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2026)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TC2601014(招标文件编号:TC2601014)
二、项目名称: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万博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5幢 8209 室
中标(成交)金额:31.2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万博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
对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项目中机房改造、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软件研发与系统总体集成进行全过程监理。
遵循国家信息化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应用现代项目管理技巧及手段,采用符合专业信息化监理及咨询的技术和方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协助采购人管理项目承建单位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各参与方关系,向采购人提供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或专项监理咨询建议,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和投入运行。
10个月
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旭东、汪晓臣、朱达邈(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磋商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97.95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9号        
联系方式:张帆、010-699411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13B            
联系方式:樊雨婷、周毅,010-62108196、621080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樊雨婷、周毅
电 话:  010-62108196、010-6210809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

品目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02日 10:31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旭东、汪晓臣、朱达邈(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31.2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樊雨婷、周毅

项目联系电话
010-62108196、010-62108092

采购单位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张帆、010-69941104

代理机构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13B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樊雨婷、周毅,010-62108196、62108092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类型声明函.pdf

附件2
资源池监理磋商文件-发售版.pdf

国万博智业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附件5.4企业类型声明函附件5.4.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的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北京万博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5人,营业收入为1219.519799万元,资产总额为1957.09281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万博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30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6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项目编号:TC2601014采购人名称: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委托,对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项目所需服务进行国内磋商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磋商,提交密封磋商响应文件。1.项目编号:TC26010142.项目信息2.1项目性质:磋商采购2.2项目内容:对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项目中机房改造、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软件研发与系统总体集成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工期:10个月2.3资金来源及预算: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38.5万元3.磋商文件发售期限: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24日4.磋商文件发售:购买方式:线上购买,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进行注册、登录、磋商文件购买、下载等(本项目无纸质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300元(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潜在供应商请在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完成注册、磋商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操作步骤如下:1)登录http://www.365trade.com.cn网址进行供应商注册;2)注册完成后,进入系统,点击页面上方“我的工作台”下拉菜单中的“寻找招标项目”进行项目搜索,找到意愿参与的项目后,点击“立即投标”。勾选要参与的标包并填写相应信息后,点击“立即购标”;3)购买文件须上传①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②加盖公章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传完成后,等待项目经理审核通过后,供应商选中需要参加磋商的包加入购物车进行磋商文件费用支付;4)支付完成后,供应商可以进行磋商文件下载;5)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致电平台公司,咨询电话为:4009033175,010-62108037。5.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3月30日下午14:00。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磋商文件恕不接收。6.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3B)7.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3月30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8.供应商的资质要求:8.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8.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开始时间后2小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如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须按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8.5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8.6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8.7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8.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9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采购人: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9号联系人:张帆电话:010-69941104采购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3B室电话:010-62108196联系人:樊雨婷、周毅电子邮箱:fanyuting@cntcitc.com.cn第二章磋商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关于要采购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磋商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以下简称“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11.1采购人: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9号联系人:张帆电话:010-69941104采购代理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3B室联系人:樊雨婷、周毅联系方式:010-6210819621.2.1(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开始时间后2小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如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6)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7)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8)是否为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否31.2.2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否47.4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510.1报价货币:人民币611.1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000元。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电汇在线缴纳,供应商进入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365trade.com.cn)“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供应商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供应商本项目分包有效,对于其他供应商、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4009033175)。序号条款号内容712磋商有效期:90天813.1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3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应为响应文件盖章正本的扫描件)914.1以下文件需要分别独立封装:“磋商保证金”和“电子文档”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文件内容”字样以及供应商的信息。1014.