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墓室箱体中标结果公示(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2026)
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ZKZX-CD-HW-2026001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114-2026-00139
三、项目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武汉蔡甸岩木建材经营部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阅琴路东3号104号
中标(成交)金额:93.5(%)
综合评分法:90.00(分)
货物类
名称:双穴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643*430*340 数量:/ 单价:0.05423万元
货物类
名称:上下穴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428*338*702 数量:/ 单价:0.06358万元
五、评审小组成员
方武(包1组长)、罗时金(包1采购人代表)、陈亚兰(包1)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4-20
2、评审地点:武汉市蔡甸区成功大道88号市民之家三楼333-开标室六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2、收费金额:1.5(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或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大战巷特1号
联系方式:027-697035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城管花园一号门面
联系方式:177718854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思明
电话:17771885477
相关下载
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相关合同
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计划备案号:420114-2026-00139项目编号:ZKZX-CD-HW-2026001采购单位: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代理机构: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四月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一、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前,应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二、供应商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CA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CA数字证书(供应商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三、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充分考虑上传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文件恕不接收。四、若有★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五、供应商应按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如未按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未提供该项证明文件或相关内容。六、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网上,接受社会监督。七、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八、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磋商程序。须在发出磋商或最后报价后2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本内容非磋商文件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文件为准。)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书(参考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参考)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项目概况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4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KZX-CD-HW-2026001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4-2026-001393、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00(万元)6、最高限价:100(万元)7、采购需求: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①“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04月08日至2026年04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网上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121.40.254.19/caidian/views/announce/home.html)直接获取,流程如下:(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可进行CA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CA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CA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6年04月08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3、地点:网上开标,投标人/供应商无需到现场五、开启:1、时间:2026年04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网上开标,投标人/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如遇系统操作疑问可咨询4006398178或027-69603585。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地址: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大战巷特1号联系方式:027-6970358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城管花园一号门面联系方式:1777188547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思明电话:17771885477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04月07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项目编号ZKZX-CD-HW-20260012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3项目属性☐工程☐服务☑货物4采购人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5采购代理机构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7质保期1年8响应文件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9电子版响应文件加密及时间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10响应文件编制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CA上传。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多包采购规定无12响应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日历日13备选方案不允许14实物样品不提交15现场考察不组织集中现场考察16成交后分包不允许17中小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8中小企业定义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18中小企业定义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9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制造业)20优惠政策扣除比例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执行政策。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①中小企业发展评审政策优惠扣除比例:货物、服务类为10%,工程类为3%。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文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详见第20项。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作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作总金额的4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货物、服务类)、1%(工程类)的价格扣除。②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优惠扣除比例:10%③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优惠扣除比例:10%④四类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⑤给予环境标志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⑥给予节能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竞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21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联合体磋商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要求23磋商小组人数3人或以上单数24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1、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发出最后报价邀请。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2、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内容:(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24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25磋商过程回复时间现场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或最后报价等作出相应回复。不到达现场的供应商应在网上全程关注开标程序。须在发出磋商记录或最后报价后20分钟内作出相应回复。否则磋商小组可认为供应商放弃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26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推荐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2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8现场讲解或演示是否要求现场讲解或演示:否29质疑及提交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针对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实质性内容的质疑。接收质疑函的联系单位(部门):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接收质疑函的联系地址: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大战巷特1号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27-69703580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流程、程序提出的质疑。接收质疑函的联系单位(部门):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收质疑函的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城管花园一号门面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1777188547730公告媒介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121.40.254.19/caidian/views/announce/home.html)31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所有供应商可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的“成交通知书下载”版块下载相应通知书。32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中标人按照收费标准向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支付)33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服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33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服务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板块查询。34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根据《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2〕341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单位出具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加快企业资金流转。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http://27.17.40.162:8000/)查看相关政策要求及合作金融机构信息。35其他1)除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2)如无特别说明,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磋商文件另有明确说明的,以说明为准。注:如有供应商须知正文条款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是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3“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合格的供应商”是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2.6“磋商文件”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价格、技术、服务和合同草案条款等所有内容的文件。3、工程、货物及服务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4、费用4.1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构成5.1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2)供应商须知3)采购需求4)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5)合同书(参考格式)6)响应文件格式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6、磋商文件疑问的提交6.1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果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等,应当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6.