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2026)



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
:JSZC-320100-JING-G2026-0002



项目名称: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优惠率

1
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1320111793742476P
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栋29楼
86.63(均分制)
23%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日止。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田媛、邵凌、张光明、孙其华、冯改霞

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的49%收取,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566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镇南路100号
联系人:袁科
联系电话:025-581959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16号二楼
联系人:刘倧瑞、金飞、姚瑶、陈凯
联系电话:025-66081201-8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倧瑞、金飞、姚瑶、陈凯
电话:025-66081201-81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JSZC-320100-JING-G2026-0002采购文件.doc

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品目
其他工程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
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行政区域
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24日 16:51

评审专家名单
田媛,邵凌,张光明,孙其华,冯改霞

总中标金额
¥0.0023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琼文

项目联系电话
025-66081201-815

采购单位
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镇南河路100号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914469078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31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琼文

企业报价折扣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单位名称)的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57人,营业收入为8997.589112万元,资产总额为9655.898073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2月12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也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官网,使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企业规模自测。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100-JING-G2026-0002项目名称: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人: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评标标准19第四章项目需求24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8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0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59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委托,就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100-JING-G2026-0002项目名称: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预算金额:140万元最高限价:由于苏采云系统的报价为固定格式,本项目采用苏采云系统中的“优惠率”进行报价,“优惠率”等于费率。本项目计费额暂按51332.51万元计,服务费用为“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编号10栏收费标准(其中不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费率,费率不得高于40%,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采购需求: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日止。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三方专业机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一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无需提供)。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三)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建专业或安装专业的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旧版为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提供有效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注册证书上不体现有效期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为准)。2.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7月-2025年12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招标公告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地点: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方式:供应商登陆“江苏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售价: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02月1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6.1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1729422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注:下载打印日期从招标公告发布起至开标前。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材料须加盖公章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6.2集中考察或答疑:招标人不组织。6.3本次采购采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发布全程电子化,开标方式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参加投标活动。如供应商未按要求操作,由此所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可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注册,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CTRL+鼠标左键)。6.4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招标人信息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镇南路100号联系人:袁科联系方式:025-581959937.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16号二楼联系人:刘倧瑞、金飞、姚瑶、陈凯联系方式:025-66081201-81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投标人或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相关服务。2.3“用户或使用单位或招标人”是指采购本项目服务的单位。3、政策功能3.1中小企业政策(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的规定。(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2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3.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组成4.1招标文件组成: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招标服务的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服务期限、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4.2招标的最小单位是标段,投标人可以以标段为单位投标。4.3招标代理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5.1招标代理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5.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三、投标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2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3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6.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6.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6.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7、联合投标本项目不采用。8、投标费用8.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9、投标文件组成9.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9.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9.3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10、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10.1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否则评标小组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1)★投标申请及声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4)★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6)★《开标一览表》;(7)《分项报价表》;(8)★《商务条款偏离表》;(9)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10)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1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11.