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3B)项目编号:TC26010142026年3月30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前不能启封。1115.1磋商时间:2026年3月30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3B)1217.2唱价:磋商报价不公开宣读。1319.5本项目预算:人民币38.5万元1421.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1529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监理方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付,保函的有效期为24个月。16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17商务偏离关于第四章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供应商有异议,需自行制作填写合同条款偏离表并列入磋商响应文件中,如无此表,则认为供应商完全同意合同条款(包括技术部分)的内容。18培训要求按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要求。19磋商应答文件供应商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标注*号为必须提交的文件,未提交将视为响应无效)*1)磋商函*2)磋商报价一览表*3)供应商情况表*4)偏离表①合同条款偏离表②服务需求偏离表*5)资格证明文件5-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序号条款号内容19磋商应答文件5-3供应商承诺函5-4企业类型声明函6)业绩7)磋商保证金说明函*8)代理服务费承诺书9)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10)详细的整体服务方案11)其他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磋商须知第8条”。20无效标说明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款外,本表及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为关键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对关键商务条款及技术参数的任何负偏离将导致其磋商响应无效。21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本项目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照以下所列的收取费率以差额累进法计算,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取:22其他注意:1.在任何时候,如果发现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竞争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参见磋商供应商需就整个项目内容进行响应,不完整的响应将被拒绝。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出现任何扰乱磋商秩序,影响评审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其磋商无效。4.只允许最少一名,最多两名供应商磋商代表进入会场参与磋商;项目的负责人应参与磋商。成交合同金额(万元)收取费率100以下1.5%二、磋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1.1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磋商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2合格的供应商:1.2.1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3)从中招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4)符合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5)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前附表中写明。但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被拒绝。本项目不适用本条要求。(6)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报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或非中小企业承接,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被拒绝。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类型;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助查询到企业类型。(7)标的所属行业见前附表。(8)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见前附表,若前附表中写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未达到上述比例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被拒绝。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9)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2.2如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磋商。(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磋商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磋商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磋商的,相关磋商响应文件均无效。(8)对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见前附表。1.2.3具有法人资格且与其他法人具有控股关联关系的供应商/报价人的特别规则如下:(1)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外),只能由一家参加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均被拒绝。(2)某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以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等,只能使用其自身的资质、资格及独立名义参加磋商。(3)本项目不允许分公司参加磋商。1.2.4磋商公告中其它要求;1.2.5磋商文件中的其它要求。1.3凡受托为本次磋商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磋商,凡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磋商。1.4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1.6本项目不进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可自行踏勘。凡愿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可联系采购人询问有关该项目的情况。2.资金来源2.1磋商公告中所述的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3.费用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2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30条)。二磋商文件4.磋商文件构成4.1要求提供的服务的内容、技术需求、磋商须知和合同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磋商细则及评审方法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磋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5.磋商文件的澄清5.1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中招公司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由中招公司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磋商文件的修改6.1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6.2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该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提交相应的承诺文件。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7.磋商范围、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磋商语言7.1磋商范围详见第二章。7.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7.4如前附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供应商可提交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备选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将作为无效标被拒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竞标将作为无效标被拒绝。8.磋商响应文件构成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附件1——磋商函(按格式提供)*附件2——磋商报价一览表(按格式提供)*附件3——供应商情况表(按格式提供)*附件4——偏离表(按格式提供)包括:4-1合同条款偏离表4-2服务需求偏离表*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包括:5-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按格式提供)5-3供应商承诺函(按格式提供)5-4企业类型声明函(按格式提供)*附件6——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按格式提供)附件7——业绩(提供业绩清单一览表和业绩证明材料)附件8——磋商保证金说明函附件9——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10——详细的整体服务方案附件11——其他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8.2除上述8.1条外,磋商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8.3磋商响应文件对于上述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索引。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9.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9.2.1技术方案。9.2.2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需求的偏差和例外。10.磋商报价10.1所有报价按规定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0.2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10.3若磋商项目细分为品目,供应商应分品目在磋商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4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0.5供应商磋商报价总价中若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在评审时不予核减。10.6供应商磋商报价总价中若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0.