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2026)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60106163744-00318987
二、项目名称: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93.18
2506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
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
本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附件):1、构建医药采购智能审核场景的AI能力支撑体系,推进智慧医保大模型应用;2、深化市医保创新场景,推动医保业务迈入智能化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包含一个月试运行)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采购需求列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所作的响应及承诺。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操,程曦,李建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93.18。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需求理解充分,方案详细合理,项目团队力量配备强且充足,企业综合能力证书齐全,过往类似项目业绩丰富,汇总得分第一,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
地址:局门路622号
联系方式:021-519707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021-359680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修辞
电话:021-35968050

附件信息:

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pdf

项目编号:310000000260106163744-00318987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采购需求第一章采购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3-23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60106163744-00318987项目名称: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预算金额:2512500元。最高限价:2512500.00元采购需求:本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附件):1、构建医药采购智能审核场景的AI能力支撑体系,推进智慧医保大模型应用;2、深化市医保创新场景,推动医保业务迈入智能化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包含一个月试运行)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03-1310:00至2026-03-2017:0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3-231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开启时间:2026-03-231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联系方式:021-5197072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修辞电话:021-3596805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上海医保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项目编号:310000000260106163744-00318987项目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项目内容:本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附件):1、构建医药采购智能审核场景的AI能力支撑体系,推进智慧医保大模型应用;2、深化市医保创新场景,推动医保业务迈入智能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512500元人民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医药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联系人:李建伟电话:021-51970728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李修辞电话:021-35968050传真:35968051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四、磋商有关事项磋商答疑会:不召开现场考察:不组织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90天磋商保证金:不收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磋商时间:2026-03-2314:00(如有更改以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电话通知为准)磋商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七、磋商通知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磋商时间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含采购需求)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7.2询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当面递交的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供应商应当明确询问项目的名称、编号、询问事项,并提供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导致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无法按时答复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询问联系人:李修辞,联系电话:021-3596805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3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申请获取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5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7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113,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8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9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合同金额的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解密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构成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采购需求;(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2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3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1.4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2.现场考察12.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2.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4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考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其他内容。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5.响应文件构成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16.商务响应文件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响应函》;(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6)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17.磋商响应函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17.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18.报价一览表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报价19.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19.2报价依据:(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磋商报价分为初次报价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的依据还应当包括磋商确定的最终采购需求。19.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9.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19.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20.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21.技术响应文件21.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1.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2.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22.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3.响应文件的递交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3.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3.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4.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24.2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2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解密26.解密26.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26.2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6.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27.磋商小组27.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28.响应文件的初审28.1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等。28.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8.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28.4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8.5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9.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9.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磋商小组,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9.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9.4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0.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1.异常低价响应审查31.1评审中出现《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31.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认为自身报价可能属于上述异常低价情形的,可提前准备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属于上述异常低价第③项情形的,供应商可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2.1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2.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3.评审的有关要求33.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33.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33.4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33.5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34.确认成交供应商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7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35.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5.2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6.响应文件的处理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37.采购失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38.合同授予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4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39.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其他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见附件二、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见附件说明:(1)为保证采购的合法性、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2)如有设备供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附件中指出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报价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三、项目工作范围与工作要求1.工作范围1.1成交单位应按照本项目现场实际条件、系统运行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及本项目采购文件附件所明确的需求目标提供软件开发、安装、系统运行测试、调校、试运行、对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免费运维技术支持等全部工作。1.2依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与范围:成交单位应包设计开发、包设备材料与成品软件供货及软件集成实施、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本项目系统软件开发承包并确保本项目最终验收顺利通过。