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2026)



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公告信息

 

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2-25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6-210000-01589
二 、 项目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供应商名称:厨管家(辽宁)食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15-2号
中标(成交)金额:69(%)
评审报价:62.1(%)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服务类
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附件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服务时间:意向三年,一年一签(依据用户调查满意度进行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如遇到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采购人将对服务期限另行调整。若合同期满后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未能于合同结束日确认新的服务单位时,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结算标准延长过渡期服务,以保证食堂正常运营需要。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璐、喻猛、胡雅元、于国锋(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三年预算金额(1530万)为基数收取代理服务费,即【100万×1.5%+400万×0.8%+500万×0.45%+(1530万-1000万)×0.25%】×90%,金额为74,475.00元。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4,47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通顺街81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24-880856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
联系方式:25158333-81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巍、张彬
电      话:25158333-8131
十、附件
采购文件:5.招标文件-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供应商名称:厨管家(辽宁)食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2.其他:附件.docx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H26-210000-01589编制单位: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招标公告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0第三章服务需求65第四章评标方法67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741.(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的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2月2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6-210000-01589项目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预算金额:5,100,000.00元最高限价:99%采购需求:查看合同履行期限:意向三年,一年一签(依据用户调查满意度进行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如遇到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采购人将对服务期限另行调整。若合同期满后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未能于合同结束日确认新的服务单位时,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结算标准延长过渡期服务,以保证食堂正常运营需要。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2月2日16时00分至2026年2月1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6年2月2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开标地点为: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解密环节,需供应商自备设备解密。2、本项目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开标。3、本项目预算金额为每年5,100,000.00元。4、最高限价: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集市零售价的99%。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通顺街81号联系方式:刘老师024-8808566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联系方式:25158333-8130邮箱地址:huicheng_zb@163.com开户行: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账户名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1129010125007065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郑巍、张彬电话:25158333-8131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2.1.一投标人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通顺街81号联系人:刘老师电 话:024-88085668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联系人:郑巍、张彬电 话:024-25158333转8130、8131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R否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批发业 。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R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R否1.4.8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5,100,000.00元/年最高限价: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集市零售价的 99 %4计量单位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6.1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11.3样品或演示R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R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12.1投标报价货币要求R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13.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 100,000.00 元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R保函 R支票 R汇票 R本票 R电汇 R其他:转账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开 户 名: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账 号:8112 9010 1250 0706 5114、保证金退还方式: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退付时需携带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到我公司办理。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25158333-8130、81316、其它: /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15.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17.1加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形式: RU盘 R光盘 地址:同开标地点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 人组成,共 5 人。 25.1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样品: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7.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R最低评标价法 27.6.2支持本国产品£适用☑不适用29.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名 3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中标人数量:1名R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35.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R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总预算金额的3%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R保函 R支票 R电汇账户信息:开 户 名: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开 户 行:建行沈阳崇宁支行账 号:21001424101052503021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供应商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且供应商应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继续赔偿差额部分。