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1.2若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11.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业绩证明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项目服务方案;(2)★《技术条款偏离表》;(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12、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12.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需求,进行费率报价。12.2报价应包含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驻场期间交通费、食宿费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12.3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增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12.4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13、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13.1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14、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5、投标有效期15.1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投标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6、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6.1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6.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因素可能对投标产生的影响,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的,做无效投标处理。16.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17.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投标文件的撤回18.1.1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8.1.2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18.2投标文件的修改18.2.1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8.2.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18.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20、开标20.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苏采云系统公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20.2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20.3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公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评标21.1评标组织21.1.1评标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4)向招标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1.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21.2评标程序21.2.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21.2.1.1招标人代表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1.2.1.2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1.2.1.3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1.2.1.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1.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1.2.2.1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2.2.2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的商务和技术要求。21.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1.2.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公章的;(2)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9)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10)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11)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12)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1.2.2.4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本项目废标。21.2.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招标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投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21.2.3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评审21.2.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1.2.3.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1.2.3.3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21.2.3.4澄清有关问题。(1)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会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3)接到评委会澄清、说明和补正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1.2.3.5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1.3评标方法和标准21.3.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1.3.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评分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22、确定中标供应商22.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2.2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中标人:(1)评委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按第二种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达招标人,招标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2.3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2.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22.5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22.6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23、编写评标报告23.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章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4.1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4.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24.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五、签订合同25、签订合同25.1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5.3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中的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下一顺序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4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26、询问26.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7、质疑2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原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27.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7.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投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7.4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事项。27.5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7.6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违规质疑或多次质疑不成立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8、投诉28.1质疑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29、诚实信用29.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9.2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29.3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29.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29.