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2026)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 公路工程施工
一、采购编号:NBSYF-2026-010
二、项目名称: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
三、采购人名称: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4月24日
六、定标日期:2026年5月7日
七、预成交供应商名称: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贰佰壹拾玖万叁仟伍佰叁拾捌元整
八、评审小组成员名单:由评委小组组成
九、其他事项:各参加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采购代理单位: 宁波市宇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74-62678150,联系人:胡工
附件信息:
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4.21).doc555K
中小企业声明函201.4K
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4.21).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
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SYF-2026-010)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单位:宁波市宇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6年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3第二章磋商须知……………………………………………………6第三章合同条款……………………………………………………28第四章采购需求……………………………………………………58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式……………………………………………68第一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5月7日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NBSYF26-项目名称: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663677;最高限价(元):2397309;采购需求:标项名称: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数量:1;预算金额(元):2663677;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水泥路面病害处治修复、水泥道路提升、桥头搭板铺装、侧石更换、标线等安全附属设施修复完善等。备注:无;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1.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采购文件纸质版。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先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账号注册;2.潜在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不收取工本费;仅需浏览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采购文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浏览);3.采购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注:请供应商按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如未在“政采云”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6年5月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6年5月7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公布,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地址:余姚市高桥村高兰公路33号;项目联系人(询问):劳工;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62016673;质疑联系人:姚工;质疑联系方式:0574-620193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波市宇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余姚市冶山路468号(万成大厦22楼);项目联系人(询问):俞工;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486666480;质疑联系人:胡梦桑;质疑联系方式:0574-62678150;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余姚市财政局地址:余姚市南滨江路118号;联系人:113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0574-89553033;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采购人采购人: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劳工; 联系电话:0574-62016673;21.2项目名称及 编 号项目名称: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项目编号:NBSYF-2026-010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磋商范围与 内 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52.1合格的供应商资格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特别提醒: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六、供应商的限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供应商资格审查资格后审7获取采购文件详见采购公告816.3.2.12采购预算价及最高限价本次采购预算价为2663677元,最高限价为2397309元;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910.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磋商之日起90日历天。1011磋商保证金无。 11响应文件的提交详见采购公告。12开启详见采购公告。1325.1合同签订时 间及 方 式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方式:可采用邮寄等多种方式进行签订;14合同履约保 证 金1)提交时间: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交;2)数额:合同价的1%;3)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4)退还的条件、时间及方式:合同履约结束后退还(乙方应向甲方发起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5)不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的情形: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出现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15代理服务费根据宁波市中介超市网上本项目的中选公告,本采购代理单位向供应商收取:按宁波市中介超市中选下浮30%收取。成交供应商应在本公司发出邮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采购代理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16其他说明1)本项目不召开标前答疑会(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采购人)。2)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踏。供应商根据需要自行踏勘,并自行承担踏勘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责任和风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单位对供应商踏勘现场后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3)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本项目采购。4)供应商应保证响应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若发生侵权事件,其侵权责任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无关,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5)供应商响应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本单位所拥有。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失实材料的,其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视情况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或无效。8)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当分包金额占到合同金额的100%时视为转包;本项目允许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允许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9)联合体说明:本项目允许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允许小微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须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0)“扫描件”等同于“复印件”。11)本采购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电子招投标规程及注意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本部分内容与本文件其它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一、注意事项:1、本采购文件所指的电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系统配置要求:请使用windows7及以上64位操作系统,不适用于mac或linux桌面系统。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以下二种申领流程均可:(1)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操作指南链接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m2eqWwBFdiHxlNd_otq/lwV6GXABiyELHE-oVMj3?keyword=CA)(2)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余姚招投标项目专用数字证书用户自助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tseal.cn/tcloud/yyztb.xhtml?statusCode=303)完成“数字证书”及电子公章办理工作(发证单位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0878-198),用于电子投标。注: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位置: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具体流程详见本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5、供应商在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磋商响应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6、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7、供应商可自行前往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进行学习。