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堂物资配送 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湖北省恩施监狱2026)
民警食堂物资配送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0001202606008106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000-2026-01737
三、项目名称
民警食堂物资配送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恩施丽婷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黄泥坝社区居委会富家坡组(原二小组)
中标(成交)金额:81.000000(%)
综合评分法:97.48(分)
服务类
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五、评审小组成员
谭宇,廖红兵,肖凤林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3-31
2、评审地点: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子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及“鄂建文【2023】35号”的收费标准乘以50%取费率,代理费不足叁仟元的按叁仟元计取
2、收费金额:1.080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湖北省恩施监狱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39号
联系方式:0718-82979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副楼2楼
联系方式:0718-82555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乔警官
电话:0718-8297953
相关下载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采购文件.ofd
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文件.ofd
相关合同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湖北省恩施监狱)的(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民警食堂物资配送),属于(批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恩施丽婷商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288.36万元,资产总额为64.6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内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恩施丽婷商贸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30日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73/275湖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6-01737项目编号:420001202606008106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包编号:默认分包采购包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人:湖北省恩施监狱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6-017372.项目编号:4200012026060081063.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600000.00元6.最高限价:1600000.00元7.采购需求:为恩施监狱民警食堂提供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9.接受联合体磋商: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24日,每天00:00分至12:00,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6年3月31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6年3月31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1.本项目按整体单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的基础单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的93%。2.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湖北省恩施监狱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39号联系人:乔先生联系方式:0718-829795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副楼2楼联系方式:0718-82555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乔先生电,话:0718-829795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湖北省恩施监狱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恩施监狱审计科2.5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2.6项目地点湖北省恩施监狱2.7项目内容为恩施监狱民警食堂提供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600000.0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合同分包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布络软件客服。联系电话:400-088-535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mem.bossbolo.com/supperClient/%E4%BE%9B%E5%BA%94%E5%95%86%E6%8A%95%E6%A0%87%E5%AE%A2%E6%88%B7%E7%AB%AF%E4%BD%BF%E7%94%A8%E6%89%8B%E5%86%8C.pdf。其他要求:响应文件解密,必须使用加密时所使用的CA证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书。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6.2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mem.bossbolo.com/supperClient/%E4%BE%9B%E5%BA%94%E5%95%86%E6%8A%95%E6%A0%87%E5%AE%A2%E6%88%B7%E7%AB%AF%E4%BD%BF%E7%94%A8%E6%89%8B%E5%86%8C.pdf。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人民币10800.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3.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当日向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38.1支持本国产品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不适用38.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600000.00元。40.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采购人组织现场考核小组,对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中标候选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将取消中标资格,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请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随时关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形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导致投标失败的,后果自行承担。3.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3份,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4.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则“近三年”是指2023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4000284800、4006663999。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成交结果公告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9.成交通知书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0.履约保证金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2.质疑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3.