如未发生上述情况,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6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R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以三年预算金额(1530万)为基数收取代理服务费,即【100万×1.5%+400万×0.8%+500万×0.45%+(1530万-1000万)×0.25%】×90%,金额为74,475.00元。支付形式:电汇、现金支付时间:中标(成交)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理费缴纳账户信息:开户行: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账户名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112 9010 1250 0706 51139.3质疑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联系单位: 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郑巍、张彬 联系电话: 024-25158333转8131、8130 通讯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2.2.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服务为非中小企业承接,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5.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3.5.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3.5.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3.5.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7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2.3.三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构成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招标公告第1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2.4.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或电子签章。(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2.5.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加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要求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表17.1的要求自愿递交加密备份投标文件。如投标人选择现场递交,应将加密备份投标文件密封,并进行包封。包装封皮上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7.2投标人自愿递交加密备份文件的,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同时递交《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递交)加密备份文件,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7.3启用备份文件时,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17.1款中的规定提交加密备份文件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8.投标截止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19.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19.4递交加密备份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人须知表17.1款中的规定进行递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加密备份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行为无效。2.6.六开标及评标★20.开标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0.2开标时,由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电子评审系统公布开标结果,公布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0.3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加密备份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22.资格审查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及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25样品及演示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26.投标无效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7.比较与评价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6.1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7.6.1.1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27.6.1.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27.6.1.1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27.6.1.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27.6.1.1和27.6.1.2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27.6.2若投标人须知表27.6.2款中写明支持本国产品的,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8.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保密原则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7.七确定中标31.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2.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中标通知书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5.履约保证金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7.廉洁自律规定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8.人员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9.质疑与接收3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条。40.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一、投标文件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投标文件的封皮12投标文件的目录2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性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3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4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55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6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6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9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810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1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投标函92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3开标一览表104服务需求响应表115商务条款偏离表126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售后服务承诺书》13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1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54列入《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重要提示: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3.1.格式1投标文件的封皮投标文件所投包号:第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3.2.格式2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3.格式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4.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3.5.格式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6.格式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7.