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源调整工程 工程勘察中标结果公示(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2026)



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MHC2026-0039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114-2026-00391
三、项目名称
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上五段村1栋1-4层
中标(成交)金额:81.8(万元)
综合评分法:87.00(分)

服务类

名称: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 服务范围: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自进场之日起30日历天提交成果,后续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服务标准: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小组成员
杨玲玲(包1采购人代表)、丁兴荣(包1)、邹座钱(包1组长)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4-03
2、评审地点:武汉市蔡甸区成功大道88号市民之家三楼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
2、收费金额:1.227(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7号
联系方式:18062417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湖里路27号1#楼2-63W室(自贸试验区内)
联系方式:183720892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余孟铭
电话:18372089230

相关下载

采购文件.pdf
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相关合同

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MHC2026-00391采购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代理机构: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3月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本提示内容非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一、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前,应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二、供应商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CA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CA数字证书(供应商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三、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充分考虑上传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文件恕不接收。四、★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五、供应商应按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如未按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未提供该项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六、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网上,接受社会监督。七、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八、供应商须在发出磋商或最后报价后2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八、联系方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磋商程序(六)成交与签订合同(七)质疑和投诉(八)政府采购政策(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其他要求(十一)适用法律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草案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一、评审原则二、评审方法三、磋商评审程序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一、磋商书及附件(一)磋商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文件(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如有)三、商务文件(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质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文件(一)技术要求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第一章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项目概况: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0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MHC2026-00391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4-2026-003913.项目名称: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83.79万元6.最高限价:83.79万元7.采购需求:为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提供勘察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自进场之日起30日历天提交成果,后续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6.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测绘(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三条任选其一);(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03月24日至2026年03月3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上。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121.40.254.19/caidian/views/announce/home.html)直接获取,流程如下:(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6年03月24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3.地点:网上开标,投标人/供应商无需到现场。五、开启1.时间:2026年04月0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地点:网上开标,投标人/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投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可咨询4006398178。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7号联系方式:1806241751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凯乐桂园A座1502室联系方式:183720892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余孟铭电话:18372089230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03月23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2监管部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3采购代理机构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磋商供应商满足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5采购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由采购人支付2.支付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4.支付方式:缴纳代理费帐户:公司名称: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琴台分公司帐号:127917772110902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6响应文件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7电子版响应文件加密及时间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8响应文件编制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CA上传。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8响应文件编制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集中踏勘时间:/集中踏勘集合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10对多包采购的规定无有:/11备选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接受备选方案12联合体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接受联合体13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4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无有:/15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6磋商过程回复时间现场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或最后报价等作出相应回复。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开标程序。须在发出磋商记录或最后报价后2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否则磋商小组可认为供应商放弃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17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天18公告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121.40.254.19/caidian/views/announce/home.html19样品无有:样品名称:/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9样品样品数量:/20磋商小组人数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本项目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2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所有供应商可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的“成交通知书下载”版块下载相应通知书。