质疑答复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4.投诉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5.收取方式和标准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6.无效响应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7.终止采购活动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8.1支持本国产品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8.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适用法律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4.解释权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属行业要求/备注1民警食堂物资配送1项批发业服务期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注: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二、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为采购人指定食堂提供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备货、检验、装卸、运输到指定地点及相关服务等。1、采购内容:第1类:蔬菜、水果、调味品及饮料第2类:肉类、水产类、冻制品类、禽蛋类第3类:粮油类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1)成交供应商的批发配送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成交供应商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不符合磋商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3)成交供应商所配送食材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配送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或检疫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材。若因食材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经相关部门鉴定),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4)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中标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三、报价要求本项目为批量采购,供应商按其批发成本报价。本项目按整体单价进行费率报价,费率报价的基础单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基础单价进行核查,如发现虚假报价,采购人有权责令服务商修正单价,若单价出错较多,甚至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根据双方拟定的《服务工作标准》扣减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的93%,报价包含人工费、食材成本、利润、运输、装卸、搬运、各类劳保、检验检疫检测费、保险费、管理费、税金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完成本项目所需服务的全部相关费用。对本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完成本项目其他的配套费用也必须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四、技术要求(一)第1类:蔬菜、水果、调味品及饮料本采购需求所指的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并不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水果和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1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等,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无杂质;所配送散装食材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供应商所配送的预包装食材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1、蔬菜类(1)新鲜蔬菜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苔、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苔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豆芽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豌豆芽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根茎类:萝卜、胡萝卜、莴笋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薯芋类:马铃薯、芋、姜、山药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无绿皮。豆荚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等杂质。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金针菇等。非野生,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海洋蔬菜类:海白菜、海带、紫菜、海藻、裙带菜、海草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不带须根。(2)干货叶菜类、菌菇类、海货类、调料类、瓜果类、豆荚类、薯芋类、粉类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完整性好,干燥度高,摇动有一般清脆响声,有食材本身的香味,无泥沙等杂质,破裂碎片碎末不超过2%,无霉点等斑点,无腐烂、异味。(3)豆制品豆腐、豆干、豆皮、豆丝、豆腐乳、豆豉、腐竹等。形态完整,细嫩光滑,非包装的生产日期在2日内,无黏连,无斑点,无腐烂等异味,预包装食品包装完整,产品在保质期内。2、水果类梨果类、核果类、聚合核果类、瘦果类、橘柑果类、瓠果类、芭蕉科类、葡萄科类、棕榈科类等。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面有本品应有的自然色泽,一般光滑有光泽、新鲜洁净,无刺伤、压痕、病虫咬痕、霉点、腐烂点、果锈、斑点及其他机械损伤、冻伤,不起皱、无开裂,果饱满无萎蔫,成熟度适中,果身硬度适中,无木栓化组织或异样壤,口感汁液饱满,无苦涩味,无腐烂味。3、调料类咸味(盐、酱油等)、酸味(醋、番茄酱等)、甜味(食糖、蜂蜜、冰糖等)、辛辣味(花椒、胡椒、辣椒、料酒等)、鲜味(鸡精、味精、耗油、鱼露等)。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具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所有调料必须为预包装食品,使用塑料袋、玻璃瓶等完整包装,包装上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分等信息。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配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产品。4、饮料类瓶装或盒装的矿泉水、汽水、奶制品(鲜奶、纯牛奶、酸奶及奶制品饮料)、果汁、茶等预包装食品。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包装完整,包装上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等信息。5、第1类:蔬菜、水果、调味品及饮料综合验收标准:(1)从色泽看,各种食材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食材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2)从气味看,多数食材具有清馨、甘辛香或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味、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3)从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食材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4)从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食材,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二)第2类:肉类、禽蛋类、水产类、冻制品类本采购需求所指的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并不限于《超市鲜、冻畜禽产品准入技术要求》GB/T20402-2006、《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GB/T9959.1-2019、《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9959.3-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9959.4-2019、《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24616-2019等,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无杂质;所配送散装食材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投标人所配送预包装食材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1、肉类(1)鲜猪肉:必须保证供应为当日屠宰的猪肉,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表皮洁净、膘厚适中、色泽鲜亮、纹理清晰、肉质细腻、无异味、去骨、无毛、按压无水迹。