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2026)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01包)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0686-2611CI055148Z(招标文件编号:0686-2611CI055148Z)
二、项目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本草方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38号6幢4层407-1
中标(成交)金额:0.00005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本草方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1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按采购人要求
按采购人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艳平、韦鲜花、袁正泉、武卫民、阮彩霞、温庆祥、顾媛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固定金额收费,01包:人民币6.936995 万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6.936995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标金额为:调剂代煎费(含快递费)(人民币元/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
联系方式:杨老师010-676527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联系方式:张昊赟睿、臧妍、梁潇010-85343327、010-85343459、010-85343428(开发票、退保证金)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昊赟睿、臧妍、梁潇
电 话: 010-85343327、010-85343459、010-85343428(开发票、退保证金)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医院服务/其他医院服务
采购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7月06日 08:38
评审专家名单
杨艳平、韦鲜花、袁正泉、武卫民、阮彩霞、温庆祥、顾媛媛
总中标金额
¥0.0000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昊赟睿、臧妍、梁潇
项目联系电话
010-85343327、010-85343459、010-85343428(开发票、退保证金)
采购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杨老师010-67652797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昊赟睿、臧妍、梁潇010-85343327、010-85343459、010-85343428(开发票、退保证金)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pdf
服务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招标编号:0686-2611CI055148Z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6年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编号:0686-2611CI055148Z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利用其财政资金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就下列需求提交密封投标。1.招标内容:包号包名称控制单价服务期限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1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1调剂代煎费(含快递费)1.5元/付3年,一年一签。01包:签订合同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1-6月。采购人负责提供处方所需中药饮片,投标人需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中药饮片的审方、调剂、复核、代煎、配送等相关工作。2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2调剂代煎费(含快递费)1.5元/付3年,一年一签。02包:签订合同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7-12月。注:1.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2.本项目按分包情况,每一个供应商最多中一个标包。如果投标人在两个或以上标段均被推选为第一中标侯选人,则确定该投标人为靠前第一个包段的中标人,其余标包供应商自动放弃。2.项目审批情况: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664.74万元/年。3.招标文件售价、文件出售时间、地点、联系方式:(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6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22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下午16:30(北京时间)。(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套,线上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3)购买方式:请按以下步骤获取文件:①信息填报:微信搜索服务号“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聊天窗口底部“招标业务-信息填报-查询项目”填写信息。(注:发票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您填写的邮箱,为保证发票的正常推送,请填写普通邮箱,不要填写有防火墙的公司邮箱。由于电子发票为系统自动开具,开出后无法撤销更改,故请自行确认贵司开票信息填写正确,如有填写错误概不补开。)②支付:点击“招标业务-状态查询及支付”,用步骤一中填写的联系人手机号进行登录,待审核通过后进行支付。③发送邮件:付款完成后,及时发送邮件(收件地址:bwtc0909@163.com)索取招标文件电子版。邮件标题注明:"获取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后5位+包号+公司名称”,邮件中须附:付款截图+服务号上购买记录的截图。文件将以邮件的形式回复至发送邮件的邮箱(统一回复时间为工作日17:00)。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文件不得参与本项目。4.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括中药饮片;若投标人为经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2026年7月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1层第2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2026年7月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6.开标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1层第2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甲三号)。7.招标公告期限: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8.采购人信息:(1)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3)电话:010-676527979.采购代理机构信息:(1)名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3)邮政编码:100020(4)联系人姓名:张昊赟睿、臧妍、梁潇(5)电话:010-85343327、010-85343459、010-85343428(开发票、退保证金)(6)传真:010-65072239(7)电子信箱:bwtc0909@163.com(对本项目的问询请发送至此邮箱)10.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财务信息:(1)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3)银行账号:2000000311990(4)行号:402100007149备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请供应商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1.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采购人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1.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3“采购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相关服务。1.1.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1.1.5“供应商”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1.2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采购:1.2.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2.2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2.4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1.2.5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1.2.6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1.2.5.1提供虚假的资料。1.2.5.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1.2.6不符合上述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3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采购,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3.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1.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1.5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1.6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6.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6.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1.6.3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1.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6.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6.6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6.