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游泳池改造 游泳中标结果公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6)


浙江省本级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_、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
二、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响应折扣:84(%)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望春工业园区布政东路128号宁波鹰达锂离子电池ㄏ区2号车间第三层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
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
游泳池改造成篮球排球场、备用空间装修、外墙面重做、绿化迁移及新种、照明工程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和图纸。
25日历天
曹荣
浙2332022202301094

五、评审专家(单_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麟斌(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李淑媛,张弘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下浮50%,按照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成交总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3500元,按3500元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186.91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988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张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422090
质疑联系人:陈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22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852号公交会展中心站二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吕莉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969813461
质疑联系人:叶原波
质疑联系方式:0574-28911770
3.该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质疑环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反映。

附件信息:

定稿-49C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pdf574.0K

中小企业声明函461.4K

定稿-49C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采购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zfcg.czt.zj.gov.cn)上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3月2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2、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996883元;5、最高限价:996883元;6、采购需求:标项1: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游泳池改造成篮球排球场、备用空间装修、外墙面重做、绿化迁移及新种、照明工程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和图纸。7、合同履约期限:25日历天。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列入“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在禁止参加采购期限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zfcg.czt.zj.gov.cn);3、获取方式:(1)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采购文件纸质版。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先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账号注册;(2)潜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不收取工本费;仅需浏览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采购文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浏览);(3)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采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注:请供应商按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对本项目提起质疑;如未在“政采云”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造成的投标无效等任何不利后果及责任自负。4、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1、截止时间:2026年3月23日14:00(北京时间)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6年3月23日14:00(北京时间)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关于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zfcg.czt.zj.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操作指南链接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m2eqWwBFdiHxlNd_otq/lwV6GXABiyELHE-oVMj3?keyword=CA)(3)供应商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4)供应商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5、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6、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988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张老师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422090质疑联系人:陈老师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222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852号公交会展中心站二楼传真:0574-28911770项目联系人(询问):吕莉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969813461质疑联系人:叶原波质疑联系方式:0574-289117703.该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质疑环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反映。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0571-87058424、87055741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2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3采购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4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5磋商内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施工方案、工期、施工进度安排。6报价1、本项目投标报价需包含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详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及图纸。凡影响响应报价的所有相关费用应列入本次报价中。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工序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等的要求。如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一律不予承担。本次报价形式:响应报价采用下浮率报价形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最高限价-工程暂估价(含暂定综合单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总和)×(1+下浮率)+工程暂估价(含暂定综合单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总和。2、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3、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标准:1)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下浮50%,按照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成交总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3500元,按3500元收取。2)成交人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即向本采购代理机构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服务费。7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1%。(2)履约保证金形式: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履约保证金收件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4)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5)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担保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根据实际履约情况退还。8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额的1.5%。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由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9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供应商需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序号内容(2)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3)采购人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采购人需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支付流程时间不计入采购人付款期限。1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1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12响应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3响应文件提交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4磋商时间及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5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16授予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金额签订合同。17合同终止1、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2、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8其他事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19签约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与成交供应商20解释: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单位。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评审、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义1、“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单位提交响应文件的单位或个人。3、“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的服务。4、“货物”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的产品。5、“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的工程。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7、“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8、“★”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三)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四)磋商委托供应商代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五)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六)联合体报价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分包。