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 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中标结果公示(长春市传染病医院2026)



一、项目编号:JM-2026-03-01623-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四川中益通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777号1栋2单元21楼2115号
总投标报价:7886000.00(元)
82.12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1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
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注册证名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飞利浦
Azurion 5 M20
1套
7886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韩明秀,张旭,刘玉梅,张博,王雨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365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三道段2699号       
联系方式:0431-858883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恒融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8号楼      
联系方式:0431-80514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婷婷
电 话:0431-80514181
 


初审: 王婷婷 
复审: 王婷婷 
终审: 马烯纯 

附件信息: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doc520.9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272.6K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M-2026-03-01623采购人: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恒融招标有限公司2026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6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8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7第五部分合同条款34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5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4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M-2026-03-01623;2.项目名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900万元;4.采购需求:DSA设备采购5.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7.供货地点:长春市传染病医院;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资格要求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13日,每天08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售价:0元。四、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投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4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第四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三道段2699号联系人:马烯纯电话:0431-85888398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恒融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8号楼联系人:王婷婷电话:0431-80514181监督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2.1.1.1.1.1.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采购人: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三道段2699号联系人:马烯纯 联系电话:0431-85888398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恒融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8号楼联系人:王婷婷电话:0431-805141813项目名称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采购项目;4项目编号JM-2026-03-01623;5预算金额900万;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视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将被否决。6供货地点长春市传染病医院7采购需求及数量DSA设备采购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10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1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资格要求资格要求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3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5投标保证金执行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长春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纪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需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无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不考虑。17投标文件份数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18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 间:2026年4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19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供应商无需到现场投标,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0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一年(2025年)。2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三年(2023年-至今)。2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近三年(2023年-至今)。23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人数:3名。2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社会专家从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25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逾期有权不再解答,若投标人未出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26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15日前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7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28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29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30投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31是否采用电子评审□否☑是本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评审,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并使用 CA 锁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32质保期此项目质保期5年。33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34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35合同存档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上传。36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136500元。37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备注: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操作。投标文件解密:远程自行解密。38知识产权构成本投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39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0中标供应商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体。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41技术暗标说明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中内容为准。2.1.1.1.1.1.2.二供应商须知2.1.A说明2.1.1.1.适用范围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2.1.2.2.法律适用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3.3.定义“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买方”系指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日”、“天”系指日历日;“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2.1.4.4.合格的供应商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2.1.B.招标文件说明2.1.1.6.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2.1.2.7.招标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形式提出,并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回复。2.1.3.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2.1.C投标文件的编写2.1.1.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2.1.2.10.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2.1.3.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2.1.4.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制作、拼装、检验、税金、运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验收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3.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2.1.5.14.投标有效期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2.1.6.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15.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5.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5.6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2.1.D投标文件的递交(本项目不支持)2.1.1.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封口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16.2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16.