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冠县司法局2026)
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采购包1)
一、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冠县协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工业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597,000.00元
89.19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包1(人民调解服务):
服务类(冠县协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元)
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服务
完全按照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提供服务
一年。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应组织全部参与调解服务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正式到岗
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甲方要求,调处化解冠县范围内民间纠纷,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分成三个等级,即简易矛盾纠纷100元/件、一般矛盾纠纷150元/件、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200元/件
597,00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人代表:
杨传玉
评审专家:
张颗新 、 杨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付时间:发布中标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合同包1人民调解服务:0.8955万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包1(人民调解服务):
供应商
资格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
综合得分
冠县协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89.19
山东盛弘人才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81.62
山东润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81.18
1、本项目监督单位:冠县财政局
2、未中标投标人的未中标原因:
山东盛弘人才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较低;
山东润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较低;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信息
名称:冠县司法局
地址: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
联系方式:19963829186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燕山北路7号
联系方式:138635689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勇
电话:13863568968
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5月14日
相关附件: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冠县协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pdf
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20260429001)-文件集.zip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pdf
采购项目资格审查.pdf
业绩得分.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冠县司法局
行政区域
聊城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13:59
评审专家名单
张颗新,杨希,杨传玉
总中标金额
¥59.7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勇
项目联系电话
13863568968
采购单位
冠县司法局
采购单位地址
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9963829186
代理机构名称
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燕山北路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863568968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冠县司法局(单位名称)的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冠县协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7025.140369万元,资产总额为754.25909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冠县协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5月13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请在投标文件中附此函。3.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请在投标文件中附此函。3.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开标(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人民调解服务投标人名称: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响应报价价款形式1人民调解服务项600000元「汇总引用」元总价备注:无时间:年月日签章:-第1页-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采购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冠县司法局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6年04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冠县司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1.1.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1.2.采购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1.3.磋商项目简介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内容购买专业化调解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不上交、不激化)。1.4.邀请供应商方式本项目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公告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发布。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采购包1:1、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2、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的财务报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日期不足一年的附成立日期后的);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往前推算半年)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近半年内未缴纳税收,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备注:依法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指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部门出具的单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往前推算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专用收据或银行出具的扣款凭证,备注:依法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若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代理人投标,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6、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为100%。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等。二、供应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1.9.联系方式采购人:冠县司法局地址: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邮编:252500联系人:杨科长联系电话:19963829186代理机构: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燕山北路7号邮编:252000联系人:黄经理联系电话:1386356896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600,000.00元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3.是否接受联合体采购包1:不接受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是否为特殊性质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 3 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以实际签订期限为准,按照履约年度签订,按照履约年度签订。即在年度履约期满后,继续签订下一履约年度的政府采购合同。因中标人后续履约质量无法保障或者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可以依法终止合同。6.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收取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采购包1:不缴纳8.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9.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付时间:发布中标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人自行承担对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银行利息及招标代理机构因维护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10.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11.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包1:不组织12.是否召开采购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13兼投不兼中本项目只有一个包14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注:1.平台系统故障认定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系统运维通知内容为准;2.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15报价/分值精确度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16其他说明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2.2.总则2.2.1.适用范围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二、本磋商文件由冠县司法局和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2.2.有关定义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冠县司法局。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2.3.磋商文件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二、供应商须知;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五、评审办法;六、响应文件格式;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2.4.响应文件2.4.1.响应文件的语言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3.响应货币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4.知识产权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4.5.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二、供应商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2.4.7.响应文件的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2.5.1.开启2.5.1.1.开启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2.5.1.2.解密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1.3.有关要求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为2家。