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中标结果公示(大武口区司法局2026)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S2026ZC-005号 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SZS)000327
二、项目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联系电话
中标(成交)金额(元)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22号
13995122727
240000.00
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51-53号
0952-2029666
220000.00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盛鼎商务中心北楼五楼
15309520888
215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单价(元)/费率(%)/折扣(折)
总价(元)
是否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
法律咨询服务
1
240000.00
240000.00
否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法律咨询全部内容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法律咨询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
法律咨询服务
1
220000.00
220000.00
否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法律咨询全部内容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法律咨询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三标段
法律咨询服务
1
215000.00
215000.00
否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三标段法律咨询全部内容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三标段法律咨询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
五、评审得分排名:
标段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三标段
供应商名称
得分
备注(如为最低评标(审)价法请填写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79
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
76.67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
75.98
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
83.92
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65.59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
85.86
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
75
标段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
供应商名称
得分
备注(如为最低评标(审)价法请填写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78.42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79
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
76.67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
75.98
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
83.92
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65.43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80.67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
83.47
标段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
供应商名称
得分
备注(如为最低评标(审)价法请填写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75.93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78.19
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
73.48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
75.18
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63.5
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79.84
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
75
六、评审专家名单:杜永红(组长)、家嘉 采购人代表:边海鹰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6075.00元。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所规定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即招标代理费用为实际项目中标费用*1.5%*60%收取,由采购人支付。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6年04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乐北路16号 联系方式:0952-20109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玺云台30号综合楼201室 联系方式:0951-3818566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王海汀 电话:0952-2010995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刘江、康楠、卞强 电话:0951-3818566
十一、附件
采购文件*: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采购文件.pdf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pdf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三标段采购文件.pdf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推荐名单及推荐理由.pdf
代理机构 :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4-0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品目
C20030300,C20030300,C20030300
采购单位
大武口区司法局
行政区域
大武口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09日 15:03
评审专家名单
杜永红(组长)、家嘉
总中标金额
¥67.5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江、康楠、卞强
项目联系电话
0951-3818566
采购单位
大武口区司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乐北路1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52-2010995
代理机构名称
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玺云台30号综合楼2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51-3818566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采购人:大武口区司法局采购代理机构: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说明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和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我区采购文件参考文本,供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现将相关使用说明如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参考文本时,应对文本中罗列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核对,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并根据需要对参考文本进行更新或调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参考文本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文本中空格和下划横线“”进行具体化填写,确无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白或下划横线“”中用“/”“无”“空”或其他显著方式标记注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参考文本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文本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进行选择确定,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在“”上标记“√”,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不进行标记。参考文本中以斜体表示的内容,属于提示编制采购文件的注意事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删除。为便于供应商查找重点内容,参考文本在第二章设置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于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列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为避免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相同内容前后不一致等错误,采购文件尽量做到相同内容只出现一次,建议其他章节涉及有关内容的,以标明条款号引用的方式体现。参考文本在第三章“采购需求”部分列出的需求大纲,仅供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参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求予以修改。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本参考文本适用于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SZS)0003272.项目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250000元人民币5.最高限价:250000元人民币6.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备注1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情况符合以下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小微企业制造。□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分包□联合体□合同分包。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2.2.1供应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2.3投标人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总公司(所)的专项授权书(格式自拟)。若总公司(所)授权多个分支机构参与同一标段竞标,则所有被授权分支机构均视为无效投标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3月27日18时00分至2026年04月03日23时59分,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方式:投标人需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惠泽招”)完成注册(已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可直接登陆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注册事宜可电话咨询400-630-6886。),完成注册的投标人请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惠泽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加密。除因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供应商未能按时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五、开启时间:2026年04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惠泽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加密。除因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供应商未能按时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惠泽招电子招标交易平台(www.huizezhao.cn)同时发布。2.