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装修改造 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协和医学院2026)
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中选公告
一、项目编号:BZZB-26-141(招标文件编号:BZZB-26-141)
二、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 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C栋B栋312
中标(成交)金额:18.59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在本项目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以及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投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竣工验收、竣工图签认等相关工作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颖慧、马力平、许又生、闫华、董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比选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协和医学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九号
联系方式:董老师 010-651059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陈家林九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层
联系方式:王奇 158106951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奇
电 话: 1581069516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装修设计服务
采购单位
北京协和医学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14日 15:2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颖慧、马力平、许又生、闫华、董宁
总成交金额
¥18.59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奇
项目联系电话
15810695167
采购单位
北京协和医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九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董老师 010-65105962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陈家林九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奇 15810695167
附件:
附件1
提取自投标文件-盖章正本扫描件-深圳市深筑国际设计有限公司.pdf
附件2
1、比选文件-设计0324(发售稿).doc
3-2-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比选申请人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或者: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承建)企业为(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2人,营业收入为25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08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2:请在本表中填写前附表中写明的中小企业行业类别。注3: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请填写此声明函,并需要出具相应的声明函和证明文件(格式后附)。101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比选文件(项目编号:BZZB-26-141)比选人:北京协和医学院比选代理: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4月目录比选公告3第一章参选人须知5第二章评选标准13第三章比选人要求16第四章服务合同18第五章参选文件格式792.比选公告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协和医学院委托,对下述施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比选。现邀请合格的参选人前来参选。1.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2.项目编号:BZZB-26-141。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4.比选内容:4.1.为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提供设计服务。4.2.项目地点:东单三条5号,昌平小汤山镇中心街西端。4.3.服务期限及内容:在本项目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以及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投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竣工验收、竣工图签认等相关工作。5.预算金额:人民币21.79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21.79万元。6.参选人资格要求6.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参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选人需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参选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选人需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参选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3)参选人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7.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现金),售后不退。8.购买比选文件方式、时间和地点:8.1.方式:现场获取。携带资料:由法定代表人领取文件的,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经办人领取文件的,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2.时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日(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30至11:30;13:30至16:00(北京时间)8.3.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6室,报名联系人:王奇。9.参选截止时间:2026年4月8日9: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参选文件恕不接受。10.开标时间:2026年4月8日9:00。11.参选、开标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2新天地大厦702会议室。12.凡对本次比选提出询问,请与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比选人:北京协和医学院比选代理机构: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华腾世纪号总部公园F座联系人:董老师联系人:王奇电话:010-65105962电话:15810695167第一章参选人须知2.1.一、说明1.比选各方1.1比选人是本次比选采购项目的业主,即北京协和医学院。1.2比选代理机构是受比选人委托代理本次比选采购的单位,即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1.3参选人资格要求: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1)参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选人需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参选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选人需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参选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3)参选人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1.4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3)与本比选项目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比选项目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比选项目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的;(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分项(包)参选的。2.参选授权2.1如参选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参选费用及保密3.1参选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参选有关的费用,不论参选的结果如何,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2参与比选、参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2.二、比选文件4.比选文件4.1比选文件由五章组成。3.4.1.1.第1章参选人须知3.4.1.1.第2章评选标准3.4.1.1.第3章比选人要求3.4.1.1.第4章服务合同3.4.1.1.第5章参选文件格式4.2参选人应详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参选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参选被拒绝。5.比选文件的澄清5.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代理机构,但通知应于开标日期2日前送达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予以澄清,并用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比选文件的参选人。6.比选文件的修改6.1在参选截止期1日前,比选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参选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比选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6.2对比选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每一参选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选人有约束力。6.3为方便参选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比选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参选文件,比选人可酌情推迟参选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参选人。参选人应立即书面回复比选人,确认收到更改通知,否则比选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2.3.三、参选文件7.参选文件计量单位7.1参选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比选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参选文件的组成8.1参选文件,包括:(1)封皮(2)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3)资格证明文件(4)实施方案(5)代理服务费承诺书9.参选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比选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参选文件的一部分。该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对照比选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比选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比选文件的偏差和例外。10.参选报价10.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1.79万元。(超过此采购最高限价的参选报价作为无效标处理)。10.2所有参选均以参选人完成对应分项(包)工作全部内容所需经费报价(人民币)。10.3参选报价仅作为此次评选的评定因素之一,作为中选人在签署合同时的价格参考。