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腐垃圾治理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6)



一、项目编号:1408282026BCS00004
二、项目名称: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陶朱公街金融创新示范区A108-10
报价:897634.99(元)
91.79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
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
开挖清运、垃圾处理、堆放点覆土环保处理等
90 日历天
郭灵刚
晋 214202120226633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娜,王晓冰(第1包采购人代表),吕军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工程中标价格的0.39%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500.776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 址:夏县新建北路8号
联系方式:0359-85320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鑫信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中段智汇大厦北 110 米新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院内3巷1号
联系方式:0359-2313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359-2313888

附件信息:

夏县四董村陈腐垃圾处理竞争性商文件.pdf529.8K

中小企业声明函472.0K

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8282026BCS00004采购人: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山西鑫信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九章采购需求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3月2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408282026BCS000042.项目名称: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980959.93元,最高限价902483.13元5.采购需求:开挖清运、垃圾处理、堆放点覆土环保处理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7.质量要求:合格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注册的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公用工程),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ccgp-shanxi.gov.cn/)3.方式: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ccgp-shanxi.gov.cn/)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6年3月2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开启1.时间:2026年3月2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线上开启。开启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文件解密,解密截止时间未进行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夏县新建北路8号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359-8532041邮编:0444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鑫信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中段智汇大厦北110米新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院内3巷1号邮编:044000联系方式:0359-2313888电子邮件:sxxxsgc2018@163.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先生电话:1763558195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3采购人名称: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夏县新建北路8号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359-8532041电子邮件:/2.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西鑫信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中段智汇大厦北110米新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院内3巷1号邮编:044000联系方式:0359-2313888电子邮件:sxxxsgc2018@163.com2.8项目名称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9采购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10采购内容开挖清运、垃圾处理、堆放点覆土环保处理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11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12质量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3.4供应商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3.4供应商资质要求(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1响应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上传;逾期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予以拒收。本项目全流程电子标,不提交纸质文件。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8.4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交纳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帐户电汇或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鼓励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玖仟元整。交纳磋商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账户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运城分行基本户账号:19210078801100000314基本户开户支行号:310181000014基本户账户名称:山西鑫信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采购代理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4(6)(7)未成交保证金退还、成交保证金退还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未成交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代理机构办理退还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规定8.4(6)(7)未成交保证金退还、成交保证金退还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若因中标人采购合同未签订导致保证金无法如期退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的日期与采购代理公司收到合同日期不一致的,采购代理公司以收到的合同日期为准办理中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由此造成中标保证金退还延迟的责任,代理公司不予承担。中标单位和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当天及时将合同扫描件发至代理公司邮箱并电话告知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会依法按时退还中标保证金,除此之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保证金退还延迟的,代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0.1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1.4响应文件的编制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进行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11.5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并在开标时使用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无法解密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13.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提交响应文件地点: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逾期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予以拒收。15.1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6.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8.6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8.7供应商报价风险如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9评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中标。20.1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2.1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有权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23.2废标废标公告将以网上公告为准,不单独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发布专门通知。24.1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同一媒介。25采购代理服务费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工程中标价格的0.39%计算。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交至采购代理公司;中标人在结果公示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到采购代理公司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和领取中标通知书,支付代理费和领取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前提工作和必要条件,由于中标人未缴纳代理费和领取中标通知书所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未交代理费造成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等)。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采购代理费为不可协商费,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26.1签订合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需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主动配合完成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事项。采购人、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26.1签订合同得超过30日。(磋商文件或采购人有其他要求的,执行其相关要求,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履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及时签署采购合同的,代理公司将向未履约方发出《履约双方合同签订日期告知函》,未履约方仍未执行的,代理公司有权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权利。代理公司不承担因履约双方未签合同或迟签合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30.1违约处罚情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中标人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4)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31需补充的其他内容31.1最后报价文件的递交及开启递交时间:磋商结束后递交地点: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线上递交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投标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文件。31.2最高控制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控制价本项目最高控制价=902483.13元凡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的,投标将被否决。31.3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31.3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第十二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6、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8、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9、创新产品和服务参加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供应商提供标的物中有符合创新要求的,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10、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1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1)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积极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2)本项目如涉及建材产品应符合“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需求标准公布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指标要求,未列入《基本要求》的应参考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相关标准要求以上5、6、7条政策不重复享受。31.4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创新等政策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31.5通知与补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补遗等文件为竞争性磋31.5通知与补遗商文件的一部分,各供应商要及时根据通知、补遗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供应商自行负责响应文件内容。通知、补遗等文件回执须在开标时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31.6电子招标投标□否☑是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以电子评标结果为准,电子版响应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日前将签章、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31.7评审依据评审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范围内,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31.8近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近”是指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31.9报价说明除另有规定,报价中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相关责任、义务和相关风险。31.10勘察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勘察31.11开标说明开标时,供应商应自行使用电脑及数字证书,打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登录采购平台,进入开标大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30分钟内完成解密),开标时,若因无法完成解密而造成的相关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应确认各自响应文件完整无误。31.12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31.12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因上述情形造成的相应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1.13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31.14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加★项为不允许偏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31.15本项目磋商形式磋商小组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云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上进行线上提问,投标供应商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磋商回复并通过CA证书盖章提交。31.16本项目最终报价本项目在磋商结束后,合格供应商需要对本项目进行最终报价,报价平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报价方式:线上报价,并通过CA证书盖章、提交(未按照要求递交的,报价可能无效)31.17项目经理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要求:1.一级、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一建电子证书下载打印之后需要在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写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电子证书无效;二级建造师执行各省相关规范。2.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31.17项目经理说明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31.18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不要求;31.19温馨提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办公时间为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办公);其余时间不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项目相关业务。31.20采购人保留如下权力1.调整招标的规模;2.进行不可预见的时间调整;3.保留要求供应商按项目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1.2本次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山西鑫信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定义2.1“工程”指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2.2“服务”指由供应商承担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2.3“采购人”和“招标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2.6“供应商、投标人”指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2.7“响应”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规定进行磋商的行为。2.8“项目名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采购预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采购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1“合同履行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2“质量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招标。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招标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投标。3.3依法注册的供应商其注册资金应足以保证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赔付能力。3.4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3.6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4.报价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内容5.1磋商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九章采购需求。5.2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遗漏、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规范、格式和事项要求等内容。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电子邮件或相关平台,下同)送达采购机构。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电子邮件或相关平台,下同)补充公告的形式。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6.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6.5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如有)。