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数字电路租赁中标结果公示(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2026)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YCZ202601041(招标文件编号:JYCZ202601041)
二、项目名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98号
中标(成交)金额:94.2758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明义(组长)、黄芳杰、江至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计算标准的8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313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名称
最后报价(元)
综合得分
成交候选人排序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942758.00
95.33


湖南辰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46888.00
65.29


长沙宏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46666.00
53.2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        
联系方式:彭泽洲 0731-851846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            
联系方式: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 0731-844055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
电 话:  0731-8440553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行政区域
湖南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23日 10:4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明义(组长)、黄芳杰、江至红

总成交金额
¥94.2758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

项目联系电话
0731-84405538

采购单位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彭泽洲 0731-85184665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 0731-84405538

附件:

附件1
成交结果公告-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docx

附件2
磋商文件-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pdf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成交结果公告1、项目编号:JYCZ202601041二、项目名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三、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98号成交金额:942758.00元四、主要标的信息:序号供应商名称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五、评审专家名单:陈明义(组长)、黄芳杰、江至红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计算标准的80%收取。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313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8、其他补充事宜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元)综合得分成交候选人排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942758.0095.33一湖南辰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46888.0065.29二长沙宏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46666.0053.29三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联系方式:彭泽洲0731-8518466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联系方式: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0731-844055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电话:0731-84405538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采购人: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601041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项目概况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1010)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601041预算金额:950000元(人民币)最高限价:948000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服务内容1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数字电路租赁项目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涉及电信类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总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4月10日至2026年04月1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1010)方式:持报名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来报名)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如果委托代理人来报名)、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可接受远程报名,具体要求如下: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报名资料的彩色扫描件保存至同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2779428099@qq.com),邮件须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邮箱”等信息,逾期不予办理。售价:采购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目前仅支持现金支付或公对公转账)文件费用汇至: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路支行银行账号:80031569980201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五、开启时间:2026年04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它补充事宜无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联系方式:彭泽洲0731-8518466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联系方式: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0731-844055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金龙、莫佩、陈凯伊、鲁奕伶电话:0731-84405538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表中采用的条款用“■”标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采购项目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2.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1)发布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第二章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形式■不接受□接受第二章第6.2(3)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察■采购人不组织□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第二章第8.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磋商□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第二章第9.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它。1、按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执行。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填报,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所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最新一期公告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9.2款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4、其它。符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的所投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取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最高获得4%的加分(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财库〔2019〕9号文《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执行。2、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给予价格及技术评审总分值4%的加分(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所投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最新一期公告为准)3、环境标志产品:给予价格及技术评审总分值4%的加分(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所投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机构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最新一期公告为准)4、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最高4%的加分。对二者均填报的,磋商小组评审时,二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所投产品已为强制节能产品的,不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加分。5、供应商选用优先采购产品参与磋商时,应按本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中的格式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6、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2)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第二章第9.6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第二章第11.1款提供磋商文件的期限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11.2款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12.