(2)鲜牛、羊肉: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按压无水迹。纹理清晰,肉质细腻,品质好。具有鲜牛羊肉的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香味。(3)鲜鸡肉: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淡黄或灰白色,肌肉切而发亮。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弹性良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正常气味。无长毛及毛根,口腔及宰杀刀口无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4)鲜鸭、鹅肉:眼球平坦,皮肤有光泽,乳白或淡红色,肌肉切而有光泽。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鸭、鹅固有的正常气味,无长毛及绒毛,毛根口腔及宰杀刀口无血污、无紫斑瘀血,净膛、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齐整。(5)腌制品色泽鲜明,肌肉呈红色或暗红色,脂肪透明或呈乳白色,肉身干爽、结实、富有弹性,并具有腊肉应有的风味。无黏液、无霉点、无异味、无酸败味。2、禽蛋类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皮蛋、咸鸭蛋、松花蛋等。有禽蛋固有的色泽、气味,清洁无污物、不破裂、蛋形正常,无异味,气室完整、深度不超过8mm、不移动,蛋白浓厚透明、不允许有血斑及其他组织异物,蛋黄居中、呈球形、轮廓明显、胚胎未发育。3、水产类草鱼、财鱼、刁子鱼、鳜鱼、鲫鱼、鲢子鱼、鲈鱼、鲶鱼、胖头鱼、带鱼、鳝鱼、牛蛙、泥鳅、虾、蟹、贝、龟等。水产品必须来自无污染水域,新鲜度良好,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或皮上覆有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预包装的水产品组织紧密有弹性,无异味、无外来杂质,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包装干燥、清洁、卫生、坚实、无破损,且明确注明保质期限。4、冻制品类猪肉、鸡肉、牛肉、羊肉、猪排、牛排、鱼、蟹肉棒、海虾、虾仁、鱼饺、鱼丸、贡丸、鱿鱼排、牛肉丸等冷冻肉,水饺、汤圆、小笼包等冷冻食品。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禽类食材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类食材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材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5、第2类:肉类、禽蛋类、水产类、冻制品类综合验收标准:(1)从色泽看,各种食材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表面无污物;(2)从气味看,多数食材具有香、腥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味、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3)从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食材,例如有涎水、有腐烂点。(三)第3类:粮油类总体要求:成交供应商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并不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等,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无杂质,如不符合投标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1、米类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具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用口袋密封包装;米的质量有保障,无沙石、无虫害、无霉变、无残留农药、无黑色杂物;碎米总量≤17%,小碎米总量≤2%。大米必须符合《大米》GB/T1354-2018标准。2、面类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具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用口袋密封包装。面粉色泽为白色或微黄色,颜色均匀一致,不发暗;粉末细腻,手握后松散不成团;具有正常的面粉气味,无发酸、刺鼻的口感,咀嚼时无牙碜感,无沙石、霉点及杂物;必须符合《小麦粉》GB/T1355-1986标准。挂面、碱面、豆皮等,软硬合适,弹性好,光滑爽口,有原材料的香味(麦香味或玉米香味等),表面光滑有质感,色泽纯白或亮黄,无异味、斑点和杂质,碎末量不超过2.5%。3、食用油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具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必须为预包装食品(非散装),用塑料桶密封包装。植物食用油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标准,还要符合《花生油》GB/T1534-2017、《大豆油》GB/T1535-2017、《菜籽油》GB/T1536-2004、《棉籽油》GB/T1537-2019、《葵花籽油》GB/T10464-2017、《玉米油》GB/T19111-2017、《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T23347-2009、《芝麻油》GB/T8233-2018等类油的具体标准。五、服务要求1、配送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计划,于需求当日上午7:30前将计划内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2、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中如包含有“预包装食品”,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必须有SC标识,成交供应商所配送食材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有规范的食品经营或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检疫报告。3、履约能力:(1)配送团队:供应商具有遵纪守法专业稳定的工作团队,有聘用合同,购买保险等。近三年来法定代表人以及员工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供应商出具承诺书,如有虚假承诺将取消成交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团队成员必须与响应文件中人员名单一致。供应商应指派固定服务点、固定服务人员(至少5人:负责人1人,财务1人,司机1人,专职配送员1人、品质监督员1人)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并报采购人备案;服务点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如需调整服务点或服务人员,须书面向采购人报备。(2)进货渠道:供应商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所有食材的来源必须清晰,食材来源要为种植、养殖、加工基地或专业流通市场,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期、无生产厂址及无生产日期的食材,不得收购散户的食材。(3)生产或经营场地:供应商具有能满足生产或经营食材的场所,生产场所符合行业卫生标准及要求。(4)配送车辆要求:要求供应商有能满足食堂食材运输需求的车辆,肉、冷冻食品必须用厢式冷藏车运输。(5)食材包装: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包装应规范、卫生、整齐、美观,干货、水果类用纸箱包装,蔬菜瓜类用塑料筐(可重复使用)承装,调料、饮料必须为预包装食品且包装无损坏;肉类要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分割,单独装箱;冻类等用保鲜袋进行冷冻封装;禽蛋采用卡托单独包装,蛋体间不得相互接触,再用纸箱整装;活水产用网袋装好,放置有加氧机的清水中保持鲜活;宰杀的水产无血渍,外包透明薄膜,外包装用箱包装。4、服务质量要求:(1)服务承诺:供应商有明确的服务承诺且有违约赔偿责任、按采购方需求配送食品、建立台账,并报送采购人。每批次配送的食品在送达时必须有批次质检报告、数据准确、台账清晰,必须能追根溯源,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供应商必须在1小时内予以退换补货。(2)制定计划:采购人在每日20:00前,将次日《食材采购计划单》报给供应商。若发生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供应商有义务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采购人如有特殊需求需要临时供货的,供应商应及时配合临时采购,不得延误和推诿。(3)筹措食材:供应商根据采购人下达的《采购计划单》,组织食材备货、运输,按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进行配送。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食材供应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4)供应商须承诺:保证所经营、配送的食品无假冒伪劣、霉变过期、“三无”食品。