请投标人在公告期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采购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参与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地址:王海汀联系方式:0952-2010995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玺云台30号综合楼201室联系方式:0951-38185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江、康楠、卞强电话:0951-381856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序号事项说明和要求1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现场考察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是☑否(若选择“是”)相关要求:/3磋商前答疑会是否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若选择“是”)相关要求:/4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自行填写,建议对折扣报价方式予以进一步说明,如优惠率、下浮率、折扣率等)5磋商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否(若选择“是”)磋商保证金缴纳要求:(1)缴纳金额:0元(2)缴纳时间:/(3)缴纳方式:/(4)退还方式:/(5)其他要求:/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6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自然日。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第五章)8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按照最后投标报价低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9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是☑否(如选择“是”)分包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10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送达询问联系部门及人员:刘江询问联系电话:0951-3818566询问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玺云台30号综合楼201室11质疑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是□否12代理费用是否收取代理费用:☑是□否(如选择“是”)代理费用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取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所规定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即招标代理费用为实际项目中标费用*1.5%*60%收取,由采购人支付收取方式:转账收取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13履约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否(若选择“是”)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1)缴纳金额:/(2)缴纳时间:/(3)缴纳方式:/(4)退还方式:/13履约保证金(5)其他要求:/(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14实质性要求本磋商文件中标注“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为实质性要求(自行确定醒目标志)。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5其他补充事项一、项目一标段预算金额:250000.00元;一标段最高限价:250000.00元(如有)项目二标段预算金额:250000.00元;二标段最高限价:250000.00元(如有)项目三标段预算金额:250000.00元;三标段最高限价:250000.00元(如有)二、响应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00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后缀名为“.htb”的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保存好导出htb格式的投标文件时所生成的密码,如密码丢失无法进行解密,密码丢失造成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三、磋商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四、磋商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00分磋商地点:银川市兴庆区蓝泰广场B座3层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五、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3家六、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2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七、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15其他补充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八、1、支持本国产品政策。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要求:(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房屋和构筑物(A01000000),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图书和档案(A04000000),特种动植物(A0600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30000),矿与矿物(A07040000),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A0705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A07060000),无形资产(A08000000)9类货物。(2)在单一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函》应真实、完整、准确,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成本之和占全部投标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投标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应真实、完整、准确,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函》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符合以上第(1)(2)(3)条规定的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条件的,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2.异常低价审查。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九、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按照以下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1份;(电子投标文件无正副本区别,仅需上传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即可)。本项目使用数字证书(CA锁)进行开评标,投标单位需办理数字证书(西部CA锁)。解密使用数字证书(CA锁)进行解密。如无数字证书(CA锁)造成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如有技术或上传系统问题请致电惠泽招技术支持电话:400-630-688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惠泽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导出。2.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该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供应商必须使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uizezhao.cn/)”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电子投标文件。4.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执行“加密导出”操作,生成的.htb文件即为加密的响应文件,并上传到“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uizezhao.cn/)”。5.履约验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文件进行履约验收。5.1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组织内部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相关证明材料。5.2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采购人自行选择验收方式,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5.3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及时归档验收资料,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管理填写验收信息并上传扫描件后联系采购人审核并进行履约验收公示。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十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十二、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十三、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1.3供应商(也称“投标人”“投标供应商”“申请人”等)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4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2.政府采购政策2.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1.2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2.1.3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2.1.4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2.1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2.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2.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2.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2.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2.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2.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2.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2.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3.3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2.4采购需求标准2.4.1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采购的,应按照《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1号)、《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3号)、《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4号)、《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5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2.4.2本项目如涉及办公场所类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的,可参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财办库〔2024〕113号)。2.4.3本项目如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采购的,应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2.4.4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采购的,可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积极推广应用。2.4.5本项目如涉及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可参考《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4〕275号)。2.4.6本项目涉及的采购标的,如有应当或者可参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3.响应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二)磋商文件4.