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2026)
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15143260114165035-15304021
二、项目名称: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
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大川公路2613号
92.57
15055657.00元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
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
万祥镇
详见招标文件
一年,时间为2026年4月1日-2027年3月31日。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之遴,郭骏,胡佳凤,林巧飞,周正茂,冯文瑰,侯翼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7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的养护技术方案较全面、详细,对道路、桥梁、排水现状、附属设施、绿化垃圾收集设施等调查及资料分析比较全面、深入,日常养护管理制度完善,根据调查资料,提出养护维修的流程、技术要求,符合路面、桥梁、排水、绿化、附属设施等养护相关标准要求,维修养护措施比较详细、适应性好,日常养护作业方案及养护技术措施比较专业,操作及控制标准规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三三公路1811号
联系方式:021-580465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5弄9号
联系方式:189016513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瞿文浩
电话:18901651368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44.4K
采购文件附件:
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pdf1.8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
品目
采购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12日 16:21
评审专家名单
陈之遴,郭骏,胡佳凤,林巧飞,周正茂,冯文瑰,侯翼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瞿文浩
项目联系电话
18901651368
采购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三三公路18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58046501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5弄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901651368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的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5人,营业收入为101546.87万元,资产总额为75882.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12日华升招字(2026)招1-0042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26年2月—1—目录电子投标特别提醒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书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2—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一、网上投标培训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投标人可登入“《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线服务—供应商—网上投标”,查看网上投标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二、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三、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人使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如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招标文件。四、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五、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投标。投标人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投标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上传电子加密标书最大支持1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投标操作,投标流程和要求参照以上条款。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为此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3—六、投标截止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七、开标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投标人在完成网上投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参加开标。为确保您所参与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开标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投标前或开标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招投标工作带来不便。八、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九、开标记录的确认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通过投标客户端填写并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为此,投标人应正确填写,使投标客户端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所填报价保持一致。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是否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记录表》内容。十、其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1、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因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4—5、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十一、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400-881-7190—5—第一章采购公告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项目概况: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3-12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5143260114165035-15304021项目名称: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15495718元最高限价(元):15495718元采购需求:见采购需求文件包名称: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数量:1预算金额(元):15495718元简要规则描述:为进一步巩固万祥镇市政环境卫生建设成果,加强长效管理,拟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进行道路养护、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及二次分类、企事业单位垃圾收集、垃圾房养护及相关景观灯养护等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一年,时间为2026年4月1日-2027年3月31日。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6—产品。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2)符合《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号)第17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02-14至2026-02-28,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6-03-1209:30: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7—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专栏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2.本项目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采购意向公示,具体链接: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137027&articleId=X+srdYCY2UNv2XfVKhhgkA==&utm=site.site-PC-39936.1045-pc-wsg-mainSearchPage-front.1.6682fb00f73611f08b0a514128c1905c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三公路1811号联系方式:021-5804639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5弄9号联系方式:1890165136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瞿文浩电话:18901651368—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2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需求书”3项目类别货物□服务■4采购预算15495718元最高限价15495718元5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三公路1811号联系人:胡佳凤电话:021-580463946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名称: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5弄9号邮编:201399联系人:瞿文浩电话:189016513687费用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投标总价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在中标后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础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取。□投标总价不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8报名、发售招标文件详见招标公告9投标保证金(如有)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元整。9投标保证金(如有)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一次性汇入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逾期不交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取得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资格。开户银行:账户:账号:★注: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携带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前往财务处换取保证金收据。