23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24质疑期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联系人:余孟铭,联系电话:1837208923025质疑回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27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83.79元28价格扣除比例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工程3%-5%)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8价格扣除比例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工程1%-2%)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根据《武财采〔2022〕493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加大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其中,对“四类小微企业”的报价,即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且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29优惠措施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无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无其他优惠措施:无30所属行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1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性采购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非强制性采购内容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2采购环保产品政策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3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34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根据《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2〕341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单位出具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加快企业资金流转。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http://27.17.40.162:8000/)查看相关政策要求及合作金融机构信息。35其他要求无其他补充事项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注:如有供应商须知正文条款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5“磋商供应商”是指(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3.工程、货物及服务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4.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构成5.1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2)供应商须知(3)项目采购需求(4)合同草案(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6)响应文件的格式(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且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将通过“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已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3因“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响应的,政府采购中心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6.4当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7.现场踏勘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7.3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8.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上完成。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0.1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下载“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响应。10.2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CA上传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拒收。如磋商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多个包进行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11.磋商报价11.1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1.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它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11.4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1.5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11.6对于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12.备选方案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3.联合体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本项目。13.3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3.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且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各方对其响应文件盖章及签字,联合体牵头人所盖章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各方均认可,其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体协议。13.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6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要求在要求盖“公章”的地方,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在“签字”的地方,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13.7联合体获取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3.8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3.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14.4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7.响应文件的签署17.1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7.2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7.3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位置不作要求。17.4供应商应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迟交的响应文件20.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21.2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磋商程序22.磋商小组22.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磋商代表23.1供应商代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CA证书(账号、密码)参加磋商。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24.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4.1在正式磋商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24.2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4.3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25.磋商25.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5.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书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25.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5.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25.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25.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25.6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7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25.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特殊情况下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办法见第五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仍未有规定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5.9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通过“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记录。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6.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26.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六)成交与签订合同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7.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签订合同28.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8.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质疑和投诉29.质疑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9.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5)提出质疑的日期;(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0.质疑回复3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0.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1.投诉3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1.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八)政府采购政策3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32.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33.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34.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十)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一)适用法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1.1项目名称: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1.1.2预算金额:83.79万元1.1.3最高限价:83.79万元1.2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勘察服务。1.3预算绩效目标: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勘察服务。二、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适用。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项目不适用。