磋商文件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体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4.3磋商文件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区别对待。4.4磋商文件应落实性别平等政策要求,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5.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5.2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5.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响应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响应无效。6.2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提供的服务或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定。6.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有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6.4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响应文件构成7.1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7.2响应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等部分组成,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8.磋商报价8.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8.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8.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9.磋商保证金9.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9.2缴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9.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9.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9.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9.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9.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9.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9.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9.5.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应在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11.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2.响应文件的开启1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2.2供应商不足3家的,响应文件不予开启。12.3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3.磋商小组13.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响应文件评审、磋商等事务,独立履行职责。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3.2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14.评审程序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六)确定成交和签订合同15.确定成交供应商15.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5.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15.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6.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1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16.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17.终止1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7.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7.1.3除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7.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18.签订合同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合同本文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18.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18.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4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要求。18.5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涉及、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18.6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19.合同公告19.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的内容除外。19.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19.3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19.4为落实政府采购领域落实性别平等政策要求,采购人在发布合同公告时,应同步发布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性别。19.5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20.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21.代理费用21.1代理费用可以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收取方式及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代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1.2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七)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和档案保管22.合同履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2.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23.履约验收23.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23.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留档备查。23.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4.资金支付24.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24.2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25.档案保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八)询问、质疑和投诉26.询问2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2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7.质疑2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27.3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28.投诉28.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8.2投诉供应商在法定投诉期内,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九)保密及回避要求29.保密要求2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29.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0.回避要求30.1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30.2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30.3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第三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一标段商务要求☑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照季度考核核发上一季度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要求;☑售后服务: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未进行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保证甲方在接收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详见附件考核表☑其他商务条件: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供应商应自行核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报价中含:税费、人工、食宿交通费用、维护费等相关售后费用,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且保证达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再为本项目追加任何费用。一标段技术要求一、服务内容:(一)非诉业务(基础法律服务)1.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专业、详实的法律意见书,为区委、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道(镇)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依法行政提供专业咨询意见。2.应邀列席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区政府专题会,列席区直部门(单位)会议,提供精准法律咨询意见,助力科学决策。3.参与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协助项目建设洽谈签约,审查经济项目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保障经济活动合法有序开展。5.为区人大立法联系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大监督工作,区政协民主协商、政协提案等重要事项提供法律服务。6.应邀参加各区级领导实地调研、专项事务等临时性工作安排,提供法律服务。(二)诉讼业务。负责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区直各部门(单位)、星海镇、各街道涉及的民事、行政、执行、仲裁、复议等各类涉诉案件的授权委托代理、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收集证据、起草各类文书等工作。(三)为大武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律师值班服务。二、服务单位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巡察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星海镇、青山街道、锦林街道、沟口街道(服务单位涵盖下属事业单位)。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司法局设立总法律顾问室,统筹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发挥法律顾问的“预防”和“把关”作用,探索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和村(居)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做好法律顾问专业调查,根据律师特长统筹委派法律服务事务,促进法律顾问在特长领域“深耕细作”、发挥优势。(二)深化协作效能。各部门(单位)要与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联络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主动对接,及时传达工作需求,反馈工作进展,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完善本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尽可能做到清单之内“应审尽审”,尤其在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要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充分听取专业意见,按需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三)严格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对法律顾问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作为考核和续聘的重要依据,发现法律顾问存在不遵守国家规定和党政机关工作纪律、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认真履职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通报。