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就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授权的范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三个工作日内),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6.3供应商在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认同磋商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且3个工作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将通过“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已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3因“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响应的,政府采购中心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7.4当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8、现场考察(现场考察)8.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8.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8.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客观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依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8.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三、响应文件9、语言和计量单位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者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9.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构成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组成):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上完成。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响应文件的编制11.1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下载“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响应。11.2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CA上传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拒收。如磋商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多个包进行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11.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要求、规定来编制响应文件。11.6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11.7因供应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磋商报价12.1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或折扣率报价。12.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2.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它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12.4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用折扣率报价的所有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折扣率,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2.5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12.6对于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13、备选方案13.1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响应方案(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4、成交后分包14.1磋商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成交后可以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4.2以合同分包的形式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份额的,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15、联合体磋商(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15.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2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本项目。15.3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5.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且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各方对其响应文件盖章及签字,联合体牵头人所盖章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各方均认可,其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体协议。15.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6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要求在要求盖“公章”的地方,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在“签字”的地方,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15.7联合体获取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5.8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5.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16、资格证明文件16.1供应商应按本节及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的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要求且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2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6.3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16.4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资格审查内容。17、投标保证金根据《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公共资源办﹝2018﹞2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政规﹝2018﹞23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18、磋商有效期18.1磋商有效期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本次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8.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其响应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内容。19、响应文件的签署19.1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9.2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9.3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位置不作要求。19.4供应商应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20、响应文件提交20.1截止时间是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以及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代采购邀请函)”。20.2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或者撤回21.1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21.2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截止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四、磋商22、竞争性磋商小组22.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22.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23、磋商代表23.1供应商代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CA证书(账号、密码)参加磋商。24、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4.1在正式磋商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24.2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4.3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25、磋商25.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5.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书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25.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5.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25.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25.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25.6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内容:(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7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25.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特殊情况下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办法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仍未有规定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5.9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通过“武汉市蔡甸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记录。26、相同品牌的认定货物类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27、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机构、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五、成交与签订合同28、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8.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29、合同授予标准除本章“确定成交供应商”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0.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0.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六、质疑及提交31、质疑提交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3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32.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3、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33.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33.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33.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33.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33.5提出质疑的日期;33.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33.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34、不予受理的情形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及提交”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七、相关条文解读35、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6、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37、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8、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响应。八、其他注意事项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0、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九、适用法律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4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磋商文件的解释权43、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1.1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1.1.2预算金额:100万元1.1.3最高限价:100万元1.2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玉笋山陵园管理处墓区建设需求,采购墓室箱体。1.3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二、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适用。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项目不适用。四、采购需求4.1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标的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创新产品绿色发展预留11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A02409900项1否否否预留金额100万元;预留比例100%4.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一)技术要求1、采购货物清单序号名称主要材质规格(长*宽*高mm)单价最高限价(元)效果图1双穴SMC片状模塑料(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纤维和填料)643*430*3405802上下穴SMC片状模塑料(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纤维和填料)428*338*7026802、货物技术参数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密度1.60-2.00g/cm³2弯曲强度≥120MPa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为经检验为合格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3、质量控制要求★1)、颜色要求:箱体应色泽一致,颜色色号为RAL7047。2)、加工工艺要求:需在高温高压条件下模压成型,确保材料密实、纤维分布均匀、性能一致。本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从模具设计、模压参数到组装工艺,均需保持高度一致性和可追溯性,确保每一批次产品性能稳定。