供应商业务员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完成投标工作后,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政府采购网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登记,如若未及时提交缴纳保证金的信息让招标代理确认,则认定此次投标无效。10现场踏勘■自行踏勘。统一踏勘。集合时间:2026年月日09:30集合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三三公路1811号联系人:胡佳凤联系电话:021-58046394。投标人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投标时一并考虑。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要求。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疑问提问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经过现场踏勘后,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但须在报名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发送(原件可快递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793125700@qq.com)。潜在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审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提问截止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并将加盖公章的疑问函原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若未在规定在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招标文件无疑问。12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13费用约定根据合同约定。14投标投标截止时间:2026-03-1209:3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电子投标文件:www.zfcg.sh.gov.cn;纸质投标文件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5弄9号注:(1)本项目支持远程开标,但因远程开标签到或解密不当,造成的开标不成功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2)参加现场开标建议携带:开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自带电脑和上网卡、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仅供参考,最终以上传的电子版为准)。(3)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15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6开标一览表(1)开标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采购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请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以补救因报价金额“单位”差错造成的错误。(4)电子投标工具中填写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请务必核实无误后再提交。17投标文件有效性投标文件纸质版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8投标文件纸质版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纸质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19资格审查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9资格审查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养护机械配置承诺书;②现场一线主要劳动力配置承诺书;4)投标人属于中小微企业,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所属行业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a)提供了投标人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二、信用状况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1)投标人未通过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2)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3)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字盖章并上传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设施量清单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联合投标协议书(如有);(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形式、时间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有);(7)投标人未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9)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以下要求:①临港大道两侧道路景观灯光按98511元进行报价;②接受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等);(11)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211)政策功能2)3)(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21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2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综合评分法2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24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4—投标人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的货物/服务采购。1.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办事服务”和“常用操作”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本项目公告中所述采购人。2.2“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服务义务。2.4“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与本服务项目相关的货物。2.5“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本项目的采购人。2.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服务的投标人。2.7“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3.合格的投标人3.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2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3.3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3.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投标。3.3.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15—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3.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3.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3.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3.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7联合体中标的项目,在中标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3.3.8其他要求详见前附表。4.投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服务需求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采购需求书(4)合同条款(5)投标文件格式(6)评标办法5.2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活动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5.3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承对招标文件保密的义务。5.4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责任。5.5投标人一旦中标,须保障采购人和最终用户在使用其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6—6.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函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补充文件如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不足15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7.招标文件的修改7.1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主动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并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7.3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7.4当后发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后发的补充文件为准。8.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处理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应依据本须知第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8.3采购代理机构因处理质疑而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本须知第6条、第7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三、投标文件的编写9.编写要求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操作指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相关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9.2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投标文件录入、投标、投标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10.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0.1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10.2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17—12.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以及相关投标内容。13.投标报价13.1投标报价应包含服务达到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投标人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价格不做调整;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服务数量,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13.2其余要求详见前附表。14.