格式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8.格式8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3.9.格式9投标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以形式自愿递交电子加密备份文件(£是/£否),以形式出具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中标(成交)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10)我方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其他事项:。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投标人银行账号:日期:3.10.格式10开标一览表包号:报价单位:%包组名称投标总价(折扣率%)备注小写:大写:注:1、投标总价(折扣率%)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参考网址:http://fgw.shenyang.gov.cn/wjgz/clzxxfbpt/jgxx/)当日集市零售价格为基础,报折扣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中未公布的食材,以学校附近3家(鑫大刚等)生鲜超市挂牌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例:投标报价栏中填写“75.00”,即为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当日集市零售价格打七五折实际供应价格=(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当日集市零售价格)×75%。2、供应商填报的折扣率必须小于等于99%,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此报价包含本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4、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填报的数据应与“开标一览表”内容一致。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1.格式11服务需求响应表包号/序号:001/01服务内容: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一、配送产品类别及产品质量标准(一)配送产品类别1.米面粮油大米:应符合GB 2715-2016、 GB/T 1354-2018《大米》一级标准,包装规格为25kg/袋。包装须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应符合约定要求。产品标签应完整、清晰,标注内容齐全。米粒应饱满完整,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虫害、无添加剂,质地干燥。须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面粉:应符合GB/T 1355-2021《小麦粉》特制一等标准,包装规格为25kg/袋。包装须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应符合约定要求。产品标签应完整、清晰,标注内容齐全。面粉应质地松散、无结块,粉粒细腻均匀,具有正常光泽与气味,无异味、无结团。须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杂粮:包括黑米、八宝米、小米、小茬子、大黄米、玉米面、糯米面、红小豆等,包装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明显变形或泄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标签信息完整清晰,标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名、产地、生产商及质量等级;颗粒饱满完整,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虫害,质地干燥。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挂面:包装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污染,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符合规定;产品标签内容齐全、清晰可辨;无霉变、无虫蚀、无潮湿现象。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食用油:为非转基因产品,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规格为5升/桶,包装清洁完好、无破损、无渗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信息完整规范;油体色泽清亮透明,具有本品特有色泽,无异味、无杂质。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肉禽蛋水产肉类:应符合鲜肉分割品类(猪、牛、羊、鸡、鱼及鲜活水产等)鲜(冻)畜肉及禽肉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具体执行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必须采购经政府认定的肉联厂所供应、且已完成排酸处理的放心肉。配送时须随附当批次肉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可溯源。肉品应保持良好的外观与质量等级,表面应具有干燥外膜,剖面呈鲜红色,质地坚实,指压凹陷后可迅速恢复原状,富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出现注水现象,确保无异味、无腐败变质。每次配送分割牛羊肉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牛羊肉分割合格证明》。鲜肉须确保每日配送、保持新鲜、无异味,并明确标注保质期限。禽蛋: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具体执行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禽蛋出厂时间应在3天以内,蛋壳表面应洁净、完整且坚实,表面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振摇时无响声。水产类:鲜肉分割品类(包括猪、牛、羊、鸡、鱼及鲜活水产等)的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依据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鲜或冷冻状态,要求无化冻现象。冷冻水产品解冻后净重不低于85%,解冻时间控制在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应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新鲜鱼类来源需安全可靠,活体状态时眼球明亮、腹部无膨胀、无畸形。对于去内脏鱼类,气味应正常,无血迹或其他污物,肉质弹性佳,无离刺现象。3.蔬菜、调料、干杂、奶制品瓜果蔬菜类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南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莱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桔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英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水生菜类:藕、慈菇、菱白、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菱白不黑心。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精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半成品:豆腐:豆腐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具有豆腐特有的香味,取样品品尝时口感细腻鲜嫩,味道纯正清香。腐竹:为枝条或片叶状,质脆易折,条状折断有空心,无霉斑、杂质、虫蛀。呈淡黄色,有光泽。具有腐竹固有的香味,无其他任何异味,取样品品尝其滋味,具有腐竹固有的鲜香滋味。豆芽:身均匀挺直细长,脆嫩、光泽白、芽脚不软,无任何添加剂、清水豆芽、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干豆腐: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素鸡: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最新标准。调料干杂(酱油、蚝油、调味酱、醋、味精、鸡精鸡粉、调味油、料酒、腐乳、黄花菜、黑木耳、腐竹、粉条粉丝等)调料应使用市面上较大品牌的产品,干杂、调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奶制品:(牛奶、酸奶、奶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灭菌乳》《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应采用符合《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包装净含量应采用240毫升标准,酸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00毫升标准.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相应生产标准。投标供应商除速冻水产品以外的其他速冻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标准。其它食品原料及货品:投标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对相应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应提供厂家生产资质和当批次的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独立包装完整,不得有涨袋、破损、实物外流情况;不得有污染物附着。外包装应当有标识。标识中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等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运输所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和保温车,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以免交叉感染。运输途中应保持产品在规定的运输温度下。投标供应商应向学校提供商品的使用、安全存放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1.