四、采购需求4.1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标的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创新产品绿色发展预留11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C11010000工程勘探服务项1否否否100%4.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本章标“★”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要求,任意一项不响应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4.2.1技术要求1、服务内容1、项目概况:项目拟实施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军山水厂向蔡甸城关和中法生态城供水;二是沌口水厂向永安街道和侏儒山街道供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军山水厂至蔡甸城关、中法生态城供水工程:敷设DN800-DN1000供水管道9.9千米,其中常福加压站DN1000球墨铸铁进水管道(凤亭中路与常军大街交叉口-常福加压站)1.6千米,黄星大道(黄星加压站-成功大道)DN800球墨铸铁管7.7千米、D820钢管0.6千米;新建黄星双向供水增压站1座,供水规模6万m³/d,占地面积6810平方米。(二)沌口水厂至永安街道、侏儒山街道供水工程:敷设白鹤泉街(龙王庙社区-双丰五路)DN500~DN600球墨铸铁供水管道10.2千米;新建侏儒山供水增压站1座,供水规模2万m³/d,占地面积4120平方米。2、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城关、大集街道、奓山街道、永安街道、侏儒山街道。3、招标范围: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服务及工程物探服务、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勘察成果报告编制、审图配合、设计对接及施工阶段相关技术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4、工作要求工作依据1、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2)《岩土工程勘察规程》(DB42/T169-2022)(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8)《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9)《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0)《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23(1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2001)(15)与本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等。2、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项目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及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的最新版本。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内容和要点(1)工程岩土勘察1.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设计要求,开展项目场地内岩土勘察工作,查明勘察范围内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类型及水位变化、不良地质作用等核心地质条件。2.完成勘察点布设、野外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岩土试验等现场及实验室工作,获取完整、准确的岩土勘察数据。3.编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明确场地岩土工程评价、地基承载力建议、基础选型及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为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制定、造价控制及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4.配合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的技术交底,针对勘察成果进行答疑,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勘察补勘、现场配合等后续服务。(2)工程测量服务1.基础控制测量:建立项目场地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完成首级及图根控制测量工作,满足工程各阶段测量精度要求。2.地形测量:开展项目范围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精准测绘场地地形、地物、地貌等信息,形成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测量成果图及数据资料。(3)工程物探服务1.针对项目场地及管线沿线区域,结合工程岩土勘察及工程建设需求,选取合适的物探方法,开展工程物探工作。2.查明勘察范围内地下隐伏构造、岩溶、空洞、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体的分布范围、规模及特征;查明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的走向、埋深、管径等基础信息,排查管线与本工程的交叉冲突问题。3.完成物探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解译,编制工程物探报告,附物探成果图、数据报表等资料,明确物探结论及工程建设建议。4.配合工程岩土勘察、设计工作,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区域进行复核,提供物探技术交底及后续现场配合服务,为工程选址、设计优化及施工安全防控提供物探技术支撑。(4)其他要求①勘察服务基本要求I、成交供应商应依据项目勘察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有勘察内容,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勘察任务,保证勘察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勘察服务;II、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协助采购人解决各种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勘察或局部变更勘察;III、成交供应商所做的勘察应当符合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勘察失误引起重大工程变更,造成采购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损失。②对投标人人员的基本要求I、成交供应商应派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人员承担勘察工作,其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文件上签字,并参加采购人主持召开的与勘察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II、成交供应商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采购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勘察合同,并取消其成交资格;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上述情况向勘察采购主管部门报告;III、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人员的,应事先向采购人提出更换主要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IV、服务要求:负责该项目各层面的全部汇报工作,采购人提出汇报要求后,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时响应并负责完成及落实涉及汇报的会务准备工作。2、成果要求(1)提供勘察成果:详勘的相关成果文件纸质版不少于6套和电子文件(包括并不限于dwg、jpg、PDF)。3、质量要求勘察成果质量合格,满足相关规范要求。4.2.2商务要求1、报价要求★(1)采购预算:人民币83.79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83.79万元。报价超过该包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金额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2)报价方式和报价要求:包干总价(本项目报价采取包干价形式,统一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磋商报价为完成磋商文件所确定的相关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为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人力成本、所需设备及材料、技术工作费、资料收集、管理费、保险及差旅费、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供应商一律用人民币报价。(3)供应商报价包含:本项目全过程勘察服务(涵盖从前期准备、现场作业、试验检测、报告编制、审图配合至施工全过程技术服务及竣工验收配合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实行总价包干)。供应商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开具合规票据,且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价格中。(4)本项目包干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2、项目人员及设备要求1、★项目团队要求:(1)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间不得更换。(2)拟派工作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工作的能力,收集的数据、提交的相关成果资料应做到准确无误,报告、档案工整、清晰明了,工作责任心强,服从采购人安排。2、应当配备满足项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适宜的仪器设备。3、服务期限:★(1)服务期:自进场之日起30日历天提交成果,后续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2)服务地点:武汉市蔡甸区(采购人指定地点)4、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政府资金拨付第一笔时,支付给乙方80%,单位工程验收后,支付余额17%,勘察服务完成半年后,付尾款3%不留尾数。(2)本项目最终总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2.3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1、符合国家或地方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2、符合其他已批复的上位法、相关法规及要求等。3、工作中各项资料要准确、完整,作好档案管理工作,方便采购人及相关部门使用;成交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过程分析内容和最终勘察结果保密。该项勘察结果报告的所属权归采购人所有。4、成交人为履行本项目所需获取的资料应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2.4其他要求1、供应商必须自行勘察现场,勘察费用自理。供应商在勘察现场的同时,应考虑一切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如有异议,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对现场及其它问题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现场的任何情况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任何要求,成交后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描述未尽的内容,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补充完善。3、说明:以下内容为本项目对供应商或供应商响应的相关要求,供应商的相关响应将被列为评分因素。序号需求名称需求内容1项目负责人供应商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相应职称/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2技术负责人供应商需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相应职称/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3类似业绩供应商需提供单位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等证明材料。4项目团队情况供应商需提供项目组成员身份证、相应职称/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5总体服务方案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拟定本项目勘察工作方案。