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急救类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2026)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SDGP370000000202602001436

二、项目名称: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A

供应商名称:山东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魏家集街10号1楼111室

中标(成交)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39.695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包:A

名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

货物品牌:详见附件

货物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货物数量:详见附件

货物单价: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包:A 邵晓梅、彭波、王灿
标包:A 济南永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5、86、85) 山东宽和贸易有限公司(72.16、72.16、71.16) 山东林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2.23、84.23、83.23) 山东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8.29、88.29、88.29)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收费金额(单位:元):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未中标情形
山东宽和贸易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得分低于第一名) 济南永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得分低于第一名) 山东林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得分低于第一名)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省药物依赖治疗中心)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9号 联系方式: 0531-582180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11-1号 联系方式:0531-889203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531-88920366、16653132002

十、附件

【终稿】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设备采购项目(二次).pdf
货物分项报价表、业绩.docx
专家费.pdf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602001436采购单位: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代理机构: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说明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编写四、响应文件递交五、公开报价与磋商六、授予合同七、成交服务费与公证(见证)费八、处罚、质疑九、保密和披露十、纪律和监督十一、政府采购政策十二、解释权第三章项目说明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报价函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四:报价一览表附件五:分项报价一览表附件六:技术条款偏离表附件七: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件九: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附件十: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十一:无违规违法声明附件十二:相关政策附件附件十三: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附件十四:文件封面及密封格式附件十五:其他说明第六章评分方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602001436项目名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42.00万元最高限价:42.00万元采购需求:标包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万元)A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二次)1详见公告附件42.00合同期限:按合同执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含医疗设备、配套试剂)属于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所投产品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有附表,需提供附表),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其投标无效。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04月18日至2026年04月24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2室。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须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网站进行注册并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31-968123),并通过邮件方式报名。邮件内容:①营业执照副本;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③供应商报名登记表。以上所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至邮箱sdsdzbyxgs@163.com,邮件名称命名为“本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发送邮件资料后自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最终通过或合格。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30日13:30(北京时间)地点: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2室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2026年04月30日13:30(北京时间)开启地点: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2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9号联系电话:0531-582180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11-1号联系方式:0531-88920366、1665313200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珂电话:0531-88920366、1665313200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二次)2采购计划编号370000000300014202600193分包、采购内容本项目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为交钥匙项目,充分考虑到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如因自身原因报价时漏项,视为包含此项。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说明。4报价有效期自递交磋商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5现场踏勘无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答疑供应商可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书面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邮箱sdsdzbyxgs@163.com)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答疑文件的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8确认收到澄清、修改或答疑文件的时间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修改或答疑文件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给予回执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9采购预算预算金额:42.00万元;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项目预算金额,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0磋商保证金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文件,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交投标保证金。11磋商报价人民币完税报价。报价包括货物出厂价格、包装运输费、伴随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保管费、检验费、验收费、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本项目报价非一次性报价。12资金来源已落实。13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应按所投项目进行编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报价一览表三份(单独密封);电子版一份(U盘,13响应文件份数包含word电子版和签字盖章后的响应文件正本pdf版,电子版须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响应文件不退还。注:纸质响应文件采用胶装方式,报价一览表、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14响应文件截止提交时间1、时间:2026年04月30日13:30(北京时间)2、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2室15开启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6年04月30日13:30(北京时间)2、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2室16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7资格审查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资格后审18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3名,由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19公告发布媒体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20报价轮次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各供应商将按磋商小组要求针对采购内容均有二次报价的机会(但经初步评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供应商除外),该报价经由供应商以书面确认后进入评审程序;再次报价将不再公开宣布。分项报价按最后总报价与首次总报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最终报价表内容为磋商评审打分的依据。21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现调整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注:本政策只针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分包。22信用查询及使用(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网站(credit.shandon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投标人为山东省外的须另查询单位注册地所属省份网站)。(2)信用信息查询时点:本次投标之日起前三年内。