3)、产品稳定性要求:供应商需保证产品耐久性与稳定性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在潮湿环境下的稳定性。箱体设计需考虑内部拉筋或加强结构,确保在长期负载下无变形。4)、成品要求:箱体表面按照采购人要求设计艺术花纹,凸起高度不应小于3mm,应平正,无明显变形等缺陷。箱体应洁净、无空隙、裂缝、瑕疵、砂眼等缺陷。箱体上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印字,所印文字和文字大小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不应计费)。4、售后服务要求1)、电话咨询服务: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7*24小时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质保期过后,供应商同样需要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2)、维修服务:箱体在质保期内有损伤的,由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质保期过后,箱体因结构损伤、密封失效等需要维修的,供应商需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且承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长期为采购人提供备品支持等服务。3)、备品备件:供应商需确保箱体、专用密封材料等备品备件的库存与供应。5、产品运输要求1)、货物包装与标识:供应商对货物进行妥善、合规的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受损坏、污染或湿损。2)、运输、装卸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丢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若因承运人(如物流公司)过失,供应商需先行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再向承运人追偿。货物在起运地和目的地的装卸工作由供应商负责,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损失。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保证装载规范,严禁超限、超载运输。6、验收要求1)、验收流程: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货物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货物不对等问题时,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单。验收合格单签署日期作为质保责任起始时间。2)、验收标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全部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进行验收。所有货物需达到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性能。3)、供应商所交付货物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或拒绝验收;供应商逾期交付产品的将向采购人每日偿付中标价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供应商不能按期交付产品使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采购人可以追究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连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商务要求1、采购预算:100万元,最高限价:100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年★3、质保期:1年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报价要求:本项目磋商报价以折扣率进行报价,折扣率应≤100%,投标报价得分以投标折扣率计算,年度结算上限为100万元。(供应商折扣率只能有一个,且应是采购货物清单中所有单品的统一折扣率。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次采购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由供应商承担风险。)6、付款方式:满足政府采购付款方式,以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7、结算方式:实际交货数量×单价最高限价×成交折扣率,据实结算。★8、供货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1年内,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进行调整。在采购人下达供货需求后,成交供应商必须在60分钟内响应,48小时内完成供货。说明:本章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要求,任意一项不响应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一)评审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评审办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磋商、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三)磋商评审程序3.1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3.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2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2.1磋商小组对照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符合性检查。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3.2.4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磋商,但法律另有规定2家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除外。3.2.5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3.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充3.3.1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3.3.3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3.4磋商3.4.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函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3.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3.5最后报价3.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5.2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内容:(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3.5.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3.5.5根据《财政部关于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6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3.5.7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无故或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其自动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无效。3.6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3.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对未做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6.2评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审办法《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3.6.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特殊情况下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6.4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3.6.5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通过“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记录。3.7磋商小组争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条件审查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视为其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行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供应商提供2022-2024年中任意一年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根据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特别通道服务的通知》武财采【2020】776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的规定,供应商须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可选择以上1、2中任意一种方式提供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公告之日起近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2.根据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特别通道服务的通知》武财采【2020】776号及《市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的规定,供应商须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可选择以上1、2中任意一种方式提供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7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企业划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供应商未被列入①“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磋商会当天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说明:(实质性要求)(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磋商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核内容1响应报价投标折扣率未超过100%的;2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4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需要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5联合体投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未出现联合体投标;6供应商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如有)供应商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中“★”号条款中要求的响应模式对“★”号条款进行响应7响应文件中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8响应文件中不存在违规、违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说明: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上述情况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附件3《评分细则及标准》1、本项目评审因素及权重评审因素分值权重(%)乘权重后分值价格部分30100%30商务部分15100%15技术部分55100%552、价格部分评分细刚及标准2.1参与评审的价格经磋商小组确认,以供应商书面提交的最后报价参与本次价格部分的评审。其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2.2参与评审最后报价的调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评审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相关约定执行)2.3价格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技术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4、商务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5、得分汇总5.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2供应商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5.3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评分细则评标项目评标分项评标分项及分值分值价格部分(30分)报价得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30%×100。30商务部分(15分)类似业绩(客观分)供应商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业绩,提供1个得2.5分,满分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企业实力(客观分)供应商或制造商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实力,提供与产品相关发明专利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6分。6质保期(客观分)质保期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上,每增加1年得2分,满分4分。4技术部分(55分)技术参数(客观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产品技术描述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1、技术参数全部响应或有正偏离的,得10分;2、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的扣5分,扣完为止。注:技术参数需提供检测报告(带“CMA”或“CNAS”标识)作为评审依据。10质量控制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质量控制要求提供质量控制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加工工艺方案;2.产品稳定性保障方案;3.成品保障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15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3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5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售后服务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售后服务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维修服务方案;2.备品备件保障方案等。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2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10产品运输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产品运输要求提供产品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包装与标识方案;2.运输、装卸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10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2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验收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验收要求提供验收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验收流程方案;2.验收标准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2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10总分100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1.