10.4最低报价不作为中选的唯一保证。11.参选保证金11.1本比选项目不要求参选人提交参选保证金。12.参选文件的有效期12.1自开标日起90天内,参选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参选,将被拒绝。12.2在特殊情况下,比选人可与参选人协商延长参选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参选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则其参选文件失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参选人不能修改参选文件。13.参选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组成参选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3.2参选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1套(U盘,含Word可编辑版及PDF盖章版),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13.3参选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13.4参选文件必须按比选文件第五章参选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盖章、签字。13.5参选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封面注明"正本"字样。参选文件的副本封面注明"副本"字样。13.6参选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3.7参选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参选人负责。2.4.四、参选文件的递交14.参选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4.1参选人应将参选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4.2所有信封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项(包)号及名称的字样;项目名称: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ZB-26-141(2)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参选单位公章。14.3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参选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参选被宣布为“迟到”参选时,能原封退回。参选人名称:参选人地址:14.4如果参选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比选人对参选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参选截止时间15.1参选文件必须在2026年4月8日9:00前派人送达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2新天地大厦702会议室联系人: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王奇联系电话:1581069516715.2比选人推迟参选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参选人。在这种情况下,比选人和参选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5.3在参选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参选文件,比选人拒绝接收。16.参选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6.1参选以后,如果参选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参选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人的,比选人可以接受,但不退还参选文件。16.2参选人修改参选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比选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参选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16.3撤回参选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参选,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参选的正式文件。撤回参选的时间以送达比选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2.5.五、开标及评选17.开标17.1比选人应当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在参选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本须知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参选人代表、比选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随身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7.2开标时,由参选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比选人当众宣读参选人名称、参选总价、书面修改和撤回参选的通知等。对于参选人在参选截止期前递交的参选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选时有效。未宣读的参选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选时不予承认。17.3比选人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参选人代表签字确认。18.对参选文件的初审18.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选人是否具备参选资格。18.2符合性检查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从参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18.3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字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参选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参选将被拒绝。18.4与比选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参选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参选人的服务设备、服务质量、技术力量明显不能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比选人将允许修改参选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地方。19.参选文件的澄清19.1比选人有权就参选文件中含混之处向参选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参选人必须按照比选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19.2必要时比选人可要求参选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参选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参选内容的一部分。19.3参选人对参选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参选价格及实质内容。20.评选与废标20.1比选人将根据本项目比选的特点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对参选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0.2评选原则:评委会委员依据“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和参选文件综合比较考虑,独立打分并发表个人意见。20.3推荐中选条件:(1)参选文件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根据参与参选的参选人情况,按照得分多少排出顺序,得分最高的参选人中选,若得分相同,则由评委对相同得分者进行投票,得票最多者排名在前;(3)具有良好的服务承诺和执行合同能力。20.4废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盖参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2)参选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的;(3)参选文件逾期送达的;(4)参选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5)对比选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21.评选过程保密21.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参选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参选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参选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1.2在评选期间,参选人企图影响比选人的评选活动,将导致参选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六、授予合同22.比选人在授标时保留变更服务内容的权力。23.比选人拒绝任何参选人的权力。23.1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参选,以及宣布比选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参选的权力,对受影响的参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参选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23.2因不可抗力或中选人不能履约等情形,比选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4.中选通知24.1在参选有效期内,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24.2中选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5.签订合同25.1中选人应按中选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比选人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参选处理。25.2比选文件、中选人的参选文件及评选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七、代理服务费的收取26代理服务费的收取26.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中选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中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的同时向比选代理机构缴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将以转账、支票或汇票的方式进行收取。26.2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94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有关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但收费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计取。26.3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支付。3.第二章评选标准3.1.一、评选委员会1.比选方根据本项目施工的特点组建评委会,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参选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评选原则: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3.评选委员会的组成:评选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由经济、技术专家4人,以及比选人代表1人组成。3.2.二、纪律及保密事项1.参选人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本次比选活动有关文本等任何信息资料,否则,比选人将取消其参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参选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授标意向等,评选委员会及比选代理机构均不得向参选方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3.