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响应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1.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超过前附表规定金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11.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撤回报价的;(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3)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规定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4)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11.3凡没有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11.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并提交采购代理服务费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政府采购投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12.磋商有效期12.1磋商响应文件应从磋商之日起,在前附表”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12.2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13.1供应商应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具体份数要求详见前附表第13项的规定)。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加盖单位印章。被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任何对磋商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3.4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3.5磋商响应文件无法人签字,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磋商将被拒绝。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4.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外需注明前附表规定的标志字样。14.2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磋商保函”单独密封,在磋商时单独递交。14.3所有信封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磋商公告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磋商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详见磋商公告中的磋商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4.4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磋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14.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址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5.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16.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2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6.3从磋商截止期至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11条规定不予退回。五磋商17.磋商1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磋商公告的规定,在磋商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接受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应派被授权代表参加并携带授权书和身份证。17.2收到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后,不公开宣读其报价。18.磋商小组18.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磋商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负责磋商与评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8.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9.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19.1磋商小组在确认了磋商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9.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它实质性条款,对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参加后续磋商。19.3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修改单价。(3)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有差异,应以大写金额为准。(4)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磋商将被拒绝。19.4不具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具备磋商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属于不具备磋商资格或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其磋商将被拒绝:(1)供应商提供正本、副本文件不全的;(2)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3)磋商有效期不足的;(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5)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6)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上有自行涂改痕迹且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的;(7)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8)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9)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中标有“*”或“★”的条款不满足要求的。19.5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高于项目预算,将拒绝该磋商。19.6采购单位将在磋商开始时间后2小时期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19.6.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9.6.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经办人和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20.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20.1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1.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以下情况进行澄清:(一)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二)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三)响应文件报价需要修正;(四)最后报价的异常低价;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最后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最后报价平均值65%的,即最后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最后报价平均值×65%;2)最后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65%的,即最后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65%;3)最后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5%的,即最后报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5%;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相关供应商须在评审现场40分钟内对最终报价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上述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将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20.1.2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1.评审21.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21.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1.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具体详见前附表的规定。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22.1磋商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2.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确定成交23.成交候选人的确定标准23.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不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23.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24.最终审查24.1采购人有权对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价格计算方面进行审查。24.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5.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服务数量的权利25.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6.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中招公司将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26.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2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6.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6.5磋商小组未确认磋商文件的。27.成交通知书27.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27.2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27.