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2026)
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426210200031383-XM001
二、项目名称: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35.9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世纪通明畅达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6层6249号
中标金额:335.9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世纪通明畅达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6层6249号
91110108MA00ENT35U
335.9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88.35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世纪通明畅达商贸有限公司
1
335.9万元
335.9万元
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新增地震Ⅰ类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将永安公园按照国家标准改造为具备10000 人容量的长期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应急篷宿区、医疗救护、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新增短期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利用现有学校、体育馆、养老机构等设施,改造440处室内避难场所,实现室内可容纳人数占比达21.57%:对7处存在高压走廊、建筑坍塌风险的场所进行安全优化,对18处短期(地震Ⅱ类)、68 处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广播、监控、消防等设施,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新增地震Ⅰ类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将永安公园按照国家标准改造为具备10000 人容量的长期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应急篷宿区、医疗救护、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新增短期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利用现有学校、体育馆、养老机构等设施,改造440处室内避难场所,实现室内可容纳人数占比达21.57%:对7处存在高压走廊、建筑坍塌风险的场所进行安全优化,对18处短期(地震Ⅱ类)、68 处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广播、监控、消防等设施,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1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汪文、张婷婷、吕任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0949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1980号文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本级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
联系方式:张伟,697295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骏盛景(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C座3层311
联系方式:李瑞琦,176001807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瑞琦
电 话: 1760018079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13日 10:41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汪文、张婷婷、吕任柏
总成交金额
¥335.9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立平
项目联系电话
69727946
采购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69729548
代理机构名称
中骏盛景(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C座3层31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69727946
附件:
附件1
磋商文件-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1).pdf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1011426210200031383-XM001采购人: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中骏盛景(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包号:11011426210200031383-XM0012.项目名称: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336.323509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336.323509万元5.采购需求: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新增地震Ⅰ类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将永安公园按照国家标准改造为具备10000人容量的长期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应急篷宿区、医疗救护、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新增短期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利用现有学校、体育馆、养老机构等设施,改造440处室内避难场所,实现室内可容纳人数占比达21.57%:对7处存在高压走廊、建筑坍塌风险的场所进行安全优化,对18处短期(地震Ⅱ类)、68处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广播、监控、消防等设施,具体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合同履行期限:1年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___/_____。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报告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传至北京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五、开启时间:2026年2月12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_北京市昌平区富康路32号昌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1.1办理CA认证证书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1.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1.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1.4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1.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1.6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1.7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在开启地点使用CA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解密并开启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问题,解密不成功,则响应无效。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联系方式:张伟6972954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骏盛景(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C座3层311联系方式:1760018079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瑞琦电话:17600180790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其他未列明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备注:/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以技术分高者优先。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号条目内容□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措施、设计;(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254832.06元;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电子邮件或邮寄。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中骏盛景(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7600180790;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C座3层311。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以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货物类为基数向中标人收取;账户名称:中骏盛景(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账户号码:0601000103000012078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昌平支行营业部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正版软件4.