二、响应文件的形式及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要求:响应文件的形式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缀jmbs),按《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并进行关联定位、加密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需要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重新制作并上传,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三、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1、参加响应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待采购代理单位点击“开启解密”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用制作投标文件时同一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2、供应商不足3家,不进入解密程序。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或解密失败的,则作放弃投标处理。4、对在规定期限内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电子评审。5、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标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般30分钟)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做出答复,相关答复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价格及实质内容。四、特别说明: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单位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组织采。本“电子招投标规程及注意事项”涉及的CA驱动和申领流程、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如遇版本更新或升级,以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和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为准。一、总则1.采购范围1.1本次采购人见前附表第1项。1.2本次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前附表第2项。2.合格的供应商2.1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详见前附表第5项。2.2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磋商响应文件一律不退还。二、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文件是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是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和标准。采购文件也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础。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4.1第一章磋商公告。4.2第二章磋商须知。4.3第三章合同条款。4.4第四章采购需求。4.5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注: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而导致磋商被拒绝。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投诉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采购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二次提出的质疑视为质疑无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的除外)。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可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5.4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指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只接收供应商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方式提出的质疑函,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不予接收。采取邮寄方式的,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供应商应当在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将质疑函原件邮寄给被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质疑函原件交邮的时间(以邮戳时间或快递收件时间为准)。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方式的,以政采云平台操作流程为准,附件中须上传供应商盖章的《质疑函》。5.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函的日期,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采购公告。5.8供应商对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发布补充公告的形式网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澄清、修改的更正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6.4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政采云系统上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各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政采云系统上规定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是否继续参加磋商的确认书。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供应商应按《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并标注页码)并进行关联定位及加密。并对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部分”、“资信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7.1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格式:▲7.1.1关于资格的承诺函(附件一)(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7.1.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7.1.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7.1.4《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三)(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备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四)(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满足要求则提供);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满足要求则提供)。▲7.1.5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7.1.6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特别注意:7.1.7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附件五);7.1.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7.2资信商务技术部分格式:7.2.1资信商务技术部分封面;7.2.2资信商务技术部分目录;▲7.2.3磋商响应函(附件六);▲7.2.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附件七);注:若磋商响应方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则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书;若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则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7.2.5合同条款响应表(附件八);▲7.2.6采购需求响应表(附件九);7.2.7评审办法及标准中“评分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2.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7.3价格部分格式:7.3.1价格部分封面7.3.2价格部分目录▲7.3.3初次报价一览表(附件十);▲7.3.4初次分项报价表(附件十一);7.3.5分包意向协议(成交后以合理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十二);特别提醒:以上文件组成条款中带▲的条款为必备条款,缺少将作无效标处理。8.磋商报价8.1供应商应全面充分了解本项目,阅读采购文件全部内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与要求报价。8.2磋商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磋商报价是指包含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全部费用。8.3对于采购文件第四章未列出的、但为完成本项目及使其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其他费用,供应商应进行优化方案并将此费用包含在磋商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另有说明的除外)。8.4磋商报价(即总报价,下同)须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位(例如:磋商报价为123456.78元为无效,磋商报价为123457元或123457.00元均为有效)。8.5供应商须按价格部分的格式内容要求填写完整。9.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9.1语言采用中文汉语,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涉及外文的资料应提供中文译本。9.2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0.磋商有效期10.1磋商有效期见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响应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无效标处理。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采购人作出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要求。同意延期的供应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要求。11.磋商保证金:无;12.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格式注明的.)12.1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并按格式注明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2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在采购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加盖公章”及“供应商(盖章)”的,均须加盖电子公章;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盖章)”的,可采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电子章或上传线下已在纸质上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实体章的扫描件;涉及“授权代表(签字)”的,可采用授权代表的电子签章或上传授权代表线下已在纸质上手工签字的扫描件。