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16.4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投标地址送至招标机构;16.5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6.1-16.3规定;2)外层信封装入16.1及16.2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16.6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2.1.2.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7.1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是通过专人或邮寄递交,都必须按照招标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17.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7.3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17.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收。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消18.1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招标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18.2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18.3撤消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消投标的正式文件。撤消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18.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8.5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2.1.E开标及评标2.1.1.19.开标19.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9.2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19.5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予受理:19.5.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9.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9.6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质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该向投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1.2.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项目的服务范围、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2.1.3.21.投标的澄清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1.2必要时招标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21.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2.1.4.22.评标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1.5.23.评标过程保密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确定中标2.1.6.24.最终审查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2.1.7.25.中标通知25.1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25.2当中标人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定合同后,采购人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26.签定合同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供货合同采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27.数量变更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2.1.G中标服务费28.中标服务费28.1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服务费收取规定的标准向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28.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机构一次性缴纳中标服务费。28.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3.第三部分评标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从依法成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投标无效。2.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经审核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产品。在招标文件中未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投标无效。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2技术参数中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参照5.1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符合性审查后,因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计算而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采购人重新招标。(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推荐中标候选人5.1汇总各评委得分,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按各位评委打分平均值计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还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以随机方式确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5.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二、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资格要求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文件内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履约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4财务、纳税及社保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投标文件内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对于不适用提供信用承诺的情形的单位,需要提供2024财务审计报告,以及2026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的凭证。5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投标文件内(1)、(2)项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3)项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6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文件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二)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标准1供应商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4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7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8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无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10供应商报一个有效报价注:(1)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三)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投标报价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保留两位小数。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国产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0商务部分评审企业业绩近三年(2023-至今)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标文件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0技术部分评审技术参数技术参数,每负偏离1项扣1分,共计6分。扣完为止。供应商需如实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进行点对点应答,并详细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或技术白皮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6供货方案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供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供货进度计划2、供货流程3、供货人员安排、4、供货检验方案5、供货保证措施。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缺失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15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体系2、技术支持、3、售后巡检4.响应时间5、产品保修及配件供应。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缺失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15培训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培训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培训计划2、实操指南3、设备维护保养指南4、现场培训及远程线上指导计划5、培训理念。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10设备安装调试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配置2、安装进度排期3、安装保障方案4、现场安装测试方案5、现场运行调试方案。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10质量保证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质量保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保障措施;2、质量方针3、质量目标4、质量标准。对以上四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1分,方案有缺失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4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4评委签字合计得分1003.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才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3.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5.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6、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他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否则投标无效。