6项目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供应商需结合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拟定项目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7勘察质量及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提供质量承诺及质量保障措施。8勘察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提供服务期目标承诺及勘察服务工作时间进度计划的安排及保障措施。9组织与服务方案供应商需提供多专业组织协调、与相关建设单位配合的方法和措施方案。10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第四章合同草案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下述格式和基本条款签订合同。本格式和基本条款未填内容,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后自行添加。但不得改变磋商时达成的实质性内容和条款,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承诺书等磋商文书内容相抵触。合同书(仅供参考)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合同地点:本合同由(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方以总金额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甲方提供如下工程(货物或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1.本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3.乙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工期(服务期限)向需方提供合格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4.1采购文件(项目编号:);4.2成交的响应文件;4.3合同书;4.4合同条款;4.5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4.6附件:4.6.1甲方在采购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4.6.2乙方在磋商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4.6.3乙方在磋商时随同响应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4.6.4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5.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6.工程(货物或服务)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及数量详见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供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7.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8.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乙方的磋商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9.工期和交货(服务)地点。本合同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工期、交货(服务)地点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10.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磋商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11.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12.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一、评审原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三、磋商评审程序3.1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3.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2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2.1磋商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3.2.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3.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充3.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3.3.3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3.4磋商3.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函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3.3.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4.3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3.4.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4.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电子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6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视同放弃磋商。3.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8磋商完成后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3.5最后报价3.5.1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可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3.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5.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4若项目出现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件或财库〔2015〕124号文件相关情形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3.6异常低价审查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至少为30分钟)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过程材料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武汉市直各部门单位凡采购涉及医疗设备(A02320000)、家具和用具(A05000000)、信息技术服务(C16000000)、审计服务(C23030000)品目(含下级品目),且达到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包括执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用框架协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及项目包,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3.6.1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小组汇总对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疑问的,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6.2判断最后报价是否合理(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①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②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③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如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2)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最后报价不合理,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并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7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3.7.1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和标准》,对未做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7.2评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审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3.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3.9评审报告3.9.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9.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10磋商小组争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四、评审办法附件评审办法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两种任选其一:1、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2、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下两种任选其一:1、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2、供应商提供近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磋商书》中声明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由供应商在《磋商书》中声明3.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磋商书》中声明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测绘(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三条任选其一);(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备注: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评审办法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核内容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电子签章);2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3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4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5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标注★);6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7不存在法律、法规的其他无效情形。8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备注: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评审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及标准》1、本项目评审因素及权重评审因素分值权重(%)乘权重后分值价格部分10010%10(分)商务部分27%27(分)技术部分63%63(分)2、价格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2.1参与评审的价格经磋商小组确认,以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参与本次价格部分的评审。