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https://credit.shandong.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5.3.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4.成交通知书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2.6.1.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2.6.3.合同分包和转包2.6.3.1.合同分包采购包1:不允许分包;注: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6.3.2.合同转包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2.6.5.履行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6.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方式:采购包1:自行验收二、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包1:一次性验收三、履约验收时间:采购包1:1、验收条件说明:作任务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起5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100%;四、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购包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五、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六、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七、履约验收标准:采购包1: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执行八、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采购包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人要求2.6.7.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2.7.纪律要求2.7.1.保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8.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冠县司法局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答复主体:代理机构联系人:黄经理联系电话:13863568968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燕山北路7号邮编:252000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质疑函正本1份;(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2.9.1.平台系统故障处理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2.9.3.注意事项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0.样品评审采购包1:本采购包无需提交样品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600,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600,000.00序号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 (元)所属行业是否核心产品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1调解服务1.00(项)600,0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1)报价要求: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调解服务项元600,000.00总价无(2)报价明细要求:调解服务序号报价明细内容报价要求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调解服务调解服务项元600,000.00总价无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3.2.技术要求采购包1:标的名称:调解服务 序号 参数性质技术要求名称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1服务要求供应商委派从事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必须专职从事人民调解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内容为: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依法、依理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乙方须及时将案件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1、服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甲方要求,调处化解冠县范围内民间纠纷,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分成三个等级,即简易矛盾纠纷100元/件、一般矛盾纠纷150元/件、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200元/件。2、服务期限:一年。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应组织全部参与调解服务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正式到岗。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工作内容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调处化解民间纠纷,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相关调解工作。2、乙方自行负责参与调解服务人员的录用、档案管理、用工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等事宜,确保聘用人员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要求。3、乙方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4、乙方应自行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调解服务,调解服务人员需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职业素养。5、乙方负责与调解服务人员之间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如在服务期内发生用工纠纷、意外事故或违反合同约定、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6、若甲方资金批复或资金落实不及时,乙方可先预付相关费用,预付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服务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换理由,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换。8、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求、服务质量及考核结果,对于工作实绩较差、工作达不到要求或者甲方认为不适合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随时要求乙方更换或退回,乙方接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9、每月月底前,乙方应将当月所有调解案卷整理完毕后并提交甲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案件类别、调解质量确定补贴数额。其他说明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相关服务工作,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2、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基本服务要求,供应商在进行服务时,除须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验收。4、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等进行约定、调整。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由供应商负责维护人员的劳务关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8、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由供应商负责处理,与采购人无关。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 序号 内容 说明1服务内容要求供应商委派从事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必须专职从事人民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服务内容为: 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依法、依理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乙方须及时将案件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服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甲方要求,调处化解冠县范围内民间纠纷,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分成三个等级,即简易矛盾纠纷100元/件、一般矛盾纠纷150元/件、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200元/件。 2、服务期限:一年。 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应组织全部参与调解服务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正式到岗。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供应商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调处化解民间纠纷,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相关调解工作。 2、乙方自行负责参与调解服务人员的录用、档案管理、用工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等事宜,确保聘用人员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要求。 3、乙方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应自行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调解服务,调解服务人员需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职业素养。 5、乙方负责与调解服务人员之间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如在服务期内发生用工纠纷、意外事故或违反合同约定、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若甲方资金批复或资金落实不及时,乙方可先预付相关费用,预付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服务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换理由,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换。 8、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求、服务质量及考核结果,对于工作实绩较差、工作达不到要求或者甲方认为不适合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随时要求乙方更换或退回,乙方接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 9、每月月底前,乙方应将当月所有调解案卷整理完毕后并提交甲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案件类别、调解质量确定补贴数额。 其他说明 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相关服务工作,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 2、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基本服务要求,供应商在进行服务时,除须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3、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验收。 4、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等进行约定、调整。 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由供应商负责维护人员的劳务关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 8、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由供应商负责处理,与采购人无关。3.3.2.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参数性质类型要求1交货时间一年2交货地点冠县3合同支付方式1、每月按照调解案件数量、案件类别、考核情况据实结算,乙方完成当月服务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费用,具体支付时间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确定。,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3.4.