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采购及安装 空调 3P柜机空调中标结果公示(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2026)



交易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地区:掇刀区

公示日期:2026-04-29 19:28:28

预算金额:477.94

掇刀区中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DDZFCG2026(G-001)-002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804-2026-00175
三、项目名称
掇刀区中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西湖庭苑2东1单元5号
中标(成交)金额:477.94(万元)
综合评分法:95.21(分)

货物类

名称:1.5P挂机空调品牌(如有):美的规格型号:KFR-35GW/G3-1A数量:210单价:2080

货物类

名称:2P挂机空调品牌(如有):美的规格型号:KFR-50GW/MY101-1数量:139单价:3150

货物类

名称:3P挂机空调品牌(如有):美的规格型号:KFR-72GW/G2-1数量:139单价:4050

货物类

名称:3P柜机空调品牌(如有):美的规格型号:KFR-72LW/G3-1数量:22单价:4150

货物类

名称:5P柜机空调品牌(如有):美的规格型号:RFD-120LW/BSDN8Y-PA401(1)A数量:156单价:6250

货物类

名称:5P天花机空调品牌(如有):美的规格型号:RFD-120QW/G2-1S数量:370单价:6150

五、评审小组成员
张于程,岳鹏,贾玲玲,夏春霞,胡军安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4-29
2、评审地点: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收费金额: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本级
地   址: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
联系方式:136072668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荆门市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
联系方式:0724-6820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晓强
电   话:0724-6820699
 