投标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5.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6.技术响应文件投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提交证明其拟供的服务或伴随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主要内容。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前附表;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17.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7.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17.5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6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4)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8.投标有效期18.1投标有效期详见前附表要求。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可以—18—书面方式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但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9.投标文件的制作及签署19.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9.2投标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0.电子文件的录入和上传20.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投标文件逐项录入。20.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20.3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CA密码,投标人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20.4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投标人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投标签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投标签收)。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失败。21.投标截止时间21.1所有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解密。21.2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1.3出现本须知第6条、第7条和第8条的情形,因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修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递交。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2.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23.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2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3.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注:投标人可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19—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23.3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3.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五、开标和评标24.开标24.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现场开标的须携带相关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24.2投标人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并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唱标、结果确认签章等开标流程。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是否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24.3投标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采购人将重新招标。24.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4.5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4.6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投标文件。25.资格审查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组成。25.2资格审查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25.3资格审查小组须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在资格审查表上详细记录审查情况;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还应注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理由。—20—25.4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25.5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26.符合性审查26.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26.2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性审查标准和方法。26.3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通过的服务及相关货物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一致,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人的义务。26.4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无义务寻求其他外部证据。如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7.投标文件的澄清27.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2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7.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材料作为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和之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共同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27.4投标文件中如有其他错误(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除外),对于错误的内容,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时将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该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原则签约。28.投标报价的修正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29.商务技术评审29.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29.2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以外,还应考虑的各项因素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21—30.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31.保密31.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31.2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六、定标32.定标准则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32.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2.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2.4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2.5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3.终止招标活动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34.中标通知3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中标结果。34.2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质疑与投诉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22—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3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6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6.签订合同36.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6.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加条件。36.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23—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37.履约保证金(如有)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七、其它38.投标注意事项投标人应自行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投标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4—第三章采购需求书一、说明1总则1.1投标人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1.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4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中标,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5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1.6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项目概况2项目名称: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3项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范围内4招标范围与内容4.1项目招标范围及内容道路综合养护包括但不仅限于万祥路、振万路、祥和路等镇区共7处的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防护工程、雨水排水设施及道路的清扫保洁,经常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等。协同采购人及其它相关部门迅速处置应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其它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实现管养路段各类设施安全良好、规范齐全、通(运)行状况良好。居民垃圾收集其中包括万祥镇企事业单位垃圾收集、生活干垃圾收集、生活湿垃圾收集及二次分类等工作。