总则1.1本项目执行如下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政策,评审过程中,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响应文件报价。1.2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要求,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4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企业。1.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适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2.1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需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明函》(服务),经磋商小组审核,将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当本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3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本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优惠政策。本项扣除优惠的例外情况:一是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二是接受大中型企业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监狱企业评审优惠3.1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监狱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3本项目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实施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3.4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优惠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本项目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实施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经磋商小组审核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4.3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担本项目服务,并提供本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5.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且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5.2满足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下述证明资料的供应商,其该产品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证明资料不全或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的,不给予价格扣除。5.2.1说明所提供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5.2.2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5.2.3属于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分项报价。6.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6.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且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6.2满足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下述证明资料的供应商,其该产品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证明资料不全或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的,不给予价格扣除。6.2.1说明所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6.2.2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2.3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分项报价。6.3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的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响应无效。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作为实质性要求,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编制时间:2026年04月目录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1.2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1.3预算绩效目标二、需求调查情况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四、采购需求4.1采购标的汇总表:4.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五、采购实施计划:5.1合同订立安排5.2合同管理安排六、审查情况6.1审查意见七、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7.1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一)评审原则(二)评审办法(三)磋商评审程序7.2合同范本(仅供参考)一、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1.1项目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1.1.2预算金额:100万元1.1.3最高限价:100万元1.2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玉笋山陵园管理处墓区建设需求,采购墓室箱体。1.3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二、需求调查情况本项目不适用。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本项目不适用。四、采购需求4.1采购标的汇总表:包号标的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分类编码计量单位数量是否进口是否创新产品绿色发展预留11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墓室箱体采购项目A02409900项1否否否预留金额100万元;预留比例100%4.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一)技术要求1、采购货物清单序号名称主要材质规格(长*宽*高mm)单价最高限价(元)效果图1双穴SMC片状模塑料(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纤维和填料)643*430*3405802上下穴SMC片状模塑料(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纤维和填料)428*338*7026802、货物技术参数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密度1.60-2.00g/cm³2弯曲强度≥120MPa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为经检验为合格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3、质量控制要求★1)、颜色要求:箱体应色泽一致,颜色色号为RAL7047。2)、加工工艺要求:需在高温高压条件下模压成型,确保材料密实、纤维分布均匀、性能一致。本产品为非标定制产品,从模具设计、模压参数到组装工艺,均需保持高度一致性和可追溯性,确保每一批次产品性能稳定。3)、产品稳定性要求:供应商需保证产品耐久性与稳定性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在潮湿环境下的稳定性。箱体设计需考虑内部拉筋或加强结构,确保在长期负载下无变形。4)、成品要求:箱体表面按照采购人要求设计艺术花纹,凸起高度不应小于3mm,应平正,无明显变形等缺陷。箱体应洁净、无空隙、裂缝、瑕疵、砂眼等缺陷。箱体上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印字,所印文字和文字大小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不应计费)。4、售后服务要求1)、电话咨询服务: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7*24小时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质保期过后,供应商同样需要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2)、维修服务:箱体在质保期内有损伤的,由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质保期过后,箱体因结构损伤、密封失效等需要维修的,供应商需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且承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长期为采购人提供备品支持等服务。3)、备品备件:供应商需确保箱体、专用密封材料等备品备件的库存与供应。5、产品运输要求1)、货物包装与标识:供应商对货物进行妥善、合规的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受损坏、污染或湿损。2)、运输、装卸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丢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若因承运人(如物流公司)过失,供应商需先行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再向承运人追偿。货物在起运地和目的地的装卸工作由供应商负责,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损失。3)、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保证装载规范,严禁超限、超载运输。6、验收要求1)、验收流程: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货物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货物不对等问题时,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单。验收合格单签署日期作为质保责任起始时间。2)、验收标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全部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进行验收。所有货物需达到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性能。3)、供应商所交付货物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或拒绝验收;供应商逾期交付产品的将向采购人每日偿付中标价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供应商不能按期交付产品使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采购人可以追究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连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商务要求1、采购预算:100万元,最高限价:100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年★3、质保期:1年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报价要求:本项目磋商报价以折扣率进行报价,折扣率应≤100%,投标报价得分以投标折扣率计算,年度结算上限为100万元。(供应商折扣率只能有一个,且应是采购货物清单中所有单品的统一折扣率。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次采购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由供应商承担风险。)6、付款方式:满足政府采购付款方式,以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7、结算方式:实际交货数量×单价最高限价×成交折扣率,据实结算。★8、供货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1年内,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进行调整。在采购人下达供货需求后,成交供应商必须在60分钟内响应,48小时内完成供货。说明:本章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要求,任意一项不响应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五、采购实施计划:5.1合同订立安排5.1.1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1.采购预算:100万元2.最高限价:100万元5.1.2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本项目计划于2026年04月份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7年12月份完成采购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计划安排详见下表:序号任务内容实施周期1采购意向公开时间30个日历天2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5个工作日3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核5个工作日4竞争性磋商公告计划发布时间3个工作日5竞争性磋商时间公告发布后10个日历天后6成交结果确定时间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7成交结果公告及通知书发布2个工作日内8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9合同公示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10项目验收按需求进度5.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5.1.4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1)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集中采购2)委托代理机构:武汉中科众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1.5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采购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采购包,不允许合同分包。5.1.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5.1.7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5.1.8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5.1.9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5.1.10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5.1.1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①“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1.1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他/;5.1.13竞争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全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5.1.14评审规则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详见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5.1.15其它要求5.2合同管理安排5.2.1合同类型:货物合同5.2.2定价方式:固定单价5.2.3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详见7.2合同范本5.2.4履约验收方案依照合同执行5.2.5风险管控措施本项目的主要风险为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风险。