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康复大厅装修 装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佳木斯市中心医院2026)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801]JMSC[CS]20260001-2

二、项目名称: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63号823室
475,009.34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

工程类(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1-1
装修工程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工程范围
签订合同后60日内
李妍
黑223192000982
475,009.34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树江、初立杰、张淳(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
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包1(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

供应商
资格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
技术得分
商务得分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评审价格
最终报价
得分排名
推荐排名
备注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41.00
4.00
38.64
83.64
475,009.34
475,009.34
1
1

黑龙江森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38.00
4.00
40.00
82.00
458,858.26
458,858.26
2
2

佳木斯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39.50
4.00
35.49
78.99
517,100.10
517,100.10
3
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地址:佳木斯市中山街256号
联系方式:0454-86020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本级长安西路820号
联系方式:0454-66833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佳奇
电话:0454-6683301

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04月15日

相关附件:

开标记录表.zip

合同包1: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

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报价明细附件.pdf

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权利告知书.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

品目

采购单位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行政区域
佳木斯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15日 14:32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树江,初立杰,张淳

总成交金额
¥47.5009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许佳奇

项目联系电话
0454-6683301

采购单位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佳木斯市中山街25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54-8602010

代理机构名称
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本级长安西路82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54-6683301

附件:

附件1
20260415143237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zip

开标记录表项⽬编号⽬[230801]JMSC[CS]20260001-2项⽬名称⽬东院区康复⼤厅装修(三次)采购⽅式⽅竞争性磋商开标时间2026年04⽉15⽇09时00分开标地点通过项⽬电⼦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厅参与开启序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1⿊⻰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程有限公司514,190.612⿊⻰江森荣建筑⼯程有限公司515,906.113佳⽊斯鸿瑞建筑⼯程有限公司517,100.10-第1⻚-十、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单位名称)的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7340.04万元,资产总额为6471.9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_______(标的名称),属于_______(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______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属于______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15日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部分,其他内容应如实填报。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上述“单位名称”,指本项目采购人的单位名称。5.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一览表”。6.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所属行业”。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8.填写示例:某标的名称(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如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公司,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9.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10.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横线或括号内的提示内容部分,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12.“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十一、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我公司不属于监狱企业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15日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我公司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15日佳⽊斯市中⼼医院东院区康复⼤厅装修(三次),⽊⼼⼤,中标(成交)明细佳⽊斯市政府采购中⼼受佳⽊斯市中⼼医院委托,采⽤竞争性磋商进⾏采购东院区康复⼤厅装修(三次)(项⽬编码:[230801]JMSC[CS]20260001-2)项⽬,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合同包1(东院区康复⼤厅装修)1.1、中标(成交)供应商:⿊⻰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475,009.34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程类品⽬⽬号⽬品⽬名称⼯程名称⼯⼯程范围⼯施⼯⼯期⼯⼯项⽬经⽬理要求执业证书要求单价(元)数量单位总价(元)1-1装修⼯程佳⽊斯市中⼼医院东院区康复⼤厅装修满⾜磋商⽂件要求⼯程范围签订合同后60⽇内李妍⿊223192000982475,009.341.00项475,009.34佳⽊斯市政府采购中⼼2026年04⽉15⽇-第1⻚-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单位名称)的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三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康复大厅装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7340.04万元,资产总额为6471.9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_______(标的名称),属于_______(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______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属于______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15日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部分,其他内容应如实填报。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上述“单位名称”,指本项目采购人的单位名称。5.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一览表”。6.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所属行业”。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8.填写示例:某标的名称(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如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公司,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9.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10.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横线或括号内的提示内容部分,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12.“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十一、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我公司不属于监狱企业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15日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我公司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15日
佳⽊斯市中⼼医院东院区康复⼤厅装修(三次),⽊⼼⼤,中标(成交)明细佳⽊斯市政府采购中⼼受佳⽊斯市中⼼医院委托,采⽤竞争性磋商进⾏采购东院区康复⼤厅装修(三次)(项⽬编码:[230801]JMSC[CS]20260001-2)项⽬,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合同包1(东院区康复⼤厅装修)1.1、中标(成交)供应商:⿊⻰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475,009.34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程类品⽬⽬号⽬品⽬名称⼯程名称⼯⼯程范围⼯施⼯⼯期⼯⼯项⽬经⽬理要求执业证书要求单价(元)数量单位总价(元)1-1装修⼯程佳⽊斯市中⼼医院东院区康复⼤厅装修满⾜磋商⽂件要求⼯程范围签订合同后60⽇内李妍⿊223192000982475,009.341.00项475,009.34佳⽊斯市政府采购中⼼2026年04⽉15⽇-第1⻚-

开标记录表项⽬编号⽬[230801]JMSC[CS]20260001-2项⽬名称⽬东院区康复⼤厅装修(三次)采购⽅式⽅竞争性磋商开标时间2026年04⽉15⽇09时00分开标地点通过项⽬电⼦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厅参与开启序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1⿊⻰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程有限公司514,190.612⿊⻰江森荣建筑⼯程有限公司515,906.113佳⽊斯鸿瑞建筑⼯程有限公司517,100.10-第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康复大厅装修 装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佳木斯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