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第三章评标标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投标报价:10分(2)业绩:12分(3)人员配备:27分(4)承诺书:1分(5)服务方案:50分(1)投标报价(1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报价能满足招标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供应商报价)×1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可要求供应商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供应商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说明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2)业绩(12分)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公共建筑工程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业绩或合同中含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最多得8分。(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时间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反映相关内容,否则不得分;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名义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公共建筑工程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业绩或合同中含跟踪审计(全过程造价控制)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最多得4分。(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时间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反映相关内容,否则不得分;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必须是在本投标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的,否则不予认可;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3)人员配备(27分)项目负责人(1)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有工程建设类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2)具有其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得2分。(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注册咨询师等,以本单位注册证书为准,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3)执业年限10年(含)以上得2分,执业年限5年(含)-10年(不含)得1分,执业年限在5年(不含)以下不得分。(执业年限以注册造价师证书上的初始注册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计算为准;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旧版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得2分/人,最多得14分;同时具有工程建设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人,最多加7分。(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注:(1)项目组成员须配备4名土建专业人员,3名安装专业人员,每少1个专业人员扣3分,扣完为止。(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其他人员不得重复得分且同一人不得多专业重复计分。(3)人员证书以本单位注册证书为准,否则不得分。注册证书不体现单位、专业、有效期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为准。(4)投标人需提供上述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7月-2025年12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若人员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4)承诺书(1分)(1)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没有失实或弄虚作假。(2)提供的咨询成果报告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述两项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的承诺书的得1分;格式自拟,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5)服务方案(50分)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总体方案针对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总体方案进行评分: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可行性,结构完整性等;(页数超过15页(不含)的按差打分)方案完整、针对性强、合理的,得10分;方案较完整、针对性较强、较合理的,得8分;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一般的,得6分;方案不完整、针对性、合理性差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关键过程分析及对策方案针对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关键过程分析及对策方案进行评分:重点及难点的认识、关键过程分析、解决思路及合理化建议等;(页数超过15页(不含)的按差打分)方案完整、针对性强、合理的,得10分;方案较完整、针对性较强、较合理的,得8分;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一般的,得6分;方案不完整、针对性、合理性差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进度安排及质量保障措施方案针对进度安排及质量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分:包括编制进度计划、各阶段进度及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页数超过15页(不含)的按差打分)方案完整、针对性强、合理的,得10分;方案较完整、针对性较强、较合理的,得8分;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一般的,得6分;方案不完整、针对性、合理性差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内容、方法和措施内容方案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内容方案进行评分;(页数超过15页(不含)的按差打分)方案完整、针对性强、合理的,得10分;方案较完整、针对性较强、较合理的,得8分;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一般的,得6分;方案不完整、针对性、合理性差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及人员职责分工方案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及人员职责分工方案进行评分:(页数超过10页(不含)的按差打分)方案完整、针对性强、合理的,得10分;方案较完整、针对性较强、较合理的,得8分;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一般的,得6分;方案不完整、针对性、合理性差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说明: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2、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2.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3.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本评分标准中报价、业绩、人员配备、承诺书为客观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服务方案为主观分,由评委各自独立打分,取评标委会所有成员打分的平均值;汇总上述分值后为每一家供应商单位的最终得分。根据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得分顺序进行排名。第四章项目需求一、项目概况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462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091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51910平方米,主要为生命科学研究院的科研用房及附属用房,其中包含人工智能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方向、智能生物信号与药物靶标发现研究方向、创新生物治疗技术平台、现代中药生物学研究平台、综合分析测试中心等;地下建筑面积9007平方米;主要功能包括设备用房及人防机动车库(平时功能主要为机动车库;战时主要为3个6级常6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和人防电站)。项目总投资51332.51万元。二、服务内容及服务期服务内容:设计、承发包及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概算审核、工程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工程前期及实施过程中各服务类项目)及迁改类合同及费用造价咨询服务,不含结算审核)。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日止。三、服务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1.项目业主(包括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2.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财务规范;3.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规范;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5.投标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满足招标人及相关行业对存档资料的要求,相关有较强的可复查性。四、验收标准符合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五、酬金及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文本六、审核依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签证及变更文件;其他合同文件等进行现场查勘,量、价、费、人、材、机等全面审查、复核。七、审核工作要求1.