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三、响应文件第二章第16.4款采购项目预算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第17.3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主要产品(详见第四章)提供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第二章第18.1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供的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第二章第19.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1、保证金数额:元整(人民币)2、缴纳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3、缴纳方式: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如下保证金托管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采购项目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采购项目名称。保证金汇至: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蔡锷路支行银行账号:368130100100133803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20.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1.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壹份(采用U盘存储,并注明:电子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响应单位名称,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其内容必须完全与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放入信封内单独密封,并装入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袋中,否则拒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2.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响应文件委托代理编号:响应单位名称: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4.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盐业大厦A座10楼)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31.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详见附页4第二章第31.3款最后报价调整按照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执行第二章第31.5款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1、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第二章第31.6款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37.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第二章第39.3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七、其它规定第二章第41.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计算标准的8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第二章第42.1款企业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第二章第42.2款其它规定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与磋商时,须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时,须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参与磋商时,须单独提交身份证明原件。3、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42.2款其它规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4、本项目涉及电信类特殊行业,总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响应文件中,分公司可以提交总公司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分依据,例如:业绩合同、资质证书、相关截图等。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7499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55192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0846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48982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37316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07310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17319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55167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0731-845822141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页4:评审因素和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1.通则1.1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2评审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交成交候选供应商。2.1响应文件审查2.1.1资格性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评审内容详见后页“表1资格性审查表”。2.1.2符合性审查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签署、有效期及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评审内容详见后页“表2符合性审查表”。2.1.3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表1资格性审查表”、“表2符合性审查表”要求,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2磋商及澄清2.2.1磋商小组与资格审查及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和澄清。2.2.2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2.3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3响应文件综合评审2.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因素详见后页“表3商务、技术、价格综合评分表”。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3.3本次磋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少于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表1资格性审查表条款号评审点名称评审标准资格性评审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资格条件1、按要求提交《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2、按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其它说明其它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磋商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2符合性审查表条款号评审点名称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报价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响应无效情形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响应无效情形的响应标的范围小于采购标的范围的响应标的范围小于采购标的范围的表3商务、技术、价格综合评分表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10分)磋商报价10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评审的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部分计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最后报价)×1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技术部分(52分)技术方案20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技术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①网络拓扑;②技术路线;③传输资源优势;④无缝切换方案;⑤合理化建议。网络拓扑科学、技术路线成熟、传输资源优势明显、无缝切换方案合理、合理化建议可行的,计20分;每缺少一项要素的,扣4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扣2分;扣完为止。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是指项目名称不符、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计划安排无条理性、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实施方案16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①施工组织;②人员安排及保障措施;③项目质量管理;④无业务中断时间。施工组织完善、人员安排及保障措施合理、项目质量管理科学、无业务中断时间影响的,计16分;每缺少一项要素的,扣4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扣2分;扣完为止。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是指项目名称不符、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计划安排无条理性、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售后及培训方案16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售后及培训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①售后服务体系;②服务流程;③项目维护措施;④培训计划。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流程科学、项目维护措施合理、培训计划可行的,计16分;每缺少一项要素的,扣4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扣2分;扣完为止。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是指项目名称不符、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计划安排无条理性、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商务部分(38分)同类业绩16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技术/信息传输/通信服务/网络运维等),每提供一个计4分,最高计16分。