(5)供应商成交后不得转包给其他企业及个人,如发现由其他企业或个人配送的,直接取消其配送资格,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6)其他管理要求①验收标准:商品验收必须由交接双方指定人员按照相关执行标准执行。商品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后,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对食材的品种、规格、质量、重量和成交供应商《送货单》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费用结算依据;《送货单》重量与现场复核数量不一致的,以现场复核的重量为准,并由送货人签字确认;若发现与采购方要求不符的情况,成交供应商要在1小时内重新配送。交接人员必须对照供应商配送清单按照质量标准要求一一比对验收,严格索要证票,对验收合格的商品办理交接手续,并据此登记商品台账。②付款方式:本项目的计价方式为固定优惠率。本项目无预付款,费用结算时,按照结算单价(=核价后单价×中标费率)、实际采购数量,按月据实结算。费用结算时,成交供应商提供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送货单》和正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有政策规定可以免税的除外),采购方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完整有效的报账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五、供应商履约能力情况核查:1、为确保食材采购活动顺利实施及后续服务工作的开展,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将对成交候选人的生产或经营场地、卫生环境、配送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2、具体核查流程如下:(1)竞争性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对成交候选人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核查内容详见附件:“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表”。(2)经采购人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由采购人所派出的工作人员和成交候选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后续签约依据。成交候选人提供的投标材料与现场核查情况不一致的,采购人将按投标材料造假向采购监管部门如实反映,并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六、其他要求:1、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服从采购人统一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整改。2、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食品、生产安全、运输安全管理等全部责任,保证提供的食材安全和质量,确保不从采购供应环节出现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等群体性安全事故,并随时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3、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违反采购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按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4、双方签订合同后协商制定《服务工作标准》,其中包含不达标的扣减费用标准,采购人按照标准对服务商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在支付服务费时予以扣减。七、退出机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1、经核实,成交供应商实际运营与响应文件严重不符的;2、成交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的;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材与经采购方确定的类别、质量、价格不相符的;4、所供应食材单价高于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采购人将到现场核实);5、因配送食材质量不合格导致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6、成交供应商经营范围内无经营行业规定的相关证照的;7、除不可抗力外,停止或威胁停止提供食材供应的;8、成交供应商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取消相关资格证或停业整顿的;9、有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10、因国家政策调整、地方行业规定、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供货无法进行,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设施设备投入、债权债务等,且因协议提前终止造成的损失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合同的执行1、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按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按比例扣减相应费用。2、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腐败变质等不诚信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拒收、重送、补送等措施,根据《服务工作标准》扣减服务费甚至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据实反映。3、成交供应商不得变更中标物品,应严格按采购人要求供货,否则采购方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取得采购人的书面批准。4、成交供应商违反磋商文件或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发出3次以上《整改通知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5、成交供应商拒不支付赔偿费用的,采购人有权从应支付的食材批发配送费用中扣减,或通过其他途径索赔。6、供应商若有不诚信行为,采购人将保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权利。附件: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表序号核查项目核查情况备注1卖场情况卖场数量:每个面积:卖场地址:2冻库设施冻库数量:每个面积:冻库地址:3配送能力运输车数量:其中冷藏厢式车辆:每车载重:4检测设备设备数量:名称:5仓库管理监控设备:□合格不合格三防设备:□合格不合格出入库登记记录:□有无供应商名称(公章):供应商现场负责人(签名):现场考核人员(签名):日期:注:此表供应商不用提供,竞争性磋商结束后,由采购人对成交候选人进行实地核查时使用。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二)响应文件澄清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三)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第一轮磋商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多轮磋商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3.最后报价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4.商务技术评审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5.报价评审5.1异常低价审查5.1.1.审查情形: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以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45%,最高不得超过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1.2.资料要求: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5.1.3.审查要求: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1.4.评审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5.1.5.记录及归档: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5.2价格扣除:(1)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达到80%,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声明函》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符合澄清补正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澄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6.计分办法及复核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8.