教育局空调文件4.17(修改)_20260429192824.docx

掇刀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0804-2026-00175项目编号:DDZFCG2026(G-001)-002项目名称:掇刀区中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内容:空调采购及安装采购人: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集中采购机构: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一、总则9二、招标文件11三、投标文件13四、开标与评标15五、中标与合同17六、询问与质疑18七、政府采购政策19八、其它20第三章采购需求....................22一、采购清单....................22二、项目概述及简介....................23三、采购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23四、技术要求....................24五、商务要求....................24第四章资格审查....................26一、资格审查方法....................26二、资格审查程序....................26三、资格审查标准....................27第五章评标办法....................28一、评标方法....................28二、评标程序....................28三、评标标准....................31第六章合同文本格式(参考)....................34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34政府采购XXXXX合同....................51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参考)....................71目录....................72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73一、资格审查对照表....................73二、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的材料73三、未与有关系的其他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采购活动的声明函....................76四、未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声明函....................76五、未被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声明函76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应当提供的资料....................77七、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85八、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85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86一、符合性审查对照表86二、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87三、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88四、商务评分对照表89五、技术评分对照表91六、投标书92七、开标一览表(货物、服务、工程)93八、投标报价明细表93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94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95十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96十二、项目班子成员情况表97十三、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表98十四、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的材料99十五、投标货物(或服务)介绍,项目建设(服务)方案100十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00第1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掇刀区中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DDZFCG2026(G-001)-002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804-2026-001753.项目名称:掇刀区中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人民币800万元6.最高限价:人民币755万元7.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9.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1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5%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6.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2026年4月8日2.地点: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3.方式:进入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进行主体机构注册、报名,报名成功后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载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上传响应文件等操作。供应商应在此网站完成主体机构注册、办理电子签章;网上主体机构注册及电子签章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400-112-9919或咨询客服QQ:800182906。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26年4月2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4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3.开标时间:2026年4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4.地点: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5.开标方式:进入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并在线开标(供应商不用到开标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是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2.采购人预算级次:区级预算单位3.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4.根据掇刀区《关于开展远程异地常态化评标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审。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地址: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联系方式:136072668552.集中采购机构信息名称: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联系电话:0724-68206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任晓强联系电话:0724-6820699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一、总则3.1监管部门掇刀区财政局4.1项目属性 货物 5.3资格预审未进行6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关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定行业中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采购项目不属于电信(基础电信服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等行业的,以分公司形式参与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其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10.1投标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11.2采购信息获取应当自行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上获取12.2电子采购平台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www.hbncp.com.cn/#/help/index12.3电子采购平台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48小时前咨询电子采购平台12.4电子采购平台联系方式QQ:800182906电话:400-112-9919,027-88660911二、招标文件14.1实物样品不提供15.1项目演示不进行17.1澄清或修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自行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关注更正公告并下载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书面通知。18.1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三、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数量1 份23备选方案不允许24.1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日四、开标与评标29.2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无特殊情况,30分钟内。五、中标和合同35.2中标通知书获取方式携带纸质标书一份,前往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2楼J205室领取。 38合同融资(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无抵押、低利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渠道和方式:掇刀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地址:http://218.200.85.85:9999/duodao登录后线上申报。六、询问及质疑39.2询问联系方式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招标文件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开评标及中标后事项联系方式:0724-682069940.3质疑联系方式联系人:解悦 联系电话:0724-6820699地址: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2楼J205室七、本国产品42.1支持本国产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不适用1、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2、若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第一章 投标邀请”和此表的内容为准。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基本定义2.1“电子采购平台”是指: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2.2“采购人”: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3“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掇刀区政府采购中心。2.4“投标人”是指: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在电子采购平台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2.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中标的投标人。2.6“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是指: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2.6.1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①.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产品总成本≥规定比例;②.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第七章15.6中的附件)计算;③.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①.对特定产品,在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②.