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西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2026)
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QX-ZC20260702
二、项目名称: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西乡县大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综合楼4楼
206,587.68元
87.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
服务类(西乡县大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工程监理服务
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
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符合磋商文件的全部服务要求
180日历天(从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保修期满之日止)
达到国家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合格质量等级
206,587.6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曹建坤、张君、张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
0.3098
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评审排名表
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
中标(成交)候选人排序
有效投标人名称
得分
1
西乡县大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7.67
2
盛源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7.19
3
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5.22
0
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74.42
(二)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乡县金牛路31号
联系方式:181424535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度15E
联系方式:133892827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玮
电话:13389282762
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20日
相关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
品目
采购单位
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区域
西乡县
公告时间
2026年07月20日 14:5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曹建坤,张君,张燕
总成交金额
¥20.6588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玮
项目联系电话
13389282762
采购单位
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陕西省西乡县金牛路3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142453576
代理机构名称
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度15E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389282762
附件:
附件1
附件2
3.3、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单位名称)的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西乡县大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为189.94万元,资产总额为600.8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西乡县大地工程监理有限资任公司(公章)江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如日期:2026年7月16日8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QX-ZC20260702采购人: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鑫辉西部建材城2单元7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7月1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QX-ZC20260702项目名称: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08,7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包预算金额:208,7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208,7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工程监理服务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1(批)详见采购文件208,7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从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保修期满之日止)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3)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供应商提供《汉中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4供应商须具有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甲级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7月06日至2026年07月10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鑫辉西部建材城2单元7楼方式:现场获取售价:5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7月17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鑫辉西部建材城2单元7楼五、开启时间:2026年07月17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鑫辉西部建材城2单元7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2)绿色采购政策:******《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信用融资政策:《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5号。(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6)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2、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3、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陕西省西乡县金牛路31号联系方式:181424535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度15E联系方式:1338928276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玮电话:13389282762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与说明1项目名称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2采购项目编号ZQX-ZC202607023采购人信息名称: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陕西省西乡县金牛路31号联系方式:181424535764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度15E电话:13389282762联系人:张玮5采购内容主要采购内容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6采购预算208,700.00元;(供应商报价高于此采购预算的按废标处理)7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为90天(法人授权书、响应函)8文件份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开标一览表1份(内附报价一览表、投标文件电子版各1份)。9评审方法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0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扫描件;10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3)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供应商提供《汉中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4供应商须具有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甲级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1供应商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3)供应商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供应商提供《汉中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4供应商须具有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甲级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以上证书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要求供应商随身携带以供采购人核查有效性;如核实原件不具备有效性(证书证件过期、密封装入响应文件标袋内等),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12服务期180日历天(从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保修期满之日止)13服务标准达到国家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合格质量等级14相关费用及要求1、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按国家收费标准及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代理协议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服务费,具体见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2、为了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要求各磋商供应商要认真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严格按采购文件中规定条款制作磋商响应文件。1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性为:服务类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函附进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内)。注:供应商对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1发布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6日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2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2026年07月06日至2026年07月10日(除法定节假日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500元/份。地点: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玮电话:133892827623踏勘现场本项目供应商可自行踏勘(采购代理机构不统一组织)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7月1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鑫辉西部建材城2单元7楼5磋商保证金交纳金额、账户及方式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6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07月17日14时30分开标地点: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鑫辉西部建材城2单元7楼7采购结果公告成交公告发布时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期限:1天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8成交通知书发送时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送方式: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盖章后书面发送给成交供应商9签订合同签订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地点: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10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注:具体办法详见本章第三条磋商响应文件第8项磋商保证金。11缴纳代理服务费时间缴纳时间:在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缴纳方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不得以磋商保证金冲抵;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一、总则1、释义1.1、采购人: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1.2、采购代理机构:中启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1.3、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1.4、标书:磋商文件与磋商响应文件的统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1.5、磋商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及本次磋商特定资格条件,且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自愿参加磋商活动的磋商供应商。