大米、面、油、杂粮类(含挂面等)GB 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NY/T 2974-2016 绿色食品 杂粮米2. 鲜肉分割品类(猪、牛、羊、鸡、鱼及鲜活水产等)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3.蛋类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4.水果、蔬菜类NY/T 744-2020 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NY/T 743-2020 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NY/T 745-2020 绿色食品 根菜类蔬菜;NY/T 746-2020 绿色食品 甘蓝类蔬菜;NY/T 747-2020 绿色食品 瓜类蔬菜;NY/T 748-2020绿色食品 豆类蔬菜;NY/T 750-2020绿色食品 热带、亚热带水果5.豆制品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6.饮料矿泉水、奶制品及预包装食品类:GB 71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调料类(包括烘焙、干杂等)GB 1013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3164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二、配送及服务要求(一)本地化服务能力:能做到及时送货,服务到位,原料配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库房和后厨)并负责卸货,无条件配合管理人员执行膳食管理出入库相关制度,供应商要做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1.车辆需为配送专用车辆,带有配送公司统一标识,并按采购人要求规范校内行驶及停放。2.配送人员需为供应商指定配送人员,提供配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投标时不需提供,入场前向采购人提供健康证明)。3.供应商要定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厂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所有配送食材质量保障的相关资料或货物来源证明,保证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如:生产地、食品检测报告、物资储备条件、购货凭证、出库清单、运输车辆等。)索证率达100%。(二)配送要求:因特殊原因,米面油品类采购开始日期为2026年8月20日,其他品类采购开始日期2026年3月1日,合同到期日不变。1.采购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食材配送服务合同,对食材配送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2.供货价格按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当日集市零售价格基础上的中标折扣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中未公布的食材,以学校附近3家(鑫大刚等)生鲜超市挂牌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每月5日前提供原材料报价单,提供的食材报价单应遵循市场行情并保持相对稳定。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当月结算依据,次月5日前提供对账单。3.供应商根据需方提供的食材配送订单,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按时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需方同意方可施行。供应商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需方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供应商按送货批次提供配送食材所对应的检验检疫报告、合格证及进货票据等材料,确保所供食材票据齐全(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半成品干调类三证),票据和三证在有效期内,以供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4.供应商要保证送货及时,补货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支持应急补货(2小时内响应)。不按时送达、影响食堂正常开餐的,按当天全额10%开单扣款。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如因市场原因必须提前三天通知需方,按要求提供替代品,经需方负责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5.配送时间:按需方要求配送时间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食堂正常运营不受影响。如遇不可抗力货物不能按时送达,需与需方负责人员沟通解决。每周配送1-2次,按食堂需求分批次送货,避免积压库存;生鲜食材按实际需求保证每天及时配送,提供所有原材料剩余有效期不低于有效期的2/3(以货物生产日期为计算依据)。在保质期内因餐品质量问题、破损、污染等,第一时间无条件退换。6.运输要求: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7.售后服务:提供全程质量追溯,配合学校定期抽检,退换货响应时间≤24小时。8.违约责任:8.1供方的下列行为视为合同一般违约(以每品每次计为一次),每次应向需方支付该批次总货款的 5%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 500 元,则按 500 元处理)。若给需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供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8.1.1 供货质量存在不符合供货标准的轻微瑕疵;8.1.2 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供应需方指定产品,或供应产品与需方要求不符;8.1.3 供方供应商品的价格超出需方供货价格限价机制所设定的限价。 8.1.4包含但不限于因供方录入失误、书写错误等情形,导致货品价格、数量、货款等信息不真实的。 8.1.5所供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足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8.1.6若供方出现其他影响食品安全、违反双方约定或不符合招标需求的行为,且情节轻微。8.2供方的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一次合同严重违约,每次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若因供方原因给需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供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供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累计达到三次,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则从其规定)。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1 供方所供应之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符合本合同中约定视同供应假冒伪劣商品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材料含有非必要添加剂等);8.2.2 供方因工作失误未能执行价格下调,事后及时予以纠正,并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经需方同意后继续供货的。8.2.3 供方所提供货品的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验收标准的。 8.2.4常用货品(指指定的粮油制品、基本调料以及在最近十五天内供货次数超过两次的货品),若无法按照需方要求在一日内完成供应;其他货品若超过四十八小时仍无法供应(但能够证明厂家已停止该产品生产,或遭遇极端恶劣天气、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除外)。8.2.5供方不服从需方管理,且不遵守需方校园管理规定的。8.2.6供方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供、更新相关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件的。8.2.7合同一般违约行为累计达到五次的。 8.3出现下列情形时,需方有权停止供方的供货,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8.3.1在供方履行合同期间,不具备相应供货资质,或该资质逾期,或因故而丧失的;8.3.2 供方恶意停止供货,严重影响需方开餐的;8.3.3 供方对疑似问题商品拒绝进行封样待检的;8.3.4 供方隐瞒价格波动情况,不执行价格下调的。8.3.5 若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怠于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等),供方同意需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供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无条件全额退还需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承担需方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供应商的考核针对供应商配送项目的整体履约表现,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供应商考核表》,定期或不定期对投标人的食品来源、食品质量、配送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与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依据采购文件的具体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予以制定,并以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准。经考核评分低于90分者,供应商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改进措施。考核评分低于80分视为不合格;如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2.