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7.4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并退还磋商保证金。28.签订合同28.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28.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9.履约保证金29.1成交供应商应在第二章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方提交履约保证金。29.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成交决定,该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七、代理服务费30.代理服务费30.1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照前附表的规定,向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30.2代理服务费将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30.3在磋商时,供应商应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1.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1.1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31.2供应商递交的竞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八、质疑与接收32.质疑与接收3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2.2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2.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系部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一部五处联系电话:010-62108092、62108095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3B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33.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小微企业报价给予前附表中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份额的情况不适用。33.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的监狱企业,其磋商最后报价将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表。33.3列入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的货物将予以优先采购,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其磋商最后报价将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表。33.4对于即属于小/微企业又属于监狱企业,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33.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与前附表中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33.6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请详见《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33.7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定,当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可能为异常低价时,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并将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第三章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一、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内容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2磋商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3磋商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要求4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5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供应商能合理说明或者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未被磋商小组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6供应商技术响应实质性偏离(即本项目技术评分不足技术部分总得分的60%)7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8是否联合体响应9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10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11结论说明: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结论为合格的供应商数量为两家时,可以继续进行详细评审。不足两家时,本次磋商采购终止。二、评分细则序号评分内容评分指标评分标准分值1商务部分(18分)企业实力(1)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GB/T29490-202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每满足一个得1分,最多得6分;(2)供应商具有GB/T35273-2020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GB/T37973-2019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满足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3)供应商具有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甲级单位证书得2分;乙级单位证书得1分;无得0分。说明: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10案例情况合格案例指合同的签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今的供应商监理过或正在监理的机房建设与改造、信息化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安装与集成、软件系统研发与集成三类(以上关键字可不完全一致,意指类型贴合)的信息化项目监理业绩。(1)提供与机房建设与改造相关的监理业绩,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不提供则不得分。(2)提供与信息化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安装与集成相关的监理业绩,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则不得分。(3)提供与软件系统研发与集成相关的监理业绩,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则不得分。注:8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的主要页(包括合同首页、合同主要内容所在页、签订时间页及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业绩材料复印件模糊不清的为无效案例。2.同一业绩只计入一次,不重复计分。2技术部分(72分)项目的重点及难点分析通过分析本项目服务内容,抓住难点及关键点,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6分;能分析出难点及关键点,解决方案一般,4分;能分析出相关问题,但不能较好地把握难点及关键点,2分;对项目缺乏理解,0分。6质量控制方案对质量控制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质量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质量控制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控制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进度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进度控制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投资控制方案对投资控制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投资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投资控制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合同管理方案对合同管理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合同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合同管理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方对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信息管理/工程文档6案管理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安全管理方案对安全管理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安全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安全管理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组织协调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协调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组织协调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组织协调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其他咨询服务对咨询服务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对性的,6分;组织协调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4分;组织协调方法有欠缺,措施不全的,2分;不满足要求,0分。6项目团队1.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具有中国软件评测中心(CSTC)颁发的软件性能测试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安全运维方向)。上述证书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多得7分,未提供得0分。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软件评测师证书,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证书,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上述证书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多得7分,未18提供得0分。3.监理团队其他成员(监理团队其他人员不少于3人,不含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该项最多得4分,少于3人该项不得分)(1)监理团队成员(不包含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全部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1分。