(3)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22信用查询及使用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5)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3是否允许联合体报价□是☑否注:接受联合体报价且由联合体报价的,必须由牵头人获取采购文件、交纳保证金等投标报价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报价被拒绝。24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否25同一品牌产品相关问题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多参数监护仪26强制节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含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本次采购产品中如包含以上产品的,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见附件)及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27解释权本采购文件解释权属于本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一、说明1.定义1.1“采购人”系指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竞争性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1.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竞争性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1.5“潜在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1.6“货物”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7“服务”指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1.8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给予政策优惠。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2.合格供应商2.1资质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法律法规对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要求、规定;(4)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5)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含进口设备的,进口设备须提供原厂授权(允许购买进口产品的项目)。2.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竞争性磋商项目同时报价。2.3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2.5具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质资格要求条件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2.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7本次采购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如果允许,除均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联合体应提供“联合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全权代表参加采购活动,并承担采购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参与,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供应商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报价将被拒绝。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3)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首先以报价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4)联合体成交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采购的全部相关规定。(6)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报价,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报价。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报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报价均将被一并拒绝。2.8供应商参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可以在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前自行修改、删除报名信息,报名时间截止后没有删除的视为报名成功。3.报价费用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4.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5.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5.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5.2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的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5.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5.4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三、响应文件编写6.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6.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6.2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6.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6.4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6.5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报价资格。7.响应文件组成7.1报价函(格式见附件)7.2资格、资质证明文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2)如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可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见附件格式《无违规违法声明》。②投标主体信用记录无异常;(4)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网上报税证明(截图)。依法免税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新公司,须提供从成立之日起按相关规定应有的证明材料);(5)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新公司,须提供从成立之日起按相关规定应有的证明材料);(6)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审计报告,或2026年4月1日后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格式自拟;(8)供应商所需提交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如有);(9)供应商认为所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①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证件原件的,所有原件单独放入档案袋中备查(可不密封),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②所有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必须附在响应文件中,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③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应为有效证件,供应商对证件的真伪、有效性负法律责任。所附材料字迹不清晰、难以辨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审查过程中若对以上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有异议,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7.3报价文件(1)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分项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7.4技术文件(1)技术参数响应;(2)货物性能;(3)供货安装调试方案;(4)售后服务方案;(5)技术条款偏离表;(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7.5商务文件(1)供应商基本情况;(2)项目业绩一览表及合同复印件;(3)商务条款偏离表;(4)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有);(5)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有);(6)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如有);(7)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如有);(8)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8.响应文件装订8.1供应商必须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胶装成册,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并编码。8.2装订方式:胶装。如有分包,需分包胶装。8.3响应文件正副本侧脊注明以下信息:项目名称-xx包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9.报价9.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在评审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再次报价,最终报价结束后,以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最终报价表(不公开)为最终报价(自行放弃最终报价的以前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由磋商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报价含货物、运输、保险、售后服务、培训及因购买货物或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9.2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处注明。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9.3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9.4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进行再次报价;9.5对总报价进行调整时,单价按相应比例浮动,单价浮动后所采用货物不得变更。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9.6最终报价,总报价为供应商成交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售后服务、培训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9.7最终报价,分项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9.8公开报价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若供应商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报价无效;10.