(八)特别说明★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九)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外,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十)关于知识产权1、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十一)质疑和投诉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须在应知其利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面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4、接收书面质疑函的方式:质疑人可通过送达、邮寄、传真的形式提交书面质疑函,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以被质疑人签收邮件之日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之日,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以被质疑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原件之日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之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有关联系方式。5、投诉(1)预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5)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反映。投诉时限、事项、材料等相关要求与100万以上采购项目一致。二、磋商文件(一)磋商文件的构成。本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项目需求5、评审标准6、响应文件格式7、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二)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三)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规定信息发布网站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规定信息发布网站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一)响应文件的形式本项目采用线上磋商,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电子化方式采购,磋商响应文件形式为电子响应文件。(二)响应文件制作说明1、磋商响应方应按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磋商响应方在使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2、“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磋商响应方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3、请使用win7及以上64位操作系统,请勿使用mac电脑。(三)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至少包含以下部分:资格审查部分: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必须提供满足下列清单之一);3.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3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有);报价部分:1、磋商响应函(格式附后);2、首次报价一览表(格式附后);3、投标报价明细表(本项目不适用)。商务技术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商务条款响应表;3、技术条款响应表;4、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5、评分标准或采购文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6、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四)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2、报价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五)报价要求1、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2、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六)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自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起60天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七)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供应商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电子响应文件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四、磋商程序(一)磋商准备1、磋商的准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如在开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答复。超过规定时间的询标函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可以作出不利于被询标人的决定。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二)磋商程序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磋商响应方登录政采云平台,通过“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磋商开始时间起30分钟内。2、在系统上开启初次磋商报价;3、代理公司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4、磋商小组与磋商响应方进行在线谈判;5、在系统上开启新一轮谈判报价或最终报价;6、最终报价6.1经磋商小组对资格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评审符合要求的磋商响应方在系统内(30分钟内)进行最终报价;6.2磋商响应方在系统规定的30分钟内未最终报价或超过30分钟后最终报价的,系统上确定的仍是上一轮的报价;6.3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或放弃报价的,以初次报价作为其最终报价。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8、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编写评审报告。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系统上公布评审结果。9、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上公布成交结果。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五、评审(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的法规组建磋商小组。(二)评审的方式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审,评审的依据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三)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实质审查与比较(1)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有疑问,将对供应商进行询问,供应商要向磋商小组澄清有关问题,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供应商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磋商小组有权对该响应文件做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判。(3)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由指定专人进行计算复核。(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磋商小组根据本项目的评分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5)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评审成员对各部分得分汇总,计算出本项目最终得分,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按评审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同时起草评审报告。3、响应无效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对于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在资格审查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符合磋商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2)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自然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无需提供)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2)供应商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不符的;3)响应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4)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6)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响应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辩认或者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3)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响应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2)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条款发生实质性偏离的;3)响应文件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4)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4)投标报价中出现重大缺项、漏项;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在磋商活动的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的。(5)其他无效投标文件情形1)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获取磋商文件或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且经询标澄清供应商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2)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或实体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5)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属性显示作者为同一人的;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不合理报价(异常低价):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65%;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有不合理报价(异常低价),磋商小组应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30分钟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响应文件首次报价属于第(3)项情形的,供应商必须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四)澄清问题的形式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五)错误修正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六)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1、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2、评审办法。本项目评审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五章:评审标准》。(七)评审专家回避情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磋商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八)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供应商所提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九)评审责任磋商小组成员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十)评标过程的监控1、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开标后到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所有涉及磋商小组名单以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评价、比较等情况,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六、定标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人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4、若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不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若排名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也存在以上问题,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若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则本项目重新招标。