2、磋商供应商2.1、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2.1.1、具备且满足《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的;2.1.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2.1.3、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了磋商保证金的;2.1.4、一个磋商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2.1.5、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公司或有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2.1.6、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条例和法规;2.1.7、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不合格磋商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文件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2.2.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2.2、与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磋商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2.2.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2.2.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磋商供应商;2.2.5、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磋商供应商恶意串通;2.2.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2.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2.2.8、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壹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投标,其磋商响应文件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2.3.1(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2.3.2、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若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2.3.2.1、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依据《******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之规定执行。2.3.2.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之规定执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2.3.2.3、监狱企业:依照知>(财库〔2014〕68号文件)之规定执行。2.3.2.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执行。2.4、磋商供应商的风险: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章内容已对磋商事宜提出明确要求,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供应商的风险,而导致投标不利后果或其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被废标的,其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负。二、竞争性磋商文件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是磋商供应商准备磋商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采购程序、评审办法与标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4、踏勘现场4.1、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时间,磋商供应商可自行进行踏勘,费用自理。4.2、经采购方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方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方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供应商在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负。4.3、采购方不对磋商供应商因踏勘现场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5.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将相应顺延其截止时间。5.3、任何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除质疑外)需要询问或澄清的,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要询问或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5.4、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截止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三、磋商响应文件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7.1、磋商响应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7.1.1、磋商报价部分:7.1.1.1、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磋商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即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磋商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服务费、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7.1.1.2、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磋商。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7.1.2、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包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内的所有内容。7.1.3、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8、磋商保证金8.1、磋商保证金数额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列表。磋商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当以人民币提交足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8.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磋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磋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8.3、磋商保证金的提交8.3.1、磋商保证金逾期缴纳的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8.3.2、磋商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8.3.2.1、以银行转账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8.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8.4.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注:请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递交至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办理磋商保证金清退事宜。若因合同未及时递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8.4.2、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8.4.2.1、磋商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8.4.2.2、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8.4.2.3、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8.4.2.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8.4.2.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8.4.2.6、磋商供应商违反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函相关内容和条款的;8.4.2.7、投标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8.4.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8.4.3、磋商保证金退还方式:代理机构通过银行转账将磋商保证金退还至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8.4.4、磋商保证金退还程序: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未成交供应商凭磋商保证金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转账凭证、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成交供应商须持磋商保证金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转账凭证、采购合同原件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8.4.5、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处理办法。磋商供应商收款收据丢失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丢失情况说明,以及8.4.4条所需资料,代理机构将磋商保证金退还至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9、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9.1、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和实质性响应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9.2、磋商供应商必须保证其编制、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3、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项目所有文件、资料、函电文字均应使用中文(通用缩写、代号、名称除外)。磋商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9.4、磋商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9.5、报价使用货币: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9.6、磋商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接受。9.7、备选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报价。9.8、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开标大会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90天。9.9、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磋商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磋商供应商不得以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9.10、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9.10.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按序从目录开始编制页码、逐页加盖公章。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9.10.2、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10.3、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需要签字和(或)盖章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9.11、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识9.11.1、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包含正本1份、副本2份、开标一览表1份(内附报价一览表、投标文件电子版各1份),各自装订成册、单独密封,响应文件须在封面及封袋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9.11.2、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要求各自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同时在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9.11.3、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封袋标识式样详见格式。不按要求进行标识的文件代理机构不予接收。9.11.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A4纸幅面加胶装分别装订成册,按序从目录开始编制页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9.1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9.12.1、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9.12.2、截止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所有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按要求密封递交。