其他要求采购包1:无: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下内容: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无二、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除以上内容外,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五章评审办法5.1.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五、评审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往来均通过交易系统传递,需要供应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磋商小组成员在签署磋商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5.2.磋商小组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三、磋商小组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四、磋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二)审查、评价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六)起草资格审查报告、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八)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5.3.评审程序5.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5.3.2.停止评审的情形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一、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二、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五、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六、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原因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3.3.资格审查网上开启完成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5.3.3.1.一般资格审查采购包1:序号审查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1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的财务报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日期不足一年的附成立日期后的);商业信誉、财务会计制度、缴纳税收和社保的承诺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往前推算半年)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近半年内未缴纳税收,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备注:依法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商业信誉、财务会计制度、缴纳税收和社保的承诺函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指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部门出具的单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往前推算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专用收据或银行出具的扣款凭证,备注:依法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商业信誉、财务会计制度、缴纳税收和社保的承诺函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若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代理人投标,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7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5.3.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采购包1:序号审查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1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5.3.3.3.特定资格审查采购包1:序号审查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无5.3.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对符合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采购包1:序号审查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1响应文件完整性须符合磋商文件的式样、签署和盖章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未填写}}2文件要求按要求提供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供应商承诺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案例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承诺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封面、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未按规定提供强制节能产品未按文件规定提供强制节能产品的其他材料4交付(服务)时间、交付(服务)地点交付(服务)时间、交付(服务)地点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商务应答表5无串通行为的情形无串通行为的情形。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6响应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磋商有效期须满足供应商须知附表。其他材料7无认定为“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无认定为“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未填写}}8响应报价报价须是唯一的;不得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商务应答表9磋商响应情况(如有)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是否响应磋商要求。商务应答表、技术参数响应表响应文件满足以上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在磋商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原因。5.3.5.磋商一、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确定。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所有供应商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三、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四章约定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变动情况通知本轮次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五、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明确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形式在线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否则无效。六、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七、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八、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5.3.6.最后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有效最后报价应商家数不足本采购包约定最低有效家数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一、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信息提醒,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二、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三、最后报价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四、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四)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五、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经交易系统加盖电子印章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六、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5.3.6中第六条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5.3.7.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书面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三、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之前,供应商应通过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5.3.8.磋商小组复核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5.3.9.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一、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二、磋商小组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四、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项目同级财政部门。5.3.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包1:3名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环节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5.3.11.出具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四、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六、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5.3.12.评审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报告。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5.4.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技术部分64.00分商务部分6.00分报价得分30.00分 评审因素分类 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分值 客观/主观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技术评审供应商对项目理解程度根据供应商对项目理解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响应文件中对此项内容进行描述,提供的此项描述针对项目基本背景、业务现状、服务目标等方面进行评审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对项目理解程度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需求分析程度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需求分析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响应文件中对此项内容进行描述,提供的此项描述对项目需求了解全面透彻,从方便规范化管理和操作以及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等方面进行评审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需求分析程度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响应文件中对服务方案进行描述,提供的服务方案从整体管理方案和公共安全管理方案,服务理念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供应商制定的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供应商制定的管理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定,提供的此项描述实施方案符合项目实际要求、各环节措施描述清晰合理,方案内容健全可行,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制定的管理具体实施方案供应商制定的的现场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供应商制定的的现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提供的实施方案指导思想先进,措施得当可行,方案目标明确情况,可有效避免辖区内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制定的的现场具体实施方案应商针对各项工作职责提供的具体服务措施及工作进度保障措施根据供应商针对各项工作职责提供的具体服务措