保密性要求中介机构须对参与执行本项目审核、造价咨询等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建设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严加保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审核单位不得将其所知悉的建设方商业秘密和建设方提供的资料等一切未来可能导致建设方损失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参与项目人员质量要求根据项目审核需要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审核人员。派驻本项目团队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审核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要求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须实行回避制度。3.对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审核情况和结果。审核报告经过咨询公司内部复核,并征求委托方意见后,方能由咨询公司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审核报告须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4.投标人若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违约、失信行为,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投标人及其项目组人员必须遵守招标人的管理、监督,执行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八、报价说明1.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费基数暂按建安工程费51332.51万元计,以“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编号10收费标准(其中不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费率,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建安工程造价扣除设备费用为计费基数。2.报价为全包费用报价,报价应是全部工作内容及未说明但完成该项目必须包含的所有全包费用的价格体现。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概况和招标人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经验,对本项目所需费用进行报价,报价应包含招标文件所要求投标人完成本项目的咨询费、资料搜集和工作例会费、项目评审费、各项调查费、管理及人员费、专家咨询及会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规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5—0212合同编号: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使用单位):南京大学委托人(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咨询人:鉴于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公建中心与使用单位南京大学签订了《项目委托集中建设管理协议》,本项目使用单位系南京大学,公建中心是受托方。本合同中咨询人对该委托关系知晓且认可,南京大学按照《项目委托集中建设管理协议》约定,履行落实资金的职责,公建中心作为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履行受托范围内的建设管理职责。本协议中南京大学只作为投资方进行披露、拨付工程款以及作为开具发票的抬头主体名称,不涉及本合同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叁方就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南京江北新区沿江街道学府路8号南京大学浦口校区内3.工程规模:南京大学浦口校区药学科研楼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462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091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51910平方米,主要为生命科学研究院的科研用房及附属用房,其中包含人工智能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方向、智能生物信号与药物靶标发现研究方向、创新生物治疗技术平台、现代中药生物学研究平台、综合分析测试中心等;地下建筑面积9007平方米;主要功能包括设备用房及人防机动车库(平时功能主要为机动车库;战时主要为3个6级常6级二等人员掩蔽所和人防电站)。4.投资金额:51332.51万元人民币。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日止。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算审核、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含结算审计)。设计、承发包及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概算审核、工程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工程前期及实施过程中各服务类项目)及迁改类合同及费用造价咨询服务,不含结算审核)。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项目与工作计划期限本合同服务为项目服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日止。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1.项目业主(包括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2.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财务规范;3.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规范;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计费基数暂按51332.51万元,以“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编号10收费标准计取(其中不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费率,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建安工程造价扣除设备费用为计费基数,具体详见附录A。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叁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叁方方各执肆份。(此页无正文)委托人(使用单位)(公章):南京大学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人(签章):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邮编:210023电话:025-85789926传真:025-85789926委托人(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公章):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人(签章):地址:南京市镇南河路100号邮编:210000电话:025-58193763传真: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专用条件及附录3.通用条件4.项目需求5.其他合同文件。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现行政策性文件等。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按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主动收集、整理与项目工作相关的资料,委托人给予相应配合;当部分材料暂不齐全的,应给出合理化建议,以推进解决项目为目标,不得因此拖延或停滞工作。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监督跟踪审计组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_7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若在合同期限内未回复的,咨询人应再次报告或沟通,以解决问题为原则,不得作为逾期回复视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其中驻场人员(项目实施期间每天驻场人员不少于2人,驻场人员具备注册造价师资格或一级造价师资格)。按委托人要求参加考勤、值班(值班人数不少于1人),参加每周召开例会(无法参加须提前向委托人书面请假)、参加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见证等工作。3.1.2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需征询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不能胜任咨询工作,不具备审核资格,不服从工作安排,存在违规行为,委托人认为不适宜进行咨询工作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委托人要求。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委托人要求,完成审计底稿、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编制、定期汇报(审计周报、月报、季报、年报)、重大事项报告、阶段性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和全过程跟踪审计总报告等,完成江北新区建设工程审计系统和重大项目审计系统信息维护和备案,做好审计档案整理和移交。审计报告应提交委托书面报告8份及相应电子版1份,质量符合行业规范、时间满足委托人要求。审计成果(包括过程审核成果及最终成果)质量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Q要求,准确率控制在±2%以内。审计档案应提交纸质档案2份及电子档案1份,审计档案质量应符合《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手册》(2014)。江北新区建设工程审计系统和重大项目审计系统信息维护和备案内容和质量应符合委托人要求。详见附录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相关工程计价表及国家、省、市现行规范及规定等。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恢复原貌,交还钥匙。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实际损失计算。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实际损失计算。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首付款:/进度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按施工完成产值对应造价咨询费用的60%支付;工程完成,咨询人正式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经委托人审核通过,付至按施工完成产值对应造价咨询费用80%。尾款:咨询人配合第三方咨询人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且完成审计档案整理交付后,以工程结算审定建安工程造价扣除设备费用为计费基数及合同费率测算最终服务费的100%,余款在竣工决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备注:1.使用单位支付酬金前,咨询人须提供使用单位认可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南京大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是集中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在收到咨询人的付款申请资料并审核后转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南京大学在收到付款申请资料后直接付款给咨询人。