七、合同授予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响应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取消成交资格。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八、履约验收采购人负责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验收。九、特别说明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3、小微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6、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本项目不适用)7、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1、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2、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响应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不参与节能产品加分评议,同时具有节能环保两个认证证书,可以分别计分。本项目贯彻《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现国家已经公布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开通了查询节能环保产品的通道。本项目将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具体见“第五章”说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材料(设备),本工程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使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材料(设备)。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无。13、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出后5天内邮寄完整版纸质响应文件(含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2份到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乙方(承包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发包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12330000470002828U乙方(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互相配合协作,现就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1.2工程地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1.3承包范围: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清单)1.4承包面积:1.5承包方式:1.6资金来源:第二条合同工期2.1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2.2工期:2.3本工程开工日期若有调整,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并根据发包人要求更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验收等工作。第三条合同价款、形式与支付3.1合同价格□是否为暂定合同价;合同价款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3.2价格形式3.2.1本工程为A(A、固定单价合同;B、固定总价合同;C、其他形式/)。3.2.2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本合同项下关于固定单价合同特用的条款将不再适用,且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3.3支付方式3.4付款账号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号码:第四条工程质量4.1质量要求4.1.1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4.1.2特殊质量与保修标准:/4.1.3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第五条联络5.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手机号:。5.2发包人和承包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与联络人: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承包方指定的接收地点与联络人:承包方驻项目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与联络人: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6.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确定成交通知书;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6.2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6.3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七条承诺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承包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3发包人和承包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第八条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第九条签订时间、地点、生效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在宁波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条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方各执3份。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本合同项下的词语定义与解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的相关描述。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处理)。1.3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及宁波市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处理)。1.4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2)确定成交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补充协议;(5)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6)采购文件及附件;(7)响应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9)施工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2)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等;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1.6图纸交底和承包方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1.1需要由发包人提供和交底的文件,包括:/1.6.1.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与数量:/1.6.2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方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当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7承包方文件1.7.1需要由承包方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其他与工程有关发包人认为需要向其提供的材料。1.7.2承包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与数量:/1.7.3现场图纸准备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方文件。1.8交通运输1.8.1承包方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1.8.2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1.8.3关于发包人向承包方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通道。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修建与养护由承包方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方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1.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B(A、发包人/B、承包方)承担。1.9知识产权1.9.1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9.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均已在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并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甲、乙双方约定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第二条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方、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2.2资金来源支付担保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B(A、应当;/B、不需)向承包方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2.3施工现场的提供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合同签订时已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完视同承包人已对现有场地有充分了解,承包人就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提供的场地现状,其他需满足施工要求的现场条件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第三条承包方3.1承包方的一般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中标工期同时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本合同项下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本合同项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若发生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9)工程完工后,具备初步验收条件1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2套,竣工图纸2套,初步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2套,以及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或影印资料1份。工程综合验收后,承包方根据初步验收情况,须向发包人递交初步竣工结算资料的补充材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二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0)施工用水、电按中标合同价格的1‰计取,费用承包方承担,粉刷项目和10万以下的小额工程除外;电讯设施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人移交的水电线路及设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负责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时所需的地点,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磋商文件、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制造商的产品,产品需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国家规定的认证证书、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本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均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该检测仅为初步质量检验,并不免除承包方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当承包方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进行更换返工,更换返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并要求承包方无偿负责更换,甚至停工、返工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无论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工程质量目标要求的材料施工后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负。