三、响应文件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招标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7.4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由此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8.1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全程电子标,不提交纸质文件;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八章格式要求制作。8.4磋商保证金(1)交纳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账户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6)未成交保证金退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保证金退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6报价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价格,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项目全部相关服务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9.2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招标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9.4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若有)9.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0.1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采购人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响应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8.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11.3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11.4响应文件的编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签字或盖章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晰,表述清楚。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2.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2.1响应文件的密封:本项目全程电子标,不提交纸质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照要求进行加密提交。12.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本项目全程电子标,不提交纸质文件。13.响应文件的提交13.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传。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13.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补遗文件、澄清文件、通知等的确认函原件(若有)。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4.1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4.2供应商撤回投标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有)。1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14.4开标后,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不予退回。五、开标15.开标及其有关事项1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全流程电子标,供应商可以远程开标)。15.2供应商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有)15.3开标时由签到供应商各推荐一名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唱标。(如有)15.4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报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醒注意,否则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5.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做唱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如有)。15.6开标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六、评标程序和要求16.组建磋商小组16.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磋商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17.符合性审核17.1开标后,磋商小组将审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磋商保证金等。17.2审核时,磋商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A、本文件“供应商须知”第8条“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带★部分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C、投标有效期不足的;D、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期限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E、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F、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如有);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I、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7.3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1)如果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函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和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17.4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7.5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磋商小组专家共同签字。17.6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投标。17.7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18.磋商1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8.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8.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文18.6款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除外)18.4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8.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8.6根据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7供应商报价风险: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中标。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文18.6款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0.确定中标供应商20.1本次磋商比照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0.2若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3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将根据技术磋商承诺、商务磋商承诺以及最终报价情况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前3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20.4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磋商小组集体推荐意见,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1.磋商过程保密21.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22.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磋商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2.1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磋商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6条款情况除外)。23.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七、签订合同24.中标通知24.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24.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5.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签订合同26.1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完成政采云平台备案。26.2中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6.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6.4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26.5违反26.1条、26.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八、保密和披露27.保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28.披露28.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28.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九、询问和质疑29.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29.1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29.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29.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29.4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9.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9.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供应商(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29.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2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应该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整,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29.9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可以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整,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29.10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两次或多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可以拒收。29.1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9.1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十、违约处罚30.违约处罚30.1违约处罚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一、需补充的其他内容31.需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一、评标原则1、磋商小组在评标时,依据最终投标报价和各项技术、服务因素对供应商及投标标的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2、评审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供应商投标报价的最低价。3、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二、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1、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第十二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6、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8、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上5、6、7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创新等政策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三、无效投标的情形(一)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二)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四、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须知前附表18.6款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除外)。评标方法以评标办法附表为准评标办法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5款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提供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且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效且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效且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效且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有效且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8)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投标承诺书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以评审小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中国”查询内容: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体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内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2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9项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11项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12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0.1项规定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8.4项规定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30分施工组织设计:60分供应商资信评审:10分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供应商投标报价的最低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60分)施工方案(42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施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拟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雨季施工方案,夜间施工方案,降排水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案,施工平面图合理性,施工成本控制方案,资源配备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审,每提供1点且内容全面得3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2分。共42分,不提供不得分;保障措施(10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保障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环保措施,消防措施,降噪及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每提供1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1分。共10分,不提供不得分;计划安排(8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计划安排(包含但不限于拟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情况,工期安排,项目班子配备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每提供1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点内容缺失或提供材料有缺陷的得1分。共8分,不提供不得分;2.4(2)供应商资信评审(10分)供应商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6分)供应商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截图,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得3分,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分;项目经理提供无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截图,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得3分,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分。未查询的本项不得分查询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since/index)供应商业绩(4分)供应商提供一项近三年同类型业绩得2分,两项得4分,最高得4分;同类型业绩指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不限规模2.5(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标价低者得分高,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100。2.5(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说明:1、开标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供应商依据政采云平台要求提供的内容自行上传资格审查资料,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未上传或未按照政采云平台要求上传的,资格审查认定为不符合),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资格性审查提供的资料须清晰可辨。3、资格检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本磋商文件要求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4、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资料需清晰、真实、有效。三、采购人按下列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本次磋商比照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将根据技术磋商承诺、商务磋商承诺以及最终报价情况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排名前3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四、成交价的确定以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成交价。第四章合同条款(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J、供应商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单位名称)的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夏县瑶峰镇四董村陈腐垃圾治理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28168.04万元,资产总额为12040.47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20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不涉及、可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名称(盖章):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20日注:若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附此页,若附此页需按照格式要求填写供应商名称及盖章。(3)监狱企业的证明(如果有);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我公司不属于监狱企业。供应商名称(盖章):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陈腐垃圾治理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