格式12商务条款偏离表包号:001序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1合同履行期限:意向三年,一年一签(依据用户调查满意度进行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如遇到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采购人将对服务期限另行调整。若合同期满后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未能于合同结束日确认新的服务单位时,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结算标准延长过渡期服务,以保证食堂正常运营需要。★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及条件:中标供应商(供方)与采购人(需方)签订食材配送服务合同,供方应按要求及时提供食材食品安全等相关手续,保证所配送食材的品质,食材经第三方(食堂承包商)验收入库后按月由第三方(食堂承包商)向供方支付对应款项,需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方,负责监管款项支付进度,保障供方权益。具体结算依据实际配送量确定。★4结算方式:每批次货物经第三方(食堂承包商)验收合格、核对无误且无质量问题后,供方提供上月结算价格表以及等额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第三方(食堂承包商)在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货款。★5验收标准:依据产品质量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的规定。验收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需方负责进行验收。(1)按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予以核查,食材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在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需完整,无寄生虫或遭受虫害的情况。按照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工作。供方可提供原件,则留存原件;若原件仅有一份且无法提供给采购人,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需进行抽查验收。对于数量在 30 箱(斤)及以上的食材,抽查率为 10%;数量在 30 箱(斤)以下的食材,抽查率为 15%。若发现食材存在损坏等情形,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需方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与供方送货人员共同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的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旦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应全部予以退货处理。若抽查时未发现问题,但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即刻通知供方,并对问题食材进行退货处理。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6成交供应商责任:若采购人的就餐者因食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常规难以检测的物质,出现腹泻、食物中毒及其他不良反应,经食品卫生职能部门检验认定后,将视作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处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采购人赔偿其承担费用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0元,该赔偿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后果严重,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补足。★7食品安全责任:7.1 为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供方须于合同签订前提交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将按约定比例扣除相应金额;若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况,则于合同期满且履约完成后,无息全额退还该保证金。7.2 供方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并承担因食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全部损失。7.3. 需方有权对供方的食材储存场地、生产加工环节等进行实地考察,供方需积极予以配合。★8档案管理:提供每批次食材的检验报告、合格证、进货票据以及对账单等相关材料。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3.格式13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方面内容)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4.格式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属于(批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1,属于(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中一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填表说明:1、标的名称:学校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2、所属行业: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批发业”3、落款处企业名称(盖章):此处的企业名称是指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称。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5、企业类型:(1)供应商需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填报;(2)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后附以下文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新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B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合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金”,“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金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塑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docx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doc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合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金”,“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金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塑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3.15.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1of4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1974866.shtml2012-2-23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2of4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1974866.shtml2012-2-23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3of4(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1974866.shtml2012-2-23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打印关闭窗口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1974866.shtml2012-2-233.16.格式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4.第三章服务需求第一部分服务要求★一、配送产品类别及产品质量标准(一)配送产品类别1.米面粮油大米:应符合GB2715-2016、GB/T1354-2018《大米》一级标准,包装规格为25kg/袋。包装须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应符合约定要求。产品标签应完整、清晰,标注内容齐全。米粒应饱满完整,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虫害、无添加剂,质地干燥。须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面粉:应符合GB/T1355-2021《小麦粉》特制一等标准,包装规格为25kg/袋。包装须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应符合约定要求。产品标签应完整、清晰,标注内容齐全。面粉应质地松散、无结块,粉粒细腻均匀,具有正常光泽与气味,无异味、无结团。须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杂粮:包括黑米、八宝米、小米、小茬子、大黄米、玉米面、糯米面、红小豆等,包装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明显变形或泄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标签信息完整清晰,标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名、产地、生产商及质量等级;颗粒饱满完整,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虫害,质地干燥。