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1.6.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6.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6.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1.6.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6.1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7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包括: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少数民族及支持边远地区政策;扶持监狱企业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1.8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1.8.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详见本册附件13-1、附件13-2。1.8.2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承接服务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8.3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如供应商所投服务未达到上述比例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8.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8.5如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基于扶持政策对价格进行扣除后评审或者利用联合体优势而获取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企业。1.9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10本项目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有关要求,落实本国产品标准。2.资金来源2.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3.合格的服务3.1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4.投标费用4.1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5.适用法律5.1本次采购属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采购合同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6.2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6.3供应商应当注意投标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提出并送达澄清要求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3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回函予以确认。7.5针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给予公布。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本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语言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8.2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除非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另有规定,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对每一个招标的最小单位(标、包或者品目),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提交或参与了一个以上投标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其参与的全部投标将被视为无效。9.2供应商应当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9.3除上述第9.2款外,投标文件还应当包括本须知第10条的所有文件。9.4所有供应商和投标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当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递交。9.5上述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盖章。9.6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0.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供应商投标的服务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服务符合前述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页面大小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装订。10.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服务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按无效投标处理。11.2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6)上标明投标有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11.3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具体需求,针对每一服务内容,逐一分项报价。11.4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当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以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者可以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其投标无效。11.5供应商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供应商代表签署。11.6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12.投标保证金12.1供应商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最迟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发生下列情形,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的。12.3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1)支票(2)汇票(3)本票(4)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5)汇款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为上述其他形式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12.4凡是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第12.1款、第12.3款的规定的,按照本须知第20.1.2款处理。12.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12.7未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及《政府采购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12.8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统一以支票或电汇形式退还。13.投标有效期13.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1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供应商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和电子版份(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开标一览表》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将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1)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4.3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4.4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时,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电子版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或者正、副本、电子版密封袋/箱放入一个密封包装箱里。密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15.2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15.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15.4在第15.1款、第15.2款、第15.3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15.4.1所有包装袋/箱应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投标地址。15.4.2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货物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5.4.3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15.5拒收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16.投标截止期限16.1供应商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当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1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6.3拒收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2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3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五开标及评标18.开标18.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8.2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8.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18.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9.组建评标委员会19.