酬金的实际付款人为使用单位南京大学,集中建设管理单位没有垫付款项的义务。2.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由委托人在当次支付中予以扣除。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签署书面补充协议。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若有发生,按结算审定建安工程造价扣除设备费用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执行。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1)咨询人承诺拟派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造价咨询项目组成员人员按响应文件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开工或施工过程中,如有更改,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委托方认可的具备资格的人员方可替换,如咨询人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委托人的一切损失;(2)咨询人工作如出现严重失误或服务明显达不到委托人要求(含因非委托人原因,逾期提交工作成果10日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约定总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7.争议解决7.1争议不影响合同履约在项目履约过程中,若发生合同履约争议,咨询人仍应按照国家、行业、项目采购目的等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此推迟、暂停、中止合同履约,需要以项目推进为基本原则。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3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交给咨询人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咨询人在开展本咨询项目过程中接触到的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保密期限长期。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不得损害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9.补充条款9.1关于与项目咨询的相关资料事项,咨询人应本着专业、勤勉,给予足够的专业支持,目标是咨询相关资料合法和合理;9.2关于工作进度安排,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咨询人不因此要求赔偿;9.3关于项目检查、政府监督、询价、项目争议协商等配合事项,咨询人报价中已经包括,应及时响应委托人要求;9.4关于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是基于现状的计划,可能存在提前或延期,本合同服务应截止至委托事项全部完成;9.5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移、调整等事项,因工程项目需要、政策变动、职能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合同主体的,咨询人对此表示同意、并配合完成签订补充协议、资料移交等工作;9.6关于咨询人的报告/反馈/建议等事项,根据政府、委托人、项目的要求,参照工程咨询行业规范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反馈,报告/反馈/建议等内容至少满足行业规范要求,具体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9.7咨询人应服从委托人对咨询业务质量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委托人将在审核工作中期和结束时对咨询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咨询人投入人员数量和资质不匹配招标需求和合同约定,或者咨询人提交审核报告质量未满足委托人要求,或者咨询人不服从委托人工作安排,或者不遵守工作纪律、人员出勤率低于90%,委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扣减咨询人最终服务费用20%。9.8咨询服务费包括与本次审核工作有关的现场交通、办公、保险等所有费用,项目结束后,咨询人按被审计单位伙食标准向被审计单位支付伙食费。9.9工作中,咨询人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政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委托人、被咨询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保密规定,如果存在舞弊、徇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委托人将依法移送相关人员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9.10咨询人应按照江北新区公建中心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办法详见附件。9.11咨询人须按委托人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审核施工图预算、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及使用功能改变等重大变更签证。9.12因咨询人审核失误导致委托人超付工程款、产生资金损失、投资超支或建设管理成本增加的,咨询人应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咨询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委托方: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受托方:为了在审核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特定立本合同如下: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关于审核工作规则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委托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受托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受托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提供方便。六、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托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委托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受托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委托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受托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委托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受托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委托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受托方如发现委托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委托方领导或者委托方上级单位举报。委托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受托方进行报复。委托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委托方发现受托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委托方工作人员,委托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受托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委托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委托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合同作为本造价咨询合同的附件,与造价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十五、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十六、合同生效本合同各方约定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委托方(建设单位):(盖章)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万元)决策阶段投资估算□编制 □审核 □调整经济评价□编制 □审核 □调整其他: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 ☑审核 □调整施工图预算□编制 £审核 ☑调整建安工程造价基本收费:“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编号10收费标准* %;其他:□EPC深化设计后造价(含工程量清单)审核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 ☑审核 □调整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审核 □调整投标报价分析□编制 ☑审核 □调整清标报告□编制 ☑审核 □调整其他:☑招标文件审核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建安工程造价(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建安工程造价扣除设备费用为计费基数)基本收费和驻场收费:收费基数*“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编号10收费标准* %(其中不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 ☑审核 ☑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编制 ☑审核 ☑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其他:R1.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查:包括项目立项、概算批复、环评报告批复等审批情况;建设用地、规划、图审后图纸与招标图纸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等;R2.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包括建设规模、实施进度、造价控制情况;工程、设计、大宗物资等招标投标情况;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R3.定期书面报告(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审计系统和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备案及审计档案整理;R4.配合工程结算工作。