(2)任意一名成员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网络工程师证书得1分,具有咨询工程师证书得1分,具有云安全工程师(CISP-CSE)证书得1分,同一成员获得以上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注:需提供上述团队人员在供应商本单位提供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该项不得分。)3价格部分(10分)报价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最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10(报价分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0第四章合同条款和合同格式(以实际签订为准)合同登记编号:监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委托方: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监理方:签订地点:北京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基本条款委托方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与监理方,,在相互尊重、诚信合作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项目监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2、工程地点:北京3、工程规模:¥2091.98万元4、监理费用:¥元5、工程工期:10个月6、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7、工程建设内容: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主要围绕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服务能力提升,对震防中心业务楼约200平方米核心机房进行改造升级,涵盖机房配套装修、电气、空调、消防及智能化监控系统;新购置软硬件设施设备共计307台/套,包括:部署国产高性能计算服务器、PB级存储设备、AI推理服务器及虚拟化平台等硬件基础设施,搭建GIS时空分析、云管及智算服务平台;同步升级网络与安全防护体系,强化防火墙、态势感知及终端安全管理,完成骨干网络迭代和配电扩容;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资源池架构,整合地震灾害风险普查、活动断层探测等成果数据,建立分级分类标准与“一张图”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资产化服务与TB级大数据挖掘能力,为国家震灾防御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智能分析及决策支持基础支撑。工程核心建设内容包括数据资源池核心机房改造建设、数据资源池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和信息化安全配套设施升级改造和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架构建设四个部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七、本合同壹式肆份,委托方贰份,监理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项目中指,。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工程延期”是指非监理方过错导致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方义务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咨询监理机构及咨询监理人员,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咨询监理机构成员名单、咨询监理规划(方案),使用了等完成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范围内的咨询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咨询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保证完成好约定的各项咨询监理任务,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监理方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委托方及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第八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义务第九条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方支付咨询监理费。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除另有约定外,逾期应视为委托方同意,但涉及增加费用、延长工期、变更技术方案或责任免除的决策等,应获得委托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第十三条委托方应授权1-2名熟悉本项目情况的项目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监理方。第十四条委托方将授予监理方的咨询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成员的职能分工、咨询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建单位,并在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六条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咨询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咨询监理机构在开展咨询监理业务期间使用。第十七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八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监理方权利第十九条对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技术方案、设计标准、实施计划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方的建议权。第二十条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承建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有关单位更正。第二十二条主持项目建设有关承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第二十三条在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方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第二十四条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和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向承建单位支付项目款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原则上委托方不向承建单位支付项目款。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被监理采购项目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做出书面报告。在咨询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方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二十八条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原则上,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或诉讼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三十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派出稳定的队伍,监理方调换咨询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第三十二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委托方应当履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须向监理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本监理费用的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方的过错,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赔偿损失。委托方应遵照本合同的付款约定按时足额向监理方付款,如超出付款所规定的时间,每拖延一日需向监理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0%。在本合同期限内,委托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聘用、雇用监理方人员,若委托方违反本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方应当履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须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本监理费用的总额。委托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监理方的过错,可以向监理方要求赔偿损失。监理方应遵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由于监理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每拖延一日需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由于委托方或承建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第三十六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八条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应与委托方协商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安排。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它第四十条各专项评审会,如委托方需聘用专家提供咨询或协助,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四十一条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二条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项目履行过程中可能获取的关于委托方工作的其它涉密或内部信息。第四十三条监理方为履行本合同所编制的全部文件,其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委托方有权为履行本项目及后续运维、升级之目的永久无偿使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工程所有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工信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4)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第二条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现场监理组专家组质量监理进度监理投资监理信息管理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设计文档、磋商文件、施工方响应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立即补交书面答复。