注1:其中扫描件格式建议为PDF格式,因签署件不清晰所引起的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注2:授权代表签字的,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签署(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具体详见第7.2.4点说明;注3: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或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电子章或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实体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后果:含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因此认定的结果等)由供应商负责。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13.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13.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传输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1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应当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重新制作并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14.2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五、磋商评审要点15.磋商(电子)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实施电子化方式采购。供应商应当在整个采购活动过程中保障“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实施及通讯的顺畅,以便跟进在“政采云”平台上的操作,否则后果自负。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15.1磋商由采购代理单位主持,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代理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在政采云系统上进行开标。15.2供应商代表如对电子开标过程有异议,应立即提出,否则视为对电子开标过程无异议。供应商代表应对电子开标进行实时校核及勘误,并确认(如有);供应商代表未确认或者拒绝确认的,不影响评标过程;16.评审16.1磋商小组:采购人根据磋商项目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6.2磋商原则:16.2.1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待所有合格的供应商;16.2.2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16.2.3磋商必须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项规定条件为准;16.2.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服务要求、价格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磋商或多轮磋商。16.3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不进入下个采购程序:16.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16.3.1.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16.3.1.2《中小企业声明函》类型填写错误【特别说明:如果供应商声明类型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例如资格审查通过),则属于虚假材料);16.3.1.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行业错误或者未填写行业;16.3.1.4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未按“资格证明材料部分”中的要求提供带▲的有关资料;16.3.1.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注明的)签署、盖章的;16.3.1.6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以采购人在当日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响应)人可不提供;16.3.1.7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16.3.1.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出现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16.3.1.9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出现属于“无效标”或“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况;16.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一)资信商务技术部分:16.3.2.1未按“资信商务技术部分”中的要求提供带▲的有关资料;16.3.2.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注明的)签署、盖章的;16.3.2.3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或与磋商文件第四章带★的条款发生实质性偏离的;16.3.2.4“资信商务技术部分”未按要求编制,内容缺失、不完整,导致无法评审的;16.3.2.5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6.3.2.6磋商小组认定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况的;16.3.2.7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出现属于“无效标”或“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况;(二)价格部分:16.3.2.8未按“价格部分”中的要求提供带▲的有关资料;16.3.2.9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注明的)签署、盖章的;16.3.2.10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6.3.2.11“价格部分”未按要求编制,内容缺失、不完整,导致无法评审的;16.3.2.12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含“分项/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16.3.2.13磋商报价未采用人民币报价的或未按规定报价(含第8.4条及第16.9.1条;价格修正除外);16.3.2.1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或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准的;16.3.2.15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开标记录载明的报价与《报价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且拒绝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修订的;注:以加密的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为准进行修正;16.3.2.16磋商小组认定磋商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特别说明: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一般30分钟)提供说明(按政采云规定的方式),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财库〔2026〕2号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①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②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5%;③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④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为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应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如不提供的作无效标处理;其他情形的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16.3.2.17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拒绝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进行修正的;16.3.2.18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6.3.2.19磋商小组认定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况的;16.3.2.20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出现属于“无效标”或“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况;16.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人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16.3.3.1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6.3.3.2不同响应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16.3.3.3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6.3.3.4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6.3.3.5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上传);16.3.4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6.3.4.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16.3.4.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16.3.4.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16.3.4.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16.4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6.4.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16.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6.4.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16.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16.5磋商程序:16.5.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磋商响应方登录政采云平台,通过“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对“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磋商开始时间起(待采购代理单位点击“开启解密”后)半个小时内。特别说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解密的,以“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或解密失败的,则作放弃投标处理。16.5.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部分”进行资格审查;16.5.3公布资格评审结果(具体按政采云系统显示为准);16.5.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资信商务技术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16.5.