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6信息安全产品4.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4.7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7.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4.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4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5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响应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纳税证明等一致否2响应文件签字盖章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签章要求否3响应文件的格式符合第五章要求的格式否4响应文件的装订与编制符合第二章磋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否5响应报价没有超出采购人最高限价没有超出最高响应限价否6技术、商务偏离无技术、商务重大偏离否7其他满足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否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不涉及。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不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__3__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1价格部分(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磋商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方法=(磋商基准价/有效磋商报价)X1010分2业绩提供近三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得6分,最多得30分。(应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盖章)30分3整体技术方案评委根据供应商的整体方案情况进行评审,服务优秀12-8分,良好7-5分,一般4-1分12分4售后服务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报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供应商所在位置、交通状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及所报恢复正常使用、售后服务措施、安装、培训、供货期、优惠条件、设备性能参数等)情况,服务优秀12-8分,良好7-5分,一般4-1分.12分5供货进度保证措施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供货进度保证措施。对优秀的12-8分;良好:7-5分;一般4-1分12分6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及承诺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及承诺对优秀的12-8分;良好:7-5分;一般4-1分12分7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流程评委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有完整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流程对优秀12-8分;良好:7-5分;一般4-1分12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本项目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4年-2035年)》,针对昌平区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存在的长期(地震I类)场所缺失、室内型场所不足、部分场址存在安全风险、设施配置不达标等问题,实施三大核心任务:(1)新增地震I类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将永安公园按照国家标准改造为具备10000人容量的长期避难场所,配套建设应急篷宿区、医疗救护、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2)新增短期室内型应急避难场所:利用现有学校、体育馆、养老机构等设施,改造440处室内避难场所,实现室内可容纳人数占比达21.57%;(3)整改现有风险场所:对7处存在高压走廊、建筑坍塌风险的场所进行安全优化,对18处短期(地震I类)、68处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广播、监控、消防等设施。2.资金安排:项目总投资336.323509万元3.预期目标:(1)构建“长期+短期+紧急”三级避难体系,实现山区与平原区域全覆盖;(2)室内避难场所容量提升至56.67万人,满足应急管理部“室内可容纳人数不低于20%”的要求;(3)消除7处高风险场所安全隐惠,18处短期场所标志设施达标率100%;(4)形成“平灾结合”的应急管理模式,日常服务民生、灾时保障安全,提升区域防灾减灾综合能力。二、项目内容1、新增避难场所:按地震I类标准升级永安公园为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新增短期室内型避难场所(如学校、体育馆等“平急转换”场所);规划440处新增及原有转换场所(含398处新增、42处原有设施转换)。2、整改现有场所:对7处存在场址风险的避难场所(如南口生态公园、枫树家园社区公园等)进行安全隐患排除;提升68处紧急避难场所和18处短期避难场所的设施配置(如完善应急供水、通讯、消防系统)。3、设施标准化配置:统一配备应急篷宿、医疗救护、供电、排污等设施;规范设置标识系统(如避难场所指示牌、功能分区图等)。项目预期总目标:通过1年时间的持续建设与稳步推进,实现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新增地震I类长期避难场所1处(永安公园),短期室内型避难场所440处;整改7处风险场所,提升86处现有场所服务能力;室内可容纳避难人数占比达21.57%,满足《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要求;形成“长期-短期-紧急”三级避难体系,覆盖全区8个街道、14个镇,提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三、实施条件基础条件1、场地资源:永安公园(6.63万平方米)、回龙观体育公园等现有场地可直接改造;41所学校、250个村级场地通过“平急转换”实现多功能利用。2、设施配套:市政供水、电网覆盖85%拟建场所,可直接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现有医疗点(如昌平区医院)距主要场所平均距离3公里,便于医疗支援。四、项目清单项目名称: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金额:元序号费用明细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一长期(地震Ⅰ类)应急避难场所1永安公园1.1新建配套建筑与设施1.3.1新增垃圾桶个100.001.3.2新增应急篷宿设施套100.00满足篷宿功能1.3.3新增应急广播个6.001.3.4应急监控个7.001.3.5新增应急照明个13.001.3.6新增应急指挥中心处1.00结合公园管理用房布设,仅需增加应急指挥的基础监控系统1.3.8新增灭火器个100.00协议储存1.3.9新增标志设施个100.001.3.10新增功能介绍设施个2.00图板等功能介绍设施小计(二)7处场址存在风险的应急避难场所2名流花园锅炉房空地2.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2.1.1新增应急广播个1.002.1.2新增应急监控个1.002.1.3新增应急照明个5.002.1.4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小计3上苑中心小学改造较少,主要为避开建(构)筑物坍塌风险区域,3.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满足应急避难需求的建筑与设施3.1.1新增标志设施个2.00满足标识与介绍功能3.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小计4南口生态休闲公园4.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4.1.1新增标志设施个3.004.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4.1.3新增应急广播个4.00满足智慧化、全面安全等功能4.1.4新增应急监控个5.00小计5枫树家园社区主题公园5.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5.1.1新增标志设施个2.005.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5.1.3新增应急广播个1.00满足智慧化、全面安全等功能5.1.4新增应急监控个4.005.1.5新增应急照明个8.00小计6西沙各庄村郊野公园6.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满足应急避难需求的建筑与设施6.1.1新增标志设施个4.006.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6.1.3新增应急广播个10.00满足智慧化、全面安全等功能6.1.4新增应急监控个10.006.1.5新增应急照明个20.00小计7滨河森林公园地震Ⅱ类应急避难场所此处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齐全(三)440处新增与原有转换的应急避难场所8440处新增与原有转换的应急避难场所8.1床铺铺5000.00村250处*20套,其余,进行协议储备。8.2标志设施个880.00440处,每处新增2个标志设施小计(四)18处短期(地震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已同地震局对接,并确定。918处短期(地震Ⅱ类)应急避难场所9.1.1新增标志设施9.1.1.1155cm*100cm个17.009.1.1.240cm*40cm个223.009.1.1.320cm*80cm个98.00小计(五)68处紧急应急避难场所1068处紧急应急避难场所10.1新增标志设施个408.0010.2新增灭火器个162.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610.3新增应急监控个135.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510.4新增应急照明个135.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510.5新增应急广播个54.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2小计(六)总计(1)+(2)+(3)+(4)+(5)(七)措施费包括管理费、预算编制费、咨询费等1管理费项1.002咨询费预算编制费项1.00(八)设计费1前期调研、勘察设计费项1.002初步设计设计费项1.003施工图设计设计费项1.00(九)税金(十)合计售后服务:1)供货单位保证在验收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采购单位。