四、费用本标段预算25万元;其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各标段业务费用20万元,绩效费用5万元。绩效费用将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实际业务量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发放,季度考核结果80分以上,每标段绩效费用1.25万元;80分以下取消当季度绩效费用。附件:大武口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大武口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大武口区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高效落实《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优化提升改革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法律顾问聘期内的绩效考核工作。二、考核方式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任期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大武口区司法局牵头,由区直各部门(单位)、镇(街道)组织实施并据实反馈。(一)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一年四次,每季度组织一次。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履职尽责方面(40分)1.未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或提供法律服务滞后一次扣3分(迟到半小时以上按照未参会处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取证不全、举证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答辩超期、上诉超期、未按时出庭等问题,每次扣10分,因此导致败诉或丧失诉权的每次扣2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4.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5.年度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扣1—5分;6.经各党政机关反馈,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7.经向各区级领导了解,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每项扣5分。服务质量方面(30分)1.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一次扣5—10分;2.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扣1—10分;3.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一次扣1—10分;4.在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质量差、效率低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一次扣5分;5.服务期年度考核中,所代理案件(已结案件)因法律顾问自身原因导致败诉的(含上个服务期未结,本服务期审结案件),本项不得分,对败诉案件原因的认定由区司法局牵头核查后予以确认。规范执业方面(30分)1.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2.聘用期内以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3.同时接受与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4.聘用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5.利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扣10分;6.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每次扣10分;7.法律顾问有损害党委、政府及各服务单位合法利益或形象的行为,一次扣5—10分;8.未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且未完善工作记录的扣5分。加分项目(1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2.积极到服务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最终为服务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加5分;3.为镇(街道)、部门(单位)开展法治培训讲座的,一次加0.5—1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提供全区范围培训的一次加3分(村居法治培训讲座除外);4.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区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加5—2分。(二)任期考核聘任期届满时进行。根据累计日常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三、工作台账区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党政机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法律顾问绩效的重要依据。四、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89分)和不合格(7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3次以上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案件被纠错或败诉的;(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六)被注销、吊销律师法律执业证书的;(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五、工作述职区司法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分别听取法律顾问述职,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六、争议解决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诉。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七、考核结果运用区司法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期届满法律顾问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区司法局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区直各部门(单位)、镇(街道)法律顾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法律顾问人选,呈报区长或区分管领导批准后聘用;需要增聘法律顾问或新增法律顾问经费的,及时呈报区政府研究。本办法与《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优化提升改革实施方案》同步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大武口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表(季度)考核单位:,年月日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服务单位评分备注非诉业务诉讼业务1履职尽责方面(40分)未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或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或提供法律服务滞后一次扣3分(迟到半小时以上按照未参会处理)。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取证不全、举证不及时、履职不到位,答辩超期、上诉超期、未按时出庭等问题,每次扣10分,因此导致败诉或丧失诉权的每次扣2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司法局考核未按时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扣5分。由司法局考核年度报告内容质量较差的,扣1—5分。经各党政机关反馈,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5分。经向各区级领导了解,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5分。2服务质量方面(30分)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10分。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的,每次扣1—10分。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1—10分。在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质量差、效率低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一次扣5分。服务期年度考核中,所代理案件(已结案件)因法律顾问自身原因导致败诉的(含上个服务期未结,本服务期审结案件),本项不得分,对败诉案件原因的认定由区司法局牵头核查后予以确认。由司法局考核3规范执业方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给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3(20分)聘用期内以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被投诉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同时接受与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聘用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利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10分。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招揽业务的,每次扣10分。法律顾问有损害区委、政府及各服务单位合法利益或形象的行为,一次扣5—10分。未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且未完善工作记录的,扣5分。4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积极到服务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最终为服务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次加5分。提供镇(街道)、部门(单位)法治培训讲座的,一次加0.5—1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提供全区范围培训的,一次加3分(村居法治培训讲座除外)。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做法或者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省级、市级及区级会议上交流的,加5—2分。总分第四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磋商小组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供应商资格审查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无效。3.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6)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6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此项资格条件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7件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若本项目或采购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其中:若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本项目或采购包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其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八、1、支持本国产品政策。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要求:(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房屋和构筑物(A01000000),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图书和档案(A04000000),特种动植物(A0600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30000),矿与矿物(A07040000),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A0705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A07060000),无形资产(A08000000)9类货物。