施及工作进度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定,各项措施描述具有针对性,班次划分明确合理,服务调度指挥系统完善程度,调控工作进度等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针对各项工作职责提供的具体服务措施及工作进度保障措施供应商提供的岗位人员流通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岗位人员流通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工作岗位安排,岗位安排科学合理,制定的人员流通方案科学完善可行,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提供的岗位人员流通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制定的安全、文明服务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制定的安全、文明服务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定,安全、文明服务承诺合理可行,具体措施内容完善且针对性较强,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制定的安全、文明服务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供应商对针对本项目的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安排根据供应商对针对本项目的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安排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安排合理、考核方案逐条列明分析透彻,人事管理方法科学严谨,体现对项目的服务配套方案得当且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对针对本项目的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安排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模式和人员管理制度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模式和人员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可行且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服务模式及配套措施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合理,运作流程针对性强、规章制度科学高效,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模式和人员管理制度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目标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目标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到位,能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目标方案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的重点、难点等情况针对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的重点、难点等情况编制的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定,结合自身状况,综合论述承担本项目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基础,论述考虑全面,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的重点、难点等情况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针对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密措施进行综合评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制定资料保密制度,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物资管理科学可行,投诉等情况处理安排得当,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明确,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密措施供应商制定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针对供应商制定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综合评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考虑全面,危机预防、应急能力较为突出,对可能发生的应急情况考虑周全,做好安全生产巡查,确保辖区安全稳定,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制定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供应商提供的监督检查、维护执行情况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监督检查、维护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监督检查做到按制度检查、有记录、有统计分析及纠正措施,维护执行情况,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提供的监督检查、维护执行情况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整体人员拟组成情况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整体人员拟组成情况(人员来源、分配、分工、综合素质、履历情况、类似经验)进行综合评定,岗位人员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工作经验丰富,人员证件齐全,本项最高4分。每存在一处不足或瑕疵(瑕疵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关或内容简单或前后不一致或逻辑错误或无实质性内容等)或弱势项最高减0.5分,减完为止。4.0000主观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整体人员拟组成情况商务评审业绩供应商自2023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类似司法服务项目,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高得6分。注:每份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相应模块中,否则不予认可。6.0000客观案例一览表及证明材料价格分投标价格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标准分值30.0000客观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开标(报价)一览表价格扣除采购包1: 序号 评审内容 适用情形 扣除比例 具体标准和要求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无优先采购产品评审细则采购包1:序号评审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无5.5.终止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5.6.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5.7.磋商小组义务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5.8.磋商小组成员工作纪律磋商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磋商小组成员回避的规定。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请托。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附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详见附件:封面详见附件: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投标人承诺函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详见附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商业信誉、财务会计制度、缴纳税收和社保的承诺函详见附件:技术参数响应表详见附件:商务应答表详见附件:其他材料详见附件:案例一览表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目标方案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模式和人员管理制度详见附件:供应商对针对本项目的考核日常工作任务安排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岗位人员流通方案详见附件:供应商针对各项工作职责提供的具体服务措施及工作进度保障措施详见附件:供应商制定的的现场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制定的安全、文明服务承诺及具体保障措施详见附件:供应商制定的管理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需求分析程度详见附件: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的重点、难点等情况详见附件:供应商对项目理解程度详见附件: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整体人员拟组成情况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监督检查、维护执行情况详见附件:供应商制定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详见附件: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密措施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人民调解服务投标人名称:调解服务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最高限价 单价 数量 计量单位 响应报价 1 调解服务 {供应商响应} {供应商响应} {供应商响应} {供应商响应} 600000 元 {=响应报价/数量} 元 1.0000 项 {供应商响应} 元合计:备注:无时间:年月日签章:开标(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人民调解服务投标人名称: 序号 报价内容 计量单位 最高限价 响应报价 价款形式 1 人民调解服务 项 600000 元 「汇总引用」 元 总价备注:无时间:年月日签章: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附件:采购合同(1).docx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编号:项目编号:采购人:冠县司法局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人(甲方):冠县司法局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1、竞争性磋商文件2、乙方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二、服务内容:(一)工作内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依法、依理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乙方须及时将案件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二)其他要求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调处化解民间纠纷,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相关调解工作。2、乙方自行负责参与调解服务人员的录用、档案管理、用工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等事宜,确保聘用人员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要求。3、乙方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4、乙方应自行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调解服务,调解服务人员需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职业素养。5、乙方负责与调解服务人员之间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如在服务期内发生用工纠纷、意外事故或违反合同约定、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6、若甲方资金批复或资金落实不及时,乙方可先预付相关费用,预付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服务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换理由,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换。8、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求、服务质量及考核结果,对于工作实绩较差、工作达不到要求或者甲方认为不适合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随时要求乙方更换或退回,乙方接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9、每月月底前,乙方应将当月所有调解案卷整理完毕后并提交甲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案件类别、调解质量确定补贴数额。三、费用支付合同金额:XX万元(大写:XX万元整),该金额为服务期内最高限价,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人员补贴、办公耗材、税费等)。付款方式:每月按照调解案件数量、案件类别、考核情况据实结算,乙方完成当月服务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费用,具体支付时间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如因政策调整或服务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四、服务1、服务期:一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如需续期,双方应在服务期满前30日另行协商。