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 □审核 □调整竣工决算□编制 □审核 □调整其他:其他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1)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以“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编号10收费标准的%计取(其中不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建安工程造价扣除设备费用为计费基数;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跟踪审计意见单跟踪审计意见单按委托人要求按委托人要求发承包阶段跟踪审计意见单跟踪审计意见单按委托人要求按委托人要求实施阶段跟踪审计意见单跟踪审计意见单按委托人要求按委托人要求跟踪审计审核报告咨询报告书、咨询成果附件按委托人要求8份纸质、1份电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资料标准》(CECA/GC7-2012)竣工阶段/其他服务书面报告周报、月报、季报、年报、重大事项报告等按委托人要求按委托人要求信息系统维护和备案江北新区审计系统和重大项目管理系统信息维护和备案按委托人要求按委托人要求档案资料跟踪审计档案资料按委托人要求各2套纸质档案、1份电子档案《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手册》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项目立项批文1项目进点后项目规划、用地、环保、图审、施工许可等各类审批文件若干项目进点后施工合同、协议书若干项目进点后招标文件若干项目进点后投标文件若干项目进点后中标通知书若干项目进点后施工图纸若干项目进点后工程签证若干项目进点后图纸会审若干项目进点后设计变更若干项目进点后技术核定单若干项目进点后其他洽商文件若干项目进点后工程量计算书若干项目进点后其他与跟踪审计、相关的资料若干项目进点后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办公室1项目进点后桌椅若干项目进点后文件柜1项目进点后网络项目进点后江北新区公建中心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北新区公建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的造价管理,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建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受新区审计办及公建中心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审计单位。第三条考核工作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南京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江北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公建中心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公建中心与跟踪审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审计合同》等开展。第二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第四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四)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公建中心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五)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计量;(六)及时完成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立项审核及费用审核,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公建中心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七)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八)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公建中心提供咨询意见;(九)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十)竣工完成后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报告;(十一)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要求第五条在与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情况,驻场跟踪审计人员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要求按照咨询合同执行;(二)总投资5亿以下项目,常驻现场人员资质必须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总投资5亿及以上且10亿以下项目,常驻现场人员职业资格必须为造价工程师;总投资10亿及以上项目,常驻现场人员不得少于两名,且其中一名人员职业资格必须为造价工程师且资质必须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项目负责人及造价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发现后公建中心有权更换相关人员,平时有事必须向相关负责人请假,跟踪审计单位需更换造价人员时须经公建中心同意方可更换人员。第六条跟踪审计收到送审资料后,3天内出具成果文件,因非跟踪审计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出具的审核事项,应在3天内汇报未出具的原因及事项进展情况。第七条驻场人员应挂牌持证上岗,每天做好工作日志,以备检查。第八条驻场人员每日使用钉钉软件进行出勤打卡,综合计划处对跟踪审计项目人员驻场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底审计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中。第九条项目现场办公室内须张贴跟踪审计项目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及驻场人员资质证书图、跟踪审计工作流程图、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图等标牌。第十条项目现场办公室须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保持每日打扫,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审查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环境影响报告、规划报批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第十二条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单位在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工程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把关,对有关影响增加造价的施工方法、方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审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执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各类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致,相关报批程序、验收手续和内容是否合规、合理、及时、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五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如果因跟踪审计单位人员渎职或徇私舞弊,给公建中心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撤换、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如果施工阶段审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公建中心有权中止合同,另行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将审计资料全部交给公建中心。第十七条跟踪审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做出的各种签证提前与公建中心沟通。第十八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进行现场勘验和确认;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对量大及非常规签证及时向公建中心报告,并向相关负责人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九条参与项目定价、材料定价、设备定价的市场考察和审核。第二十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要随时抽查与工程造价严格的工程具体做法及相关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并向公建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公建中心随时检查跟踪审计工作情况,对业务工作进行抽查,要求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定期汇报工作。第五章跟踪审计资料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建中心综合计划处为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处室,跟踪审计单位收取需审核事项资料仅可从综合计划处人员及公建中心项目现场甲方代表处收取,其他单位直接送审的审核资料不予接收,并将相关要求及程序告知对方。项目现场甲方代表送审的审核资料,跟踪审计单位需及时向综合计划处管理人员报备审核事项。第二十三条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完成,出具审核成果文件,一式四份送公建中心项目现场甲方代表,并做好签收工作。跟踪审计单位自行归档两份成果文件,跟踪审计工作结束后移交一份完整的成果文件资料至综合计划处。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单位运用百度网盘软件,创建百度云链接发送综合计划处管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将跟踪审计资料电子版(包括成果文件扫描件及审核依据性文件)及时上传至百度云,电子版资料按照附件模板归档上传,综合计划处管理人员将不定期登录百度云下载所需资料及时检查跟踪审计单位资料归档情况。第六章跟踪审计考核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建中心综合计划处为跟踪审计单位考核管理的主管处室,牵头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为3人,由综合计划处和工程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在季度末进行考核。如有调整,考核主管处室应提前通知各有关单位。第二十七条考核采取日常抽查、工程检查、资料查阅、报告审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并结合现场代建、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情况反映。