4.2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时间为2026年4月1日-2027年3月3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承包方式5.1依据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标人以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的方式实施总承包。5.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6合同的签订6.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7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7.1结算原则本项目的结算与支付应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按养护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25—的实际设施量为准,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和结算下浮率(如果有)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变(合同约定除外)。7.2支付方式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支付合同总额的25%,其中5%按工作完成的综合评价情况予以支付。如每季度未能按质保量完成有关工作任务,视情节轻重,扣除1%-5%的季度应付款项。7.3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技术质量要求8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本项目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及养护施工安全文明要求适用国家现行法律、规范、规程、标准以及上海市现行规范标准,具体包括:(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2)《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3)《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4)《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5)《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7)《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SZ-40-2005)(8)《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程》(SZ-21-2002)(9)《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程》(SZ-30-2002)(10)《公路沥青路面预养护技术规程》(SZ-G-D01-2007)(11)《上海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SZ-36-2004)(1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13)《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实施细则》(沪市政建[2004]859号)(14)《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沪建交【2019】163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第28次会议通过)(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7)《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交质监发〔2010〕132号)(18)《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1)国家、交通部、上海市以及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颁布的其它相—26—关规范和技术标准。(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2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7)(2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J528-2006)(2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G/TJ08-92-2013)(26)《城市道路路面预防性养护技术规程》(2013)(27)《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DB31/436.1-2009)(28)《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2部分:道路人行道施工质量验收要求》(DB31/T436.2-2009)(29)《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SZ-G-D0302007)(30)《道路声屏障结构技术规范》(DG/TJ08-2086-2011)(31)《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G/TJ08-2183-2015)(32)《城市道路路名牌》(DB31/T416-2008)(3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45-2014)(34)《桥梁结构检测技术规程》(DG/TJ08-2149-2014)(35)《上海城市桥梁限载标准》(SZ-C-E02-2007)(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3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38)《上海市防汛条例》(2010年修正)(39)《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40)《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41)《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2)《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43)《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0702-2011)(44)《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45)《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46)《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12)(47)《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G/TJ08-54-2014)(48)《花坛、花镜技术规程》(DG/TJ08-66-2016)(49)《花坪建植和养护技术规程》(DG/TJ08-67-2015)(50)《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2014)(51)《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G/TJ08-35-2014)(52)《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53)《绿化市容专用轮式电动作业机具安全技术规范》(DB31/T923-2015)(5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55)《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56)《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57)《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令83号)—27—(5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DJJ/T126-2008)(59)《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60)《上海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6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6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6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6)《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彩色人行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各投标人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招标文件中列明,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9招标内容与质量要求9.1设施量清单9.1.1日常养护设施量清单序号分部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备注一市政小计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分等级)万M20.112546沥青混凝土路面万M2次干道(15年以下)万M23.3063人行道彩色预制块万M20.66侧石万M0.3492平石万M0.3492附属设施路名牌100套0.24人行道隔离护栏100M13.06道路巡视检查100M129.80红白警示杆百根0.79二水务小计雨水管雨水管小型(100M41.722雨水管小型(Φ600-Φ1000)100M10.69连管100M2.97窨井100座1.33进水口结构性检测100座100M1.8055.382功能性检测100M55.382三环卫小计二级道路人工清扫路面元/工日·班次·千平方米40.792班制道路三级道路人工清扫路面元/工日·班次·千平方米245.00村内进户路按照1班制测算三级道路人工冲洗元/工日·班次·千平方米6.60100米垃圾箱保洁元/年·只72.009.1.2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量清单序号养护内容单位工作量1各村生活垃圾收集及二次分类元/年·户10500.002企事业单位垃圾收集桶43000.003垃圾箱房基础维护座23.009.1.3其他序号养护内容单位工作量备注1临港大道两侧道路景观灯光项1.00日间、夜间巡视及维修2祥凯路中间隔离带景观灯座25.00双向太阳能3公交车站垃圾桶养护处6.006处偏远点位,专人收集清理4农贸市场车行道护栏养护100M1.12说明:投标人不得对上述各表内工作量进行缩减。9.2日常养护工作基本要求9.2.1道路综合养护总则中标人对合同条款中市政、排水、绿化和环卫设施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周期性和及时性的养护管理,根据设施的实际状况制定养护计划,及时修复被损设施。协同采购人及其它相关部门迅速处置应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其它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市政、排水、绿化和环卫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实现管养路段各类设施安全良好、规范齐全、运行状况良好。9.2.2日常养护要求(1)市政道路日常养护要求①经常性巡查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以目测为主,每日一次对标段内的所有养护设施进行全覆盖巡视检查,并及时记录,定期存档,提出处理意见。—29—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并立即上报,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②路面小修养护及掘路修复符合质量要求,每月完成指令性小修及重点养护项目,完成率100%。③车行道要求“一平、四无、一新”,即道路平整;无下水道堵塞和晴天积水、无人行道板和侧平石缺损;无违章占路和搭建;无路名牌歪斜、缺损和污垢;车行隔离栏和人行护栏整洁一新。④各类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完好,完成指令性小修。隔离护栏的设置位置、高度、固定式垂直度、相邻隔栅错缝高差符合规范;路名牌字体、指向高度、垂直度、位置等符合规范。⑤建立合同路段内所有桥梁的基本状况卡片,一桥一卡;合同路段内所有桥梁的桥面设施、上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应进行每月一次的经常性检查,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桥梁结构应保持原设计荷载等级的承载要求及设计通行能力,各部件技术状况应维持在A、B类桥梁的状态,经常性检查中若发现有部件缺损达到C、D、E类桥梁技术状况、或其他不明原因的严重病害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上报采购人。