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2.6.2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2.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招标文件未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规定可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加投标竞争。3.监管部门3.1监管部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4.项目属性4.1项目属性: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5.投标人资格要求5.1应当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5.2联合体(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接受或要求联合体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任意一方办理参加项目的相关手续(其他方不得再重复办理相关手续),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负主要责任。5.3资格预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分支机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文书使用的语言文字均为简体中文。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单位,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保密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性的相关采购信息。10.费用承担10.1投标费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投标人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费用。11.采购信息11.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示、公告、澄清、更正等采购信息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同步在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dd.hbncp.com.cn)发布。11.2采购信息获取: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渠道获取项目采购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项目采购信息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电子采购平台12.1电子采购平台客户端运行环境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可能会出错,影响其投标:(1)操作系统:Windows7及以上版本;(2)浏览器:360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11、10;(3)办公软件:MicrosoftOffice2007-2016完整版、WPSOffice2019个人版、WPSOffice企业版;(4)电子采购平台所有插件应当为最新版。12.2电子采购平台操作手册:电子采购平台的注册、CA数字证书办理、平台操作等事项详见电子采购平台帮助视频,其下载网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电子采购平台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网上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集中采购机构或电子采购平台。任何问题和风险使投标人投标内容发生变化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4电子采购平台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13.招标文件组成13.1招标文件(Word格式)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合同文本格式(参考)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参考)14.实物样品14.1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是否提供样品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14.3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样品;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样品的制作、提交及退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项目演示15.1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项目演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进行项目演示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是否进行项目演示及演示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当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设备和网络环境自备。15.4项目演示顺序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顺序(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次演示,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16.合同分包16.1允许或要求中标后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合同分包的,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6.2拟中标后合同分包的,应当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16.3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6.4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分包的,不得进行合同分包,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6.5政府采购项目严禁转包行为,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7.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17.1澄清或修改: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内容。1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8.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18.1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潜在投标人参加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参加。18.2现场考察获取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数据、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潜在投标人利用的客观资料,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依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8.3开标前答疑会涉及招标文件内容有澄清、修改的,以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18.4潜在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潜在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3、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组成19.1投标文件(PDF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0.投标文件编制20.1招标项目划分采购包的,投标人应就所投采购包分别编制投标文件。20.2投标文件(PDF格式)应当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先编写成Word格式文件,再转换成PDF格式上传。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页面纸张大小使用A4规格,所提供的资料应当为清晰影印件;(2)投标文件应当编写详细目录,目录应当能够链接到投标文件对应章节内容,且具有文档结构图;(3)投标文件页码应当连续,内容详尽、易于理解和审查;(4)投标文件转换成PDF格式后也应当满足上述要求,若未按上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0.3投标文件须为PDF格式并小于100MB,且上传后须进行在线签章。20.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1.投标文件数量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22.投标报价22.1应当按照“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含税费、保险等),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22.2应当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项或只投其中部分内容,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2.3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3.备选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4.投标有效期24.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4.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同意或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限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修改其他投标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文件在有效期满后将失效。25.投标文件签署25.1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部位加盖公章(电子公章),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部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人名章;电子章与相应的实物章、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5.2投标文件(PDF格式):投标人应当用带电子签章功能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采购平台,使用文件签章菜单的“一键签章或手动签章”功能将上传的PDF格式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25.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都应当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25.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未标注盖章的不用盖章。26.投标文件加密与提交26.1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电子采购平台提示,设置投标文件加密密码。投标人应当牢记投标文件加密密码并严格保密,该密码将用于解密其投标文件。因忘记密码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6.2投标人应当充分评估集中同时投标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投标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投标。电子采购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后,将向其出具电子签收回执。26.3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为准,系统以收到投标人发出的提交指令时间作为其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集中采购机构拒收投标文件。26.4投标人应当将电子采购平台上未加密且盖章的投标文件下载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27.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2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2投标截止后,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28.