第二十八条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进行,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良,80分(含)至90分为合格,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如1次考核不合格,公建中心将对该跟踪审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如2次考核不合格,除通报批评外,公建中心将扣减该审计单位的咨询服务费5000—10000元;如3次考评不合格,委托方有权与该审计单位解除跟踪审计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审计单位全部承担,且公建中心范围内相应工程审计、概算审核等造价咨询业务,将禁止该单位入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江北新区公建中心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年度季度考评表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名称:序号考 核 内 容分值得分一组织管理方面:201跟踪审计人员数量要求与实施方案一致42跟踪人员专业结构与实施方案要求一致,满足跟踪审计工作要求43工作保障有力(人员稳定、设备配置齐全、人员及时到位等),若发现第一次驻场人员无故未到工程现场,此项不得分,若发现第二次驻场人员无故未到工程现场,此项扣10,扣除分数不设上限104送审资料保管及归还完整、完好2二工作进度方面:201跟踪过程中服从公建中心的工作进度要求,若有延误提交审计意见情况,每份延迟审计意见扣2分,扣除分数不设上限102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审计工作33跟踪审计过程中按照公建中心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54现场跟踪结束后,及时提交符合公建中心要求的跟踪审计报告2三跟踪审计工作质量方面:501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行业执业规范5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操作33使用国家现行规定的审计文书格式(取证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初审报告等)24每月按时提交审计工作情况报告104.1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全面、及时24.2不同单项工程中同一工程子目审核标准一致14.3除核减工程造价外,提出跟踪项目在建设工程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性问题14.4对其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14.5审计文件经公建中心复核,不存在差错,每发现一个错误(包括初稿、正式稿),扣5分,扣除分数不设上限55跟踪过程中及时与公建中心沟通发现的所有问题26与施工单位现场核对初审结果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技巧37最终的书面跟踪审计报告提出跟踪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性问题38跟踪审计过程中能够发现在工程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且审计建议被公建中心采纳29及时做好支付计量、预算、合同、控制价、工程变更、签证等的审核工作,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含杆迁等)1010提供的装订成册审计资料及电子版资料整理清晰、完整、规范511接到公建中心或监理单位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完成验收计量312有完整的内部审查流程(初审-复审-终审)制度2四职业道德方面:101遵守相关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22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13未发生中介机构人员未经公建中心同意,单独与施工单位接触的现象24未参与项目有关单位的其它中介服务行为25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16跟踪审计过程中服从公建中心的全过程监督2总 分1001.各项得分保留一位小数;2.如有违反“八不准”纪律,接收施工方或相关单位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谢费,在施工方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要求、暗示和接受施工方或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参加施工方或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向施工方介绍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向施工方或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廉洁问题,本期得分将为零分,视事件严重程度,追究责任,并可中止合作协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建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如有转包、挂靠,本期得分将为零分,视事件严重程度,追究责任,并可中止合作协议,给公建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投标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日期:评分索引表评分项目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附件一、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投标申请及声明致: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根据贵方的________________号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姓名)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据此函,__________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与服务。2.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7.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开户行:账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致: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住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签章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的扫描件(正反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扫描件(正反面):注、如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附件三、资格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三方专业机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一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无需提供)。(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2.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建专业或安装专业的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旧版为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提供有效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注册证书上不体现有效期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为准)。(2)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7月-2025年12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扫描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2.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附件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公司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主要设备有:。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声明人:(盖章)日期:年月日其他证明材料及文件:(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话)附件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响应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声明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在线打印附件五、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技术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招标要求规格投标响应偏离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投标响应偏离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七、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报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苏价服[2014]383号)编号10收费标准的 %(费率)计取(其中不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效益收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合同履行期限其他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备注:本项目结算时,“基本收费”的收费基数为送审总金额,最高限价收费基数暂定51332.51万元计取。本项目报价包含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最终造价咨询服务费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均不予增加。附件八、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执业资格证书号技术职称相关工作年限是否提供社保备注123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九、业绩(可结合评标办法自拟)序号姓名本项目拟任岗位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合同金额(万元)资金来源12…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十、服务方案(项目名称)服务方案(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自行编制)附件十一、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也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官网,使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企业规模自测。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章):日期:年月日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产品转让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对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附件十二、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等(格式自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