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价格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16.5.6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在线磋商;16.5.7在系统上开启新一轮报价或者最终报价;16.5.8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资信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审;16.5.9磋商小组对报价或者最终报价进行评审;16.5.10最终报价评审完毕后,公布“资信商务技术部分”、“价格部分”评审结果及最终结果(具体按政采云系统显示为准)。注:①每轮报价时间均为30分钟,如供应商均提前报价完成则可提前进入下一个环节;②供应商在规定的30分钟内未报价的,采购代理单位按默认上一轮的有效报价作为本轮的报价,在系统上手动输入,按系统设置报价确认文件。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磋商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单位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但若待出现的下述规定情形消除后,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单位可以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16.6初步审查:16.6.1初审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16.6.2磋商时,响应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定修正:16.6.2.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16.6.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6.6.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16.6.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6.6.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响应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响应人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16.6.3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6.6.4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6.6.5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不考虑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的补充声明、修正方案(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除外)。16.7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16.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6.7.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政采云规定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公章,并作为磋商响应内容的一部分。注:磋商小组有权就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磋商响应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磋商响应方必须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疑和澄清,否则作放弃磋商处理;16.8比较与评价:16.8.1技术及资信商务的比较与评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技术、资信、商务评价,评定其偏差程度,并计算其相应的评分分值。16.8.2价格的比较与评价:依据磋商最终报价,按“评标标准”规定的评价办法进行价格分计算。16.8.3综合评分法的最终得分计算:综合得分=价格得分+技术及资信商务得分。16.9单独磋商及最终报价:16.9.1资信商务技术评价结束后,磋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单独磋商,磋商后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30分钟)进行最终报价及承诺,最终报价应当小于等于供应商的初次报价(此报价要求适用于采购需求未发生变化)。16.9.2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一般30分钟)提供说明(按政采云规定的方式),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17.推荐成交候选人1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技术指标是指商务技术分中除客观分以外的全部分数)优劣顺序推荐。17.2成交金额=供应商的最终报价。17.3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8.评审报告18.1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18.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18.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9.定标19.1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1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9.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9.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排名次位的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19.4.1排名前位的成交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或不履行合同的;19.4.2排名前位的成交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20.磋商过程保密2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0.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磋商过程和结果。20.3所有涉及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等情况,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20.4供应商在评审、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采购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5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磋商情况以及评审、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磋商评审细则21.磋商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2.评审细则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分值设置,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资信、价格等内容进行评分,最终得出该供应商的总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技术指标是指资信商务技术分中除客观分以外的全部分数)优劣顺序推荐。22.1磋商得分分布:磋商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部分40分,技术及资信商务部分60分。22.2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磋商响应文件才能进入技术及资信商务评议。22.3综合评分主要因素是最终磋商总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入围评审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各项指标得分的最小打分单位为0.1分,统计、汇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对每一份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分,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每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及资信商务部分的平均得分(四舍五入,所有分值保留两位小数)。22.4磋商程序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23.有关中小企业声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规定23.1中小企业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④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3.2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分表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报价分(40分)报价(40分)参与评审的价格=投标报价。评审基准价=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参与评审价格中的最低价(经评议后,磋商小组认为该报价不合理的除外);评审基准价得分为满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参与评审价格)×40分;报价得分得分以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商务技术分(60分)同类项目业绩(2分)客观分供应商(或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同类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客观分得分需满足的要求:①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业绩合同的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的复印件),因材料不全或材料不清晰或图片过小(或模糊)导致无法直接认定的,不得分;;②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体系认证(9分)客观分(1)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2)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2)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注:①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的复印件),因证书不清晰或证书过小(或模糊)导致无法直接认定的,不得分。②认证证书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否则不得分;项目总工(3分)客观分具有公路/市政道路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客观分得分需满足的要求:①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的复印件);②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6年1月-2026年3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9分)主观分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磋商小组进行评分。(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的完整性(3,2,1,0分);(2)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否具有针对性(3,2,1,0分);(3)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与项目实际情况的切合程度(3,2,1,0分);劳动力配置计划(6分)主观分提供合理的劳动力配置计划和用工平衡表,磋商小组对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合理性(3,2,1,0分)、劳动力配置计划与项目实际情况的切合程度(3,2,1,0分)进行评分。机械设备配置计划(6分)主观分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可从机械设备配置的完整性,何时能到施工现场的具体时间着手,磋商小组对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的适用性(3,2,1,0分),与项目实际情况的切合程度(3,2,1,0分)进行评分。施工进度安排及工期保障措施(6分)主观分分析可能影响施工进度及工期的情况并提出解决办法,磋商小组进行评分。