投标无效情形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其投标无效:(1)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是指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创建日期、所有者和计算机名等信息)、“文件制作机器码”(是指MAC地址、CPU码、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IP地址”一致等情形。28.2符合“第四章资格审查”和“第五章评标办法”中“无效投标处理”情形的。4、开标与评标29.开标程序29.1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当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第一章投标邀请”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公开组织开标工作;(3)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采购平台,进入项目“开标大厅”,按时参加项目开标工作,并实时关注开标直播情况,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29.2投标文件解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29.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2”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停止解密后,在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情况下,已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作废标处理。29.4工作人员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开标、唱标,形成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开标过程,认真核实唱标结果并在唱标确认表上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一般10分钟内)对唱标确认表确认的,将视同其认可开标结果。29.5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疑义与答复应当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互动交流窗口中在线进行。29.6特殊情况的处置(1)因电子采购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采购人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也可按照本章“30.应急开标程序”规定启动应急开标程序;(2)“电子采购平台系统故障”是指:系统服务器等硬件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使用系统;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等出现错误,无法进行正常操作;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出现断电、断网事故;其他无法保证开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30.应急开标程序30.1开标过程中若出现“电子采购平台系统故障”时,可以在采购人代表的监督下,启动应急开标程序。30.2应急开标程序如下:(1)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人,启动应急开标程序;(2)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40分钟内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投标文件邮箱:(499156600@qq.com)提交投标文件(电子采购平台上下载的盖章且未加密的文件),投标文件应与电子采购平台上提交的文件内容一致(在非应急开标期间集中采购机构将不接受、不处理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文件未按照要求进行编制、签署、盖章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工作人员及时下载投标文件并将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录入系统;录入完成后形成开标结果并通过邮件回复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当通过邮件及时确认开标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一般10分钟内)确认的,视同其认可开标结果;(4)开标结束。30.3截止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按照规定作废标处理。30.4开标、评标均以电子邮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准。31.资格审查31.1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31.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可在中标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32.评标委员会32.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招标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本章32.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32.2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2.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32.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32.5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或中标人;(5)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33.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5、中标与合同34.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35.中标公告35.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5.2中标通知书获取方式: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和中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获取。35.3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在电子采购平台中获知本单位的评标得分与排序。36.合同签订36.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一致。36.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7.合同变更37.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37.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7.3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过错的,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8.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若有融资需求,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登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平台,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其提供融资服务。6、询问与质疑39.询问39.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招标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或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采购平台,依法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9.2询问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质疑39.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40.1质疑提出方式:(1)登录掇刀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点击“项目名称”→“函件”,然后按操作提示进行操作;(2)线下提交《质疑函》并加盖签章,质疑受理时间以签收质疑函时间为准。地址: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2楼J205室。40.2质疑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3质疑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内容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http://download.ccgp.gov.cn/2018/zhiyihanfanben.zip)的格式提交。40.4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权不予受理。7、政府采购政策41.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42.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措施42.1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执行强制(品目清单中标“★”的产品)和优先采购。项目若涉及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42.2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2.3预留采购份额及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和《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进行价格评审优惠。项目若涉及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和“第三章采购需求”;项目若涉及价格扣除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8、其它43.重大违法记录4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3.2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43.3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作出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43.4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4.适用法律44.1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4.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5.解释权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所有。第3章采购需求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应当满足或优于,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项目概述及简介为改善我区中小学办学条件,保障寒暑季节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特启动本次中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2、采购清单序号名称数量单位要求/备注产品属性所属行业1.5P 挂机空调及相关辅材和安装210台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货物工业2P 挂机空调及相关辅材和安装139台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货物工业3P 挂机空调及相关辅材和安装139台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货物工业3P 柜机空调及相关辅材和安装22台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货物工业5P 柜机空调及相关辅材和安装156台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货物工业5P 天花机空调及相关辅材和安装370台核心产品节能产品货物工业1.5匹、2匹、3匹、5匹不锈钢支架1036副货物工业5P天花机安装辅材2590米货物工业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完成安装。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合同分包采购清单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不得合同分包。