⑥桥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纵横坡顺适、排水顺畅,无开裂、破损、跳车以及漏水现象;及时清除伸缩装置内沉积物,确保其无阻塞、开裂现象;泄水孔应保持结构完好,及时疏通,无破损和堵塞。保持支座各部分完整清洁,位置正确,无错位、变形、破损、脱空现象。及时清除墩台表面杂物,保持其表面整洁;墩台及基础无滑动、倾斜、下沉,基础下无冲刷现象,台背填土无沉降或挤压隆起。混凝土构件结构完好无破损,无混凝土剥落、钢筋锈胀现象。桥孔应无建筑垃圾,无违章搭建和堆物,无擅自占用。栏杆和防撞墙应结构完好,边缘顺直,无积尘;桥上相关标志系统齐全完好;桥名牌保持整洁,无残缺和裂纹,桥名规范、醒目。设施项目保洁内容保洁周期桥梁伸缩缝钩除缝内杂物每月1次桥梁支座清理支座周围垃圾每月1次桥面泄水孔清理孔口垃圾每月2次桥面排水疏通排水管每月2次人行天桥人工清扫和擦拭每天1次⑦桥梁巡视频次要求养护类别说明频率Ⅰ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一天一次Ⅱ城市快速路上桥梁一天一次Ⅲ城市主干路上桥梁一天一次Ⅳ城市次干路上桥梁三天一次Ⅴ城市支路上及街坊路上桥梁三天至七天一次⑧附属设施养护频次要求:道路护栏、桥梁护栏、隔离墩和反光立杆宜2月清洗一次,表面采用油漆处理的设施宜每年油漆一次;路名牌和桥名牌每月清洗一次。如遇重大节庆和活动期间增加保养频率,并保持设施清洁。(2)排水日常养护要求①管道检查项目可分为功能状况和结构状况两类,功能状况方面的主要检查项目应包括管道积泥(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及其它异物),检查井积泥,雨水口积泥,排放口积泥,泥垢和油脂,树根,水位和水流;结构状况方面的主要检查项目应包括裂缝,变形,腐蚀,错口,脱节,破损与孔洞,渗漏。②排水管道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口、脱节、破损、孔洞、异管穿入、渗漏、冒溢等情况。压力管养护应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式进行水力冲洗,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定期清除透气井内的浮渣。保持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的完好有效(5)定期开盖检查压力井盖板,发现盖板锈蚀、密封垫老化、井体裂缝、管内积泥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和保养。每年汛期前,应对雨水小型管、雨水中型管、接户管、连管、检查井、雨水口、排放口进行检查,对雨水大型管、雨水特大型管进行抽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③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积泥深度设施类别允许积泥深度管道小型管管径的1/4大型管管径的1/5检查井落底井管底以下50mm半落底不超过管底平底井小型管管径的1/4大型管管径的1/5雨水口有沉泥槽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管底以上50mm备注:管道分类标准:管道:小型管DN600mm及以下大型管DN600mm以上检查井:落底井管底以下沉泥槽深度大于30cm半落底管底以下沉泥槽深度小于30cm平底井井底与管底齐平④下水道养护频率要求:下水管道养护频次设施类型属性疏通率雨水小型管2次/年雨水中型管Φ600-Φ10001.5次/年雨水大型管Φ1000-Φ15001次/年雨水特大型管>Φ15001次/年接户管、连管不分管径2次/年检查井不分规格3次/年雨水口不分型号6次/年排放口1次/年备注:各类管道和窨井养护频率根据实际作业情况调整(3)保洁日常养护要求①道路机械作业符合作业要求,频次按环卫作业质量标准执行。路面应干净,无大面积积水。冬天4度以下不宜冲洗,夏天气温30℃以上,每天洒水不少于二次。②道路每天按规定清扫养护,人行道路面、下水口、树穴、隔离障栏、窨井面板、废物箱等应整洁,路面应见本色。③养护作业时,要充分利用机械设备,车行道上操作时要求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有反光标志的马夹。④保持道路废物箱设施完好,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散存留垃圾,废物箱不满溢。⑤日常养护内业资料齐全,定期上报养护作业计划,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统计,并且资料与实际养护情况相符。⑥雾霾天气应视雾霾严重程度每日至少增加一次道路机械冲洗。⑦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进行处理。包括道路红线外到建筑物之间的保洁、道路路面上市容保障任务和市容整治任务(如:清除渣土、油滞、道路红线内黑色广告等不可预见的因素)。⑧保洁频次要求类别设施项目保洁内容保洁周期路面系机动车道机械清扫、冲洗一类区域清扫每天3次,冲洗每周≥2次;二类区域清扫每天2次,冲洗每周≥1次;三类区域清扫每天1次,冲洗每周≥1次;非机动车道人工清扫、冲洗一类区域清扫每天2次,冲洗每周≥1次二类、三类区域清扫每—32—类别设施项目保洁内容保洁周期天1次,冲洗每周≥1次人行道人工清扫、冲洗一类区域清扫每天2次,冲洗每周≥1次二类、三类区域清扫每天1次,冲洗每周≥1次附属设施人行道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机非分隔带护栏人工擦拭每月1次废物箱人工清理每天2.5次泄水孔人工疏通每月1次桥栏杆、防冲护栏、声屏障人工清洗每月1次各类标志高架车人工擦拭每月1次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人工擦拭每月1次绿地绿化保洁人工捡拾每天早晚各1次9.2.3居民垃圾收集作业要求(1)总则供应商须对合同条款中居民垃圾及二次分类、企事业单位垃圾收集等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周期性和及时性的管理,及时修复被损设施。协同采购人及其它相关部门迅速处置应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其它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万祥镇居民小区卫生状况良好,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状况良好。垃圾处理、运输要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日常垃圾清运要求①清运现场:由投标人安排设备、车辆、人员进行处置。②车辆营运管理要求配备不少于59辆电动收运车辆。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应清晰,保持清运车辆外观完好、整洁,定期道行清洗。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放、乱抛垃圾,垃圾清运车辆不得乱停、—33—乱放。车辆必须办理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车辆在垃圾运输过程中采取密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速,不得造成任何外滥、遗漏、抛洒,杜绝污染环境。做好垃圾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的检测、保养、维修、更新工作,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积极配合交警等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及时安排其它车辆清运垃圾,不能影响正常垃圾清运。③垃圾清运管理要求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须有专人管理,负责站内的日常事务。垃圾收集及时,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堆积。确保垃圾收集工作不间断、不出现收集空挡,并不得出现收集空白点。收集垃圾时,应保持垃圾桶周边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撒漏垃圾。服从采购人组织的清洁活动及突击性的卫生清洁任务,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垃圾清运的工作。垃圾清运工作行为应该符合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如有违反,中标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和解决。④人员服装要求投标人应配备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足够的服务人员。上岗工人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佩戴统一的工作牌。9.3保障交通正常运行的要求和措施9.3.1保障交通正常运行的要求:(1)安全原则:根据实际占用道路的类型、道路状况、施工区段划分等状况,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道路施工区交通路线的优化疏解与安全维护设施的合理设置,保证过往行人、车辆及施工人员的安全。(2)便民原则:道路施工时确保出行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行驶路线,避免绕行线路,尤其是对行人、骑自行车等弱势群体重点保护,贯穿其需求理念。(3)分离原则:占用道路施工时,做好施工作业区与交通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等的分离,维持施工区的良好秩序,保证施工人员与行人、骑自行车者或驾驶人员的安全。(4)连续性、一致性原则:施工区路线的选择尽量与施工之前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与一致性,施工前道路的一些特征标志在不违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保留,避免加重驾驶人经过时获取信息量的负荷。(6)施工交通组织本着公交优先、交通畅通优先的原则。(7)满足社会交通流量,保证高峰期的需求,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顺利通过施工区域。(8)有利于施工组织管理,且使施工对人民群众、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9)应与现场平面布置图协调一致。—34—9.3.2保障交通正常运行的措施(1)占用慢行道和便道要获得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按照获准的交通疏导方案修建临时施工便道、便桥。(2)按照施工组织设置围挡,严格控制临时占路范围和时间。(3)按照有关规范设置临时交通导行标志,设置路障、隔离设施。(4)组织现场人员协调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5)交通导行措施统一设置各种交通标志、隔离设施、夜间警示信号。依据现场变化,及时引导交通车辆,为行人提供方便。施工时积极与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发布交通公告。在施工地段,设置统一的施工警示标志、标牌(夜间必须设置太阳能自发光警示标志),并由专职导行负责人疏导交通,确保交通畅通。在施工地段,施工现场采用围挡封闭。并设置明显的交通导行标志,安排专人指挥,按拟定的导行出入口通行。对于施工与通行道路重叠的地段,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错开交通流量的高峰期,确保交通不受影响。10人员及设备要求10.1人员要求10.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以养护专业要求为准,且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为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10.1.2管理人员配备要求(1)投标人应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最低资历要求为:序号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级别数量备注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中级及以上工程师12管理人员市政类工程师1排水类工程师13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员1安全员1资料员1施工员110.1.3技术作业工人配备要求—35—(1)主要技术工人(骨干)配置表序号岗位类别岗位名称数量1市政技术工人22水务技术工人2(2)根据各标段设施量,投标人需配备一定数量的一线养护作业工人,从事市政排水、道路保洁等作业;其中:一线养护作业工人中的主要技术工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岗位数量要求备注市政排水综合养护工14道路保洁工112人工清扫在机械清扫和机械冲洗的基础上,每一班次4000平方米/人,人工冲洗保洁每一班次3500平方米/人。工人日均作业时间不得大于1.5班次驾驶员8熟练驾驶,有工作责任心装卸工16有工作责任心10.2设备要求10.2.1本项目所有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本养护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均需符合相关的养护(运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10.2.1本项目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等,供货单位送达施工现场后,由中标人负责办理验收交割手续,并负责日常保管工作。