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服务风险:除甲方的原因外,乙方自行负责在工作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五、服务质量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甲方要求,调处化解冠县范围内民间纠纷,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分成三个等级,即简易矛盾纠纷100元/件、一般矛盾纠纷150元/件、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200元/件。2、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3、甲方定期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可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六、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及义务(1)对双方提出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义务。(2)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乙方应予以配合。2、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开展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及时响应甲方提出的关于人民调解服务的有关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各类调解任务及临时交办的工作。七、知识产权1、乙方应保证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技术、软件、设备、文章及音像作品等均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如因上述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若甲方要求乙方采用专利技术发展服务,应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转让给第三方。3、乙方应对在谈判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进行保密,保障文件资料中涉及甲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因乙方的疏忽、过错或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遭损害。若由于乙方的责任或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甲方知识产权被侵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八、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在甲方提出后24小时响应,及时整改解决。2、其他售后服务内容: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调解案件未通过验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服务补贴;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九、违约条款1、乙方延迟服务或不积极响应服务内容,每延迟1日,按应付费用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由甲方在应付费用中直接扣除;延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5、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十、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7天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三、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建设路地址:861号世纪大厦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13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安全保密措施
商务响应表说明: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在《商务响应表》中需要进行响应的商务条款,并对上述商务条款的响应情况逐项列入该表,以及对其响应情况进行说明;未列入该表的视作供应商不响应。供应商必须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磋商小组如发现有虚假描述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序号
标的名称
响应文件商务条款描述
供应商商务响应情况描述
响应情况说明(+/=/-)
备注
1
2
3
……
注:1.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2.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未要求在该表中进行响应的商务条款,供应商无需填写;可是,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添加的设备、材料、服务等请列出,但不作为无效响应的依据。3.请在“供应商商务响应情况描述”中列出标的的详细参数情况。4.“响应情况说明”应按下列规定填写对采购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情况:优于的视为正偏离,填写“+”;符合的视为满足,填写“=”;低于的视为负偏离或不满足,填写“-”;如不按规定填写或不填写的,均视为不响应。5.采购文件有标注“★”条款的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非“★”号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负偏离),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供应商全称(公章):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提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若有)编制说明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除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采购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冠县司法局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6年04月-第1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冠县司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1.1.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6020000301.2.采购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1.3.磋商项目简介聊城市冠县司法局2026年冠县人民调解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内容购买专业化调解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不上交、不激化)。1.4.邀请供应商方式本项目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公告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发布。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采购包1:1、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清晰照片)2、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的财务报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日期不足一年的附成立日期后的);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是指提供本单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往前推算半年)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近半年内未缴纳税收,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备注:依法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指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征收部门出具的单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往前推算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或专用收据或银行出具的扣款凭证,备注:依法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若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代理人投标,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6、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预留比例为100%。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第2页-无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等。二、供应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1.9.联系方式采购人:冠县司法局地址: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邮编:252500联系人:杨科长联系电话:19963829186代理机构: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燕山北路7号邮编:252000联系人:黄经理联系电话:13863568968-第3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600,000.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3.是否接受联合体采购包1:不接受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是否为特殊性质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以实际签订期限为准,按照履约年度签订,按照履约年度签订。即在年度履约期满后,继续签订下一履约年度的政府采购合同。因中标人后续履约质量无法保障或者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可以依法终止合同。6.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收取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采购包1:不缴纳8.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9.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付时间:发布中标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人自行承担对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银行利息及招标代理机构因维护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10.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11.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包1:不组织12.是否召开采购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13兼投不兼中本项目只有一个包14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注:1.平台系统故障认定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系统运维通知内容为准;2.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15报价/分值精确度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16其他说明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2.2.总则2.2.1.适用范围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二、本磋商文件由冠县司法局和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2.2.有关定义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冠县司法局。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第5页-2.3.磋商文件2.3.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竞争性磋商邀请;二、供应商须知;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五、评审办法;六、响应文件格式;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2.4.响应文件2.4.1.响应文件的语言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2.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3.响应货币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2.4.4.知识产权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4.5.