响应文件编写方式10.1供应商必须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10.2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以及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三份。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三份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10.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建议双面打印。10.4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10.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1.响应文件签署11.1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或电子签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11.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含封面、正本、副本及各附件格式)、报价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红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投标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11.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12.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12.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三份、电子版一份(Word版)分别密封,并在密封包装及响应文件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2)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12.2请供应商将三份“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注明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12.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公开报价时间)。12.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13.报价有效期13.1从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13.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四、响应文件递交14.响应文件递交14.1供应商必须按前附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投送到,超过开标截止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14.2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15.响应文件签收15.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响应文件签收证明。15.2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报价不予接受。15.3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16.响应文件修改与撤回16.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6.2供应商撤回报价文件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16.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响应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报价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将会受到影响。17.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7.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7.2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17.3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五、公开报价与磋商18.公开报价本项目不进行公开唱价。19.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竞争性磋商小组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将在公开报价前随机抽取确定。20.磋商原则20.1统一性原则: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20.2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竞争性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磋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0.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第一轮的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20.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竞争性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0.5综合性原则:竞争性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21.评审方法本次竞争性磋商为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综合评定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综合各成员打分做出最终结论。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磋商小组对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符合要求采购供应商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第二阶段为综合评分。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磋商小组按照“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投标报价合理”的原则按评分细则对各供应商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预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为预成交供应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预成交供应商。本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22.初步评审22.1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初步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不参加报价仪式;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2.2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性磋商中,竞争性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22.3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情况,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形式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调整后的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22.4符合性检查:指依据调整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22.5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X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X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X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项目以最终报价为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22.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响应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1)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报价一览表未签字、盖章的;(4)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6)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的;(7)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8)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9)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10)供应商串通投标;(11)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2)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13)供应商完全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而没真实描述投标项目实际技术服务指标的;(1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2.7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2.8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23.响应文件的澄清23.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23.2如竞争性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竞争性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24.综合评审24.1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做进一步评定。竞争性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投标报价;(2)整体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3)商务细微偏离;(4)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5)供应商的经营业绩;(6)其他优惠条件。24.2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候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恶意串通报价的;(4)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活动。25.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26.评审过程保密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7.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2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2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竞争性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28.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28.1废标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公告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8.2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全部落标、串通投标、报价均超项目预算以及供应商互相诋毁,导致磋商小组无法评审时,磋商小组有权停止磋商,否决所有投标,采购人有权改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六、授予合同29.