如参选人在比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参选资格将被取消,已中选的中选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三、评选办法1.评选原则评委依据参选报价和各项商务、服务响应对参选人进行综合评价。2.评选方法本次评选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打分,评出综合评审最优的参选人。本次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的,按参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参选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3.本项目评分标准为:详见下表。一、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评审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通过和拒绝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提供且有效通过未提供或无效拒绝2资质证书提供且有效通过未提供或无效拒绝3参选文件及报价的唯一性参选文件及报价是唯一的通过参选文件及报价不是唯一的拒绝4参选文件报价满足预算要求参选文件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通过参选文件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拒绝5密封、签署、盖章符合比选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拒绝6服务期限符合比选要求通过不符合比选要求拒绝7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比选文件要求通过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拒绝8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须提供,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通过未提供拒绝9比选文件中的规定其他要求符合通过不符合拒绝注:在本阶段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参选人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二、评分表:总分合计100分。项目内容评审细则分值价格评审(30分)价格评分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30%×10030商务评审(25分)类似业绩(10分)近五年(2021年1月1日至今)改造项目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10分。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否则不得分。10拟投入人员情况(9分)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得 4分,只具备其中一项的得 2 分,没有不得分。注:(响应文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近半年内任意 1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合理充足: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负责人均是一级注册,并同时为高级工程师,分工明确得5分;项目团队人员配置不合理,人员不足得2分。9体系认证(6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6技术评审(45分)设计范围、设计内容(5分)设计范围、内容全面完整,符合比选文件要求,得5分;设计范围、内容较全面完整,符合比选文件要求,得4分;设计范围、内容有欠缺,部分符合比选文件要求,得3分;设计范围、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偏离比选文件要求,得2分;未提供此项的得0分。5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15分)对本次实施项目的现状、特点的认识了解非常全面,分析论述详细且针对性强,技术方案合理、高效、可行、全面,得15分;对本次实施项目的现状、特点的认识了解全面,分析论述详细且针对性较强,技术方案合理、可行、较全面,得13分;对本次实施项目的现状、特点有一定了解,分析论述较详细,技术方案合理、有效、可行,得10分;对本次实施项目的现状、特点基本了解,分析论述简单,部分技术方案合理、有效,得7分;对本次实施项目现状、特点不了解,技术方案不合理,得4分;未提供此项的得0分。15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15分)深入理解项目设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与关键点,并能够根据项目的重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安排,得15分;对项目设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与关键点有所认识,能够根据项目的重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安排,得11分;对项目设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与关键点的认识一般,能够根据项目的重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安排,得7分;对项目设计工作的重点、难点与关键点理解模糊,根据项目重难点的工作安排稍有混乱,得3分;未提供此项的得0分。15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10分)项目质量、进度目标控制措施及实施各阶段进度安排与本项目的技术特点及要求结合紧密、描述全面、科学合理;对各环节工作具有严格、高效的保密制度,得10分;项目质量、进度目标控制措施及实施各阶段进度安排与本项目的技术特点及要求相符,描述较全面;对各环节工作具有较严格的保密制度,得8分;项目质量、进度目标控制措施及实施各阶段进度安排与本项目的技术特点及要求基本相适应;对各环节工作的保密性具有约束,效果一般,得5分;项目质量、进度目标控制措施及实施各阶段进度安排与本项目的技术特点及要求基本不相适应;对工作中各环节的保密制度存在缺陷,得3分;未提供此项的得0分。10共计1003.4.四、其他评选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评委会解释决定。第三章比选人要求(设计任务书)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项目批复工程施工费524.89万元,其中,吴宪大楼报告厅维修改造工程投资估算346.72万元,汤山院区室外消防改造工程投资估算用178.17万元,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一、吴宪大楼8楼学术报告厅1.吴宪大楼8楼学术报告厅进行重新装修改造。2.吴宪大楼更换屋面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防水类别为甲类,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3.暖气及相应管线更换。4.空调更换为节能中央空调系统。5.设置配电间,才用节能灯具,走廊部位采用人体感应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消防烟感,消防报警,消火栓、监控(接入学校监控系统)等必要内容。6.设置先进完善的报告厅(包括会议、放映、文艺汇演)音频、视频、会议、舞台灯光、会议灯光、屏幕等。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1.消防泵房整体改造。2.更换配电、消防泵、消防水池等系统。3.至各楼的室外管线更换。4.泵房消防联动消防控制室。5.部分消火栓、消防箱更换。第4章服务合同(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93.4.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3.4.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3.4.1.2.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3.4.1.3.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3.4.1.4.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3.4.1.5.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3.4.1.6.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3.4.1.7.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3.4.1.8.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4.1.9.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3.4.1.10.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3.4.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4.2.1.1.一般约定3.4.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4.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3.4.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3.4.2.1.4.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3.4.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3.4.2.1.6.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3.4.2.1.7.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2.1.8.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4.2.2.2.发包人3.4.2.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4.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4.2.2.3.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3.4.2.2.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3.4.2.2.5.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4.2.3.3.设计人3.4.2.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4.2.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3.3.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3.4.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4.2.3.5.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4.2.4.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3.4.2.4.1.5.工程设计要求3.4.2.4.2.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3.4.2.4.3.5.1.1对发包人的要求3.4.2.4.4.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3.4.2.4.5.5.1.2对设计人的要求3.4.2.4.6.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3.4.2.4.7.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3.4.2.4.8.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3.4.2.5.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4.2.5.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3.4.2.5.2.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3.4.2.5.3.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3.4.2.5.4.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3.4.2.6.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4.2.6.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3.4.2.7.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3.4.2.8.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3.4.2.9.10.合同价款与支付3.4.2.9.1.10.1合同价款组成3.4.2.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3.4.2.9.3.(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3.4.2.9.4.