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挂面:包装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污染,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符合规定;产品标签内容齐全、清晰可辨;无霉变、无虫蚀、无潮湿现象。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食用油:为非转基因产品,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规定,规格为5升/桶,包装清洁完好、无破损、无渗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信息完整规范;油体色泽清亮透明,具有本品特有色泽,无异味、无杂质。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肉禽蛋水产肉类:应符合鲜肉分割品类(猪、牛、羊、鸡、鱼及鲜活水产等)鲜(冻)畜肉及禽肉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具体执行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必须采购经政府认定的肉联厂所供应、且已完成排酸处理的放心肉。配送时须随附当批次肉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可溯源。肉品应保持良好的外观与质量等级,表面应具有干燥外膜,剖面呈鲜红色,质地坚实,指压凹陷后可迅速恢复原状,富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出现注水现象,确保无异味、无腐败变质。每次配送分割牛羊肉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牛羊肉分割合格证明》。鲜肉须确保每日配送、保持新鲜、无异味,并明确标注保质期限。禽蛋: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具体执行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禽蛋出厂时间应在3天以内,蛋壳表面应洁净、完整且坚实,表面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振摇时无响声。水产类:鲜肉分割品类(包括猪、牛、羊、鸡、鱼及鲜活水产等)的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依据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鲜或冷冻状态,要求无化冻现象。冷冻水产品解冻后净重不低于85%,解冻时间控制在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应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新鲜鱼类来源需安全可靠,活体状态时眼球明亮、腹部无膨胀、无畸形。对于去内脏鱼类,气味应正常,无血迹或其他污物,肉质弹性佳,无离刺现象。3.蔬菜、调料、干杂、奶制品瓜果蔬菜类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南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无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莱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桔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英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水生菜类:藕、慈菇、菱白、马蹄、菱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菱白不黑心。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等。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精苗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半成品:豆腐:豆腐呈均匀的乳白色或淡黄色,稍有光泽,块形完整,软硬适度,富有一定的弹性,质地细嫩,结构均匀,无杂质,具有豆腐特有的香味,取样品品尝时口感细腻鲜嫩,味道纯正清香。腐竹:为枝条或片叶状,质脆易折,条状折断有空心,无霉斑、杂质、虫蛀。呈淡黄色,有光泽。具有腐竹固有的香味,无其他任何异味,取样品品尝其滋味,具有腐竹固有的鲜香滋味。豆芽:身均匀挺直细长,脆嫩、光泽白、芽脚不软,无任何添加剂、清水豆芽、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干豆腐: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素鸡:无添加剂、无防腐剂,原材料绿豆、黄豆均为非转基因,符合国家最新标准。调料干杂(酱油、蚝油、调味酱、醋、味精、鸡精鸡粉、调味油、料酒、腐乳、黄花菜、黑木耳、腐竹、粉条粉丝等)调料应使用市面上较大品牌的产品,干杂、调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奶制品:(牛奶、酸奶、奶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灭菌乳》《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应采用符合《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包装净含量应采用240毫升标准,酸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00毫升标准.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相应生产标准。投标供应商除速冻水产品以外的其他速冻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标准。其它食品原料及货品:投标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对相应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应提供厂家生产资质和当批次的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独立包装完整,不得有涨袋、破损、实物外流情况;不得有污染物附着。外包装应当有标识。标识中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等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运输所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和保温车,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以免交叉感染。运输途中应保持产品在规定的运输温度下。投标供应商应向学校提供商品的使用、安全存放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1.大米、面、油、杂粮类(含挂面等)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NY/T2974-2016绿色食品杂粮米2.鲜肉分割品类(猪、牛、羊、鸡、鱼及鲜活水产等)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3.蛋类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4.水果、蔬菜类NY/T744-2020绿色食**蒜类蔬菜;NY/T743-2020绿色食品绿叶类蔬菜;NY/T745-2020绿色食品根菜类蔬菜;NY/T746-2020绿色食品甘蓝类蔬菜;NY/T747-2020绿色食品瓜类蔬菜;NY/T748-2020绿色食品豆类蔬菜;NY/T750-2020绿色食品热带、亚热带水果5.豆制品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6.饮料矿泉水、奶制品及预包装食品类: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调料类(包括烘焙、干杂等)GB101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二、配送及服务要求(一)本地化服务能力:能做到及时送货,服务到位,原料配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库房和后厨)并负责卸货,无条件配合管理人员执行膳食管理出入库相关制度,供应商要做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1.车辆需为配送专用车辆,带有配送公司统一标识,并按采购人要求规范校内行驶及停放。2.配送人员需为供应商指定配送人员,提供配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投标时不需提供,入场前向采购人提供健康证明)。3.供应商要定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厂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所有配送食材质量保障的相关资料或货物来源证明,保证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如:生产地、食品检测报告、物资储备条件、购货凭证、出库清单、运输车辆等。)索证率达100%。(二)配送要求:因特殊原因,米面油品类采购开始日期为2026年8月20日,其他品类采购开始日期2026年3月1日,合同到期日不变。1.采购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食材配送服务合同,对食材配送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2.供货价格按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当日集市零售价格基础上的中标折扣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中未公布的食材,以学校附近3家(鑫大刚等)生鲜超市挂牌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每月5日前提供原材料报价单,提供的食材报价单应遵循市场行情并保持相对稳定。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当月结算依据,次月5日前提供对账单。3.供应商根据需方提供的食材配送订单,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按时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需方同意方可施行。