10.2.1.3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同时提供涉及本项目垃圾清运、养护、运行和维修施工的主要设备与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种及价格情况。10.2.1.4为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中标人应采用机械化形式对设施的各类病害进行养护维修。作为承接日常养护工程的必要条件,除配备日常养护常规小型机械设备以外,中标人还必须按下表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养护机械设备。投标人须提供养护机械配置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养护机械配置承诺书》)。机械配置基本要求如下表:序号机械名称单位数量配置要求备注1路面清扫车辆2自有或租赁车辆行驶速度应低于15公里/小时2洒水冲洗车辆1自有或租赁车辆行驶速度应低于20公里/小时3路况巡视车辆1有GPS装置自有或租赁车辆行驶速度应低于30公里/小时4电动收运车辆59自有或租赁5铣刨机台1自有或租赁6摊铺机台1自有或租赁7压路机台18灌缝机台19吊车辆1自有或租赁10发电机台1自有或租赁11排水泵台412后装式垃圾压缩车辆213管道冲洗车辆114登高作业车辆115树枝粉碎机台1自有或租赁16冲洗车台1自有或租赁17洒水车台1自有或租赁18应急设备与物资企业自报注:(1)上述设备中车辆的尾气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标准。严禁使用黄标车车辆。(2)上表中的机械,投标人应作出承诺,若有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后一个月内则须提供以上自有或租赁机械提供相关证明(如购买发票、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11.1.1中标人必须取得《安全诚信手册》,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37—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证书。中标人应对养护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交底活动,重点强调其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11.1.2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按规定标准安排专业健康体检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1.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中标人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11.1.4凡占用机动车道进行的养护工程作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并配置专用标志车(防撞车)和各项安全器材;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必须统一着装,乘坐专用车辆,不得乘坐在无专用设施的货车车斗内。11.1.5进入养护作业现场的作业机械和车辆,应按规定配置警示标志、灯具。11.1.6严格执行JGJ4688-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级漏电保护系统;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电箱符合要求,临时用电工程所用电器装置、元器件、电线电缆等电工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通过“3C”认证,并经市建设工程安全协会登记备案的进行配置。11.1.7如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承包商应快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紧急处置,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紧急处置的结果须及时上报业主。11.1.8创建文明工地,做到养护工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工完料清场地清,将养护工程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每旬至少进行一次文明工地检查。凡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的环节,必须采用降尘措施控制扬尘。11.1.9开展多方面的共建联建活动;开展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已创建的合同标段须保持既有创建成果。11.2应急处置要求11.2.1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因素,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11.2.2中标人应具有社会责任意识,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积极响应采购人的安排并应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工程措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11.2.3建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总体指挥,并落实各部门职责和相关措施。11.2.4组建一支具有综合救援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紧急情况发生,能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1.2.5定期检查应急救援物资与机具,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机具设备完好可—38—用。11.2.6与气象部门建立热线联络制度,及时掌握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特别在灾害性天气易发季节,需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针对其可能带来城市道路通行障碍做好相关防御措施。11.2.7与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交警及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维持道路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业主。11.2.8按照“上海市灾害性气候应急处置手册”、“浦东新区突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启动相应预警等级的应急响应。11.2.9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方式多类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响应速度、救援水平和协同能力,并根据演练过程总结和结果评估,完善应急预案。11.2.10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情况上报采购人,上报的应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上报形式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采购人应急值班联系电话。11.2.11积极做好全市性或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市容环卫等保障任务。12养护作业用房配备要求中标企业应确保道班房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完好,并承担使用期间的所有运行费用和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13综合评价管理与售后服务要求13.1综合评价管理要求或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综合评价管理办法(1)评价形式:由采购人平时巡检考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的综合评价。(2)评价标准:依据综合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分为好(90分及以上)、较好(85-89分)、及格(80-84分)、较差(7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3)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全额支付综合评价资金。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除综合评价资金的10%。连续三次“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不再续签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所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对群众举报、投诉及镇网格中心工单,属于养护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逾期未整改,除扣除相应综合评价分数外,每张工单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故意拖延不做的,每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39—综合评价内容及标准:居民垃圾收集综合评价细则评价内容评分标准标准分评价分备注作业管理301垃圾日产日清发现一次扣5分102作业场地整洁未做到一次扣5分103作业规范,避免作业扰民发生一次扣5分10运输管理221车辆装载适量,无超载、超速现象,装载、御料听从现场指挥发现一次扣4分82垃圾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拖挂、散落现象发现一次扣8分83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清例保工作发现一次扣6分6内业资料181垃圾运输有记录缺一项扣6分62各类资料、台帐齐全,内容正确,管理有序。缺一项扣5分53工作计划、小结、总结、回复资料等按时上报未做到一项扣7分7社会监督301无媒体曙光有一次扣6分62无上级机关批评有一次扣4分83无有责投诉。有一次扣2分84来信、来访、来电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未做到一次扣1分8考核总分100—40—道路等综合养护综合评价细则序号项目评分标准考核分一日常养护701路面养护路面有坑塘、严重沉陷等影响行车安全病害,有一处不合格扣2分15桥头无跳车,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水泥砼路面有坑洞、破碎等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有一处不合同扣0.5分沥青路面裂缝、松散等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有一处未灌或灌缝质量差扣0.5分路缘石、侧平石、人行道无破损,无沉陷,路肩、边坡平整无杂物,盲道设置规范,标线恢复及时、规范,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2桥梁养护桥梁主要承重构件无影响桥梁安全的病害,有一处不合格扣2分15桥面系整洁,伸缩缝内无垃圾,排水通畅,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桥面无坑槽、裂缝、露骨等,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桥梁次要构件无锈蚀、露筋、破损等,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护坡、挡墙等砌体完好,桥台无冲刷,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桥下无垃圾、杂物及违章搭建等,有条件设置桥下通道须设置,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无特殊原因,病害发现一年内未维修的,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3排水养护窨井盖座、进水口盖座完好,有1处功能性损坏扣0.5分,有一处缺失扣1分15进水口、出水口保持畅通,由于养护不善导致积水,有一处不符合规范扣0.5分窨井、进水口、管道无淤积现象,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4绿化养护按时修剪整形,不遮挡公路设施,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15死树残桩及时清理;空秃、缺株在季节内及时补种,有一次不合格扣0.5分浇水、施肥及时、规范,病虫害发现后防治及时,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按照规定的方式、数量进行作业,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