评审报告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湖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6-01737项目编号:420001202606008106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包编号:默认分包采购包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人:湖北省恩施监狱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6-017372.项目编号:4200012026060081063.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600000.00元6.最高限价:1600000.00元7.采购需求:为恩施监狱民警食堂提供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9.接受联合体磋商: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24日,每天00:00分至12:00,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6年3月31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6年3月31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1.本项目按整体单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的基础单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的93%。2.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湖北省恩施监狱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39号联系人:乔先生联系方式:0718-829795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黄泥坝社区副楼2楼联系方式:0718-82555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乔先生电,话:0718-829795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湖北省恩施监狱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恩施监狱审计科2.5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2.6项目地点湖北省恩施监狱2.7项目内容为恩施监狱民警食堂提供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600000.0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0合同分包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布络软件客服。联系电话:400-088-535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mem.bossbolo.com/supperClient/%E4%BE%9B%E5%BA%94%E5%95%86%E6%8A%95%E6%A0%87%E5%AE%A2%E6%88%B7%E7%AB%AF%E4%BD%BF%E7%94%A8%E6%89%8B%E5%86%8C.pdf。其他要求:响应文件解密,必须使用加密时所使用的CA证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书。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6.2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操作说明:详见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下载链接:https://mem.bossbolo.com/supperClient/%E4%BE%9B%E5%BA%94%E5%95%86%E6%8A%95%E6%A0%87%E5%AE%A2%E6%88%B7%E7%AB%AF%E4%BD%BF%E7%94%A8%E6%89%8B%E5%86%8C.pdf。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人民币10800.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3.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当日向湖北宜昌君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4.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38.1支持本国产品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不适用38.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600000.00元。40.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采购人组织现场考核小组,对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中标候选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将取消中标资格,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请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随时关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形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导致投标失败的,后果自行承担。3.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3份,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4.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则“近三年”是指2023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4000284800、4006663999。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成交结果公告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9.成交通知书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0.履约保证金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2.质疑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3.质疑答复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4.投诉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5.收取方式和标准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6.无效响应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7.终止采购活动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8.1支持本国产品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8.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适用法律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4.解释权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属行业要求/备注1民警食堂物资配送1项批发业服务期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注:合同期限1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二、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为采购人指定食堂提供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备货、检验、装卸、运输到指定地点及相关服务等。1、采购内容:第1类:蔬菜、水果、调味品及饮料第2类:肉类、水产类、冻制品类、禽蛋类第3类:粮油类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1)成交供应商的批发配送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成交供应商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不符合磋商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3)成交供应商所配送食材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配送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或检疫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材。若因食材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经相关部门鉴定),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4)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中标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三、报价要求本项目为批量采购,供应商按其批发成本报价。