1、空调采购安装明细序号单位名称合计教 室学生寝室5匹天花机5匹柜机3匹柜机3匹挂机2匹挂机1.5匹挂机台台台台台台合计1036370156221391392101白石坡中学6060     2掇刀石小学5757     3十里牌小学5050     4月亮湖小学457  1919 5名泉小学9620  3838 6望兵石学校90 90    7石化中学2424     8石化一小22  22   9石化三小1818     10团林中学14618    12811团林小学25 25    12麻城中学9412    8213麻城小学17 17    14高新学校104   5252 15双泉学校7616  3030 16白庙小学24 24    17江山小学88     18军马场学校8080     2.本项目为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包含设备供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售后等事项。3.本项目辅材包括铜管、支架、保温管、排水管、PVC管、膨胀螺栓、漏保开关、信号线相关辅材等全部内容,均包含在总价预算中。4.投标人须按本文件要求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全套辅材及安装、人工、高空作业、打孔、垃圾清运等均由中标人负责,在中标价格之外不再另行计费。3、采购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序号序号名称标号或文号《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202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强制CCC认证依据)GB 4706.1/4706.32《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20084、技术要求说明:“★”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应当全部满足或优于;“△”号标注的条款,为“评标标准”中的技术评分标准对应的评审内容。序号空调机型核心技术参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11.5P 挂机空调★能效等级:1级 △1.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W・h)≥5.00; △2.额定制冷量 (W)≥3500,额定制冷功率 (W)≤950; △3.额定制热量 (W)≥5000,额定制热功率 (W)≤1350; △4.制冷季节耗电量 (kW・h)≤360; △5.制热季节耗电量 (kW・h)≤350; △6.电源性能:220V-50HZ。台210需符合GB 21455-2019;GB/T 7725-2022;GB 4706.32;GB 19606标准,具备3C认证.能效标识认证22P 挂机空调★能效等级:1级 △1.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W・h)]≥4.5; △2.额定制冷量 (W)≥5000,额定制冷功率 (W)≤1400;△3.额定制热量 (W)≥7000,额定制热功率 (W)≤2100;△4.制冷季节耗电量 (kW・h)≤600; △5.制热季节耗电量 (kW・h)≤580; △6.电源性能:220V-50HZ。台139需符合GB 21455-2019;GB/T 7725-2022;GB 4706.32;GB 19606标准,具备3C认证.能效标识认证33P 挂机空调★能效等级:1级 △1.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W・h)]≥4.40; △2.额定制冷量 (W)≥7200,额定制冷功率 (W)≤2100; △3.额定制热量 (W)≥9500,额定制热功率 (W)≤2950; △4.制冷季节耗电量 (kW・h)≤850; △5.制热季节耗电量 (kW・h)≤800; △6.电源性能:220V-50HZ。台139需符合GB 21455-2019;GB/T 7725-2022;GB 4706.32;GB 19606标准,具备3C认证.能效标识认证43P 柜机空调★能效等级:1级 △1.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W・h)]≥4.40; △2.额定制冷量 (W)≥7200,额定制冷功率 (W)≤2150; △3.额定制热量 (W)≥9500,额定制热功率 (W)≤3100; △4.制冷季节耗电量 (kW・h)≤900; △5.制热季节耗电量 (kW・h)≤800; △6.电源性能:220V-50HZ台22需符合GB 21455-2019;GB/T 7725-2022;GB 4706.32;GB 19606标准,具备3C认证.能效标识认证55P 柜机空调★能效等级:1级 △1.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W・h)]≥3.28; △2.额定制冷量 (W)≥12000,额定制冷功率 (W)≤4900; △3.额定制热量 (W)≥13500,额定制热功率 (W)≤4500;△4.制冷季节耗电量 (kW・h)≤2500; △5.制热季节耗电量 (kW・h)≤2700; △6.电源性能:380V-50HZ。台156需符合GB 21455-2019;GB 19576-2019GB/T 7725-2022;GB 4706.32;GB 19606标准,具备3C认证.能效标识认证65P 天花机空调★能效等级:1级 △1.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W・h)]≥3.28; △2.额定制冷量 (W)≥12000,额定制冷功率 (W)≤5250; △3.额定制热量 (W)≥13300,额定制热功率 (W)≤5000; △4.制冷季节耗电量 (kW・h)≤3000; △5.制热季节耗电量 (kW・h)≤3000; △6.电源性能:380V-50HZ。台370需符合GB 21455-2019;GB 19576-2019GB/T 7725-2022;GB 4706.32;GB 19606标准,具备3C认证.能效标识认证7不锈钢支架1、1.5匹支架≥1.3㎜厚2、2匹支架≥1.7㎜厚3、3匹支架≥1.7㎜厚4、5匹支架≥2.5㎜厚套1036根据机型匹配85P 天花机安装辅材△1、铜管外径φ9.52MMⅩ壁厚0.7MM 米2590按实际安装需求裁剪,多退少补提供原厂质量证明△2、铜管外径φ15.88MMⅩ壁厚0.8MM米2590△3、保温φ 10MMφ16MM米2590△4、4平方*2铜电线米25905、0.5*4信号线米25906、专用扎带个若干通用要求:★1、各型空调需为同一品牌。2、各型空调需全新原厂正品,需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核心零部件(压缩机.电机等)需为原厂、自有工厂、控股子公司生产,不得私自更换品牌。3、供应商需提供详细有效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证明所投货物与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一致。5、商务要求★说明:“★”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应当全部满足或优于;“△”号标注的条款,为“评标标准”中的商务评分标准对应的评审内容。序号商务条款具体内容1交货要求1.1交货地点:荆门市掇刀区各中小学校(详见安装明细)1.2交货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2质保要求2.1整机免费保修≥6年,提供厂家官方售后承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投标报价3.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包含完成本次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费、保险、市场变化,文件未列明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3.2对本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4资金支付4.1 以合同约定为准。4.2中标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开具发票。5交付标准和方法5.1产品要求:所有货物全新原厂正品,需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无翻新机、组装机、无返修机、无样机;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粘贴规范能效标识;噪声指标符合 GB 19606 强制性限值;具备有效CCC强制性认证;制冷剂采用环保型冷媒。5.2随机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装箱清单、CCC证书复印件、检测报告。5.3包装运输:原厂完整包装,运输过程无磕碰、无变形、无受潮。5.4交付办法:相关产品和资料由中标方根据采购明细直接交付到各相关学校。6验收要求6.1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产品技术参数、国家现行标准进行验收。6.2 设备开机运行正常,制冷制热效果达标,噪音、安装工艺符合要求。6.3 若产品型号、参数与本文件要求不符,中标人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一切损失。7合同分包采购清单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8违约责任8.1中标人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 0.5‰ 支付违约金;产品质量或安装不合格,乙方无偿返工并承担甲方损失;乙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8.2不可抗力与争议解决:不可抗力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8.3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9售后服务9.1要求提供7×24小时报修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处理。9.2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全部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配件、免收服务费。10其他要求10.1所投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供应商需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0.2供应商按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需提供的检测报告、承诺函等资料的,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承诺中标后提供原件备查。10.3.1.安装辅材全部采用国标合格产品,含铜管、保温管、排水管、PVC管、支架、膨胀螺栓、漏保开关、信号线等。10.3.2.安装严格执行国家空调安装规范,试压、检漏、抽真空、排空到位,确保无漏氟、无漏水。10.3.3.中标人负责施工安全、现场保护、墙面地面保护,施工完毕垃圾全部清运离场。第4章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即满足“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2、资格审查程序1.资格审查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根据“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本章“三、资格审查标准”所列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信用信息核查2.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2.2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2.4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在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3.资格审查结果3.1资格审查小组应当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3.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应当予以废标。3、资格审查标准序号资格要求审查内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投标人是法人的,应具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6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3)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第5章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评标程序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三、评标标准”中“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文件澄清2.1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期间,投标人应当保持联系电话畅通,若电话无法联系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2.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6)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节第2.3条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3.相同品牌处理原则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3.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4.商务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本章“三、评标标准”中“2.