3.2项目经理3.2.1承包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2.2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方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中作为附件载明。3.2.3承包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如下:在承包方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方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3.2.4承包方未提交项目经理及其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工程施工类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承包方应当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及其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3.2.5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B(A、15;/B、2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B(A、5;/B、8)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3.2.6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C(A、500;/B、1000;/C、2000)元/次,违约金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限额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3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合同金额中追偿。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3.2.7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A(A、20000;/B、50000)元/次,违约金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限额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3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合同金额中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3.2.8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方在收到《整改通知书》3日内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30%,款项在合同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3承包方人员3.3.1承包方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3.3.2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方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管理人员。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30%。3.3.3承包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5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4承包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限额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3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合同金额中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3.3.5承包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违约金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限额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3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合同金额中追偿。3.4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四条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1.1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4.1.2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4.1.3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发包人提供。4.2商定或确定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A(A、7;/B、14;/C、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4.3隐蔽工程检查4.3.1承包方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方应在共同检查前A(A、24;/B、48;/C、7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4.3.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B(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B(A、24;/B、48;/C、72)小时。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5.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1.3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轨道交通)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安质监【2013】16号)”文件要求执行。5.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第六条工期进度6.2施工组织设计6.2.1自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方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分别提交1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选择包含以下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约定的其他内容:/,。6.2.2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合理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包方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方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6.3施工进度计划6.3.1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6.3.2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方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合理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6.4开工6.4.1开工准备承包方应按第6.2条[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方且需要在开工7日前办理完成所有开工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6.4.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向承包方下达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人书面发函敦促,不得直接提出价格调整和要求违约诉求。6.5工期延误(1)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5天以内的按1000元人民币/天扣除工期延误费,5天以上的,则以上天数按2000元人民币/天计算,10天以上的,则以上天数按10000元人民币/天计算,(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竣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复的竣工验收申请日期为准。(2)承包方未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内容,延误项目或因施工单位自身能力等主观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连续三次未达到施工要求或延误工期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为了保证学校开学后的正常运营,本工程所有楼幢影响学生住宿的建筑装饰以及土建施工最迟必须于开学前完成,并保证开学后宿舍正常使用。如开学后施工的改造内容如需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施工方自行承担费用。(4)如施工方未能按上述时间点完工建筑装饰以及土建施工,并且影响学生宿舍正常使用的,则此部分施工内容完工工期延期的实际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发包人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后,不免除施工期间保障学生住宿安全的责任和对承包方追责惩罚的权利。(5)承包方在工程完工日起15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验收,对验收过程中需要整改的项目三天内完成整改;若整改不能按期完成,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项目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6.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方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第七条合同计量与取费7.3价格调整7.3.1单价合同包括的风险范围:1、合同履行期间物价上涨(另有约定除外);2、定额、标准及规范调整: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3、因临时停电、停水引起的费用增加。7.3.1.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如因此而造成停工、罢工的,除按工期有关条款外,所有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追偿。7.3.1.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甲乙双方按照第4.2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7.3.3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的增减幅度未超过C(A、5;/B、10;/C、20),根据第8.3.1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7.4预付款7.4.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7.4.2预付款担保(1)当承包方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预付款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期限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预付款扣回之日止。(2)承包方的信用等级以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确定。(3)承包方与预付款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方承担。7.5计量7.5.1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7.5.2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通用条款。7.5.3工程量计算依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清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浙江省相关补充规定及宁波市造价管理处的相关文件;其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各专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二)》(浙建站计[2013]63号、浙建站计[2014]31号)及省市建设和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文件和图、《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省市建设和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文件和图集等、浙建建发(2019)92号、宁波市造价处转发《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的通知》(甬建价[2018]83号)、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甬建价[2018]60号)。7.5.4取费依据(若发生则按以下依据计取)7.5.4.1人工信息价(含机上人工):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12月刊市区信息价。7.5.4.2材料价格选用先后顺序(含机械燃料动力费):《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12月刊市区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正刊)2025年第12期、无信息价的材料或设备采用市场价。以上信息价、市场价均按除税价计取。