1.3成交单位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2.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2.1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在采购人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系统软件开发方案,负责编制项目实施开发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和技术方案(含数据结构、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说明)等技术文件,交采购人审核后执行。2.2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若有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2.3按审核后的技术方案执行各子系统开发工作,项目各环节应按照方案实施并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2.4根据采购人的变更要求及实施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的变更与调整,并经采购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实施。2.5负责系统全部(包括子系统)软件开发、安装、测试,并按合同范围、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系统(包括子系统)的测试、调校、系统开通、试运行等全部工作。2.6负责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项目完成后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安全测评等)。2.7协助采购人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按本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2.8负责完成和提供项目技术文档和操作、培训手册的编制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前负责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采购人达到独立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2.9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维保期和服务响应时间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四、项目管理要求1.在项目实施期间,成交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成交单位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2.成交单位在报价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和该项目实施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实施经验,并应在软件应用调研、安装、试运行等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单位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3.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项目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4.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采购人的安全制度,保障采购人资料和设备的安全。成交单位如需进入采购人机房工作,只能在采购人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确认。5.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实施人员名单。6.各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供应商报价中未列支上述费用清单的,上述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总报价中。7.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分包应当符合本项目实质性要求规定。8.本项目软件开发及调试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成交单位在此过程中须服从上述单位的管理协调。五、其他要求及申明1.供应商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各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灵活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便捷性、高效节能、环保等各项因素。2.成交单位应保证开发出来的软件完全符合本采购文件的要求,不能与采购人原有的软件体系有冲突,如发生冲突成交单位必须负责完全解决。3.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单位有义务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修正、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变更,在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功能重大增加调整或安全防御体系系统终验时发生改变的情况除外)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所有这类工作在保障期内都是免费的。4.除上述要求外,供应商还应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之各项内容。六、项目交付时间要求成交单位应按照《报价邀请》中所要求的交付日期(实施期限)和交付状态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的全部内容。七、项目质量标准与履约验收要求1.供应商完成的开发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前述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2.本项目以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采购需求列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成交单位响应文件所作的响应及承诺作为验收标准,若成交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高于其他标准及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则以其响应及承诺内容作为验收标准。采购需求关于验收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具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验收。3.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成交单位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八、报价依据与要求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9条“报价”的要求外,供应商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报价。1.报价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与应用要求、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各报价单位应根据本采购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2.报价要求:2.1为准确报价,各供应商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应用要求、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2.2本项目报价总价应是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应用要求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了项目开发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供货(如有)、设备及软件安装测试等所需劳务及各类成本,以及前述的人员开支、系统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有关保险费用、实施相关的措施费、资料整理编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无论此等义务和风险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2.3本项目所有报价应以子项为单位,需列出每个子项单独的报价并汇总出相应的总价。不得将几个子项混和报价。其中软件开发报价应根据软件工程要求,按功能模块报该项工作量(人·月)、单价、总价。所有子项的测试与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总价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对报价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2.4合同价格以成交价为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经采购人与成交单位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工作量可按实调整,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报价书为准。变更价不得超过成交价的10%,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供应商不得以工作量变更为理由要求增加单价及费率。2.5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报价总价中。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承担报价总价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2.6供应商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九、付款方法第一笔: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在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金额的50%;第二笔:中期验收(即初验)通过后采购人在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金额的30%;第三笔:通过最终验收后,采购人在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金额的剩余款项。十、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1)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2)《磋商响应函》;(3)《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4)《报价汇总表》《报价分类明细表》;(5)《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8)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10)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解密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单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政策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12)供应商委托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提供《委托书》。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技术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2)投报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包括投报单位的成立情况、注册和经营地点、人员、设备、项目业绩等简介,同时填写第六章所附“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表;(3)需求理解;(4)方案设计(包括总体方案设计、功能模块方案设计、安全方案设计);(5)实施方案;(6)项目经理;(7)项目组人员安排;包括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8)供应商解密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9)企业综合实力:按《评分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10)《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评分细则》为准;(11)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12)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十一、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1.成交单位数据、文件、资料知识产权成交单位应确保其完成本合同要求所利用、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及为完成项目而实施的其它工作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成交单位保证采购人均不会因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采购人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成交单位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赔偿。2.项目保密要求成交单位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资料、数据、软件开发等成果及其他任何附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取得的中间数据、资料等)的完整应用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属采购人所有,成交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成交单位在项目服务中使用及产生的的所有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采购文件、工作过程资料、数据、说明等资料的所有权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处理权均属于采购人。成交单位及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业务活动的任何有关的资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制作成果或文字资料。3.临时账号等使用要求成交单位对采购人提拱的临时使用账号要保密,不得公开,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需进行加密,避免信息安全的泄露。未经采购人的同意不得利用采购人的网络及平台进行短信、彩信发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单位负责。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一、响应无效情形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有关响应有效性的要求或者《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二、竞争性磋商程序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企业划分标准、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中。