(1)施工进度安排及工期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规范性(3,2,1,0分);(2)施工进度安排及工期保障措施与项目实际情况的切合程度(3,2,1,0分);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6分)主观分分析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提出解决办法,磋商小组对措施的有效性(3,2,1,0分)、规范性(3,2,1,0分)进行评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6分)主观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应急保障措施的细化全面(3,2,1,0分)、解决故障的时效性、人力物力调配的合理程度(3,2,1,0分)进行评分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6分)主观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包括:1.质量目标明确性(3,2,1,0分)2.质量保障措施可行性(3,2,1,0分)政府采购政策(1分)客观分(1)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中有)注册在扶持不发达地区的,得0.5分;(2)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中有)注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得0.5分;注: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例如“政府部门文件”或“政府部门媒体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中说明供应商注册地属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等资料)。注:重大事件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七、合同的授予24.成交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采取邮寄、邮件下载等多种方式)发出成交通知书。25.签订合同(可采用邮寄等多种方式进行签订)2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条款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5.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条款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5.3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资料等均应作为合同附件。25.4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追加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办理。25.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撤销其成交资格,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次位的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6.履约保证金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26.2成交供应商如未按第25.1条的约定办理,采购人有权撤销其成交资格。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另选成交供应商或另行磋商。26.3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银行保函等;26.4如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26.5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违约金的,采购人有权追偿。第三章合同条款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合同甲方: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乙方: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方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示例性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6其它本项补充1.1.6.1、1.1.6.2目:1.1.6.11、交通运输部【2018】86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2、交通运输部【2018】86号文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3、交通运输部【2018】86号颁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4、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628.1-2021)2.发包人义务2.8其它义务/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本项第4.1.10(2)目补充:(1)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第13号文件)、《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人社发2022第29号)、《关于调整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根治办发2023第1号文)等文件的最新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有关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本项补充第4.1.10(3)-(23)目:(3)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f.承包人应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24〕16号)、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关于启用新一轮工程结算审核中介结构库的通知》(余审中心〔2024〕1号)文件的要求,接受发包人按上述规定选择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4)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5)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c.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9)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0)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1)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做好相关工作。(12)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做好相关工作。(13)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公路沥青路面工程质量的十条指导意见》做好相关工作。(14)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措施,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的洒水防尘、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给周边环境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以及宁波市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根据本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劳动立功竞赛、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竞赛、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阳光工程、检查与考核、质量处罚条例、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16)维护社会稳定承包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与施工周边相关单位、人员和谐相处,强化内部管理,使承包人内部团结、和谐,以维护社会稳定。(1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路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路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索赔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发包人由此而发生赔偿,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18)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5日内,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与预算软件版电子文件等基础资料,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19)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及地方最新的增值税纳税制度规定及时完成本工程的税务缴纳,向发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应符合发包人要求;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不合规、不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20)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已制定的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安全、质量、变更、计量等相关制度。(21)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22)建筑垃圾弃方消纳处置应满足《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管理工作的意见》(余政办发〔2023〕4号)。(23)交通信号设施应满足交通警察部门要求。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约缺陷修复义务。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4.6.7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4.10承包人现场查勘本款补充第4.10.3项: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与相邻标段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本款第6.4.3项补充:沥青路面拌和、运输、摊铺、碾压施工环节应采用数字化管控。沥青路面拌和设备应加装数据采集终端系统,实现油石比、拌和温度和时间等质量数据的实时监控和预警;运输、摊铺、碾压设备应加装温度、速度传感器,卫星定位等装置,实现运动轨迹,碾压速度、遍数、温度等质量数据的实时监控和预警。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款第9.2.1项补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本款第9.2.5项约定为:鼓励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对安全存在隐患处或安全工作不到位处进行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发生一次扣除安全生产费报价的2%,在当月计量支付中直接扣除。如未发生以上扣除费用,截止工程完工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报价的100%,如发生一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除安全生产费报价的10%,发生一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除安全生产费报价的20%,发生一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除安全生产费报价的40%。扣完为止。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号。