7.5.4.3取费:(1)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按相应工程中值取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中值计取,智慧工地、常态化防疫费用及安全文明提升费用不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只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2)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各专业工程按相应工程中值取定。(3)规费:按相应工程标准费率的30%计取(如有新的政策性文件,从其规定)。(4)税金:浙建建发(2019)92号规定9%计入。。7.6关于措施项目费的约定本工程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第八条变更8.1变更的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2)发包人和监理签证;(3)暂定价项目或暂列金额。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新增减工程量,经参建各方工程联系单盖章签复意见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不论增减多少,承包方均应服从;对变更(或增加)项目中的无价材料(或项目)发包人有权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确定价格及供货单位。8.2变更估价8.2.1关于变更单价的约定:(1)已标价的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的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3)当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可选B(A/B)方式调整:A.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应予以调整。B.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4)已标价的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方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方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5)已标价的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方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发包人确认后调整。(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预算书项目的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8.3暂估价8.3.1暂定材料价的结算办法:工程暂定材料价格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定牌定价签证单上签字盖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由发包人定牌定价相关材料及项目的施工,否则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规定处罚。8.3.2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按实结算,不发生或招标人不要求承包方完成则不计取。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应先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招标人提供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再按发包人签证的综合单价或本合同条款8.2.1款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调整,进行结算。8.3.3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实施时由承包方负责提供该部分内容图纸。8.4暂列金额8.4.1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8.4.2暂列金额结算办法:暂列金额按实结算,不发生则不计取;暂列金额在结算时,应先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额,再按发包人签证的综合单价或本合同条款8.2.1款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调整,进行结算。8.5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8.5.1监理人审查承包方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5.2发包人审批承包方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9.1验收9.1.1关于分部分项目工程验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1.3发包人无理由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承包方需书面发函敦促,不得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9.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9.2.1承包方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B(A、7;/B、14;/C、21)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9.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5倍标准向承包方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9.2.3承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5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9.3工程试车9.3.1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3.2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4竣工退场9.4.1承包方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B(A、7;/B、14;/C、21)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9.5竣工结算9.5.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A、14;/B、21;/C、28)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9.5.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方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9.5.3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9.6结算审核9.6.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C(A、14;/B、28;/C、56)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方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9.6.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B(A、28;/B、56;/C、112)天应当提出异议或者出具结算报告的,若未出具则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默许。9.6.3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C(A、7;/B、14;/C、2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方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9.6.4承包方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承包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9.7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9.7.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C(A、7;/B、14;/C、21)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9.7.2承包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9.7.3预付合同尾款(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C(A、2;/B、4;/C、6;/D、其他)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方申请,发包人B(A、同意;/B、不同意)向承包方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9.7.4合同尾款预付担保(1)发包人同意向承包方预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的,承包方A(A、需要;B不需要)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合同尾款预付担保金额与预付的合同尾款金额对等。(2)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期限自发包人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之日起起至发包人和承包方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结清止。(3)承包方与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方承担。(4)发包人应在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后C(A、7;/B、14;/C、21)天内,向承包方预付合同尾款。(5)经审计确认承包方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承包方须按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6)承包方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9.8最终结清9.8.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方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9.8.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C(A、7;/B、14;/C、21)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方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C(A、7;/B、14;/C、21)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第十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0.1缺陷责任期10.1.1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C(A、6;/B、12;/C、24)个月。5.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方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C(A、6;/B、12;/C、24)个月。10.2质量保证担保10.2.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B(A、质量保证金保函;/B、质量保证金)。10.2.2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方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10.2.3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方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10.2.4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0.1款约定的责任期保持一致。10.2.5质量保证金额度暂定为合同金额1.5%;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10.2.6承包方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0.2.7质量保修金的退还: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并管理移交乙方开具收据后,30日内无息退还。10.3保修的一般规定10.3.1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0.3.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10.3.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10.3.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10.3.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本项目质保期为2年。10.3.6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4修复通知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响应时间(到现场)不得大于4小时,一般质量维修需在3天内维修完毕,严重质量问题需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拿出维修方案(须经发包人认可),按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承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发生的修理费用从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承包方延误维修时间造成的直接损失。10.4.1本项目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宁波市相关保修规定。10.4.2本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书》所约定的期间,保修期始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在保修期内承包方应无偿对项目进行修理。