其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2.2参与评审最后报价的调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评审办法附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相关约定执行)2.3价格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技术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4、商务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5、得分汇总5.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2供应商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5.3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评分细则》评分项目分数评分标准报价部分(10分)10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商务部分(27分)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且职称为高级工程师的得3分,需提供注册证及职称证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技术负责人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且职称为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需提供注册证及职称证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项目团队10项目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除外)配备的相关专业团队成员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每个得2分,最高可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类似项目业绩12供应商近三年(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每个得3分,最高得12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项目合同,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技术部分(63分)总体服务方案15供应商对本项目总体服务方案进行阐述,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1)具体工作内容的分析;(2)具体实施方案概述及组织结构;(3)项目提交最终成果;针对以上3项内容进行评审:单项内容提供且完善详细、合理、可行性强的则单项得5分;单项内容提供较完善、较合理、具有可行性则单项得3分;单项内容不完善有所欠缺、可行性不强、基本合理的则单项得1分;本项满分15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项目不符的不得分。项目理解及重难点分析15供应商结合本项目需求与项目现状进行分析说明,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1)项目地点及特点、项目概况;(2)项目测区的情况分析;(3)项目重难点的分析及解决措施;针对以上3项内容进行评审:单项内容提供且完善详细、合理、可行性强的则单项得5分;单项内容提供较完善、较合理、具有可行性则单项得3分;单项内容不完善有所欠缺、可行性不强、基本合理的则单项得1分;本项满分15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项目不符的不得分。勘察质量及保障措施12供应商对项目实施过程成果、最终成果的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提出方案,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1)确定质量目标并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2)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措施,通过可靠的预防控制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3)建立质量过程检查制度,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4)有对质量管理不达目标的经济处罚承诺且其承诺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保证质量;针对以上4项内容进行评审:单项内容提供且完善详细、合理、可行性强的则单项得3分;单项内容提供较完善、较合理、具有可行性则单项得2分;单项内容不完善有所欠缺、可行性不强、基本合理的则单项得1分;本项满分12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项目不符的不得分。勘察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9供应商针对项目提供的项目工作进度计划,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1)针对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设计进度目标承诺;(2)针对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进度计划;(3)针对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进度保证措施;针对以上3项内容进行评审:单项内容提供且完善详细、合理、可行性强的则单项得3分;单项内容提供较完善、较合理、具有可行性则单项得2分;单项内容不完善有所欠缺、可行性不强、基本合理的则单项得1分;本项满分9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与项目不符的不得分。组织与服务方案4多专业组织协调、与采购人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具体,内容完善具体,实施性强得4分;仅提供措施内容,基本合理得2分,未提供或内容与项目无关不得分。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8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后续施工服务要求,与采购人配合的方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后续其它技术服务)的保证措施,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可行性强得8分;方案基本完整,有一定可行性得5分,方案可行性不强得2分,未提供或内容与项目无关不得分。合计得分100评审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1.总则1.1本项目执行如下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政策,评审过程中,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响应文件报价。1.2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中,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实施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不重复进行扣除。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4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企业。1.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关于“价格评审优惠的说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适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2.1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本项目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明函》(服务)的,经磋商小组审核,将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当本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扣除优惠的例外情况:一是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二是接受大中型企业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三是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3监狱企业评审优惠3.1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监狱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3本项目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实施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根据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3.4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优惠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本项目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实施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经磋商小组审核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4.3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担本项目服务,并提供本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项目名称: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预算单位: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编制时间:2026年03月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1.1项目名称: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1.1.2预算金额:83.79万元1.1.3最高限价:83.79万元1.2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勘察服务。1.3预算绩效目标: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勘察服务。二、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适用。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项目不适用。四、采购需求4.1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标的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创新产品绿色发展预留11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工程勘察C11010000工程勘探服务项1否否否100%4.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本章标“★”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要求,任意一项不响应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4.2.1技术要求1、服务内容1、项目概况:项目拟实施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军山水厂向蔡甸城关和中法生态城供水;二是沌口水厂向永安街道和侏儒山街道供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军山水厂至蔡甸城关、中法生态城供水工程:敷设DN800-DN1000供水管道9.9千米,其中常福加压站DN1000球墨铸铁进水管道(凤亭中路与常军大街交叉口-常福加压站)1.6千米,黄星大道(黄星加压站-成功大道)DN800球墨铸铁管7.7千米、D820钢管0.6千米;新建黄星双向供水增压站1座,供水规模6万m³/d,占地面积6810平方米。(二)沌口水厂至永安街道、侏儒山街道供水工程:敷设白鹤泉街(龙王庙社区-双丰五路)DN500~DN600球墨铸铁供水管道10.2千米;新建侏儒山供水增压站1座,供水规模2万m³/d,占地面积4120平方米。2、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城关、大集街道、奓山街道、永安街道、侏儒山街道。