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依法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20.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澄清与初审20.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20.1.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0.1.2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具备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0.2投标文件的澄清20.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0.2.3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3投标文件的初审20.3.1投标文件的初审主要为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0.3.2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20.2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0.3.3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0.3.4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0.3.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予以拒绝:(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要求的;(6)不符合招标文件带“*”号的条款要求的;(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供应商在开标后到中标结果确定期间,影响或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作的;(9)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的;(10)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11)提交了转包或分包要求的;(12)以可调整价格投标报价的;(13)投标文件未提供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和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的;(14)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15)本采购内容中如有涉及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的上述产品须为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的产品。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若未提供,将导致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20.3.6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1.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1.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者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21.2供应商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如实逐项逐条填写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对于那些可以用量化的形式表示的条款,必须明确回答,或者以功能描述回答。任何通过简单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或者简单标注“满足”、“符合”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21.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情形。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者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2.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2.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2.2评标委员会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比较和评价时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商务条款有无偏离;(2)技术服务项目有无偏离;(3)设计方案是否先进、合理;(4)售后维修服务、备件供应;(5)供应商的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22.3如果供应商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22.5废标22.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5.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23.评标方法23.1评标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六确定中标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4.1除本须知规定外,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且技术指标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5.确定中标人25.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5.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上述第24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5.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26.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采购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授标之前保留接受或拒绝供应商中标的权利。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并不因此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负有赔偿责任。27.中标结果发布和中标通知书27.1中标人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同时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质疑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格式应遵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27.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8.签订合同28.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9.履约保证金29.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29.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或29.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合同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名,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30.保密和披露30.1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0.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有关人员披露。31.腐败和欺诈行为3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31.1.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变相提供、接受或变相接受、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1.1.2“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31.2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32.询问、质疑与投诉32.1询问32.1.1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32.2质疑32.2.1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2.2.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2.2.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2.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相关质疑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2.2.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原件。以传真形式提起质疑的,应当尽快提交质疑函原件。32.2.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2.4供应商撤销质疑、投诉的,需要提交有效签署的书面撤销材料。32.5质疑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向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33.中标服务费33.1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33.2中标服务费:01包:人民币6.936995万元;02包:人民币6.936995万元(固定金额收费)33.3中标供应商应当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33.4中标服务费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资料表是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资料表为准。本资料表中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者无效,将导致投标视为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该“*”号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条款号内容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项目类型:服务(供应商不得自行拆包、分包进行投标)1.1采购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电话:010-67652797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联系人:张昊赟睿、臧妍、梁潇电话:010-85343327、010-85343459、010-85343428(开发票、退保证金)传真:010-65072239*1.2.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2;条款号内容*1.2.