对应控制措施: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特别是歧视性审查和竞争性审查,确保项目的竞争性。合理制定技术和商务要求,确保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要求。5.2.6其他/六、审查情况6.1审查意见6.1.1对采购需求的审查意见经审查,采购需求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6.1.2对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意见经审查,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中心(盖章)2026年04月07日七、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7.1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一)评审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评审办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磋商、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三)磋商评审程序3.1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3.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2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2.1磋商小组对照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符合性检查。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3.2.4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磋商,但法律另有规定2家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除外。3.2.5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3.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充3.3.1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3.3.3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3.4磋商3.4.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4.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函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总价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3.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3.5最后报价3.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3.5.2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内容:(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的;(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3.5.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3.5.5根据《财政部关于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6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3.5.7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无故或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其自动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无效。3.6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3.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对未做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6.2评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审办法《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3.6.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特殊情况下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6.4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3.6.5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通过“蔡甸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记录。3.7磋商小组争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附件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条件审查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视为其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行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供应商提供2022-2024年中任意一年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根据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特别通道服务的通知》武财采【2020】776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的规定,供应商须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可选择以上1、2中任意一种方式提供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公告之日起近三个月中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2.根据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特别通道服务的通知》武财采【2020】776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的规定,供应商须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可选择以上1、2中任意一种方式提供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7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资格条件承诺函)。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供应商未被列入①“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无需提供材料,磋商会当天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说明:(实质性要求)(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磋商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附件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核内容1响应报价投标折扣率未超过100%的;2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4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需要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5联合体投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未出现联合体投标;6供应商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如有)供应商需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中“★”号条款中要求的响应模式对“★”号条款进行响应7响应文件中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8响应文件中不存在违规、违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说明: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上述情况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号条款均被视为重要指标要求,必须一一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附件3《评分细则及标准》1、本项目评审因素及权重评审因素分值权重(%)乘权重后分值价格部分30100%30商务部分15100%15技术部分55100%552、价格部分评分细刚及标准2.1参与评审的价格经磋商小组确认,以供应商书面提交的最后报价参与本次价格部分的评审。其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2.2参与评审最后报价的调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评审办法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相关约定执行)2.3价格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技术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4、商务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5、得分汇总5.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2供应商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5.3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评分细则评标项目评标分项评标分项及分值分值价格部分(30分)报价得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30%×100。30商务部分(15分)类似业绩(客观分)供应商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业绩,提供1个得2.5分,满分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企业实力(客观分)供应商或制造商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实力,提供与产品相关发明专利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6分。6质保期(客观分)质保期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上,每增加1年得2分,满分4分。4技术部分(55分)技术参数(客观分)根据响应文件中产品技术描述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1、技术参数全部响应或有正偏离的,得10分;2、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的扣5分,扣完为止。注:技术参数需提供检测报告(带“CMA”或“CNAS”标识)作为评审依据。10质量控制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质量控制要求提供质量控制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加工工艺方案;2.产品稳定性保障方案;3.成品保障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3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5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15售后服务一、评审内容:10方案(主观分)供应商根据售后服务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维修服务方案;2.备品备件保障方案等。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2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产品运输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产品运输要求提供产品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货物包装与标识方案;2.运输、装卸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2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10验收方案(主观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验收要求提供验收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验收流程方案;2.验收标准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全面,内容切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10对上述2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5分,满足2项的得3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响应方案的,不得分。总分100附件4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1.总则1.1本项目执行如下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政策,评审过程中,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响应文件报价。1.2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要求,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4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企业。1.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适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2.1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需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明函》(服务),经磋商小组审核,将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2当本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价格扣除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3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本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优惠政策。本项扣除优惠的例外情况:一是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二是接受大中型企业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监狱企业评审优惠3.1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监狱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3本项目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实施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根据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3.4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优惠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本项目对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实施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经磋商小组审核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优惠比例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比例执行)。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4.3符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墓室箱体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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