7、采购货物中含信息安全产品,必须是列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供应商须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8、根据国办发〔2025〕34号规定,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一)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并按照文件执行。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4.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系统概述高端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以下简称DSA)是一种集成X射线成像、血管造影及介入治疗功能于一体的高端医疗设备,主要应用于心血管、神经血管、外周血管等疾病的诊断与治疗。★1.1该设备必须能够满足全身介入治疗使用(外周、心脏、神经),必须为设备生产厂家最新机型、具备最新心脏分析软件。二、设备基本要求2.1设备类型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可支持心血管、神经血管、外周血管等多部位的介入手术。2.2设备组成包括C型臂机架、X射线发生系统、数字化平板探测器、导管床、显示器及图像系统等。2.3认证要求提供NMPA文件,投标设备必须是本公司平板血管造影产品的最新机型,最新软件版本。2.4售后服务提供不少于5年的整机质保服务,24小时内响应维修需求,保修期内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维护保养。三、C型臂机架系统3.1悬吊式或落地式机架,能覆盖全身之功能3.2机架可进行等中心旋转3.3C型臂旋转速度(非旋转采集):≥20°/秒3.4C型臂环内滑动速度(非旋转采集):≥20°/秒3.5CRA:≥55°3.6CAU:≥55°3.7RAO:≥100°3.8LAO:≥100°3.9C型臂支持沿患者头足方向水平运动(纵向运动)3.10旋转采集角度≥200°3.11正位旋转采集C臂旋转速度:≥55度/秒3.12侧位旋转采集C臂旋转速度:≥60度/秒3.13准直器和平板探测器具备跟踪旋转技术,当机架和手术床位置发生旋转时,保证图像始终保持正直无偏转▲3.14C臂最大SID≥119四、X射线发生系统4.1X射线球管★4.1.1球管最大阳极热容量≥3.7MHu4.1.2液态金属轴承球管★4.1.3最大阳极散热功率≥6500W4.14球管管套热容量:≥4.9MHU4.1.5最大阳极转速≥4200rpm/min4.1.6球管焦点≥2焦点▲4.1.7小焦点≤0.4mm,大焦点≤1mm4.1.18球管内置金属铜滤片≥3档4.1.19球管内置最厚金属铜滤片≥0.9mm4.2高压发生器4.2.1高频逆变发生器,功率≥100kW4.2.2最大管电流:≥1000mA4.2.3最大逆变频率:≥100kHZ4.2.4最小管电压:≤40kV4.2.5最大管电压:≥125kV4.2.6最短曝光时间:≤0.5ms4.2.7全自动曝光控制,无需测试曝光五、数字化平板探测器5.1探测器类型:≥16bit非晶硅数字平板探测器5.2物理成像视野≥6,以适应不同部位的介入需要5.3平板探测器分辨率≥3lp/mm5.4像素尺寸≤154μm5.5平板探测器的量子检测效率DQE≥77%六、导管床系统6.1满足全身检查、治疗的要求6.2床面材质为碳纤维材料6.3床水平纵向运动≥120cm6.4床水平横向运动范围≥286.5床高度最低≤78cm6.6床边支持高压注射器连接和移除6.7最大患者承重≥250KG6.8床长度≥280cm6.9床宽度≥45cm6.10床面旋转≥240°七、影像工作站:1套八、显示器及图像系统8.1显示器8.1.1检查室屏幕大小≥19英寸,台数≥1台8.1.2屏幕分辨率≥1280x10248.1.3控制室屏幕大小≥19英寸8.1.4控制室屏幕分辨率≥1280x10248.2图像系统8.2.1高速DSA模式,帧频≥30fps采集8.2.2动态DR最高帧频≥10fps8.2.3数字电影最高帧频≥30fps8.2.4透视:脉冲频率≥7档8.2.5最小脉冲透视帧频≤0.5fps8.2.6最大脉冲透视帧频≥30fps8.2.7后处理功能包括:改变回放速度、选择路标图像、电子遮光器、边缘增强、图像反转、附加注解、快速选择图像、移动放大、可变速度循环放映、造影图像自动窗宽、窗位调节、重定蒙片、手动自动像素移位、最大路径和骨标记▲8.2.8心脏采集、处理、储存1024²矩阵8.2.93D血管采集:支持减影和非减影模式8.2.103D重建时间≤30s8.2.11低剂量算法8.33D图像处理与应用8.3.1支持角度、窗值、层厚、渲染预设、VOI裁剪、缩放、平移、标注、3D测量、重置8.3.2支持3DRoadmap,允许SID、C臂角度调节、机架运动等8.3.3支持发送3D角度、支持图像与C臂关联8.3.4支持多容积重建,数据源≥28.4类CT成像软件包8.4.1配备神经、腹部等不同位置的专用类CT检查程序8.4.2三维图像可任意角度观察8.4.3断面图像可任意角度观察8.4.4扫描角度≥200°▲8.4.5可实现不同序列,不同产品(如磁共振,CT)图像的融合显示8.5床旁控制系统8.5.1提供床旁一套液晶触摸控制屏8.5.2导管床运动控制8.5.3C型臂SID调节、限束器控制8.5.4序列纵览和检查纵览8.5.5透视剂量调节8.5.6选择参考图像并调用8.6控制室并行处理工作站8.6.1透视或曝光时可进行图像处理和存档浏览等工作,可独立运行8.6.2术中可执行像素位移和测量分析功能8.7患者数据管理8.7.1数据导入:支持将DICOM格式的患者图像数据从PACS、DVD、USB导入到本机8.8其他功能8.8.1床旁脚闸8.8.2双向对讲机8.8.3控制室配备透视曝光手闸九、附件9.1具备整个系统的升级能力9.2具有双向对讲系统9.3具有图像处理操作面板9.4具有红外遥控器或控制模块9.5具有中文操作手册9.6全套铅防护(含铅衣、铅帽、铅围脖、铅眼镜)共计5套9.7铅屏风一个9.8高压注射器(DSA专用)十、其他要求10.1质保期:五年10.2机房装修建设10.3DSA相关检测费用(包含环评、预评、控评、设备性能检测)10.4培训:提供时长不小于3天的现场培训,涵盖设备操作、图像后处理及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用户能够熟练运用设备。10.5提供一次院内移机服务10.6整机出保后,配件7折,提供10次免费人工到场技术指导56.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7.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1、开标一览表2、投标明细报价表3、投标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书6、资格审查资料7、商务偏离表8、技术参数偏离表9、投标货物详细说明10、技术实施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写)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技术标不得设置目录一、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供应商名称总投标报价(万元)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备注(有/无)(有/无)注:1、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为无效报价。本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投标明细报价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货物明细表:(单位:元)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原产地及制造商单位数量单价分项总价…合计其他费用明细表:序号项目内容和标准报价备注…明细报价汇总:报价总计(货物报价合计+其他费用合计)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注明:1)此表为报价总表的明细表。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供应商应列明按“采购需求”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报价项的价格明细。4)本表可以根据投标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 期: 年 月 日三、投标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方式,以的报价,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上述采购项目。在此,我方声明如下: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2、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90天,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中标资格。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项目联系人:手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五、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技术人员: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二)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三)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服务期服务内容项目描述备注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五)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服务期服务内容项目描述备注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七、商务偏离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明: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 期: 年 月 日八、技术参数偏离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明: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全面响应。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后附: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标办法技术部分技术响应情况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说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评审标准要求在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对应位置标注明显标记(如框、椭圆形、箭头)等。并将评审项标明序号(例:技术响应情况评审项1*******证明材料),因标注不清楚或未做标注将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未能赋分)九、投标货物详细说明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原产地及制造商单位数量厂家两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如有)说明书(如有)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 期: 年 月 日十、技术实施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不作统一格式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合 体 形 式 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7.1.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产品总成本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政策执行要求(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五、争议处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2025年9月28日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附件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四)本国企业产品标准说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Azurion5M20)1,生产厂为(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2,厂址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258号)。(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Azurion5M20)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3。(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Azurion5M20)的(/)4在中国境内生产。(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Azurion5M20)的(/)5在中国境内完成。2.(/),生产厂为(/),厂址为(/)。(/)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关/)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四川中益通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4月29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更新改造DSA设备 数字化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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