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注:上述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1.2.2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没有上述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的声明。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将于本项目查询截止时点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对供应商进行没有上款所述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查询,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当日。对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即:完成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招标文件获取的全部步骤)(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括中药饮片;若投标人为经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注:上述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条款号内容1.3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本招标文件对中小企业的有关规定。*1.8(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提出并送达澄清要求至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应以公告和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条款号内容*12.1(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01包:人民币6.936995万元;02包:人民币6.936995万元(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120天内有效。(3)投标保证金形式:有效电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汇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或者支票,不接受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1)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3)银行账号:2000000311990(4)行号:402100007149特别提示:1、采用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的,须使用供应商单位账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并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及送达。为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核实响应方的保证金是否到账,供应商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及用途”。2、采用支票形式的递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0.1.2条相关规定处理。3、如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覆盖或者超过投标有效期。4、如供应商选择采用专业担保机构保函详见附件14。1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120个日历日条款号内容14.1投标文件:(1)纸质正本份数:1份(2)纸质副本份数:7份(3)电子文档:1份(U盘),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文件,并应是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所有内容的清晰扫描件。电子文档内容和投标文件正本应保持完全一致,不能有缺漏。16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6年7月3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7月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1层第2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18开标时间:2026年7月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楼1层第2开标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23.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分值如下:详见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29.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采购人要求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2、履约保证金金额:/3、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须选择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其他/附表1:,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供应商名称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7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结论(合格/不合格)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1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2投标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本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3投标保证金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4投标文件签署、盖章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签署、加盖公章5联合体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6报价修正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确认修正后的报价7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8公平竞争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9投标响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重大偏差及缺漏,符合“*”号条款要求)10其他/结论(合格/不合格)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最终合同条款以采购人审计处审核后版本为准)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委托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甲方)受托人:(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服务协议编号:委托方(甲方):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法定代表:通讯地址及电话: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一区六号受托方(乙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及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将煎药服务委托给乙方。在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目标1、甲乙双方拟合作开展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甲方按约定支付费用。2、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标准的中药饮片,并提出具体的煎药要求,委托乙方调剂代煎中药。3、乙方职责:严格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成中药饮片调剂代煎、配送服务,并将代煎中药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第二条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第三条质量要求1、甲方向乙方提供处方中所需中药饮片并符合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2、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调剂处方,称量必须准确,误差不能超过±3%;处方调剂后必须复核,复核率100%。代煎药应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煎药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信息系统要求1、乙方的信息系统需保证处方信息传送畅通,医院医生开完处方且系统确认后,处方能即时传至乙方的系统界面,乙方据此处方调剂并按照代煎药时间要求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信息系统能够与甲方相关系统对接(乙方需支付对接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系统需保证处方实时传输、与医院匹配上并保证信息的安全性,系统对接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完成。3、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的软硬件信息化设备,设备需实现与甲方HIS系统对接,配备的信息系统与医院HIS系统发展相适应并可随时更新,确保项目顺利运行。(提供承诺书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4、乙方煎完药后需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能够随时查询产品的物流信息。乙方负责代煎中药的快递工作,保证按时送到患者手中。甲方和患者能够随时完成快递下单及物流查询工作,乙方需保证从收方到患者收药中所有环节做到记录随时可查,具体实施时间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完成。5、乙方配备的软硬件设备需及时更新,保证与甲方相关软硬件相适应,且软硬件设备及其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6、因乙方没有相应对接系统导致无法接收甲方处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第五条合作方式1、乙方需将代煎药送到指定地点或配送至患者,乙方需保证每日送药不少于2次,原则上午10点以前处方,当日下午16点前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上午10点以后处方,次日上午8:00点前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送货地点: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方庄院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西院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陈庄大街1号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经开区院区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四海路3号院2、乙方按标准规范进行煎煮、包装工作,甲方处方若有特殊煎药要求须注明,否则乙方将按照煎药一般标准煎制。