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10、9.2.11、9.2.12、9.2.13、9.2.14、9.2.15项:9.2.10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令)、《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交〔2019〕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浙交〔2020〕104号)、《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文件《关于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甬交建〔2013〕180号)、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文件《关于强化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通知》(甬交建〔2014〕83号)、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甬交标办〔2014〕1号)等有关规定。(11)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9.2.13、9.2.14、9.2.15项:9.2.11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桥梁、隧道工程中符合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2.12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由施工引起涉及各类管线的,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等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风险评估费用、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危大工程、关键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分包项目经理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落实方案实施。9.2.13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9.2.14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9.2.15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夜间施工,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并由承包人负责办妥夜间施工手续。夜间施工时,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分包项目经理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现场施工。9.2.16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的公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1)工程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2)工程计划;(3)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供应及资金流量计划;(4)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保施工道路畅通方案;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⑤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⑥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⑦爆破工程;⑧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5)质量、安全保证体系;(6)环境保护措施;(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20℃以下;(3)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雨日超过1天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4)大风天气: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以上台风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7)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异常恶劣的气候数据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资料为准。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12.1(6)项约定为:(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无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原内容后补充:发包人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3.工程质量13.7质量抽检第13.7款补充: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15.变更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项补充:(4)“工程结算审核时,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计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交造价咨询服务单位”。(5)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发[2015]50号文。规定提前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单”手续。(6)工程结算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20〕12号)文件执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发〔2015〕50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20〕12号)以及国家、省市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5.4.1款~第15.4.5款约定为:计税方式为营业税,税率按9%。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中有关税率计算事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19〕2号)等文件规定计算,本项目结算造价根据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作相应调整(本项目现采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项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调整为:补充支付办法:(1)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需提供预付款担保,不提供预付款担保的不支付预付款)。(2)第二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第三次在①竣工结算经采购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②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结算金额1.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2.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对预付款的比例进行调整。3.款项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需先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及采购人规定的发票,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款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或质量员或安全员)到岗不足及更换违约金从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5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一份竣工图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下同)后112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56天内完成审批,然后送有关审计单位(按余政发〔2020〕12号执行),有关审计单位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后(按余政发[2020]12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付款条件后,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6工程结算审核时,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核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支付中扣除后交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7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注1:竣工结算的最终价格不得超过合同价,超过合同价的按合同价结算,低于合同总价的按实结算。注2:对增(减)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组价方式参照本项目预算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中编制依据要求和其他说明的相关内容。17.4质量保证金本款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中的“保险金额”内容约定修改为: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至700章的合计金额。补充:承包人应根据甬交安【2018】350等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保险的工作。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失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除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违反“投标人须知”第1.3.3项关于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合格的规定,则扣除2%合同价的违约金;或(2)违反第4.6款关于承包人人员管理的规定,或违反第6条承包人承诺提供施工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则扣除1%合同价的违约金;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若擅自离开工地,每天扣除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扣除违约金1000元/人;当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换主要人员时,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更换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被替换人员的资质,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的,按下述规定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3万元/次,技术负责人3万元/次,其他主要人员1万元/次,若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按下述规定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次,技术负责人5万元/次,其他主要人员3万元/次,或(3)违反第4.9款关于承包人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的规定,扣除与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或(4)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5)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9.2项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或(6)在接到根据第37.3或39.1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7)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在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它关键部分的施工;或(8)发生了第4.1款规定的违规分包的情况;或(9)违反第7.2款关于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规定;或(10)违反第35.1款关于要求承包人的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的规定;或(11)违反第4.1.10(2)目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若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有本项(4)、(5)、(6)、(7)、(8)、(9)、(10)目等所列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扣除1%合同价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将在计量支付中或履约担保中索扣。