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第五条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监理方的项目联络人为。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式监理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提交工作成果,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监理即通过验收。监理服务成果如下:1、监理方向委托方移交咨询监理工作文档及咨询监理总结报告,委托方接收并签字确认。2、委托方出具项目终验报告或向监理方出具监理验收通过文件。项目初验条件:主体施工完成;项目终验条件:项目实施完成;初验的时间和地点:主体施工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地点在委托方指定的地点。终验的时间和地点:项目实施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地点在委托方指定的地点。第七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工程延期的报酬计算方法:(1)正常的监理工作报酬计算方法见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九条之规定;(2)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确认单。(3)工程延期的报酬计算方法:如因工程内容的调整而增加工期或工期顺延,需要监理方延长服务期,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八条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第九条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监理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元整(¥,元)。项目的监理费用根据项目的合同进度,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监理方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整(¥,元)。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支付,保函的有效期为24个月。委托方在收到监理方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且委托方在当年财政资金下达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咨询监理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元)。元整第二次支付: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咨询监理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元整(¥元)。第三次支付: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咨询监理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元整(¥,元)。以电汇方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建设(一期)项目总体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每次付款前,监理方需向委托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项目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纳税人识别号签署日期年月日监理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项目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行号纳税人识别号签署日期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供应商应对本章节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简单照抄磋商文件需求内容,无详细描述的将影响其技术部分得分。一、建设目标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建设旨在对标最新的信息化顶层设计和信创要求,利用大数据、虚拟化、超融合等前沿的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化物理节点的扩容改造和主要软硬件基础设施的迭代升级,形成满足震灾防御探查区划评估三大核心业务未来3-5年发展需求的数据存储、数据计算、数据安全、数据服务等支撑能力;通过对震灾防御基础数据的全面梳理,完成核心业务数据的迁移、清洗、整合与入库,打造支撑震灾防御基础业务运行的数据底座,提供较全面的数据接口,形成有效的数据扩展和应用能力;通过建设基于国产GIS的“一张图”管理平台和配套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覆盖和支撑国省两级应用的震灾防御基础数据的监管、查询、展示、共享和服务能力。二、建设内容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一期)建设项目总投资2333万元,主要围绕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服务能力提升,对震防中心业务楼约200平方米核心机房进行改造升级,涵盖机房配套装修、电气、空调、消防及智能化监控系统;新购置软硬件设施设备共计307台/套,包括:部署国产高性能计算服务器、PB级存储设备、AI推理服务器及虚拟化平台等硬件基础设施,搭建GIS时空分析、云管及智算服务平台;同步升级网络与安全防护体系,强化防火墙、态势感知及终端安全管理,完成骨干网络迭代和配电扩容;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资源池架构,整合地震灾害风险普查、活动断层探测等成果数据,建立分级分类标准与“一张图”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资产化服务与TB级大数据挖掘能力,为国家震灾防御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智能分析及决策支持基础支撑。一期工程主要是针对目前比较迫切的业务需求和应用服务需求,建设内容包括数据资源池核心机房改造建设、数据资源池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和信息化安全配套设施升级改造和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架构建设四个部分。三、监理工作要求本项目要求监理方遵循国家信息化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应用现代项目管理技巧及手段,采用符合专业信息化监理及咨询的技术和方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协助采购人管理项目承建单位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各参与方关系,向采购人提供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或专项监理咨询建议,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和投入运行。依据采购文件、合同、用户需求进行项目监督与管理,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可靠性、高效性、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评估。不仅要对建设项目服务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理,而且要全过程、全方位地开展项目监理咨询工作。承担项目招标监理咨询服务、项目组织及总集成监理咨询服务,辅助项目关键环节评审,进行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对各项合同的执行、项目信息文档、安全保密等进行管理,加强组织协调,通过全过程监理咨询服务,实现项目有序规范的全过程管理。3.1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机房建设质量控制(1)审核承建单位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配合组织方案评审;(2)审查对承建单位报送的开工手续,对开工条件进行核验,确认满足开工条件后签署开工令;(3)组织开展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工作;(4)隐蔽工程检查;(5)检查确认各分项施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6)组织开展装修、配电、空调、消防、弱电、动环等分项验收测试工作;(7)协助组织机房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软件开发质量控制(1)软件设计方案和需求分析报告的审核,配合组织必要的专家评审;(2)软件开发计划的审核确认;(3)对软件开发的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应用测试等每个开发阶段进行把关,把控软件开发进度,督促阶段性成果物提交;(4)及时协调解决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承建方完善软件系统;(5)参与并督导系统测试和第三方测试工作,对承建方的软件开发质量记录进行审核;(6)组织源代码及应用系统的验收和移交等。硬件采购与系统集成质量控制(1)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配合组织必要的专家评审;(2)组织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进行到货验收;(3)检查硬件设备安装部署及调试,检查采购软件的部署;(4)组织对系统集成质量进行整体验收,确保满足应用系统运行环境要求。网络安全质量控制(1)组织对网络安全设计方案的审核和确认;(2)组织对网络安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配置过程的监督;(3)对有必要进行的第三方测试工作进行配合及管理,保证第三方测试项目按计划有效实施;(4)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总体验收。使用培训质量控制(1)审核确认承建方的培训计划;(2)检查培训教材、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资料内容,检查培训文档是否与实际培训内容相符合;(3)协助用户方组织培训;(4)监督承建方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5)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6)审核确认承建方的培训总结报告。3.2项目进度控制进度控制目标是确保在计划工期内完成项目实施,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工程项目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项目达到到货验收、初验、试运行、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的计划时间。整体重点工作(1)审核进度计划督促承建方做好项目实施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的实现。要求项目承建方制定详细的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仔细审查每个阶段的进度计划,使计划制定合理,同时又能保证总体进度的完成。(2)发挥合同在进度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进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工作顺序,及时安排合同要求的各项工作,同时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承建方义务。(3)工期目标偏离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采取措施跟踪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期目标偏离时,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项目进度目标;审查承建方的进度控制报告,向采购人定期汇报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处理承建方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4)确定项目阶段性里程碑,进行阶段验收监理方审核实际进度,确定项目阶段性里程碑;根据项目总计划,按照合同检查验收条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全过程进度控制(1)事先控制主要审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分阶段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子任务的划分是否合理、完整;项目里程碑和各阶段检查点设置是否合理;预定的进度监控措施是否得当。