3、乙方将煎好的代煎药贴注相关信息标签,签字确认数量,并按约定时间将煎煮好的代煎药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送药时应制作一式两份的代煎药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后各留一份。需快递的代煎药,由乙方免费提供快递服务。第六条费用及支付1、甲方向乙方提供处方中所需中药饮片,按实际中药调剂代煎数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支付乙方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费用。2、中药饮片使用量、药品费用、煎药数量及费用以医院HIS统计数据为准。3、药品费用:按规定时间结算。双方共同核对调剂的处方金额,甲方按实际调配处方饮片的批发金额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周期不超过6个月。4.代煎服务费:_元/付,支付周期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对处方内容负责,因处方开具错误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代煎药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暂停使用并向乙方提出。甲方不因未能及时发现代煎药质量问题而承担责任。2、乙方权利义务(1)不因代煎药质量问题导致的患者受到伤害或医患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2)乙方应保证调剂、煎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如送至医院的代煎药由医院药师发放给患者,并向患者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如患者有邮寄到家的需求,由甲方派驻人员审核后,乙方安排配送到家。(3)乙方应保证代煎药时间不超过6小时,应急与特殊情况150分钟内送达。要求调剂及煎药严格按流程操作。调剂设备应符合现代智慧药房的要求,全流程可追溯。(4)乙方的煎药设备与设施、人员、煎药操作方法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应按国家相应煎药质量标准执行,保证煎药质量,并定期接受甲方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如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煎药标准1、合格标准(1)合格:煎液应含有原处方中各味中药的特征气味;没有出现烟化、焦化及其他霉烂异味,残渣无硬心、焦化、烟化;残渣挤出的残液量不超过100ml(2)不合格:包装有漏液、出现涨袋等情况。第九条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2、甲方提供药方配方是甲方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拥有,乙方不得私自使用或对外透露。3、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中药饮片及代煎药不合格的,乙方按照药品成本价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2、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代煎服务。第十一条其他1、目前医院主楼整体装修改造正在进行中,中药房在改造腾挪期间如果需要,中药饮片调剂自煎、快递业务也一并委托给代煎中心。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人:签字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日期:日期:订立合同时间: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本次招标采购是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提供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采购项目服务,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系统的适用性,及性能价格比前来投标。供应商应以先进的技术、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供应商所投产品为中小企业制造的,供应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供应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4.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1.服务期限:3年,一年一签。01包:签订合同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1-6月。02包:签订合同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7-12月。2.服务地点:2.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方庄院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2.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西院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陈庄大街1号2.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经开区院区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四海路3号院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管理法规及技术标准。详见六、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严格执行仓储日常管理、中药饮片调剂、代煎、调剂及配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应急预案等服务。六、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采购人负责提供处方所需中药饮片,投标人需严格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和《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中药饮片的审方、调剂、复核、代煎、配送等相关工作。2.投标人应具有代煎药样品留样室,留样保存天数=处方剂数+2。3.投标人的煎药设备与设施、人员、煎药操作方法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等相关规定,应按国家相应煎药质量标准执行,保证煎药质量,并定期接受采购人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如质量不合格产生的纠纷投诉由投标人负责赔偿。4.设施设备要求4.1投标人应具备调剂代煎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有计量检测报告供采购人备查。4.2投标人进行中药调剂、煎煮的全流程实时电子监控(高清摄像),投标人需对每张处方调剂的饮片进行拍照,同时操作过程录像及拍照信息最少保存3个月,采购人可随时进行抽检。5.相关流程及标准要求投标人需建立完善的中药调剂及代煎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规程执行和记录,投标人需提供完备的中药饮片调剂、代煎设备(器具),包括包装材料的材质、功能、使用规范等内容,严格执行中药饮片调配、代煎工作要求,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医院人员的监督检查。5.1处方审核接到医院处方后,投标人安排药师再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不限于处方内容及煎药方案,并安排进行调剂、煎煮、快递等工作。如遇存在问题的处方,需及时与医院沟通,确保每张处方在调剂、煎煮前均经过药师审核,避免因医师处方问题导致药品损失或患者用药错误。5.2饮片调剂与煎煮5.2.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规范调剂处方,称量必须准确,误差不能超过±3%;处方调剂后必须复核,复核率100%。代煎药应按照煎煮方案煎煮,应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投标人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煎药质量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立即整改。5.2.2投标人完成处方调剂、煎煮工作,采购人派驻人员对供应商饮片调剂及煎煮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包括监督并复核饮片质量、调剂质量、煎药质量),如检查投标人存在相关问题,投标人需及时进行整改,但采购人的监督检查不免除投标人对其相关工作的责任,投标人为其相关工作承担全部责任。5.3代煎药的发放5.3.1投标人应保证调剂、煎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送至医院的代煎药由医院药师发放给患者,并向患者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如患者有邮寄到家的需求,由采购人派驻人员审核后,投标人安排配送到家。5.3.2投标人应保证代煎药时间不超过6小时,应急与特殊情况150分钟内送达。要求调剂及煎药严格按流程操作。调剂设备应符合现代智慧药房的要求,全流程可追溯。5.3.3调剂设备应符合现代智慧药房的要求,做到全流程可追溯,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说明。6.场地要求投标人应有仓储、调配、煎煮场地及并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须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要求,中药饮片的保管及饮片质量由投标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6.1仓储场地(为采购人设置):6.1.1投标人为采购人设立专库,专库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专库要求通风、干燥、无虫鼠、消防措施齐全、远离火源及污染源、不污染周围环境、设备齐全、有阴凉库、无死角监控设备等。6.1.2中药饮片的储存、养护和运输条件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6.2调剂场地(为采购人设置):6.2.1面积:使用面积≥400平方米;可容纳至少20位调剂人员同时调剂。6.2.2调剂设备全新、环保、称量设备精准耐用,调剂上方安置高清摄像头,可以确保调剂饮片的性状及重量同步实时摄像,并且可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至采购人,具有智慧化中药调剂系统(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说明)。6.3煎煮场地(为采购人设置):6.3.1面积: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可容纳至少120套煎药机,且能够随着采购人处方量上涨增加相应设备。6.3.2具有相关工作区域:包括浸泡区、煎煮区、包装区、成品区、待发区、成品留样区等,供应商需分别保留相应的工作信息;包装区具有标签打印功能的相关设备,要求每一小包装药液袋均粘贴患者用药信息。外用药需用红色标识黏贴在每一小包装药液袋上。7.人员要求7.1投标人根据中药饮片处方量派驻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采购人的药房工作,以实现供应-管理-配送链完整高效,合规运转。