供应商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需方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供应商按送货批次提供配送食材所对应的检验检疫报告、合格证及进货票据等材料,确保所供食材票据齐全(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半成品干调类三证),票据和三证在有效期内,以供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4.供应商要保证送货及时,补货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支持应急补货(2小时内响应)。不按时送达、影响食堂正常开餐的,按当天全额10%开单扣款。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如因市场原因必须提前三天通知需方,按要求提供替代品,经需方负责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5.配送时间:按需方要求配送时间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食堂正常运营不受影响。如遇不可抗力货物不能按时送达,需与需方负责人员沟通解决。每周配送1-2次,按食堂需求分批次送货,避免积压库存;生鲜食材按实际需求保证每天及时配送,提供所有原材料剩余有效期不低于有效期的2/3(以货物生产日期为计算依据)。在保质期内因餐品质量问题、破损、污染等,第一时间无条件退换。6.运输要求: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7.售后服务:提供全程质量追溯,配合学校定期抽检,退换货响应时间≤24小时。8.违约责任:8.1供方的下列行为视为合同一般违约(以每品每次计为一次),每次应向需方支付该批次总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500元,则按500元处理)。若给需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供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8.1.1供货质量存在不符合供货标准的轻微瑕疵;8.1.2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供应需方指定产品,或供应产品与需方要求不符;8.1.3供方供应商品的价格超出需方供货价格限价机制所设定的限价。8.1.4包含但不限于因供方录入失误、书写错误等情形,导致货品价格、数量、货款等信息不真实的。8.1.5所供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足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8.1.6若供方出现其他影响食品安全、违反双方约定或不符合招标需求的行为,且情节轻微。8.2供方的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一次合同严重违约,每次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若因供方原因给需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供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供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累计达到三次,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则从其规定)。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8.2.1供方所供应之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符合本合同中约定视同供应假冒伪劣商品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材料含有非必要添加剂等);8.2.2供方因工作失误未能执行价格下调,事后及时予以纠正,并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经需方同意后继续供货的。8.2.3供方所提供货品的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验收标准的。8.2.4常用货品(指指定的粮油制品、基本调料以及在最近十五天内供货次数超过两次的货品),若无法按照需方要求在一日内完成供应;其他货品若超过四十八小时仍无法供应(但能够证明厂家已停止该产品生产,或遭遇极端恶劣天气、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除外)。8.2.5供方不服从需方管理,且不遵守需方校园管理规定的。8.2.6供方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供、更新相关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件的。8.2.7合同一般违约行为累计达到五次的。8.3出现下列情形时,需方有权停止供方的供货,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8.3.1在供方履行合同期间,不具备相应供货资质,或该资质逾期,或因故而丧失的;8.3.2供方恶意停止供货,严重影响需方开餐的;8.3.3供方对疑似问题商品拒绝进行封样待检的;8.3.4供方隐瞒价格波动情况,不执行价格下调的。8.3.5若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怠于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等),供方同意需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供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无条件全额退还需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承担需方的全部损失。★三、关于供应商的考核针对供应商配送项目的整体履约表现,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供应商考核表》,定期或不定期对投标人的食品来源、食品质量、配送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与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依据采购文件的具体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予以制定,并以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准。经考核评分低于90分者,供应商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改进措施。考核评分低于80分视为不合格;如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部分商务要求★1.合同履行期限:意向三年,一年一签(依据用户调查满意度进行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如遇到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调整,采购人将对服务期限另行调整。若合同期满后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未能于合同结束日确认新的服务单位时,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结算标准延长过渡期服务,以保证食堂正常运营需要。★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供方)与采购人(需方)签订食材配送服务合同,供方应按要求及时提供食材食品安全等相关手续,保证所配送食材的品质,食材经第三方(食堂承包商)验收入库后按月由第三方(食堂承包商)向供方支付对应款项,需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方,负责监管款项支付进度,保障供方权益。具体结算依据实际配送量确定。★4.结算方式:每批次货物经第三方(食堂承包商)验收合格、核对无误且无质量问题后,供方提供上月结算价格表以及等额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第三方(食堂承包商)在每月20日前结清上月货款。★5.验收标准:依据产品质量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的规定。验收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需方负责进行验收。(1)按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予以核查,食材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在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需完整,无寄生虫或遭受虫害的情况。按照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工作。供方可提供原件,则留存原件;若原件仅有一份且无法提供给采购人,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需进行抽查验收。对于数量在30箱(斤)及以上的食材,抽查率为10%;数量在30箱(斤)以下的食材,抽查率为15%。若发现食材存在损坏等情形,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需方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与供方送货人员共同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的单据。(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旦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应全部予以退货处理。若抽查时未发现问题,但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即刻通知供方,并对问题食材进行退货处理。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6.成交供应商责任:若采购人的就餐者因食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常规难以检测的物质,出现腹泻、食物中毒及其他不良反应,经食品卫生职能部门检验认定后,将视作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处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采购人赔偿其承担费用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0元,该赔偿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后果严重,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辽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