商务技术评审”的要求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5报价评审5.1异常低价审查5.1.1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的;(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它情形。5.1.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提交)。评标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5.1.3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2价格评审优惠:5.2.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1)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在“品目清单”范围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不重复享受)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品目清单”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5.2.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2.3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1)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仅含单一产品,既有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既有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对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者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5.2.4涉及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叠加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统一从对应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用投标总价减去扣除金额之和的价格参加评审。6.评标报告6.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按照投标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6.2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按照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评标报告。6.3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7.应予废标的情形7.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7.2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8.停止评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3、评标标准1.符合性审查序号审查内容1.提供《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投标总报价未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1.报价内容不存在缺项、漏项的;1.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1.工期(服务期限)、质保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的;1.符合谈判文件第二章6条规定情形,以分公司形式参与谈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由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的;1.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1.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1.1提供所投货物(或服务)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资料(包含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第三方佐证材料),或明确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1.1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是指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创建日期、所有者和计算机名等信息)、“文件制作机器码”(是指MAC 地址、CPU 码、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IP地址”一致等情形。1.1提供《符合性审查对照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商务评分对照表》、《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技术评分对照表》的;1.1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1不含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1.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如属于强制节能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2.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序号类别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 25 分)综合实力( 8 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得 1 分,最多得3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所投产品需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核心零部件(压缩机、电机等)需为原厂(自有工厂、控股子公司)生产,每个得1分,最多得2分(提供证明材料)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级、部委级通用质量、 节能、技术类荣誉,每个荣誉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扫描件)2类似业绩( 6 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参与投标程序中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1 分,最多得6 分。(需同时提供合同、收付款凭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须明确体现空调销售及安装、金额、签订日期等关键信息,否则将不予采信)3专业人员( 5 分)投标人有专业的安装服务团队,确保高质量履约拟派项目组人员应具备法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包含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5分(同一人最多得0.5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身份证及合法有效的用工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书本人联系方式。人员保障 (2分)供应商应承诺为高空作业购买意外险得2分,无承诺不得分。备注: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质保期(4分)免费质保期(包修)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6年),供应商承诺每延长一年得1分,最高得4分。备注: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序号类别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45 分)技术参数( 20分)招标文件 “采购需求” 中技术参数标注△的:全部响应的得 20 分,每 1 项负偏离扣 0.5 分,本项满分20分,扣完为止。供应商须在采购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产品技术参数逐条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且需提供详细有效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未提供者不得分。2供货方案(6 分)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特定制定完善的供货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总体理解与思路;(2)货源保障:厂家产能、备货计划、生产周期承诺;(3)供货计划:运输、仓储、到货计划;(4)原厂正品保障、防伪溯源、串货管控措施;(5)防缺货、防断供、防延期措施;方案科学、全面、合理、针对性强的,得6分; 方案较合理、较可行的,得4分; 方案简单、欠合理得1分; 方案不合理或生搬硬套其他项目内容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未提供的不得分。3质量保障方案( 6 分)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质量目标与管理体系;(2)质量保障措施;(3)质量承诺及处罚条款;(4)项目质量风险点。方案科学、合理、可行的,得 6分; 方案较合理的,得4分; 方案内容简单,得 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4安装施工方案( 7 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需要提供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部署与组织架构;(要求:对项目特点、施工重难点分析到位,总体部署合理。项目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清晰,人员配置满足批量安装需求)(2)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要求:技术准备、机具设备、材料进场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完整;施工机械、检测仪器配置满足施工及调试要求;)(3)施工工艺流程与关键工序控制;(要求:完整包含定位放线、支架安装、管路敷设、焊接保温、电气接线、抽真空保压、冷媒加注、单机调试等工序;对铜管焊接、排水坡度、保温密封、检漏保压、电气安全等关键控制点措施明确;)(4)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保障措施(要求:进度计划清晰,关键节点明确,与供货计划衔接合理;工期保障、交叉施工协调、赶工措施可行;)方案科学、合理、可行的,得 7分; 方案较合理的,得4分; 方案内容简单,得 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5售后服务方案( 6 分)投标人应具备本地服务能力、齐全的备品备件、及时响应及处理故障,针对本项目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拟派的售后服务人员资格、经验;(2)故障响应修复时间、方式及保障措施;(3)在质保期内为采购人提供定期巡检服务;(4)备品备件应急更换方案等内容;方案科学、合理、可行的,得 6分; 方案较合理的,得4分; 方案内容简单,得 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3.