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合同首尾页、采购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否则商务部分(38分)同类业绩16不计分。企业实力61、供应商(含其总公司及总公司体系下的分公司)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7001的,计2分。2、供应商(含其总公司及总公司体系下的分公司)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0000的,计2分。3、供应商(含其总公司及总公司体系下的分公司)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计2分。以上均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服务能力161、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服务机构或者承诺项目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的,计2分。提供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不计分。2、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6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供应商或其总公司的IPv4地址资源数排名:IPv4地址资源数排名第一的计6分,IPv4地址资源数排名第二的计4分,IPv4地址资源数排名第三的计3分,IPv4地址资源数排名第四的计2分,IPv4地址资源数排名第五的计1分,其余不计分。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的查询链接及2026年最新一期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图,否则不计分。3、供应商提供基于安全资源池的全流量检测分析SAAS服务能力,针对互联网线路出口IP进行威胁流量监测,提供互联网流量登录行为分析、敏感信息分析、URL检测分析、文件威胁分析、钓鱼邮件分析、域名行为分析、情报事件分析、勒索场景分析、挖矿场景分析等能力的,计2分。提供安全资源池管理平台功能截图,否则不计分。4、供应商提供云端用户自助服务平台、邮件告警通知、日报、月报等服务帮助用户及时了解网络安全状况、保障安全效果的,计2分。提供服务内容截图,否则不计分。5、供应商提供的安全资源池管理平台具备***颁发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证书》和《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每提供一个计1分,最高计2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6、供应商应对湖南国调信息网提供网站防护的一体化微信小程序,防护小程序具备查看Web防护概览、防护报告、通知消息、通知方式设置等功能,支持进行DNS回源、一键关站、修改防护模式等操作的,计2分。提供小程序服务平台界面截图,否则不计分。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2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14.一般要求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文件包括内容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6.报价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8.样品提供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9.磋商保证金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20.响应文件有效期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磋商程序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6.响应文件审查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7.实质性响应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8.无效响应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29.澄清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30.磋商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31.响应文件评审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2.提出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3.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4.磋商终止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5.重新评审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保密及串通行为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它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成交信息的公布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8.询问及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成交通知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40.签订合同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它规定41.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2.其它规定42.1供应商的信誉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2.2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2.合同金额(含税)(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地点:方式:方式:4.验收方式5.付款:5.付款:6.违约责任(1)如乙方逾期交付,则应按逾期交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协议总金额的20%;逾期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赔偿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2)如甲方逾期付款,则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协议总金额的20%;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还应赔偿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7.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它合同文件。9.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一、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例如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最终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服务内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服务的验收6.1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具体规定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2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服务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7.质量标准和保证7.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7.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乙方应保证其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服务最终履约完成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期限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服务期限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自缺陷发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收到采购人要求服务通知的2小时内,服务人员到达现场,解决时间不超过24小时。(4)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3.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8.权利瑕疵担保8.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8.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8.3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9.知识产权保护9.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9.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9.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9.5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10.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1.合同价款支付11.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1.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1.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1.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1.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2.伴随服务12.1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12.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3.违约责任13.1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3.2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本合同第1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4.合同的变更1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4.2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4.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5.合同中止与终止15.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5.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6.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分包给他人。16.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7.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7.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8.解决争议的方法18.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18.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9.法律适用1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0.