2)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质量,对采购内容进行严格把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的且符合相应标准。3)供货单位承诺不提供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存在缺陷的产品。4)售后服务限期内,供货单位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各项工作,确保最终符合采购单位使用要求。附件:规格型号序号名称规格备注1垃圾桶240L,挂车款含运费+安装到指定位置2应急篷宿设施12m2帐篷3.7*3.2*2.67m3应急广播1网络音柱包含6米内不锈钢立杆、800×800×600mm混凝土基础、网络音柱、5m内网线。不包含机房IP广播服务器、话筒等设备。4应急广播2ZH-IP515H包含网络草坪音箱、500*400*300mm混凝土基础,5m内网线。不包含机房IP广播服务器、话筒等设备。5应急监控500万像素包含6米内不锈钢立杆、800×800×600mm混凝土基础、摄像头、5m内网线、全套支架。不包含机房内设备。6应急照明续航24H含运费+安装到指定位置7灭火器4KG含运费+安装到指定位置8标志设施铝板反光膜定制尺寸40*60cm50*70cm60*80cm含标牌+含立杆+不含基础9床铺185x70x35mm含运费+安装到指定位置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登记编号合同项目名称: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采购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乙方(供货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采购合同甲方: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年月日关于,项目的评标结果,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和工期1.1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内容为:1.2建设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3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天。第二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项目名称:昌平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项目,金额:元序号费用明细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一长期(地震Ⅰ类)应急避难场所1永安公园1.1新建配套建筑与设施1.3.1新增垃圾桶个100.001.3.2新增应急篷宿设施套100.00满足篷宿功能1.3.3新增应急广播个6.001.3.4应急监控个7.001.3.5新增应急照明个13.001.3.6新增应急指挥中心处1.00结合公园管理用房布设,仅需增加应急指挥的基础监控系统1.3.8新增灭火器个100.00协议储存1.3.9新增标志设施个100.001.3.10新增功能介绍设施个2.00图板等功能介绍设施小计(二)7处场址存在风险的应急避难场所2名流花园锅炉房空地2.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2.1.1新增应急广播个1.002.1.2新增应急监控个1.002.1.3新增应急照明个5.002.1.4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小计3上苑中心小学改造较少,主要为避开建(构)筑物坍塌风险区域,3.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满足应急避难需求的建筑与设施3.1.1新增标志设施个2.00满足标识与介绍功能3.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小计4南口生态休闲公园4.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4.1.1新增标志设施个3.004.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4.1.3新增应急广播个4.00满足智慧化、全面安全等功能4.1.4新增应急监控个5.00小计5枫树家园社区主题公园5.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5.1.1新增标志设施个2.005.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5.1.3新增应急广播个1.00满足智慧化、全面安全等功能5.1.4新增应急监控个4.005.1.5新增应急照明个8.00小计6西沙各庄村郊野公园6.1新增配套建筑与设施满足应急避难需求的建筑与设施6.1.1新增标志设施个4.006.1.2新增灭火器个10.00满足消防安全功能6.1.3新增应急广播个10.00满足智慧化、全面安全等功能6.1.4新增应急监控个10.006.1.5新增应急照明个20.00小计7滨河森林公园地震Ⅱ类应急避难场所此处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齐全(三)440处新增与原有转换的应急避难场所8440处新增与原有转换的应急避难场所8.1床铺铺5000.00村250处*20套,其余,进行协议储备。8.2标志设施个880.00440处,每处新增2个标志设施小计(四)18处短期(地震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已同地震局对接,并确定。918处短期(地震Ⅱ类)应急避难场所9.1.1新增标志设施9.1.1.1155cm*100cm个17.009.1.1.240cm*40cm个223.009.1.1.320cm*80cm个98.00小计(五)68处紧急应急避难场所1068处紧急应急避难场所10.1新增标志设施个408.0010.2新增灭火器个162.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610.3新增应急监控个135.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510.4新增应急照明个135.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510.5新增应急广播个54.00学校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暂不考虑,剩余27处*2小计(六)总计(1)+(2)+(3)+(4)+(5)(七)措施费包括管理费、预算编制费、咨询费等1管理费项1.002咨询费预算编制费项1.00(八)设计费1前期调研、勘察设计费项1.002初步设计设计费项1.003施工图设计设计费项1.00(九)税金(十)合计备注:1.本项目施工范围仅含点位本体施工,不含任何机房设备,均利旧并连接原有机房设备;2.电源采用就近接驳方式,包含5米内接线,若实际接驳距离超出5米,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量计取;超出部分网线费用按含税单价55元/米结算。第三条产品质量要求3.1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为:以招、投标文件执行。3.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乙方交付的产品需符合招标文件、《供货承诺书》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规定。第四条产品包装、运输、供货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应采用符合产品特性及行业通用标准的包装,有原厂家包装的均应采用原厂家包装。4.2乙方应采用保证产品安全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4.3由于包装或运输不当所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4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合同工期90天。4.5乙方应将本批全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使用单位并在9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设备验收完毕乙方负责保管存放,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4.6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应附有装箱清单、用户手册、质量合格证书、原厂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其它应当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五条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5.1双方应共同对交付产品进行验货接收,接收合格后甲方签署接收单。甲方在接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附件关于货物配置的描述或存在其他问题,有权拒绝接收产品,乙方应予以更换,因更换产品造成逾期,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5.2项目建设、验收过程及质保期内,甲方提出的安装或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无条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导致使用单位的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或使用单位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5.3乙方应配合甲方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甲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5.4验收标准5.4.1产品为全新产品,外形完好,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投标文件、技术资料、本合同等相关内容的约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5.4.2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5.4.3当所供货物、价格、服务等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5.5提出异议期限5.5.1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异议,甲方应在验收产品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认可甲方在通知中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5.6对在质保期内发现的产品非外观质量问题,甲方发现后随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维修、更换。