(2)全过程监督根据承建方进度计划,制定监理方项目进度控制计划;根据对项目关键路径和关键进度风险的判断,确定项目进度关键控制点;采用必要跟踪手段,对项目进度情况进行适时跟踪。(3)实时纠偏针对计划进度安排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当差异出现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对每项关键工期,监督承建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采取落地的措施及方法,保证关键工期的完成;优化计划,做好项目计划与子计划之间的衔接与跟踪,进行系统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全面、准确、合理配合进行需求调研等准备工作;监督承建方制订项目计划应急预案,当实际进度滞后或出现其它问题时,给予合理化建议。(4)事后纠偏督促和帮助承建方深入分析产生进度偏差的原因;督促和帮助承建方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强化计划执行和管理能力,并对计划进行相应变更;督促承建方制定补救措施,并根据对已有进度数据的分析适当调整进度计划。3.3项目投资控制监理方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预算监督和投资控制责任。主要重点工作包括:严格按照合同、变更文件进行软硬件设备到货验收;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用户需求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可能带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甚至合同的变更,站在采购人的立场,客观公正地对变更所带来的投资成本予以评估,并从项目整体投资角度综合考虑控制变更成本;确认项目开发建设成果满足设计批复要求;通过对工程实施中的方案以及设计的评估,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进度付款前的工程完成量确认,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结合起来。各阶段投资控制要求如下: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依据磋商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审核项目工程计划、设计方案中所说明的工程目标、范围、内容、产品和服务,对可能的投资变化提出监理咨询意见;控制设计变更,对必要的变更应由三方达成共识,并记录变更的结果。实施阶段投资控制及时审核承建方提交的工程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满足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后,依据合同规定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从造价、项目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由于变更引起投资的改变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变更实施前与采购人、承建方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费用变化额度。调查承建方索赔申请的事由,审核申请的合理性,提出监理咨询意见。验收阶段投资控制审核承建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签署付款意见;审核承建方结算报告,协助配合采购人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3.4项目合同管理监理方做好合同的签订管理、合同的档案管理、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对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等事宜进行处置等。(1)对承建方合同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各方对项目的所有指令、批复、报告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全部归档;(3)跟踪检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确保承建方按时履约;(4)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5)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置;(6)协调、处理合同争端,及时记录和纠正承建方的违约行为。3.5项目信息文档管理协助采购人指导和监督项目的信息文档管理工作,监管好实施期间各类过程信息文档,做好分类管理;对技术文档资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审核;做好项目例会、协调会、专题讨论会等各类会议纪要,完成信息文档相关工作;督导各承建方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向采购人进行档案移交等工作。3.6项目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组织施工,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做到文明施工。检查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策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项目资料的传递、借阅和保存,项目设备使用,项目技防措施的采用等,针对网络、应用系统等不同的工作类型有重点的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方必须对工程技术文件以及由采购人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项目的任何内容。3.7项目组织和协调监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项目各方工作关系,配合采购人明确各参建单位接口人,落实沟通协调机制。会同采购人建立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项目例会、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项目设备到货验收等,协助组织项目协调会、项目专题研讨会、专家论证评审会、项目问题通报会、项目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会等。相关会议纪要需及时提交采购人和承建方以遵照执行。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协调中的关键作用,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委托合同等基础上,以加强协商、沟通信息等方式,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效利用辅助手段,强化沟通交流频次,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处理。3.8项目其它咨询服务在项目实施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提供独特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针对信息化建设后期的运营维护管理,提出有益的咨询建议。(1)评审承建方提出的建设、实施、测试和验收等方案,并提出咨询意见;(2)监督承建方的人员结构、项目管理方法和操作过程,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咨询建议;(3)协助采购人进行信息化政策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相关工作建议等;(4)协助组织和参加项目的实施工作,提出实施的咨询建议;(5)系统上线部署、实施等咨询。四、服务准则遵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具体应做到:1、执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2、不得与承担项目的承建方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过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获得益处。3、不泄露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4、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5、坚持第三方立场,独立、公平、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6、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五、服务依据1、国家有关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法规和标准;GB/T19668.1-2014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1部分:总则;GB/T19668.2-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2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3-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3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GB/T19668.4-2017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4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GB/T19668.5-2018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6-2019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6部分: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等。2、《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等有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规范。3、项目涉及的监理服务合同、建设合同。4、如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按该标准执行;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现有标准已经落后于技术发展而新的标准又尚未出台,则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及需求向采购人提出采用何种市场通行的或先进厂家标准的论证和建议,经采购人同意后作为监理咨询服务的依据。以上标准供监理方参考,如有遇国家颁布新的标准则必须采用新标准。六、组织机构要求1、为保证本项目监理咨询服务工作,监理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服务团队,提供稳定的专业服务人员,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监理方在执行监理合同时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方可解散。2、监理方应保证项目组织机构成员在服务过程中的稳定性,如需调整,应经采购人同意。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封面格式(标注正本或者副本)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供应商名称:,(盖公章)2026年X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震灾防御基础数据资源池建设机房改造和软硬件研发与集成监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