3、招标范围:蔡甸水厂水源调整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服务及工程物探服务、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勘察成果报告编制、审图配合、设计对接及施工阶段相关技术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4、工作要求工作依据1、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2)《岩土工程勘察规程》(DB42/T169-2022)(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8)《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9)《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0)《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23(1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1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2001)(15)与本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等。2、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项目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及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的最新版本。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内容和要点(1)工程岩土勘察1.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设计要求,开展项目场地内岩土勘察工作,查明勘察范围内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类型及水位变化、不良地质作用等核心地质条件。2.完成勘察点布设、野外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岩土试验等现场及实验室工作,获取完整、准确的岩土勘察数据。3.编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明确场地岩土工程评价、地基承载力建议、基础选型及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为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制定、造价控制及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4.配合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的技术交底,针对勘察成果进行答疑,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勘察补勘、现场配合等后续服务。(2)工程测量服务1.基础控制测量:建立项目场地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完成首级及图根控制测量工作,满足工程各阶段测量精度要求。2.地形测量:开展项目范围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精准测绘场地地形、地物、地貌等信息,形成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测量成果图及数据资料。(3)工程物探服务1.针对项目场地及管线沿线区域,结合工程岩土勘察及工程建设需求,选取合适的物探方法,开展工程物探工作。2.查明勘察范围内地下隐伏构造、岩溶、空洞、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体的分布范围、规模及特征;查明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的走向、埋深、管径等基础信息,排查管线与本工程的交叉冲突问题。3.完成物探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解译,编制工程物探报告,附物探成果图、数据报表等资料,明确物探结论及工程建设建议。4.配合工程岩土勘察、设计工作,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区域进行复核,提供物探技术交底及后续现场配合服务,为工程选址、设计优化及施工安全防控提供物探技术支撑。(4)其他要求①勘察服务基本要求I、成交供应商应依据项目勘察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有勘察内容,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勘察任务,保证勘察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勘察服务;II、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协助采购人解决各种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勘察或局部变更勘察;III、成交供应商所做的勘察应当符合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勘察失误引起重大工程变更,造成采购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损失。②对投标人人员的基本要求I、成交供应商应派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人员承担勘察工作,其勘察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文件上签字,并参加采购人主持召开的与勘察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II、成交供应商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项目负责人的,采购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勘察合同,并取消其成交资格;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上述情况向勘察采购主管部门报告;III、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人员的,应事先向采购人提出更换主要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IV、服务要求:负责该项目各层面的全部汇报工作,采购人提出汇报要求后,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时响应并负责完成及落实涉及汇报的会务准备工作。2、成果要求(1)提供勘察成果:详勘的相关成果文件纸质版不少于6套和电子文件(包括并不限于dwg、jpg、PDF)。3、质量要求勘察成果质量合格,满足相关规范要求。4.2.2商务要求1、报价要求★(1)采购预算:人民币83.79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83.79万元。报价超过该包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金额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2)报价方式和报价要求:包干总价(本项目报价采取包干价形式,统一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磋商报价为完成磋商文件所确定的相关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为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人力成本、所需设备及材料、技术工作费、资料收集、管理费、保险及差旅费、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供应商一律用人民币报价。(3)供应商报价包含:本项目全过程勘察服务(涵盖从前期准备、现场作业、试验检测、报告编制、审图配合至施工全过程技术服务及竣工验收配合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实行总价包干)。供应商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开具合规票据,且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价格中。(4)本项目包干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2、项目人员及设备要求1、★项目团队要求:(1)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间不得更换。(2)拟派工作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工作的能力,收集的数据、提交的相关成果资料应做到准确无误,报告、档案工整、清晰明了,工作责任心强,服从采购人安排。2、应当配备满足项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适宜的仪器设备。3、服务期限:★(1)服务期:自进场之日起30日历天提交成果,后续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2)服务地点:武汉市蔡甸区(采购人指定地点)4、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政府资金拨付第一笔时,支付给乙方80%,单位工程验收后,支付余额17%,勘察服务完成半年后,付尾款3%不留尾数。(2)本项目最终总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2.3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1、符合国家或地方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2、符合其他已批复的上位法、相关法规及要求等。3、工作中各项资料要准确、完整,作好档案管理工作,方便采购人及相关部门使用;成交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过程分析内容和最终勘察结果保密。该项勘察结果报告的所属权归采购人所有。4、成交人为履行本项目所需获取的资料应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2.4其他要求1、供应商必须自行勘察现场,勘察费用自理。供应商在勘察现场的同时,应考虑一切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如有异议,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对现场及其它问题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现场的任何情况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任何要求,成交后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描述未尽的内容,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补充完善。3、说明:以下内容为本项目对供应商或供应商响应的相关要求,供应商的相关响应将被列为评分因素。序号需求名称需求内容1项目负责人供应商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相应职称/注册证书、合同等证明材料。2技术负责人供应商需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相应职称/注册证书、合同等证明材料。3类似业绩供应商需提供单位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等证明材料。4项目团队情况供应商需提供项目组成员身份证、相应职称/注册证书、合同等证明材料。5总体服务方案供应商结合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拟定本项目勘察工作方案。6项目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供应商需结合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拟定项目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7勘察质量及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提供质量承诺及质量保障措施。8勘察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提供服务期目标承诺及勘察服务工作时间进度计划的安排及保障措施。9组织与服务方案供应商需提供多专业组织协调、与相关建设单位配合的方法和措施方案。10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五、采购实施计划5.1合同订立安排5.1.1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1.采购预算:83.79万元2.最高限价:83.79万元5.1.2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本项目计划于2026年3月份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6年4月份完成采购活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计划安排详见下表:序号任务内容实施周期1采购意向公开时间30日历天2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5个工作日内3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核3个日工作日内4竞争性磋商公告计划发布时间5个工作日5竞争性磋商时间公告发布后10个日历天后6成交结果确定时间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7成交结果公告及通知书发布2个工作日内8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9合同公示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10项目验收按需求进度5.