10.4.3在保修期内,接到发包人指令后,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险抢修,完成相关维修工作内容,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自行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扣罚该分部工程保修费。10.4.4若因维修人员不到位,保修金不予退还,影响恶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索赔,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第十一条违约11.1发包人违约11.1.1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情形:参照通用条款。11.1.2发包人发生上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承包方应当先行向发包人书面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方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方方可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11.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承包方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同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方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方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11.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在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2承包方违约11.2.1承包方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11.2.2本工程禁止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若有违反,发包人有权一次性没收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1000-100000元罚款。发包人有权对承包方不服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管理的行为,酌情处以1000-10000元/次的罚款,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11.2.3承包方违约的责任承包方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56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追偿。11.2.4根本违约承包方未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内容,延误项目或因施工单位自身能力等主观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连续三次未达到施工要求或延误工期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疫情等。12.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十三条保险13.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办妥职工意外伤害险及发包人另有要求的其余险种,费用均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另外计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由承包人负担一切责任,同发包人无涉。13.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承包方B(A、应当;/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B(A、同意;/B、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4.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争议评审小组组成:发包人和承包方共同选择3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3)其他事项的约定:/。14.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宁波市海曙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补充约定15.1本合同内涉及监理人的相关内容,可按发包人理解,由发包人行使监理人权力。15.2承包方施工时所使用材料都必须保证安全环保,并在项目竣工后对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发包人验收时的必要资料。承包方在投标时应将检测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检测报告数据未达标的,承包方应自行承担整改的责任及费用,直至达到标准,未达标期间承包方应按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及材料进场前须提供样品供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场。15.3响应文件的充分性承包方已经认真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方合同工作内容达到彻底和充分的理解,并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承包方的响应文件中。报价必须与施工组织设计相一致,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未在报价中体现的均视同承包方优惠。施工期间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更改,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及工期一概不予调整,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及延误工期均由承包方承担。15.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15.5承包方需完全协助配合发包人。15.6针对本维修项目,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承包方需及时做好工程施工日期安排、材料报验、施工方案等报送,在发包人规定的竣工日内必须无条件完成整个项目的竣工及验收,并及时做好验收整改。15.7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为全体作业员工购买社保及人身意外保险,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生产责任事故。如因承包方管理不当原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15.8承包方必须按期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方对工人工资的发放。如若发生因承包方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发包人处闹事,造成阻挠施工进度、扰乱发包人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校园环境,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方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且由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此导致的工期拖延,发包人不顺延工期。同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代为支付民工工资。15.9主材的相关要求:乙方提供的施工材料必须全部符合绿色环保、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不得使用任何三无产品。施工前需将进行采购的材料品牌及要求提交给业主方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已确定的装修材料。15.10结算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包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取,其中核增额、超过5%以上的核减额产生的追加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审核机构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时,承包方须根据发包人及审核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方不配合导致审核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5.11中标人未能履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采购人有权追偿。15.12工程质量要求的其他约定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承包方应详细编制施工方案,详细叙述关键部位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响应文件中对质量目标进行承诺。工程经各方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由承包方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工程经过承包方的全面整改后,经各方验收仍然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承包方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若承包方不按发包人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维修责任。15.1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标磋商过程中未发现的错误,可能导致承包方潜在获利,而承包方在接到发包人对本合同的相应修正要求后,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拒绝按要求予以修正的;(2)承包方实施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在谈判中实施虚假承诺、隐瞒或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有串通谈判;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等不正当行为;(3)承包方正处于或将面临重大诉讼、仲裁,且发包人认为该等情形对承包方是否能全面履行谈判承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4)承包方与本工程相关的应有资格、资质、认证或其他行政许可已被终止或中止或暂扣的;(5)当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包人按前述约定而解除本合同的,承包方均予以接受并同意放弃和/或豁免采购人因此而可能对承包方造成的现实和/或有损害的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承包方因前述情形而导致本工程停工、窝工、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发包人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5.1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每天清扫一次,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工作,工程完工后2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承包方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和生活垃圾。(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方式邮箱/电话:xygl@zjbti.net.cn指定联系方式邮箱/电话:地址:宁波市机场路1988号地址: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宁波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宁波__________附件1: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地址: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违反有关规定的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房用品等。(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合同约定以外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违反有关规定的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房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视工程项目级别可以决定或建议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承包相关工程的处罚。(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日常监管由甲、乙双方的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在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评比。3、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2%~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防碍治安的行为。5、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四章项目需求前附表序号项目需求内容1采购内容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游泳池改造成篮球排球场、备用空间装修、外墙面重做、绿化迁移及新种、照明工程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和图纸2单位及数量1项3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详见本章内容5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6技术规格(服务)要求详见本章内容7物理特性要求/8质量、安全要求/9服务标准、期限、效率详见本章内容10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合同要求进行验收。11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勘察,费用自理。