(2)在单一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函》应真实、完整、准确,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成本之和占全部投标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投标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应真实、完整、准确,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函》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符合以上第(1)(2)(3)条规定的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条件的,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2.异常低价审查。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9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投标人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总公司(所)的专项授权书(格式自拟)。若总公司(所)授权多个分支机构参与同一标段竞标,则所有被授权分支机构均视为无效投标10磋商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11联合体协议(如有,适用接受联合体响应,且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响应)/12其他/第五章评审程序一、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磋商小组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响应无效。3.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响应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响应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4磋商报价磋商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采购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5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6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7实质性要求对磋商文件标记为实质性要求的均按要求响应并提供。8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9进口产品磋商文件未明确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0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11其他如出现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响应条款的。二、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5.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8.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9.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情形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三、响应文件的比较与评价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五、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20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响应价格)*2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按照财库1投标报价20〔2026〕2号文件中“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执行相关政策。2项目实施方案20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来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本项目需求理解与分析;②对本项目的管理措施;③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④对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安排;⑤对本项目验收措施;每提供一项得2分;以此为基础,以上①-⑤项内容详实,契合项目特性、对本项目采购具有针对性的,每项再加2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未提供不得分。3项目服务质量保障方案15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来制定符合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体系;②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③时效质量保证措施;④出现疏漏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⑤人员能力保证措施等内容;每提供一项得1分,以此为基础,以上①-⑤项内容详实,契合项目特性、对本项目采购具有针对性的每项再加2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未提供不得分。4拟投入人员组成151、针对本项目提供拟委派注册执业律师团队人员,每提供一人得2分,最高得10分。2、拟委派注册执业律师团队人员每具备一名三年以上(含三年)类似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加1分,最高加5分。注:提供以上团队人员注册执业律师证等相4拟投入人员组成15关证件电子扫描件,及团队人员类似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其放入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未按要求提供扫描件或无法辨识的评委将不予认可。5企业业绩5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5分。注: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满足不得分。6售后服务方案10投标人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承诺;②售后服务流程;③售后服务故障处理响应时限;④售后服务故障现场处理到达时间承诺;⑤服务管理人员应急联系方式及预案。每提供一项得0.5分,以此为基础,以上5项方案内容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特点,有利于项目实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每项再加1.5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未提供不得分。7项目服务应急预案15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来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过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②服务质量问题处理预案;③紧急服务应急预案;④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预案;⑤管理人员应急预案;每提供一项得1分,以此为基础,以上①-⑤项内容详实,契合项目特性、对本项目采购具有针对性的每项再加2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未7项目服务应急预案15提供不得分。备注:1.若为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规定,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3.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模板)—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采购人:大武口区司法局采购代理机构: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说明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和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我区采购文件参考文本,供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现将相关使用说明如下: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参考文本时,应对文本中罗列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核对,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并根据需要对参考文本进行更新或调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参考文本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文本中空格和下划横线“”进行具体化填写,确无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白或下划横线“”中用“/”“无”“空”或其他显著方式标记注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参考文本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文本中以“”形式标记的内容进行选择确定,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在“”上标记“√”,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选项不进行标记。参考文本中以斜体表示的内容,属于提示编制采购文件的注意事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删除。为便于供应商查找重点内容,参考文本在第二章设置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于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列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为避免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相同内容前后不一致等错误,采购文件尽量做到相同内容只出现一次,建议其他章节涉及有关内容的,以标明条款号引用的方式体现。参考文本在第三章“采购需求”部分列出的需求大纲,仅供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参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求予以修改。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本参考文本适用于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SZS)0003272.项目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250000元人民币5.最高限价:250000元人民币6.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备注1大武口区司法局大武口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情况符合以下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小微企业制造。□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分包□联合体□合同分包。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2.2.1供应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2.3投标人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供总公司(所)的专项授权书(格式自拟)。若总公司(所)授权多个分支机构参与同一标段竞标,则所有被授权分支机构均视为无效投标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3月27日18时00分至2026年04月03日23时59分,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方式:投标人需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惠泽招”)完成注册(已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可直接登陆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注册事宜可电话咨询400-630-6886。),完成注册的投标人请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惠泽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加密。除因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供应商未能按时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五、开启时间:2026年04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惠泽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加密。除因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供应商未能按时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惠泽招电子招标交易平台(www.huizezhao.cn)同时发布。2.