9.12.3、采购代理机构仅负责对磋商保证金收款的核查、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时间、份数和递交人等信息的确认。在宣布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任何人送达、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文书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9.12.4、核查、信息确认完毕的磋商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换和退回。10、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0.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0.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签署并盖单位公章,并在密封袋上标注“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修改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磋商供应商已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版)。10.3、磋商供应商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磋商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10.4、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情况退出磋商。10.5、无论磋商供应商中标与否,其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1、关于开标现场转变采购方式问题。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四、采购程序12、评审工作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12.1、组建磋商小组;12.2、开标会议;12.3、磋商响应文件初步评审;12.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如有);12.5、磋商响应文件详细评审;12.6、磋商及二次报价12.7、汇总评审结果;12.8、推荐成交供应商;12.9、编写评审报告。13、开标会议:13.1、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会议将按以下程序进行(但不限于);13.1.1、宣布评审开始并致辞;13.1.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13.1.3、宣布参加会议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会议工作人员,根据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签到表宣布参加会议的磋商供应商名单。13.1.4、宣布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确认其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监督人进行复核,并现场签字记录。对检查出的不符合密封规定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不得启封。13.1.5、由采购人审查磋商供应商资格,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13.1.6、启封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进行评审。13.1.7、磋商供应商等待磋商小组通知单一的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13.2、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会议过程进行全程语音同步监控记录,并存档备查。14、磋商小组1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4.2、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委员成员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14.3、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4.3.1、采购人或磋商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14.3.2、与磋商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14.3.3、曾因在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磋商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4.4、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方法、评审工作程序等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章节的规定。15、定标15.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15.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磋商文件应当随采购结果公告同时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购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5.3、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15.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序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至第二位。五、签订合同16、签订合同16.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对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磋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采购人将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追偿。16.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6.3、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备案。16.4、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16.5、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6.5.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6.5.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6.5.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6.5.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7、合同履行17.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或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磋商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六、终止采购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8.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8.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8.3、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相关费用19、采购代理服务费数额及缴纳方式19.1、采购代理服务费数额: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按国家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19.2、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19.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章19.1条款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其磋商保证金将被采购代理机构全额没收。八、质疑与投诉20.1供应商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有疑问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办理。20.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包号、采购文件获取日期、质疑事项、证据及来源线索、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招标采购活动中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实质内容、质疑人有效联系方式等。(2)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并附法人身份证明。(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4)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采购公告。2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6)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20.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0.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20.6其他1.磋商会议过程中,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可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现场请示财政监督部门及采购人,经采购人及财政监督单位同意后可继续进行磋商会议。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九、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提醒2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所投本项目的供应商未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以便项目网上流程的正常进行,各供应商可自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主页面资料下载区下载《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供应商用户手册》。第三章评审办法一、评审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大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二、评审程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1、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1.1、资格性审查:1.2、符合性审查。2、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3、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硫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综合评审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按照下列《磋商办法》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三、政策性扣减1、政策性扣减范围:1.1、供应商符合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磋商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加分;1.2、依照(财库(202)46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接,即提供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政策性扣减方式:2.1、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四、评审步骤与评审方法4、初步审查4.1、资格性审查。采购代理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采购人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磋商供应商不具备资格、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资格审查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具体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响应文件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和磋商文件要求(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完整性审查(4)电子文件应符合磋商文件中的规定(5)响应文件份数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6)响应文件内容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3响应性审查(7)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8)服务期应满足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服务期(9)投标有效期应满足磋商文件中的规定4.3、若前款4.1条或4.2条有1项不合格,评审不予通过,作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按无效标处理。4.4、磋商小组通过上述评审,确定入围磋商供应商名单,只有入围的磋商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环节。5、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5.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非实质性等有关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非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5.1.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5.1.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5.1.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5.1.