通知20.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0.2通知以送达并签收之日起生效。21.合同生效21.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2.附则22.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二、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项目现场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服务期限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响应时间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伴随服务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解决争议的方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要求1、采购清单:序号产品名称使用物规格数量单位1省到市数字电路(长途)100M13条2数字电路(本地)100M1条3各市州到区县(本地、区间)数字电路50M42条4行业短信5000条/月套餐12月5互联网专线500M1条6裸光纤/1条7商务光纤50M1条8财政专线4M1条9互联网专线200M1条2、通信链路参数要求:(1)提供不低于所投速率传输(可以采用测速软件进行实时测试);(2)提供以太网接口;(3)单条端到端电路可用率≥99.99%;(4)单条端到端电路误码率≤10-7;(5)单条端到端电路数据传输时延≤25ms;(6)单条端到端电路抖动≤10ms;(7)单条端到端电路丢包率≤0.05%;(8)单条端到端电路故障率≤1次/4个月、所有端到端电路累计故障率≤4次/1个月。二、技术要求1、网络拓扑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网络拓扑图,展示其网络架构、设备分布、连接关系等关键信息。该拓扑图应清晰、准确,并能够反映出供应商对于采购人网络现状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2、技术路线在技术路线的选择上,需优先考虑采用当前主流且成熟的技术,确保线路所承载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也需充分考虑技术的可扩展性和未来发展趋势,以便在未来技术升级或扩展时能够顺利平滑过渡。3、传输资源优势及合理化建议供应商应充分展示其在传输资源方面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覆盖范围、带宽容量、传输质量、冗余性等。供应商需详细说明其如何利用这些优势为本项目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传输服务。此外,供应商还应提出合理的建议,以进一步提升项目的整体性能和效益。4、无缝切换为了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求供应商在技术方案中做到无缝切换,在完全不影响当前业务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完成线路的切换,否则视为缺陷。5、互联网专线安全威胁监测技术供应商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应具备基于安全资源池的全流量检测分析SAAS服务能力,并提供云端用户自助服务平台、邮件告警通知、周报月报等服务帮助用户及时了解网络安全状况,保障安全效果。(需提供相关产品服务内容功能截图)6、WEB攻击防护技术供应商应对湖南国调信息网提供WEB攻击防护能力,涵盖站点管理、漏洞攻击防护、CC攻击防护、黑白名单、请求合规性检查、防绕过检测、骨干网近源DDOS防护能力、BOT动态防护、覆盖SQL注入、跨站脚本攻击、信息泄露、命令执行漏洞、核心文件非法访问等OWASPTOP10攻击防护能力,提供7×24小时的专家值守服务,具备一对一客户响应企微群,及时响应客户的各类安全问题,并提供告警研判、提供处置建议、协助处置等服务,同时具备重大活动运营支持服务。三、服务要求1、运维体系针对本项目供应商须构建一套全面细致的运维体系,旨在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运维体系需采用国际先进的IT运维管理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一套完整的运维管理流程和规范。2、运维组织架构成交供应商需具有专业的运维团队,并有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分工。3、运维质量保证措施成交供应商需制定严格的运维流程措施、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性能评估等措施确保运维工作的质量。4、售后服务方案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端到端全过程(即售前、售中、售后)一站式服务、24小时×365天的质量保证。一站式服务包括:一点业务咨询、一点业务受理、一点故障申告、一点计费结算、一点技术支持等。客户在使用租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选择就近申告,或者全省一点式申告,成交供应商负责故障的全过程处理,建立“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5、其它服务要求(1)成立专业的维护服务团队:工程验收后,供应商应针对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的网络线路使用项目成立维保服务团队,并将维护人员名单提供给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为该项目提供免费故障上门服务,提供免费保修(人为损坏除外)。(2)售后响应时间:由专门的客户经理对口负责相关事宜,并提供省、市、县客户经理联系方式。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供应商为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提供全天候24小时VIP政企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受理,并处理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并确保30分钟内的故障响应时间。(3)定期巡检:供应商定期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和清洁,以确认所有设备及系统工作正常,并对电路速率进行抽测巡测,并向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提交巡检报告。巡检及机房内相关设备维护定期为每半年一次。如速率报告显示速率未达协议要求标准,限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如超过5个工作日,供应商应对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予以补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关业务月使用费等按月或按时收取的固定费用的2倍。(4)提前通知:因内部设备扩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客户使用通信的,供应商应当在3天以前通知客户并取得客户同意。(5)网络监控和线路运行报告:供应商为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提供7×24小时网络监控,随时向用户通报网络故障,每半年通报线路运行情况。(6)线路恢复时间:①一般线路故障不超过4小时;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最长恢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③在维护过程中,所有原由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由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7)IP地址:500M互联网专线提供16个IP地址,200M互联网提供8个IP地址。6、供应商必须对其它服务要求内容出具书面承诺,且在成交后如不能履行相关承诺,采购人可废标或终止合同。四、实施要求1、施工组织本次项目采购,对于实施方案的施工组织,我们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且具备高度专业性的组织计划。施工组织应涵盖项目启动、规划、执行、监控及收尾等各个阶段,确保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经过精心策划和高效执行。2、人员安排及保障措施供应商需明确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配置方案。同时,供应商还需提出合理的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以确保项目团队能够胜任各项任务。在保障措施方面,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如何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保障措施保障项目有条不紊地实施。3、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质量管理是确保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环节。供应商需提交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确保项目交付成果符合预期的质量要求。此外,供应商还需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4、无业务中断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将高度重视业务连续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确保我方业务不受任何中断或影响,否则视为缺陷。五、项目其它要求及说明1、服务期限: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2、结算方法:付款人: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季度服务费结算、正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款项。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附件1-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二、联合体协议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3-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3-2: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3-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附件3-4: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四、服务方案说明附件4-1:服务方案附件4-2:主要人员简历表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6-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6-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附件6-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附件6-5:优先采购产品清单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附件8-1:报价一览表附件8-2:分项价格表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十、最后报价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委托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附件1-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采购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附件1-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6-1:中小企业声明函》。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3-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3-2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说明: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数字电路租赁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