报价评分序号类别评分标准1价格部分(30分)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如下: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2、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D/报价V)×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 30 % 备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6章合同文本格式(参考)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_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ews/202404/t20240426_21937342.htm)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2)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3)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政府采购XXXXX合同(通用参考)(不适用于工程和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采购人):乙方(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非现成货物或服务类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于工程和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非现成货物或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服务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或联合体)乙方2(全称):(其他合同主体)(如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2)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3)项目概况:(4)标的名称、数量(规模)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分项合计制造商(全称)1标的名称2标的名称………………………合计:(5)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名称:数量:金额:名称:数量:金额:否(6)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7)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8)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货物为制造商、服务为承接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货物为制造商、服务为承接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货物为制造商、服务为承接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9)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货物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类型(货物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10)中标(成交)供应商(货物为制造商、服务为承接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11)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2)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3)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4)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5)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分包金额为(如有)(大写):人民币元(¥:(小写))(注: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合同的应当填写总价、单价、费率、补偿激励金额、最高限价等)(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全额付款:(应当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当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当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当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当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当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当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等);(6)采购文件(含更正、补充文件、图纸等);(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等),采购文件(含更正、补充文件、图纸等)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设计、开发、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废弃处置、见证、咨询、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安装、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地点,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8)“采购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文件。(9)“投标(响应)文件”指供乙方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要求响应、编制、递交的文件。(10)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价款应与合同金额、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检查乙方各阶段的履约情况。4.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要求。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充分合理安排,按照合同要求履约,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货物(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包括不限于产品目录、清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服务指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辅助材料等。上述内容应当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2服务(1)乙方应按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技术指标等要求符合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2)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如: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专用工具、辅助材料、方案、纪实、原始代码、培训教材等。7.3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定制产品按采购文件要求)、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每一项商务、技术指标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质保(服务)期以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保(服务)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服务)期内所发现货物或者服务的问题、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更换、升级、调整、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4)在质量(服务)期内,如果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6.1条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弥补或完成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合同验收9.1货物(1)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3)进行抽查检测或者破坏性检测的,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4)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9.2服务(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2)验收过程中,要确保项目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履约情况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本合同的要求保持一致。(3)需要试运行的,试运行期间所有性能、服务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试运行期间,由于服务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达不到要求,乙方须进行整改和调整,试运行期重新计算。初验合格后,所有性能、服务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甲方应出具最终验收文件。(4)服务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或更换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项目班子人员、服务人员的调动、更换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服务质量、指标不满足验收要求的,乙方应及时整改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标准要求。9.3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结合分期考核及整改情况,对分期履约情况进行验收。9.4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加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与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10.培训10.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现场就产品的安装、操作、运营、维护、废弃处理等向甲方使用及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应当享有合法的权利,保证在交付的产品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上述产品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2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3.3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4.履约保证金14.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4.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4.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5.售后服务15.1质保(服务)期内,乙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应按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15.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产品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产品予以回收的义务。15.3【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5.4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6.违约责任16.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问题、缺陷或不符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整改、重作、更换、升级改造等,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6.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6.3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方式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16.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对方利益受损的,受损方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7.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7.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7.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7.4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过错的,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8.合同转包分包18.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8.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20.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1.政府采购政策21.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1.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调采购及安装 空调 3P柜机空调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