行道树纠偏扶正、按时刷白、护树桩绑扎规范,树穴框或盖板完好,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5附属设施防撞护栏有缺失、损坏,扣1分;分隔护栏有缺失、损坏,扣0.5分10面板无污染、损坏,无缺字、掉字、设置无错误等现象,立杆牢固、顺直,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里程碑、百尺桩、警示桩完好,清洁、醒目,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反光镜、导流牌、减速装置等安保设施完好,有一处不合格口0.5分二综合管理30—41—1内业资料内业资料齐全,有一项缺失扣1分10内业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全面,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资料清晰、有序,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审计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符合规范,有一项缺失扣0.5分工作量统计准确,虚报工作量,每次扣2分2内部管理管理机构工作有效有序,措施完善,制度上墙,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落实到位,养护器具满足各项工作需要,项目部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5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国定节假日实行值班报告制度,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规范执行各项养管制度,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3安全、文明作业现场按照规范设置护栏、标志,有一次不合格扣1分5由于设施损坏,引发交通事故,本项不得分作业人员应着标志服、且养护操作规范,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无工伤事故,有一次小的工伤事故扣1分,出现伤亡事故此项不得分4日常巡查按照规定的方式、数量进行巡查,有一次不合格扣0.5分55防台防汛制订防汛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防汛物资,灾后组织抢险,有一处不合格扣0.5分5三综合分(一)-(三)之和1001诚信缺失转包或主体项目擅自分包的,一票否决,视情做出退标处理。本栏无标准分,若发生,倒扣分2人员设备配备未按照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管理方要求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每次扣20分;连续三个月未整改的,视情做出退标处理。3危桥管理因检查、养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危桥的,扣20分,造成垮塌等严重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视情做出退标处理。4养护失责因养护不善,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养护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追究管养责任,视情扣10-20分。5媒体曝光被媒体公开有责曝光一次,扣10-20分6上级行政机构监督被公开批评,有责一次扣10分,重复批评扣20分7政风行风政风行风测评中有责扣分,扣10-20分8重大伤亡事故全责一次扣20分;半责一次扣10分;次责一次扣5分9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因抗灾不力或应急处置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合计10014内业资料编制管理要求14.1中标人应努力提高技术管理水平,配合业主做好设施基础资料数据的采集和各类—42—设施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14.2中标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通过调查建立设施量清单及养护工作台帐,格式由业主统一规定;14.3配备专职的内业资料员,收集、整理、编制以及上报各类养护维修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反映中标人的全部养护维修作业实施及管理状况,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准时。15经费管理办法15.1本项目合同经费的管理参照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综合评价管理综合评价办法执行。16现场组织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四、投标报价须知17投标报价依据17.1投标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技术规范、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招标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设施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17.2招标文件明确的养护范围、养护内容、养护期限、养护质量要求、养护标准及综合评价要求等。17.3各投标人可以参考以上资料进行投标,也可结合自身企业实力、行业标准、市场行情等内容综合考虑后进行报价。17.4设施量清单17.4.1本次招标设施量清单中所列设施量是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计划养护设施量,只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17.4.2设施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7.4.3采购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是截至上一年年底的数据,与目前的实际数据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投标人不得修改设施量清单,如发现设施量和现场工作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或补充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设施量清单中所列的内容为准。除在承包期内发生大面积设施量新增外,采购人将不会因为招标文件提供的设施量清单与目前实际数据存在小的出入而调整投标人所报的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18投标报价内容18.1投标报价包括项目招标范围内确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养护、运行管理、维修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投标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设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拼装、折旧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设施量清单的单价与投标总价之中。18.2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投标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投标人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投标人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8.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政策调整因素、主材、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43—其它任何风险因素,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单价和结算下浮率(即投标报价下浮率)不作调整,如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18.4投标人只需在《开标一览表》中报出对应服务期限的投标价格即可。(服务期限为小于等于一年的项目,)19投标报价控制性条款19.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中各包件或各分项报价(如有要求)均不得超过对应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9.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9.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9.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19.4.1投标报价中缩减设施量清单中工作量的;19.4.2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五、政府采购政策20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投标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中小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0.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3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20.4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21促进残疾人就业(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适用)21.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44—第四章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万祥镇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2026)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发包单位:[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中标价: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_1]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_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通知,属于公开招标投标的等道路综合养护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乙方承包本项目,经过甲乙双充分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1项目合同内容1.1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1.2项目内容:道路综合养护包括但不仅限于万祥路、振万路、祥和路等镇区共7处的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防护工程、雨水排水设施及道路的清扫保洁,经常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等。协同采购人及其它相关部门迅速处置应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其它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实现管养路段各类设施安全良好、规范齐全、通(运)行状况良好。居民垃圾收集其中包括万祥镇企事业单位垃圾收集、生活干垃圾收集、生活湿垃圾收集及二次分类等工作。1.3项目地点:万祥镇1.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等。1.5养护服务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1.6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养护技术标准及上海市有关标准。1.7根据设施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1.8本项目设施量清单实际养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采购人将与中标人于每年度末根据当年审批的养护决算签订养护经费合同。新增设施量的养护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日常养护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养护设施量最终按实决算。1.9本项目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要求的,按新要求实施。