7.2接受采购人派驻人员监管产品的质量,包括产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剂、代煎、复核发药等质量管理工作。7.3投标人应具有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饮片调剂、复核工作。7.4人员具体要求如下:7.4.1管理人员:(1)项目经理:1名,作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需具有中药中级专业职称(或具有中药执业药师证书),并具有中药学大专(含)以上学历。(2)质量主管:1名,质量主管需具备中药中级专业职称(或具有中药执业药师证书),并具有中药学大专以上学历。(3)煎药部门负责人:1名,煎药部门负责人具有中药中级专业(含中药执业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7.4.2处方调剂人员:≥20人处方调剂人员需为具有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经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中药调剂员证。7.4.3处方复核人员:≥3人处方复核人员需具有中药专业中级职称或中药执业药师证书。7.4.4煎药人员:≥20人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煎药考核培训合格证书。注:7.4条中所有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健康证/体检证明、身份证培训合格证等满足符合上述要求证明文件。8.配送要求:投标人应承诺可满足采购人配送要求,具体要求如下:8.1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与医院医师出诊时间一致。8.2投标人需配备专用车辆用于药品运输,并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时间进行配送,投标人对运输过程中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8.3投标人需将患者自取的代煎药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投标人需保证每日送药不少于2次,原则上午10点以前处方,当日下午16点前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上午10点以后处方,次日上午8:00点前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8.4对有邮寄需求的患者,投标人需提供国内免费配送服务,且可通过APP小程序提供自主下单、查询快递进程服务,具体按快递公司时效送达。9.结算9.1药品使用量、药品费用、煎药数量、煎药费用以采购人HIS统计数据为准,采购人及投标人核对无误后,采购人向投标人支付相关费用,支付周期不超过6个月。9.2凡属于2025年国务院第802号文范围内的从其规定执行。10.信息系统要求10.1投标人的信息系统需保证处方信息传送畅通,医院医生开完处方且系统确认后,处方能即时传至投标人的系统界面,投标人据此处方调剂并按煎煮方案煎煮后,按照代煎药配送时间要求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10.2投标人信息系统能够与采购人相关系统对接(投标人需支付对接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系统需保证处方实时传输、与医院匹配上并保证信息的安全性,系统对接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完成。*10.3投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的软硬件信息化设备,设备需实现与采购人HIS系统对接,配备的信息系统与医院HIS系统发展相适应并可随时更新,确保项目顺利运行。(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提供按无效投标)10.4投标人煎完药后需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能够随时查询产品的物流信息。投标人负责代煎中药的快递工作,保证按时送到患者手中。采购人和患者能够随时完成快递下单及物流查询工作,投标人需保证从收方到患者收药中所有环节做到记录随时可查,具体实施时间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完成。10.5投标人配备的软硬件设备需及时更新,保证与采购人相关软硬件相适应,且软硬件设备及其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11.要求投标人提供如下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1.1投标人应承诺遵守《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11.2投标人具有完成本项目服务保障能力(包括调剂、代煎、配送等全部工作)。11.3投标人应同意接受采购人派驻人员的监管,监管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处方调配、检查核对调配药品等全部工作。11.4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要求提供的承诺。(上述承诺不提供按无效投标)12.本项目其它要求:12.1投标人应建立中药代煎质量管理制度及代煎质检方案,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12.2投标人应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够提前识别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重大隐患事故、突发疫情、保障中药饮片安全和供应等因素,提供完善详细的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对采购人的影响。12.3投标人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采购人相关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采购人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采购人保密的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1.1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附件目录》的顺序填写和提交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由于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者查找不到有效文件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明确填写。1.3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以填的项应当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4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准确,否则将以无效投标处理。1.5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将以无效投标处理。1.6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审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1.7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概不退还。1.8全部文件应当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2、附件目录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附件1——开标一览表(格式)附件2——资格证明文件2-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附件3——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3-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声明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附件4——投标书(格式)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声明附件6——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7——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8——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附件9——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附件10——服务明细表附件1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中标后开具)附件12——中标服务费承诺书附件13——企业声明函13-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如适用)13-2——《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如适用)13-3——《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13-4——《监狱、戒毒企业产品一览表》(如适用)13-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13-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一览表》(如适用)13-7——《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适用)附件1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格式)(如适用)附件15——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格式)(如适用,中标后开具)附件16——其他资料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附件1开标一览表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名称调剂代煎费(含快递费)(人民币元/付)投标保证金(有/无)服务期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地址: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总价应当和附件6中的总价相一致。2、此表还应当单独制作一份,并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提交,以供唱标使用。3、此表以包为单位分别密封提交,每投一包对应一份本开标一览表。附件2资格证明文件附件2-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说明:1、供应商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予以证明。2、事业单位法人,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法人企业,需要提供经有权机关有效查验的其他资格证明。4、自然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8采购需求响应及偏离表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序号招标文件页码及条款号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条款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服务条款应答偏离(正/负/无)说明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药饮片调剂代煎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