本项目按整体单价进行费率报价,费率报价的基础单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基础单价进行核查,如发现虚假报价,采购人有权责令服务商修正单价,若单价出错较多,甚至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根据双方拟定的《服务工作标准》扣减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恩施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材实际挂牌销售单价的93%,报价包含人工费、食材成本、利润、运输、装卸、搬运、各类劳保、检验检疫检测费、保险费、管理费、税金及其他伴随服务等完成本项目所需服务的全部相关费用。对本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完成本项目其他的配套费用也必须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四、技术要求(一)第1类:蔬菜、水果、调味品及饮料本采购需求所指的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并不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水果和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218-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等,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无杂质;所配送散装食材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供应商所配送的预包装食材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1、蔬菜类(1)新鲜蔬菜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苔、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苔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豆芽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豌豆芽等。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根茎类:萝卜、胡萝卜、莴笋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薯芋类:马铃薯、芋、姜、山药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无绿皮。豆荚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等杂质。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金针菇等。非野生,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海洋蔬菜类:海白菜、海带、紫菜、海藻、裙带菜、海草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不带须根。(2)干货叶菜类、菌菇类、海货类、调料类、瓜果类、豆荚类、薯芋类、粉类等。同一品种规格基本一致,完整性好,干燥度高,摇动有一般清脆响声,有食材本身的香味,无泥沙等杂质,破裂碎片碎末不超过2%,无霉点等斑点,无腐烂、异味。(3)豆制品豆腐、豆干、豆皮、豆丝、豆腐乳、豆豉、腐竹等。形态完整,细嫩光滑,非包装的生产日期在2日内,无黏连,无斑点,无腐烂等异味,预包装食品包装完整,产品在保质期内。2、水果类梨果类、核果类、聚合核果类、瘦果类、橘柑果类、瓠果类、芭蕉科类、葡萄科类、棕榈科类等。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果面有本品应有的自然色泽,一般光滑有光泽、新鲜洁净,无刺伤、压痕、病虫咬痕、霉点、腐烂点、果锈、斑点及其他机械损伤、冻伤,不起皱、无开裂,果饱满无萎蔫,成熟度适中,果身硬度适中,无木栓化组织或异样壤,口感汁液饱满,无苦涩味,无腐烂味。3、调料类咸味(盐、酱油等)、酸味(醋、番茄酱等)、甜味(食糖、蜂蜜、冰糖等)、辛辣味(花椒、胡椒、辣椒、料酒等)、鲜味(鸡精、味精、耗油、鱼露等)。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具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且在保质期内,拥有“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所有调料必须为预包装食品,使用塑料袋、玻璃瓶等完整包装,包装上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分等信息。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配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产品。4、饮料类瓶装或盒装的矿泉水、汽水、奶制品(鲜奶、纯牛奶、酸奶及奶制品饮料)、果汁、茶等预包装食品。必须为国家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包装完整,包装上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等信息。5、第1类:蔬菜、水果、调味品及饮料综合验收标准:(1)从色泽看,各种食材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食材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2)从气味看,多数食材具有清馨、甘辛香或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味、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3)从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食材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4)从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食材,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二)第2类:肉类、禽蛋类、水产类、冻制品类本采购需求所指的所配送食材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并不限于《超市鲜、冻畜禽产品准入技术要求》GB/T20402-2006、《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GB/T9959.1-2019、《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9959.3-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9959.4-2019、《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24616-2019等,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无杂质;所配送散装食材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投标人所配送预包装食材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1、肉类(1)鲜猪肉:必须保证供应为当日屠宰的猪肉,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表皮洁净、膘厚适中、色泽鲜亮、纹理清晰、肉质细腻、无异味、去骨、无毛、按压无水迹。(2)鲜牛、羊肉: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地**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按压无水迹。纹理清晰,肉质细腻,品质好。具有鲜牛羊肉的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香味。(3)鲜鸡肉: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淡黄或灰白色,肌肉切而发亮。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弹性良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正常气味。无长毛及毛根,口腔及宰杀刀口无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4)鲜鸭、鹅肉:眼球平坦,皮肤有光泽,乳白或淡红色,肌肉切而有光泽。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鸭、鹅固有的正常气味,无长毛及绒毛,毛根口腔及宰杀刀口无血污、无紫斑瘀血,净膛、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齐整。(5)腌制品色泽鲜明,肌肉呈红色或暗红色,脂肪透明或呈乳白色,肉身干爽、结实、富有弹性,并具有腊肉应有的风味。无黏液、无霉点、无异味、无酸败味。2、禽蛋类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皮蛋、咸鸭蛋、松花蛋等。有禽蛋固有的色泽、气味,清洁无污物、不破裂、蛋形正常,无异味,气室完整、深度不超过8mm、不移动,蛋白浓厚透明、不允许有血斑及其他组织异物,蛋黄居中、呈球形、轮廓明显、胚胎未发育。3、水产类草鱼、财鱼、刁子鱼、鳜鱼、鲫鱼、鲢子鱼、鲈鱼、鲶鱼、胖头鱼、带鱼、鳝鱼、牛蛙、泥鳅、虾、蟹、贝、龟等。水产品必须来自无污染水域,新鲜度良好,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或皮上覆有透明黏液层,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物资配送 生活物资超市批发配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