成交通知书29.1评审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29.2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将联合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0.签订合同30.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30.2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0.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七、成交服务费与公证(见证)费31.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标准的80%计取。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缴纳(成交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不足伍仟元按伍仟元收取。公司名称: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青岛银行浆水泉路支行账号:812070200283866备注:上述费用均包含在各供应商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列支。32.公证(见证)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1%向公证(见证机关)交纳公证(见证)费(不足伍佰元的按伍佰元收取)。八、处罚、质疑33.处罚3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公开报价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供应商其它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34.串通报价情形3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报价,其报价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5.质疑35.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本项目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至成交结果公布的全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磋商、成交(成交)结果公布等各程序环节。35.2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1)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之日。(2)未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35.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质疑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及法律依据;(4)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5)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35.4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5.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5.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九、保密和披露36.保密和披露36.1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36.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披露。36.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成交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十、纪律和监督37.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8.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39.对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磋商标准进行磋商。40.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十一、政府采购政策41.中小企业优惠办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上述小微企业应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享受上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成交、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公开成交、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14〕33号)文件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4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43.1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标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标价格的计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标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比例);供应商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只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3.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4.环保节能产品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供应商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显著位置列出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并列明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等;同时,在节能环保产品报价表后,附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可能会导致所投报的节能环保产品因无法认定而不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45.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45.1政策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鲁财采〔2026〕4号)。45.2适用范围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凡采购标的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货物,均应执行本国产品标准相关要求。45.3本国产品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认定为本国产品:(1)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指产生具有新名称、特征(用途)的全新产品,不包括贴牌、简单喷涂等细微操作;(2)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分产品制定的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及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具体标准正式实施前,仅符合前款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待国家具体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45.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1)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时有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含进口产品及不满足“境内生产”条件的其他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依法给予2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扣除。(2)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多种产品时,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占其全部产品成本比例达到80%及以上,可对其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未达80%的,不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应就其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80%作出明确承诺(格式自拟,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45.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1)供应商须对其提供的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2)评审委员会必须对《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4)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6.节能环保产品优惠办法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比例见采购文件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见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投标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标价格仅用于评标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评标价格的比较,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47.价格评审47.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1)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5%的加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采加分:加分=价格分×5%×[所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采加分:加分=价格分×5%×[所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2)在技术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5%的加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采加分:加分=技术部分分值×5%×[所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采加分:加分=技术部分分值×5%×[所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3)开标时,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公告内认定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单独列明一份优釆产品的清单,否则不得分。(4)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47.2小型、微型评分办法(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在综合评分时将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评审价格10%的价格扣除;小微企业将以扣除后的评审价格参与评审;(2)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提供:(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函原件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3)具体计算方式为: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审价格=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小微企业产品报价)*扣除比例;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2)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4)如发现供应商不如实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及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的,如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停止其参与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5)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48.