请投标人在公告期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采购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参与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大武口区司法局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乐北路16号联系方式:0952-2010995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碳索未来(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玺云台30号综合楼201室联系方式:0951-38185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江、康楠、卞强电话:0951-381856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序号事项说明和要求1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现场考察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是☑否(若选择“是”)相关要求:/3磋商前答疑会是否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若选择“是”)相关要求:/4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自行填写,建议对折扣报价方式予以进一步说明,如优惠率、下浮率、折扣率等)5磋商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否(若选择“是”)磋商保证金缴纳要求:(1)缴纳金额:0元(2)缴纳时间:/(3)缴纳方式:/(4)退还方式:/(5)其他要求:/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6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自然日。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第五章)8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按照最后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9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是☑否(如选择“是”)分包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10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送达询问联系部门及人员:刘江询问联系电话:0951-3818566询问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玺云台30号综合楼201室11质疑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是□否12代理费用是否收取代理费用:☑是□否(如选择“是”)代理费用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取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所规定收费标准下浮40%计取,即招标代理费用为实际项目中标费用*1.5%*60%收取,由采购人支付。收取方式:转账收取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13履约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否(若选择“是”)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1)缴纳金额:/(2)缴纳时间:/(3)缴纳方式:/(4)退还方式:/13履约保证金(5)其他要求:/(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14实质性要求本磋商文件中标注“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为实质性要求(自行确定醒目标志)。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15其他补充事项一、项目一标段预算金额:250000.00元;一标段最高限价:250000.00元(如有)项目二标段预算金额:250000.00元;二标段最高限价:250000.00元(如有)项目三标段预算金额:250000.00元;三标段最高限价:250000.00元(如有)二、响应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00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后缀名为“.htb”的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保存好导出htb格式的投标文件时所生成的密码,如密码丢失无法进行解密,密码丢失造成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三、磋商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四、磋商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00分磋商地点:银川市兴庆区蓝泰广场B座3层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五、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3家六、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2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七、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15其他补充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八、1、支持本国产品政策。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要求:(1)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房屋和构筑物(A01000000),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图书和档案(A04000000),特种动植物(A0600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30000),矿与矿物(A07040000),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A0705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A07060000),无形资产(A08000000)9类货物。(2)在单一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函》应真实、完整、准确,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成本之和占全部投标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投标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应真实、完整、准确,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函》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符合以上第(1)(2)(3)条规定的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条件的,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2.异常低价审查。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小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九、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需按照以下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1份;(电子投标文件无正副本区别,仅需上传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即可)。本项目使用数字证书(CA锁)进行开评标,投标单位需办理数字证书(西部CA锁)。解密使用数字证书(CA锁)进行解密。如无数字证书(CA锁)造成无法解密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如有技术或上传系统问题请致电惠泽招技术支持电话:400-630-6886。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惠泽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导出。2.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该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供应商必须使用“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uizezhao.cn/)”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电子投标文件。4.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执行“加密导出”操作,生成的.htb文件即为加密的响应文件,并上传到“惠泽招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huizezhao.cn/)”。5.履约验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文件进行履约验收。5.1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组织内部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相关证明材料。5.2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采购人自行选择验收方式,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5.3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及时归档验收资料,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管理填写验收信息并上传扫描件后联系采购人审核并进行履约验收公示。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十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十二、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十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1.3供应商(也称“投标人”“投标供应商”“申请人”等)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4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2.政府采购政策2.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1.2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2.1.3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2.1.4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2.1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2.1.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2.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2.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2.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2.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2.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2.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2.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3.3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2.4采购需求标准2.4.1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采购的,应按照《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1号)、《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2号)、《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3号)、《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4号)、《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5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2.4.2本项目如涉及办公场所类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的,可参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财办库〔2024〕113号)。2.4.3本项目如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采购的,应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2.4.4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采购的,可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积极推广应用。2.4.5本项目如涉及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可参考《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4〕275号)。