(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3.4.2.9.5.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4.2.9.6.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3.4.2.9.7.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3.4.2.10.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3.4.2.11.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3.4.2.12.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3.4.2.13.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4.2.13.1.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14.15.不可抗力3.4.2.14.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3.4.2.14.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4.2.14.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3.4.2.15.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4.2.16.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4.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4.3.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3.4.3.2.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4.3.3.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3.4.3.4.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3.4.3.5.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4.3.5.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3.4.3.6.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3.7.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3.4.3.8.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3.4.3.9.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3.4.3.10.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3.4.3.11.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3.4.3.12.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3.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3.5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3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5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各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8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9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11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2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基础)设计文件 天2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 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工艺专业负责人土建专业负责人设备专业负责人其他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3)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四、设计费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元。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元。5.试车(试运行)考核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6.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4.第五章参选文件格式附件1封皮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参选文件参选单位:(加盖公章)参选日期:附件2-1参选函致: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比选采购项目的参选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参选人(参选人名称、地址)宣布同意如下:1、参选人将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按照要求工程周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2、参选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比选文件,包括该项目的答疑和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3、本参选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参选人保证遵守比选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承诺,与比选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工程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比选人的附属机构。6、参选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或收到的任何参选。参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2参选函附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参选报价(元)服务期限备注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以及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投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竣工验收、竣工图签认等相关工作。参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资格证明文件3-1法人代表授权书3-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需)3-3人员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4相关项目业绩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3-5资格声明书3-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网页截图3-7参选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文件3-1法人代表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北京协和医学院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吴宪大楼报告厅装修改造和汤山会议中心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参选,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选单位(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2-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2-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比选申请人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或者: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2:请在本表中填写前附表中写明的中小企业行业类别。注3: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请填写此声明函,并需要出具相应的声明函和证明文件(格式后附)。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单位在参加(采购人名称)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以下监狱企业承接的服务(或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制造的货物),具体情况如下:(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1)□(监狱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监狱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并作为联合体一方,其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监狱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并作为分包方,其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分包意向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3-3人员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拟派往本项目的负责人简历表姓 名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现任职务从事工作时间资格证书(如有)证书编号(如有)工作简历及类似项目业绩:参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拟派本项目其他人员一览表序号岗位姓名资格证书(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备注:1、如需要,参选人可按本表格式自行补充。2、须附证书复印件(如有)注:2个项目分别填写。3-4类似业绩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业主名称项目时间备注...........备注:1.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时间以签订日期为准。3-5资格声明书参选人资格声明书致: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在参与本次项目比选中,我单位承诺:(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5)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6)我单位不存在以下情形: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参选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6“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参选人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参选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注: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应为比选公告发布时间起至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3-7参选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文件格式自拟,加盖公章。附件4实施方案根据项目情况、比选人要求及评分内容自行编制,格式自拟。附件5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致: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比选中若获中选(项目编号:),我们保证在领取中选通知书的同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以汇款或支票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特此承诺!承诺方法定名称:地址:电话:邮编:承诺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改造 消防泵房改造设计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