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现调整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49.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4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49.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49.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49.4各行业划型标准为:(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9.5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49.6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49.7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49.8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49.9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49.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十二、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第三章项目说明一、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数量是否接受进口1多参数监护仪20台否2除颤仪1台否3心电图机7台否4抗静脉血栓泵1台否5气床垫2个否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一)多参数监护仪20台(核心产品)1、整机:1.1一体化便携监护仪,配置提手。1.2彩色显示屏≥12英寸,分辨率≥1280*800像素,≥10通道波形同屏显示。1.3电容触摸屏设计,显示屏可视角≥170度。1.4显示屏亮度具备自动、手动调节功能。1.5内置锂电池,插槽式设计,无需螺丝刀工具支持快速拆卸和安装。1.6安全规格:ECG,TEMP,IBP,SpO2,NIBP监测参数抗电击程度为防除颤CF型。1.7配有锁屏健。用户通过点击进入锁屏状态。1.8具有多导心电监护算法,同步分析≥2通道心电波形。1.9具备智能导联脱落功能,如果当前所选导联无法检测心电信号,监护仪自动切换相应的导联作为计算导联。1.10监护仪设计使用年限≥10年。2、监测参数:#2.1配置3/5导心电,呼吸,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脉率和体温参数监测功能。#2.2具备升级双血氧、6/12电极心电监测功能,支持升级心电信号进行诊断分析。2.3心电监护支持心率,ST段测量,心律失常分析,QT/QTc连续实时测量和对应报警功能。2.4心电波形扫描速度支持6.25mm/s、12.5mm/s、25mm/s和50mm/s。2.5具备窗口支持心脏下壁,侧壁和前壁对应多个ST片段的同屏实时显示功能,提供参考片段和实时片段的对比查看。#2.6具备≥20种实时心律失常分析,包括房颤分析。2.7QT和QTc实时监测参数测量范围:200~800ms。2.8具备升级提供过去24小时心电概览报告查看与打印,包括心率统计结果,心律失常统计结果,ST统计和QT/QTc统计结果。2.9提供SpO2,PR和PI参数的实时监测,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2.10RR测量范围0-200rpm,精度:±2rpm。2.11具备无创血压测量功能,提供手动、自动、连续和序列4种测量模式,并提供24小时血压统计结果。自动模式支持自定义设置血压测量间隔。2.12无创血压成人测量范围:收缩压25~290mmHg,舒张压10~250mmHg,平均压15~260mmHg。2.13具备在同一肢体上同时测量血氧和血压。2.14提供辅助静脉穿刺功能。3、系统功能:3.1具备所有监测参数报警限一键自动设置功能。3.2具备肾功能计算功能。3.3支持≥120小时趋势图和趋势表回顾,支持选择不同趋势组回顾。3.4≥1000条事件回顾。每条报警事件能够存储≥30秒三道相关波形,以及报警触发时所有测量参数值。≥1000组NIBP测量结果。3.5≥120小时(分辨率1分钟)ST模板存储与回顾;具备48小时全息波形的存储与回顾功能;支持监护仪历史病人数据的存储和回顾,并支持通过USB接口将历史病人数据导出到U盘。3.6支持有线网络通信;支持监护仪进入夜间模式,隐私模式,演示模式和待机模式。3.7实时监测弱灌注指数(PI),测量范围0-20%。#3.8具备临床评分系统,如MEWS(改良早期预警评分)、NEWS(英国早期预警评分),可支持定时自动EWS评分功能。3.9提供心肌缺血评估工具,可以快速查看ST值的变化。3.10具备心率变异性分析、ST分析、QT分析、24小时心电概览、24小时血压概览等临床辅助功能。3.11具备计时器功能。3.12动态趋势界面可支持统计1-24小时心律失常报警、参数超限报警信息,并对超限报警区间的波形进行高亮显示。4、其他要求4.1配置台车。4.2提供首次计量检定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二)除颤仪1台1.智能双相截顶波。2.主机具备血氧和无创血压监测功能。3.彩色液晶显示屏≥7英寸,分辨率800×480像素,可显示≥3通道监护参数波形,有高对比度显示界面。4.除颤最大能量可达200J。5.每次充电到除颤仪标识的最高能量时间≤8s。6.成人、儿童一体化除颤电极板。7.标配手动除颤、AED和同步电复律功能,AED模式下带语音提示功能。#8.具有快速电击技术。9.AED模式下,具备成人/婴儿一键切换功能。10.主机≥3道波形显示。11.可进行持续心电监护,可识别心率快、心率慢、心搏停止、室颤/室速、极度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心率、起搏器未夺获、起搏器未起搏等模式。12.具备3导心电监护功能。13.具备事件标记功能。14.具备生命体征趋势回顾功能。15.具备重复充电锂电池、快速充电技术;单块电池可支持最高能量放电≥100次。16.每个事件概要中存储≥8小时数据,至少包含2个连续心电图波、研究波(仅限AED模式)事件和趋势数据。17.主机具备智能关机自检功能,具备每天、每周定期自检功能。18.主机具备自检待机状态灯指示功能。19.内置≥50mm热敏式点阵打印机,具备自动打印功能。20.提供首次计量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三)心电图机7台#1.具备12导联同步采集、分析功能。2.液晶触摸显示屏≥8英寸,分辨率≥1280×800,同屏显示12道同步心电波形,热敏式点阵打印机。#3.频率响应范围:0.05Hz—500Hz,耐极化电压≥±900mV。4.输入阻抗≥90MΩ,共模抑制比≥120dB。5.A/D转换:24bit,采样率≥60KHz,时间常数≥5s。6.具备在屏诊断功能,可在屏幕上进行报告查看、报告编辑、波形放大、数据测量等操作。7.具备智能采集功能,具备导联信号质量检测功能,具备严重疾病提示功能。8.采集过程中可自动检测心律失常并予以提示。9.具备移动网络、WiFi功能及RJ-45网络接口;可支持2.4GHz/5GHz双频带传输。10.内置蓝牙模块,支持通过蓝牙分享报告,实现远程会诊。11.负责连接医院心电信息系统并承担费用。12.配置台车。13.提供首次计量检定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四)抗静脉血栓泵1台1.功能要求: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2.配置要求:便携式主机、脚套20副。3.技术参数:3.1工作原理:仿人体自然足泵达到增加静脉及动脉血流速度的作用,进而达到临床治疗功能。3.2微电脑控制。3.3脉冲式系统控制器,工作压力范围≥60mmHg-220mmHg;脉冲间隔≥10s-50s可调,误差±1s、充气后保压时间1s或3s可调。3.5工作方式:单路和双路两种工作模式。3.6左右脚套有醒目的颜色区分,人性化设计无缝充气套穿戴轻便、舒适。3.7脚套,保证患肢固定状态时使用,截石位手术也可使用。3.8具备智能检测故障及报警功能。3.9气囊疲劳实验:气囊可承受最高脉冲输出压力50000次以上,并保持良好的气密性。3.10工作时间:默认持续治疗,可设定治疗时间。(五)气床垫2个1.功能要求:供长期卧床患者预防褥疮使用。2.外形尺寸2000mm*900mm(误差±100mm)导气管长度≥1500mm气室数量22个充放气交换时间。3.充气泵可分别对单双排气室进行循环充放气,气泵每次充气≤6min,放气≤4min。4.充气泵出口充气压力可调,最大压力应≥12kpa;气床垫在最大工作载荷下,其最大压力应≥4kpa。5.喷气压力:气床垫的充气气压大于3.5kPa±0.5kPa时,充气垫上的气孔能明显均匀排出气体(带喷气功能的气床垫适用)。6.工作载荷:气床垫工作载荷≥135kg。7.气密性:气床垫承重135kg重物,对气床垫充气,锁闭管路,放置24h后,气床垫最大压力的压力降≤5%。8.稳定性:气床垫上的充气泵可正常连续工作≥24h。三、其他配置按要求配置治疗车3台,屏风6个,文件柜2个。四、商务要求1.供货期: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2.质保期:2.1设备验收合格后,多参数监护仪、除颤仪、心电图机整机原厂质保5年。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原厂质保函。2.2设备验收合格后抗静脉血栓泵、气床垫整机原厂质保2年。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原厂质保函。3.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缴纳合同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采购人10个工作日内付30%合同款,验收合格后付70%合同款。第四章合同格式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合同编号:计划编号: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人(全称):供应商(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一、项目概况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项目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名称:。2.供货地点:。3.供货内容和范围:二、交付期。三、质量标准。符合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元);供应商项目经理: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元;财政专户资金:元;自筹资金:元。□其他支付方式: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签字)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价款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的数量为暂定量,供应商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货物清单》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的单价,指运抵本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货物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除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因素外,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1.6本合同综合单价按下列第(1)种办法进行调整。(1)综合单价包干,价格不可调整。(2)具体调价办法:。2.质量要求2.1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出版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货物,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2.3供应商的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2.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年。2.5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2.6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供货时间及地点3.1供货及通知方式:。3.2供货地点:供应商负责送货至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点数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采购人应保证货物随到随验。