23.补充条款其他:1、施工运输车辆不能大于4方农用车辆吨位;2、开挖土石料自用后多余部分由中标方(施工单位)配合受拍方做好清运工作;3、削坡严格按照施工图红线施工,如擅自超挖,超出部分机械费不得结算;4、土石料挖方量按第三方检测单位测量为准;5、土石料暂时堆放地点按业主指定地点堆放;6、涉及一切开挖时,需对道路现状进行保护,如有损坏的,需无条件恢复原状。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工程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计km路面、桥梁座,计长m以及其它……。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工程作业方案;(10)其它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6.本合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为本合同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安全负责人1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或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施工员1有相关技术、经验和能力质量员1有相关技术、经验和能力项目副经理(仅联合体投标时须提供,且由联合体非牵头人提供)1注:上述人员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能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注: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八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九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的权责(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7)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并委托丙方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4.丙方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6)监管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十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标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标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十一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承包人名称)将完善(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特此承诺。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十二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承诺书致:(发包人名称):本人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宁波市公路工程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年月日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第四章采购需求★一、施工要求(一)项目地点:位于余姚市黄家埠镇。(二)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具体内容及做法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按照要求完成施工。施工时不得对周围公共财产进行破坏,因不合理施工导致的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三)质量要求: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四)承接工程任务量要求1.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任务量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规定。2.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1)项目负责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3.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4.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五)技术要求1.建设工程要求和材料性能符合《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2.材料、施工工艺等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六)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本项目需供应商拟派一名在职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成交后按规定配备。(七)安全要求:成交供应商负责为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安全生产,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发生的各种事故(包括治安、交通、劳资纠纷等事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与采购人无关,如采购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二、商务要求(一)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二)报价要求:报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保险费、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规费、验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有关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以及参加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三)金额调整要求:初次报价与最终报价不一致时,清单单价按同比例调整,调整比例=最终报价÷初次报价。(四)付款方式1.款项分三次支付。(1)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需提供预付款担保,不提供预付款担保的不支付预付款)。(2)第二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第三次在①竣工结算经采购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②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结算金额1.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2.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对预付款的比例进行调整。3.款项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需先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及采购人规定的发票,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款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五)结算方式1.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数量按实结算。2.如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减少施工内容的,扣除金额=初次报价明细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减少工程量×(最终报价÷初次报价)。3.若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则按合同金额(即成交金额)进行支付。4.若遇到返工处理的情况,返工处理的相关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与采购人无涉。注1:竣工结算的最终价格不得超过合同价,超过合同价的按合同价结算,低于合同总价的按实结算。注2:对增(减)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组价方式参照本项目预算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中编制依据要求和其他说明的相关内容。(六)预付款保函要求1.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一致。2.预付款保函的形式: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国家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3.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与预付款发票一并提交。4.预付款保函的期限:保函办理时间起至施工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七)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有违约情况的按约扣除罚款后退还余款,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八)缺陷责任期: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九)质量保修期: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项目结算金额的1.5%,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并且无质量缺陷存在时的14日历天内无息退还。附件:编制说明:一、编制范围本工程路线起点位于G329国道上,起点桩号K0+000,路线自西向东前进,终点至侯王禅寺附近,终点号K0+597,路线全长0.597km。沿线涉及水泥路面病害处治工程400㎡,道路提升路基路面4691.2㎡。本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含水泥路面病害处治修复、水泥道路提升、桥头搭板铺装、侧石更换、标线等安全附属设施修复完善等。二、编制依据1、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2、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3、交通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4、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5、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6、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浙交办{2022}4号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等4项省级地方标准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7、由余姚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纸。8、人工工资: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19}116号规定127.66元/工日执行。