甲方:乙方: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白山边境管理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山边境管理支队2026年度长白、临江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二次)项目编号:XXX经过公开招标及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一、采购主副食经营范围及折扣序号折扣依据投标报价(折扣)结算金额=每月配送金额(结算基准价×实际配送数量)×折扣率。结算基准价为白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定期发布的“价格监测”为基准价,食材不在“价格监测”的,由招标人代表2名和投标人代表1名,按照合同月初,对招标人邻近三家及以上大型市场或超市进行现场询价,随机询价三家,按询价后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注:以上报价均是产品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配送及其材料验收合格之前保管、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资料等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二、货款支付1.结算基准价为白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定期发布的“价格监测”为基准价,食材不在“价格监测”的,由招标人代表2名和投标人代表1名,按照合同月初,对招标人邻近三家及以上大型市场或超市进行现场询价,随机询价三家,按询价后平均价作为基准价。2.市场有促销活动的产品价格不作为参考;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之后15个工作日结清货款;货款以对公转账的方式结算,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执行任务等)导致不能按时结算的,以甲方具体结算时间为准;4.如遇有税率下降,对应下调甲方支付货款额度;如遇有税率上涨,甲方支付货款额度不变。5.结算标准:按照考核档次,每月实际配送金额×折扣率=结算金额6.考核标准6.1考核实行评分制,采购方每月组织人员对上月的配送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6.2当月考核得分为90分及以上,支付当月全部货款;当月考核得分为80(含)-90(不含)分,支付当月95%的货款;当月考核得分低于80(不含)分时,招标人不支付当月货款,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整改,若出现三次(含)或以上质量考核得分低于80(不含)分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三、配送要求1、送货方式: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1天通知的为准。每次根据招标人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订购品种、数量后,将物品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随货提供注明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商品送货清单。中标投标人应及时、准确保障所需物资,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食堂食材配送每日配送制,应保证在每日按招标人规定时间前送至指定地点;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应急配送要求应在20分钟内予以响应,1个小时以内送达。招标人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投标人须在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按招标人时间要求将所需食材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2、中标投标人应详细计划安排配送工作,防止误点错送,针对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以确保物资供应。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必须具备冷链生鲜运输功能,内外必须清洁干净,无污渍,无异味。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运输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3、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投标人不能委托其他公司送货。招标人对所供货物保留样品,如发生质量问题,以卫生防疫部门检验为准。4、供货地点:长白县区:长白大队部、长白经济开发区边境派出所、长白边境检查站;临江市区:临江大队部、建国边境派出所、新市边境派出所、兴隆边境派出所。5、数量方面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招标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投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6、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应急配送要求应在20分钟内予以响应,1个小时以内送达。7.投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招标人可不定期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人所指定食材的质量或安全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副食品配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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