—45—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2、3);2.1.2本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3本合同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4中标通知书;2.1.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设施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等);2.1.6招标文件;2.1.7项目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8养护质量规范及综合评价(考核);2.1.9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本养护项目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4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标段设施量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协助乙方办理养护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等。4.4负责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及小修保养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月对乙方做出养护工作计划的布置和对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进行。4.5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甲方负责合同期间的路政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调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46—4.7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8甲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5乙方责任5.1根据甲方批准的养护工作计划,乙方承担招标设施的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等养护作业。5.2做好日、周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季、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路况及养护工作台帐(册),做好各类养护信息平台的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路况和绿化、下水道等道路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发现养护范围内公用设施和管线井盖等缺损,在原位置设置明显地安全防护措施,及时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并把结果及时报告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4.1巡视中如发现市政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新区环保市容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5.4.2巡视中发现道路绿地内有违章搭建及无证掘路、桥涵下有违章搭建、乱倒垃圾、偷倒渣土和人为破坏城市道路等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应派人做好现场维护工作。5.4.3发现公用设施损坏或缺损,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与相应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5.4.4发现管养段内发现窨井盖失落,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修复。5.5小修保养及超出常规小修范围的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审批。5.6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7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8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养护维修工作。5.9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6综合养护项目款支付办法6.1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支付合同总额的25%,其中5%按工作完成的综合评价情况予以支付。如每季度未能按质保量完成有关工作任务,视情节轻重,扣除1%-5%的季度—47—应付款项。本项目的结算与支付应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按养护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的实际设施量为准,中标人的中标单价和结算下浮率(如果有)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变(合同约定除外)。7综合养护项目质量7.1为确保综合养护项目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市道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养护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养护经费的核拨、企业退出机制等直接挂钩。8人员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8.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在中标后3个月内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8.2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项目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8.3有中央分隔设施的快车道清扫等养护操作,必须进行机械化操作,其他维修操作应以机械操作为主。8.4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9文明安全养护施工9.1养护项目作业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9.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9.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5严格按照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9.6经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的所有案件,投标人必须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有问题即查,有情况即处理,时间要求均要符合《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中的时限规定。9.7投标人必须按照管理方(甲方)的要求实施对清扫车等重点养护设备的GPS定位装置的安装工作,并服从管理方(甲方)相应的管理办法。—48—10争议10.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10.2.1由双方委托的第三者认为,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复存在;10.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0.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0.2.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10.2.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1违约11.1乙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达不到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1.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1.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12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待项目养护服务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2.2.1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具体项目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预先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具体项目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采购人一旦发现协议采购中标人有任何分包行为时,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其本项目协议采购的中标人资格,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该中标人承担。12.2.2乙方在招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2.2.3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的费用。12.2.4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49—12.2.5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市道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中有关退出机制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临时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人。12.2.6乙方承包养护的道路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的费用。12.2.7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6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项目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8鉴于上海市路政局已经正式启动综合养护资质备案,乙方必须按照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企业定级备案登记,如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定级备案登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12.2.9乙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养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线职工的行业最低工资不低于每年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甲方每年两次会同劳动稽查部门对乙方工资福利等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具体可参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绿化养护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6)292号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2016年上海市环卫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6)185号文)执行。13合同份数13.1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4其它14.1本合同如遇和政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14.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15补充条款[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综合养护及居民垃圾收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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