甲方的该项权利不受验收单和上述异议期限的限制。5.7乙方确认其书面通知地址为乙方地址及收件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前述地址发出的通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6.1总体统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组织协调,协调现场工作关系,为乙方安装调试设备提供便利条件。6.2协调项目资金支付。6.3对项目建设技术、质量、进度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6.4协调对乙方进场安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文明安装等方面的教育。6.5协调督促甲方做好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6.6负责组织项目的终验工作。6.7组织协调并指导相关培训和维护保障工作,监督并指导乙方落实好质保期内的保障工作。第七条乙方责任和义务7.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合同。7.2设备产品运输到目的地后,由乙方提供设备搬运和吊重的工具,以及协助设备卸货和就位的人力;设备产品安装与调试期间,乙方委派一名负责人现场跟进,以便联络和协调与设备相关的各项事宜;并由乙方需委派项目负责人并同甲方项目对接负责人一同参与乙方装配该设备的全过程,以便甲方了解设备的性能和掌握设备日后的维护、保养;7.3乙方应遵守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安装标准进行安装;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主动接受甲方内部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项目安装管理、安全措施不力、违章操作等造成事故,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7.4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安装、疫情防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7.5做好安装现场管理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7.6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安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安装人员工资,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为安装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7.7为其安装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切实满足安装安全的要求。7.8进场安装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7.9负责本项目质保期内的保障工作。7.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7.11乙方对整套设备产品系统的布线、设防部位以及设防措施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以防意外事情发生,因乙方人员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八条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期限8.1支付比例(1)甲方在乙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0%作为预付款;(2)产品或设备到达现场后3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3)所有工程完工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至总价款的90%;(4)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完成后3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5)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3日内支付给乙方。8.2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8.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乙方】名称:供应商【乙方】开户银行;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8.4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评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第九条产品保管及风险承担9.1在产品交付前,产品保管责任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产品最终验收交付后的风险转由甲方承担。第十条产品质保和售后服务10.1双方约定本项目中软、硬件产品质保期为:自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单之日起1年。产品自身有质保期且该质保期超过约定质保期的,按照产品质保期计算,产品自身的质保期比约定的质保期短的,按约定的质保期计算。10.2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其质保期限自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中最长的质保期限。10.3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一般故障应在48小时以内维修更换完毕;产品出现重大故障维修时限超过7日的,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临时性替代产品。维修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10.4超过产品质保期限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按维修成本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第十一条产品知识产权及使用培训11.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若乙方所交货物包含任何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对乙方所交货物引起的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纠纷,乙方负全责并以自己的费用解决,同时乙方要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律师费、损害赔偿费、罚款等)。11.2乙方保证在货物上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担保物权。11.3乙方保证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身权。11.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双方约定。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产品的使用目标和功能。11.5所有货物质保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服务,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1.6在质保期内,乙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和保养。11.7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0.04%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12.2乙方交付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质量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因更换造成产品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交付处理。12.3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诉讼或仲裁费用、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等。12.4质保期内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12.5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第三方损害而要求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索费用。12.6如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并给甲方带来损失时,甲方可将违约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其对违反合同行为做出处理,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取13.1.1方式解决争端。13.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1.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3.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13.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项目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个日历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4.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五条附则15.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内容。15.3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15.3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七条补充条款此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格已经过审定,为最终结算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盖章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或签章):,或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0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