12样品要求无。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具体要求一、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工程内容: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游泳池改造成篮球排球场、备用空间装修、外墙面重做、绿化迁移及新种、照明工程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和图纸。2、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3、现场条件和现场踏勘(1)现场具备施工条件。(2)供应商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了解,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应充分考虑影响本报价的因素、预计实施过程中各种不利因素,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考虑并包含在响应报价中。成交后,供应商不得再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若有此类要求,采购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踏勘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二)施工及管理要求1、依据设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浙江省、宁波市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2、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采购人要求进行,完成后满足采购人要求;3、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专职履行现场管理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但征得采购人同意的除外。4、供应商应使用训练有素的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按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5、供应商需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设备、原材料堆放,安全警示等)。6、供应商需提供项目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方案等)。7、施工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设备质量保证措施等)、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安全生产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等),并经采购人批准。8、提供售后服务响应情况(确保按时到达的承诺、故障响应,处理及时响应)。9、工程验收:成交供应商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经采购人复查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下完成了实体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可申请工程验收。采购人按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成交供应商对所施工的工程要保证及时通过国家认可的机构组织的质量验收,保证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时交验,否则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10、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依据现行施工规范、现行检测标准,达到优质工程标准。12、施工工程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必须符合招标人的工程进度要求,保证措施能具有实际保证效力。13、材料供应需跟上施工工程进度,满足整体项目的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三)项目管理机构要求序号岗位数量资格要求备注1项目经理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开标前连续三个月(不含开标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安全员1★具备专职安全员C证3施工员1具备相应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4质量员1具备相应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另附)、图纸(另附)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与采购人提供不一致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响应处理。注: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商务条款序号内容1工期:25日历天;安全要求:合格;质量要求:按国家制定的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2付款方法和条件:(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供应商需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2)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3)采购人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采购人需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支付流程时间不计入采购人付款期限。3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1%。(2)履约保证金形式: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履约保证金收件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4)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5)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担保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根据实际履约情况退还。4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额的1.5%。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由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5质保期:自整体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6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第五章评审标准本办法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总则本次磋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磋商活动及当事人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二、评审组织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三、磋商程序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四、磋商程序四、评审程序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五、评审五、评审标准评分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1施工方案(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包含施工工艺和工序等)进行综合评议,最高得10分。(1)施工方案详实、措施得力,描述清晰,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工序安排得当可执行的得8.0-10.0分;(2)施工方案较为详实、措施较为得力,描述基本清晰,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工序安排合理可行的得5.0-7.9分;(3)施工方案简单笼统存在一定缺陷,工序安排欠妥的得2.0-4.9分;(4)施工方案简单笼统存在较大缺陷,工序安排欠妥甚至会影响项目履约的得0.1-1.9分;(5)未提供不得分。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议,最高得10分。(1)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详实,对项目质量管控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符合项目需求的得8.0-10.0分;(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较为详实,对项目质量管控具有一定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的得5.0-7.9分;(3)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内容较少,对项目质量管控针对性存在欠缺,措施不序号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2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0分)够合理的得2.0-4.9分;(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存在较大缺陷,对项目质量管控措施未切合实际要求,可执行性明显不足的得0.1-1.9分;(5)未提供不得分。3施工进度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10分)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等;对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综合评议,最高得10分。(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验收,进度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切合实际要求的得8.0-10.0分;(2)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较为合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验收,进度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较为完善,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切合实际要求的得5.0-7.9分;(3)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存在一定缺陷,但基本能够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验收,进度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缺陷,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基本切合实际要求的得2.0-4.9分;(4)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明显不妥,进度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较大漏洞,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未切合实际要求,甚至会影响项目履约的得0.1-1.9分;(5)未提供不得分。4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建议(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关键点、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进行综合评议,最高得10分。(1)项目关键点、重难点分析到位且具有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得8.0-10.0分;(2)项目关键点、重难点分析到位,具有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得5.0-7.9分;(3)项目关键点、重难点分析基本到位,解决方案能够对应分析结果但存在欠缺的得2.0-4.9分;(4)项目关键点、重难点分析不足,解决方案与关键点、重难点分析不能够充分对应的得0.1-1.9分;(5)未提供不得分。5突发事件应急措施(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议,最高得8分。