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4)政府采购优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5.1.4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1)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集中采购2)委托代理机构: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1.5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采购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采购包。5.1.6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优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测绘(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三条任选其一);(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5.1.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5.1.8竞争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全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5.1.9评审规则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百分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一、评审原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三、磋商评审程序3.1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3.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2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2.1磋商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3.2.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3.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充3.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3.3.3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3.4磋商3.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函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3.3.2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4.3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3.4.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4.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电子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6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视同放弃磋商。3.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8磋商完成后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3.5最后报价3.5.1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可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3.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5.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4若项目出现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件或财库〔2015〕124号文件相关情形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3.6异常低价审查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至少为30分钟)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过程材料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武汉市直各部门单位凡采购涉及医疗设备(A02320000)、家具和用具(A05000000)、信息技术服务(C16000000)、审计服务(C23030000)品目(含下级品目),且达到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包括执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用框架协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及项目包,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3.6.1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小组汇总对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疑问的,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6.2判断最后报价是否合理(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①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②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③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如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2)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最后报价不合理,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并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7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3.7.1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和标准》,对未做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7.2评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审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3.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3.9评审报告3.9.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9.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10磋商小组争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四、评审办法附件评审办法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两种任选其一:1、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2、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下两种任选其一:1、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2、供应商提供近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条件承诺函”的格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磋商书》中声明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磋商书》中声明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和测绘(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三条任选其一);(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备注: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评审办法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核内容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电子签章);2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3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4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5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标注★);6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7不存在法律、法规的其他无效情形。8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备注: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评审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及标准》1、本项目评审因素及权重评审因素分值权重(%)乘权重后分值价格部分10010%10(分)商务部分27%27(分)技术部分63%63(分)2、价格部分评分细刚及标准2.1参与评审的价格经磋商小组确认,以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参与本次价格部分的评审。其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2.2参与评审最后报价的调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评审办法附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相关约定执行)2.3价格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技术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4、商务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5、得分汇总5.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2供应商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5.3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评分细则》评分项目分数评分标准报价部分(10分)10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且职称为高级工程师的得3分,需提供注册证及职称证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技术负责人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且职称为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需提供注册证及职称证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商务部分(27分)项目团队10项目管理团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除外)配备的相关专业团队成员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每个得2分,最高可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类似项目业绩12供应商近三年(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每个得3分,最高得12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项目合同,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技术部分(63分)总体服务方案15供应商对本项目总体服务方案进行阐述,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1)具体工作内容的分析;(2)具体实施方案概述及组织结构;(3)项目提交最终成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源调整工程 工程勘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