供应商应对在采购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4.2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外观质量验收。(2)经安装后,双方进行质量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3)经过质量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当场提出,供应商8小时内负责处理。4.3经质量验收不合格,在限定的时间内无法处理的,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5.1.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_/。5.1.3供应商负责在货物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个过程中现场全部人员安全。供货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6.预付款6.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6.2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7.货款支付:。7.1质保金:全部产品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7.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采购人开具结算100%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7.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每次付款前协商确定为准。7.4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购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供应商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供应商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8.合同变更8.1由于项目变更,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双方责任9.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货物顺利交接。9.2供应商应将货物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2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货物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9.4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图书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货物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9.5装箱单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出版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9.6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9.7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出版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出版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9.8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货物,交货单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货物的名称、品牌、产地、出版商、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9.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9.10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9.11采购人、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9.1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9.13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14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10.违约与赔偿10.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货物,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货物总额(含增值税)每日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10.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货物,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货物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10.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货物,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1)同意采购人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所需的其它费用。(3)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货物,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0.4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0.5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10.6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货物,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3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0.7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1.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11.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11.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12.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2.1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标记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及其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若供应商提供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导致他人向采购人索赔的,以及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处理此纠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采购人针对上述一切损失有权从供应商结算货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13.争议解决13.1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第(2)程序解决:(1)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14.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14.2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资料等。14.3本合同中供应商注明的电子邮箱需是有效(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此数据电文进入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收到。供应商电子邮箱(必填):,。14.4未尽事宜经采购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14.5售后服务条款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602001436项目包号:A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单价数量总价1多参数监护仪迈瑞ePM 12A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690.0020台193800.002除颤仪迈瑞uMED 20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9900.001台29900.003心电图机迈瑞BeneHeart R700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960.007台146720.004抗静脉血栓泵普门VP-1000重庆普门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5550.001台25550.005气床垫君老乐JLL-T02A河北君老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90.002个980.00合计396950.00元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602001436供应商名称(公章):山东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相对方单位名称标的备注1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应急基础设备采购项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多参数监护仪、中央监护站、除颤监护仪、降温毯无2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护理通用设备及紫外线系列空气消毒机配件采购项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多参数监护仪年标3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大型设备更新(监护系统)采购项目(第一包)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监护系统无4北京市属医院2025年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体征检测及维持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监护仪等无5大连市中心医院ICU扩容改造项目大连市中心医院病人监护仪等无说明:以上合同案例须真实有效。80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填表日期:2026年04月30日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多参数生物反馈治疗仪采购项日SDGP370000000202602001435、1(二次)、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急救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602001436、项目名称,分包数量1(二次)、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失眠治疗仪采购项目/t.m人求GSDGP370000000202602001437(二次)采购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舜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435:38.00万元,1435:37.83万元中标成交预算金额,1436:42.00万元,1436:39.695万元评审地点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705室金额1437:65.00万元,1437:63.98万元评审时间,2026年04月30日15:00至2026年04月30日17:35评审劳务城市间交评审专家姓名及身份证,误工补偿住宿费,扣减,评审专家确认开户银行及账号报酬,通费,支付金额,电话号码号,(元)(元),(元),签字(元)(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急救类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