2.4.6本项目涉及的采购标的,如有应当或者可参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3.响应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二)磋商文件4.磋商文件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体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4.3磋商文件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区别对待。4.4磋商文件应落实性别平等政策要求,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5.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5.2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5.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响应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响应无效。6.2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提供的服务或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定。6.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有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6.4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响应文件构成7.1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7.2响应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等部分组成,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8.磋商报价8.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8.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8.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9.磋商保证金9.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9.2缴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9.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9.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9.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9.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9.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9.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9.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9.5.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9.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应在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11.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2.响应文件的开启1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2.2供应商不足3家的,响应文件不予开启。12.3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3.磋商小组13.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响应文件评审、磋商等事务,独立履行职责。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3.2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14.评审程序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六)确定成交和签订合同15.确定成交供应商15.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5.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15.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6.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1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16.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17.终止1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7.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7.1.3除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7.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18.签订合同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合同本文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18.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18.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4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要求。18.5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涉及、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18.6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19.合同公告19.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的内容除外。19.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19.3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19.4为落实政府采购领域落实性别平等政策要求,采购人在发布合同公告时,应同步发布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性别。19.5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20.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21.代理费用21.1代理费用可以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收取方式及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代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1.2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七)合同履行、验收、资金支付和档案保管22.合同履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2.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23.履约验收23.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23.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留档备查。23.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4.资金支付24.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24.2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25.档案保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八)询问、质疑和投诉26.询问2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2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7.质疑2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27.3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28.投诉28.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8.2投诉供应商在法定投诉期内,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九)保密及回避要求29.保密要求2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29.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30.回避要求30.1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30.2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30.3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二标段商务要求☑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年;☑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照季度考核核发上一季度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要求;☑售后服务: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未进行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保证甲方在接收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详见附件考核表☑其他商务条件: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2.供应商应自行核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报价中含:税费、人工、食宿交通费用、维护费等相关售后费用,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且保证达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再为本项目追加任何费用。二标段技术要求一、服务内容:(一)非诉业务(基础法律服务)1.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专业、详实的法律意见书,为区委、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道(镇)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依法行政提供专业咨询意见。2.应邀列席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区政府专题会,列席区直部门(单位)会议,提供精准法律咨询意见,助力科学决策。3.参与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协助项目建设洽谈签约,审查经济项目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保障经济活动合法有序开展。5.为区人大立法联系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大监督工作,区政协民主协商、政协提案等重要事项提供法律服务。6.应邀参加各区级领导实地调研、专项事务等临时性工作安排,提供法律服务。(二)诉讼业务。负责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区直各部门(单位)、星海镇、各街道涉及的民事、行政、执行、仲裁、复议等各类涉诉案件的授权委托代理、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收集证据、起草各类文书等工作。(三)为大武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律师值班服务。二、服务单位高新区、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网信办、团区委、区科协、区文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综合执法局、朝阳街道、长城街道、白芨沟街道、档案馆、区公安分局(服务单位涵盖下属事业单位,区教育局不含区属各学校)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司法局设立总法律顾问室,统筹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发挥法律顾问的“预防”和“把关”作用,探索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和村(居)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做好法律顾问专业调查,根据律师特长统筹委派法律服务事务,促进法律顾问在特长领域“深耕细作”、发挥优势。(二)深化协作效能。各部门(单位)要与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联络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主动对接,及时传达工作需求,反馈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