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且影响磋商流程正常进行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参加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后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后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100分。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3)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供应商,给予其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联合体或分包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或分包企业及接受分包企业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或分包企业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或分包企业及接受分包企业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或分包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分包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5)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④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3.允许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分支机构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书、人员、业绩等材料,应当为其自身所有,不得使用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材料。评分细则(100分)评分项目分值主/客观分评分要点及说明1报价得分0-10客观分报价得分=报价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2需求理解0-10主观分一、评审内容:1.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分析、理解(0-4分);2.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0-3分);3.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0-3分)。二、评审标准:对需求的分析理解是否准确到位,流程分析是否清晰;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到位,对本项目的建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及前瞻性。3总体方案设计0-6主观分一、评审内容:总体设计方案;二、评审标准:项目总体设计技术路线、业务架构、系统架构、部署架构描述是否符合采购人需求,设计方案是否完整合理、先进易用。4功能模块方案设计0-16主观分一、评审内容:大模型数据集预处理(0-2分)、医药采购智能审核知识库(0-2分)、精细分组与多层级目录判别智能体(0-2分)、耗材挂网申请智能审核(0-2分)、药品挂网申请智能审核(0-2分)、企业入网申请智能审核(0-2分)、医疗机构入网申请智能审核(0-1分)、耗材四级目录智能分类(0-1分)、审核效能分析(0-1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2.0接口(0-1分);二、评审标准:各功能模块设计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能否与需求实际相4功能模块方案设计0-16主观分匹配,建设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等标准,是否有技术亮点。5安全方案设计0-4主观分一、评审内容:1.安全设计方案(0-2分);2.商业密码应用(0-2分);二、评审标准:1.安全设计方案是否满足等保三级要求,安全方案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先进;2.密码技术是否科学、合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保密性的措施是否可行。6实施方案0-12主观分一、评审内容:实施方案;二、评分标准:1.系统实施方案的完整性与合理性(0-3分);2.进度安排是否合理(0-3分);3.项目管理措施是否得当(0-3分);4.培训内容、培训方法等培训方案是否详细、完整,满足培训要求(0-3分)。7项目经理0-8客观分一、评审内容:项目经理;二、评分标准:具有工程系列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类(中级职称或以上)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设计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每有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8分。提供项目经理的履历、相关证书及体现个人业绩的合同或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近三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材料。8技术负责人0-4客观分一、评审内容:技术负责人;二、评分标准:具有工程系列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类(中级职称或以上)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每有1项得2分,本项满分4分。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履历、相关证书及体现个人业绩8技术负责人0-4客观分的合同或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近三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材料。9团队人员能力0-6主观分一、评审内容:项目团队人员能力。二、评审标准:团队人员业绩是否丰富,是否有承担过类似项目建设经验,团队水平是否与需求相匹配。提供项目组成员的履历、岗位证书及体现个人业绩的合同或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近三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材料。10企业综合能力0-6客观分一、评审内容:企业综合能力。二、评分标准: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证书、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每有1项得1.5分,本项满分6分。需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11售后服务0-8主观分一、评审内容:1.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0-4分);2.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及管理措施(0-4分);二、评审标准:售后服务方案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售后技术支持人员配备是否充足,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等。12类似业绩0-10主观分一、评审内容:类似业绩;二、评审标准:投标人类似业绩指:投标人近3年以来承接的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属于有效类似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业绩项目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等与本项目12类似业绩0-10主观分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每有一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分为10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投标人最多提供5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5个仅取《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前5个项目业绩进行评审。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1.磋商响应函格式致:(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1份。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______日。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8.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2.报价一览表格式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填写说明:(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3.报价汇总表格式序号子项目名称报价(元)备注1子项目1详见明细()2子项目2详见明细()3…详见明细()4详见明细()5供应商认为本表中未能包括的其他必要费用详见明细()本项目投报总价(元)说明:(1)供应商应编制报价明细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2)本表合计总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相等。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1)各子项目报价明细表序号子系统名称人·月数量人·月报价(单价)子系统报价(元)123合计报价(元)5.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响应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备注法定基本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若委托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唯一《委托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响应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报价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3.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项目最高限价。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响应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交付日期本项目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包含一个月试运行)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2个月付款方法第一笔: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在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金额的50%;第二笔:中期验收(即初验)通过后采购人在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金额的30%;第三笔:通过最终验收后,采购人在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金额的剩余款项。合同转让与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分包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序号名称是否响应响应情况响应材料对应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企业综合能力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我___(姓名)系注册于_(地址)的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片一面)受托人(签章):供应商公章:住所:日期: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手机号码:传真:日期:8.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一)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2.地址:3.邮编:4.电话/传真: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6.行业类型:(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1.实收资本:2.资产总额:3.负债总额:4.营业收入:5.净利润:6.上交税收:7.从业人数:(三)其他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供应商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承接供应商信息(如本项目要求提供《对外分包专项服务情况表》的,应当逐一填报该表中接受分包的供应商信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分支机构受委托或被授权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按照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数据进行填报,仅填报分支机构数据的声明函将不被认可。(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为准。(5)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在投标客户端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栏上传的文件将自动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请勿在投标客户端“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栏上传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否则因自动公告该栏文件导致成交供应商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以采购云平台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6)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栏与响应文件中,多处上传本声明函的,以投标客户端“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栏上传的作为认定依据。注:各行业划型标准:(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成交供应商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政策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1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12.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13.对分支机构的委托书委托书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分支机构名称)系我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现我单位委托(分支机构名称)作为我单位唯一的受托人,以我单位的名义参加贵中心(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单位对(分支机构名称)的签章事项及采购活动负全部责任。在贵中心收到我单位撤销本委托书面通知以前,本委托书一直有效。受托人在本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委托的撤销而失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 年 月 日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1.(1)项目经理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联系方式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审核管理子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