(1)应急措施方案完善,具体有效,对发生突发事件所提供的措施得力,可行性符合项目需求的得6.0-8.0分;(2)应急措施方案内容较为充分,对发生突发事件所提供的措施得当,合理可行的得4.0-5.9分;(3)应急措施方案内容简单,对发生突发事件所提供的措施较为得当,基本可行的得2.0-3.9分;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名称)的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31人,营业收入为52647.306938万元,资产总额为54024.38820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23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但仍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行业划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企业行业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一般研发、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工业,销售、贸易型企业填写批发业,具体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中小微行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行业中型企业(且)小型企业(且)微型企业(或)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万元)资产总额Z(万元)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万元)资产总额Z(万元)从业人员X(人)营业收入Y(万元)资产总额Z(万元)1、农林牧渔业500≤Y<2000050≤Y<500Y<502、工业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3、建筑业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4、批发业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5、零售业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6、交通运输业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V<2007、仓储业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8、邮政业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9、住宿业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10、餐饮业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V<10011、信息传输业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13、房地产开发经营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2<200014、物业管理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2<8000X<10Z<10016、其他未列明行业100≤X<30010≤X<100X<10说明1、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2、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3、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采购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项目需求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zfcg.czt.zj.gov.cn)上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3月2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2、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996883元;5、最高限价:996883元;6、采购需求:标项1: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游泳池改造成篮球排球场、备用空间装修、外墙面重做、绿化迁移及新种、照明工程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和图纸。7、合同履约期限:25日历天。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列入“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在禁止参加采购期限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zfcg.czt.zj.gov.cn);3、获取方式:(1)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采购文件纸质版。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先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账号注册;(2)潜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不收取工本费;仅需浏览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采购文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浏览);(3)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采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注:请供应商按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对本项目提起质疑;如未在“政采云”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造成的投标无效等任何不利后果及责任自负。4、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1、截止时间:2026年3月23日14:00(北京时间)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6年3月23日14:00(北京时间)2、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关于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zfcg.czt.zj.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9576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操作指南链接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m2eqWwBFdiHxlNd_otq/lwV6GXABiyELHE-oVMj3?keyword=CA)(3)供应商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4)供应商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5、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不集中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6、落实的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988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张老师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422090质疑联系人:陈老师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222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852号公交会展中心站二楼传真:0574-28911770项目联系人(询问):吕莉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969813461质疑联系人:叶原波质疑联系方式:0574-289117703.该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质疑环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反映。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0571-87058424、87055741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编号330000263030420000022-NBJX2026049C2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3采购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4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5磋商内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施工方案、工期、施工进度安排。6报价1、本项目投标报价需包含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海曙校区游泳池改造项目所有采购内容的费用。详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及图纸。凡影响响应报价的所有相关费用应列入本次报价中。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工序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等的要求。如漏报,最终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一律不予承担。本次报价形式:响应报价采用下浮率报价形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最高限价-工程暂估价(含暂定综合单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总和)×(1+下浮率)+工程暂估价(含暂定综合单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总和。2、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3、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标准:1)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下浮50%,按照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成交总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3500元,按3500元收取。2)成交人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即向本采购代理机构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服务费。7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1%。(2)履约保证金形式: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履约保证金收件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4)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5)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担保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根据实际履约情况退还。8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额的1.5%。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由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9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供应商需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序号内容(2)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3)采购人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采购人需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支付流程时间不计入采购人付款期限。1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1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天12响应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3响应文件提交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4磋商时间及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5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16授予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金额签订合同。17合同终止1、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2、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8其他事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19签约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与成交供应商20解释: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单位。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评审、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义1、“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单位提交响应文件的单位或个人。3、“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的服务。4、“货物”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的产品。5、“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的工程。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7、“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8、“★”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三)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四)磋商委托供应商代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五)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六)联合体报价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分包。(八)特别说明★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九)关于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外,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十)关于知识产权1、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十一)质疑和投诉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须在应知其利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面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游泳池改造 游泳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