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第6页-二、供应商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2.4.7.响应文件的提交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2.5.1.开启2.5.1.1.开启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2.5.1.2.解密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5.1.3.有关要求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为2家。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站(https://credit.shandong.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5.3.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2.5.4.成交通知书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第7页-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2.6.1.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2.6.3.合同分包和转包2.6.3.1.合同分包采购包1:不允许分包;注: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6.3.2.合同转包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2.6.5.履行合同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6.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方式:采购包1:自行验收-第8页-二、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包1:一次性验收三、履约验收时间:采购包1:1、验收条件说明:作任务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起5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100%;四、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购包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五、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六、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采购包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七、履约验收标准:采购包1: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执行八、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采购包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人要求2.6.7.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2.7.纪律要求2.7.1.保密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第9页-。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8.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冠县司法局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聊城海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答复主体:代理机构联系人:黄经理联系电话:13863568968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燕山北路7号邮编:252000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第10页-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一)质疑函正本1份;(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法律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2.9.1.平台系统故障处理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第11页-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2.9.3.注意事项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0.样品评审采购包1:本采购包无需提交样品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第12页-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3.1.采购内容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600,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600,000.00序号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标的金额(元)所属行业是否核心产品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1调解服务1.00(项)600,000.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报价要求采购包1:(1)报价要求: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调解服务项元600,000.00总价无(2)报价明细要求:调解服务序号报价明细内容报价要求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1调解服务调解服务项元600,000.00总价无注: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采购包1: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包1:-第13页-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不涉提供国产产品本项目涉采购包1及采购进口产进行响应。及强制采购节: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能产品: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处于有效期截图,否则作本项目涉采购包1产品属于《节之内的节能产无效响应处理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能产品: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性审查表。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效期之内的节以享受优先采本项目涉采购包1产品属于《节能产品认证证购政策。具体及优先采购环: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境标志产品: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产品名称不涉及注:响应之内的环境标以享受优先采3.2.技采购包1标的名称产品属于《环志产品认证证购政策。具体术要求::调解服务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序号参数性质技术要求名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供应商委派从事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必须专职从事人民调解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内容为: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依法、依理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乙方须及时将案件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1、服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竞争-第14页-1服务要求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甲方要求,调处化解冠县范围内民间纠纷,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分成三个等级,即简易矛盾纠纷100元/件、一般矛盾纠纷150元/件、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200元/件。2、服务期限:一年。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应组织全部参与调解服务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正式到岗。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工作内容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调处化解民间纠纷,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相关调解工作。2、乙方自行负责参与调解服务人员的录用、档案管理、用工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等事宜,确保聘用人员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要求。3、乙方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4、乙方应自行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调解服务,调解服务人员需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职业素养。5、乙方负责与调解服务人员之间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如在服务期内发生用工纠纷、意外事故或违反合同约定、触犯国家法律等情况,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6、若甲方资金批复或资金落实不及时,乙方可先预付相关费用,预付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换服务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换理由,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换。8、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求、服务质量及考核结果,对于工作实绩较差、工作达不到要求或者甲方认为不适合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随时要求乙方更换或退回,乙方接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9、每月月底前,乙方应将当月所有调解案卷整理完毕后并提交甲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案件类别、调解质量确定补贴数额。其他说明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所有相关服务工作,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2、本磋商文件中所提出的为基本服务要求,供应商在进行服务时,除须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国家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验收。4、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等进行约定、调整。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第15页-务。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由供应商负责维护人员的劳务关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8、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由供应商负责处理,与采购人无关。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采购包1:序号内容说明供应商委派从事人民调解服务的人员必须专职从事人民调解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内容为: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依法、依理原则,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乙方须及时将案件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1、服务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甲方要求,调处化解冠县范围内民间纠纷,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分成三个等级,即简易矛盾纠纷100元/件、一般矛盾纠纷150元/件、疑难重大复杂矛盾纠纷200元/件。2、服务期限:一年。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应组织全部参与调解服务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正式到岗。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工作内容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调处化解民间纠纷,主动配合甲方开展相关调解工作。2、乙方自行负责参与调解服务人员的录用、档案管理、用工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等事宜,确保聘用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民调解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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