9、材料单价:主要材料价格首先采用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25年第十期(优选采用余姚价,没有余姚价的采用宁波价),《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2025年第十期没有的材料单价则采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11月份信息价(优选采用余姚价,没有余姚价的采用宁波价),无价材料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并结合本工程调查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三、预算口径:1.建筑工程一切险按第100章至第900章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本身)的2.8‰计取,第三方责任险按6000元计取。最终按实结算。2.施工环保费:根据《指导意见》“常规施工环保费按第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1.0-2.0‰计列”,本工程按1.5‰计取。3.安全生产费: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0〕10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本工程按总价(不含本身及保险费)的2%计取。4.本工程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计入。5.余方按外运及自行处置考虑。工程量清单单位(专业)工程名称: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101工程保险费101-1保险费101-1-1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101-1-2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102工程管理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102-5交通管制102-5-1陆上交通管制(仅指交通管制人员)总额1103临时工程与设施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103-1-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总额1103-2临时占地总额1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总额1103-4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104承包人驻地建设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清单 第200章 路基工程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202场地清理202-2挖除旧路面202-2-1挖除水泥混凝土路面(考虑残值及外运自行处置,挖除方式自行考虑)m31149.7203挖方路基203-1路基挖方203-1-3挖方(包括土方、路基等)m31928.8203-2改河、改渠、改路挖方203-2-1挖土方(管道开挖)m3736204填方路基204-1路基填筑204-1-1利用土方(土路肩原土回填)m3184204-1-11土石混合料(宕渣)填筑m31300204-2改河、改渠、改路填筑204-2-1利用土方(管道原土回填)m330204-2-5土石混合料(宕渣)填筑(管道沟槽回填)m3543清单 第300章 路面工程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302垫层302-1碎石垫层302-1-1不等厚m3658.5307水泥混凝土面板307-1水泥混凝土面层307-1-1厚240mm (混凝土弯拉强度≥4.5MPa)m396307-1-1厚200mm C25砼基层m3908307-1-1厚260mm (混凝土弯拉强度≥4.5MPa)m31219.712307-1-2厚200mm C35砼面板m3131.5307-2钢筋307-2-1光圆钢筋(HPB300)kg1301.04307-2-2带肋钢筋(HRB400,含拉杆、传力杆)kg32152.78311旧路面处理311-5路面灌缝(密封胶灌缝,灌缝饱满)m100311-6植筋(Φ28mm,500mm长,植入深度250mm)根480309路槽、路肩及中央分隔带309-4路缘石309-4-2预制块混凝土路缘石309-4-2-2混凝土侧石(300mm*120mm)m220310路面排水310-1排水管310-1-1混凝土排水管310-1-1-2D300mm(钢筋砼管铺设含片石垫层、C25砼包管)m150310-1-1-4D500mm(钢筋砼管铺设含片石垫层、C25砼包管)m66310-12防水层(一层油毛毡)m24540310-10雨水口(砖砌平篦式)处12310-6雨水井(Φ100cm砖砌雨水检查井)座3310-5污水检查井抬高、井盖更换为铸铁座15清单 第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子目号子 目 名 称单位数量604道路交通标志604-1△900单柱式交通标志套6604-1▽900单柱式交通标志套4604-1D800+D800单柱式交通标志套2604-2□2200*800双柱式交通标志套1605道路交通标线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605-1-2反光型m2100605-10减速丘m22605-7视线诱导设施605-7-9道口标柱个47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请仔细阅读并制作)磋商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材料部分)资格证明材料部分目录序号材料名称说 明▲7.1.1关于资格的承诺函;(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附件一▲7.1.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加盖公章▲7.1.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附件二▲7.1.4《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三);(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备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四)(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满足要求则提供);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满足要求则提供)。附件三/附件四▲7.1.5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加盖公章▲7.1.6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加盖公章7.1.7特别注意: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附件五7.1.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加盖公章附件一关于资格的承诺函致:采购人我方根据NBSYF-2026-010、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的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及供应商限制已进行自查。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四、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特此承诺!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7.1.2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附件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人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中级职称人员 人注册资金初级职称人员 人开户银行其他 人账号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简介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的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或联合体各方),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及“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或联合体各方)(盖章):日期:年月日注: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特别提醒:1、投标供应商应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供本表(在采购活动中,出现对数据有疑义的情形,由供应商负责澄清说明,且须对填报的数据来源做出合理解释。)。2、《中小企业声明函》类型填写错误【如果供应商声明类型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例如资格审查通过),则属于虚假材料】,声明函无效。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行业错误或者未填写行业,声明函无效。附件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满足要求则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填写:为符合、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响应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满足要求则提供)▲7.1.5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7.1.6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特别提醒: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附件五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就联合体响应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参加采购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联合体牵头人名称)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占项目合同金额的%。(2)(联合体成员一名称)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如有多个联合体成员的,按同格式增加)5.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之间(存在或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有多个联合体成员的,按同格式增加)日期:年月日7.1.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资信商务技术部分封面磋商响应文件(资信商务技术部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日期:二、资信商务技术部分目录序号材料名称说 明▲7.2.3磋商响应函;附件六▲7.2.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注:若磋商响应方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则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书;若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则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授权书;附件七▲7.2.5合同条款响应表;附件八▲7.2.6采购需求响应表;附件九7.2.7同类项目业绩;加盖公章7.2.8体系认证;加盖公章7.2.9项目总工;加盖公章7.2.10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加盖公章7.2.11劳动力配置计划;加盖公章7.2.12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加盖公章7.2.13施工进度安排及工期保障措施;加盖公章7.2.14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加盖公章7.2.15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加盖公章7.2.16质保方案;加盖公章7.2.17政府采购政策;加盖公章7.2.1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加盖公章附件六磋商响应函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供应商全称/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职称)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NBSYF26-黄家埠镇金号路新建工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NBSY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