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1.5、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目录、页码;5.1.6、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5.1.7、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5.1.1-5.1.6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供应商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作出书面答复,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磋商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磋商小组将根据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磋商小组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5.2、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磋商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6.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6.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7、磋商响应文件详细评审7.1、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只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参与评审。7.2、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商务、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7.3、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地根据各项因素的评分标准,结合各磋商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分别就报价以外的各项评审因素对各磋商供应商独立评审赋分。7.4、当排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出现多数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比较一致,某一个别评委的赋分畸高畸低,导致排序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回该评委重新进行评价,并说明其赋分的合理理由,对拒绝说明、拒绝重新评价的,其个人评审意见与赋分作为无效处理。7.5、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五、评审细则及标准8、综合评分法8.1、本采购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8.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9.评审细则及标准9.1、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磋商供应商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成交供应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的响应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9.2、评审因素包括:报价、技术、商务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9.3、政策性扣减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如下: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库[2014]68号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一财库[2017]141号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在磋商时磋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磋商供应商红色公章)。(注: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一财库[2006]90号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在磋商时碳商供应商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磋商供应商红色公章)(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9.4、评审要素一览表:评标因素权值%评价要素投标报价(25分)25分1.上限为采购预算价,即报价大于上限价视为无效标;2.以满足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3.磋商供应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20技术服务方案(40分)监理大纲(40分)对本项目的服务特点提出总体的服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工作制度;2、质量控制目标及措施;3、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4、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5、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6、现场组织和协调管理方案;7、安全文明控制措施;8、技术重点、难点监理控制措施;9、监理工作制度;10、监理资料的管理及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以上各项内容全面明确、阐述条理清晰得40分,每缺一项扣4分,每项中的内容存在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内容不合理、虽有内容但不完善、内容表述前后不一致、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技术服务方案(40分)监理大纲(40分)与项目需求不匹配及其他不利于项目实施的等任意一种情形。)商务部分(35分)总监理工程师能力(5分)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得5分,其他不得分。(注:响应文件内附技术职称证)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15分)团队人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服务相关的在本单位任职专业人员至少包括3人,响应文件须附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或监理从业资格培训证书。满足要求得9分。每多提供1人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以上人员所需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得分。服务承诺(10分)1.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并承诺在监理过程中不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得4分;2.其他承诺(包括服务质量承诺、工程进度承诺、投资控制承诺)每提供一项承诺,计2分;未提供承诺不计分,最高得6分。类似业绩(5分)提供2021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2.5分,最高得5分。(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10、无效磋商响应文件10.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无效;10.1.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10.1.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10.1.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10.1.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10.1.5、磋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1.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磋商投标,其磋商会议取消:10.2.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0.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10.2.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0.2.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2.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0.2.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1、特殊情况的处理11.1、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1.1.1、应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1.1.2、响应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11.1.3、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11.1.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1.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磋商报价按照本章4.1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11.2、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审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定。11.3、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11.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1.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1.3.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11.3.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11.4、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磋商评审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供应商对评标报告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1.5、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磋商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1.6、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已不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中标结果12、中标原则12.1、采购人从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磋商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12.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13、确定中标候选人1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3.3、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13.4、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过程与采购人情况书面报送有关监督机构备案。14、成交通知书14.1、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14.3、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4.4、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应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前列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磋商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第四章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2、项目编号:ZQX-ZC202607023、采购预算:208,700.00元二、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工程规模:建设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规模250m³/d,总占地面积2410.58m²(3.62亩)。采用“预处理→A/A/O→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处理工艺;配套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其中包括DN65PE管128m,DN150PE管475m,DN300HDPE双壁波纹管2666m,DN200HDPE双壁波纹管2629m,DN100UPVC入户管3050m,现有管道清淤、修复865m,配套建设检查井、截留井、跌水井等共238座,污水提升泵站2座。西乡县私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三、商务要求1、服务标准:达到国家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合格质量等级。2、验收要求:项目达到具备验收条件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须交接项目实施的全部资料,并填写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须以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合同、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等为依据。3、服务期:180日历天(从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案、保修期满之日止)。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5、服务承诺:中标单位应遵照国家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作出明确承诺。6、违约责任: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②.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合同条款(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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