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宜川县第二小学2026)
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XYR2026-018
二、项目名称: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民安大厦B座5层
156,333.00元
82.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
服务类(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工程监理服务
维修工程监理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内容及要求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
执行国家标准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
156,333.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喻超(采购人代表)、张庆宇、武子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
0.23
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川县第二小学
地址:宜川县南大街56号
联系方式:137722528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
联系方式:139921133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帅
电话:13992113344
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21日
相关附件:
磋商文件-监理-宜川县第二小学.doc
第二小学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宜川县第二小学
行政区域
宜川县
公告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15:1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喻超,张庆宇,武子帧
总成交金额
¥15.6333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帅
项目联系电话
13992113344
采购单位
宜川县第二小学
采购单位地址
宜川县南大街5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772252898
代理机构名称
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992113344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项目编号:SXYR2026-018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宜川县第二小学采购代理机构: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51第四章合同(拟签订文本)71第五章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75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82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1.1.1.1.1.项目概况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7月2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1.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XYR2026-018项目名称: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59,4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包预算金额:159,4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159,4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工程监理服务维修工程监理服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159,4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1.1.1.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6)《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8)《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办理平台;(10)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1.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附2025年度报告书);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供应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5.项目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不限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存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9.供应商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10.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1.1.2.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7月09日至2026年07月15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途径: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方式:现场获取售价:500元1.1.1.3.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7月20日14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1.1.1.4.五、开启时间:2026年07月20日14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1.1.1.5.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1.1.1.6.七、其他补充事宜1.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携带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现场领取)。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1.1.7.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1.1.7.0.1.1.采购人信息名称:宜川县第二小学地址:宜川县南大街56号联系方式:137722528981.1.1.7.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联系方式:139921133441.1.1.7.0.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谢帅电话:139921133442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宜川县第二小学地 址:宜川县南大街56号联系人:刘晓明联系方式:13772252898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联系人:谢帅联系电话:139921133441.1.4项目名称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3.1磋商内容维修工程监理服务1.3.2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1.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附2025年度报告书);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供应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5.项目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不限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存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9.供应商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10.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9.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磋商预备会,相关事宜以招标答疑方式进行。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需澄清或答疑的问题,同时将澄清或答疑问题的电子版发至采购代理机构机构电子邮箱:601092566@qq.com,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以书面的《招标答疑纪要》发送各供应商。1.9.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将电子版发至601092566@qq.com),逾期不再接受。1.10踏勘现场踏勘现场: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会,若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组织踏勘,但因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影响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2.2.1采购人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26年07月20日14时00分00秒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磋商文件澄清发出后当日内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磋商文件修改发出后当日内3.3.1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3.4.1磋商保证金不叫奶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缴纳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正、副本必须逐页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页面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除磋商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磋商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公司法人或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3.7.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资格证明文件壹份。2.响应文件电子U盘壹份(响应文件Word和PDF各一份),单独密封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U盘名称为供应商名称,不按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按无效投响应处理。4.1.3封套上写明1.采购人名称: 2.标注 “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资格证明文件”字样,所有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4.(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或响应文件电子版或资格证明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1.5装订要求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及资格证明文件应采用胶缝方式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4.2.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4.2.3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6年07月20日14时00分00秒磋商地点:延安市新区鲁艺三号苑24号楼1单元11015.3磋商现场需带的资料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1.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附2025年度报告书);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供应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5.项目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不限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存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供应商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 10.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文件,开标当天,请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胶装加盖公章同磋商文件一起单独密封递交(密封要求同磋商文件),以便对其磋商资格进行审查。有给定格式的需按照磋商文件给定格式提供,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审查要求,将按无效响应处理。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2人;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7.3.1履约担保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服务费1、代理服务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我单位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依据延安市建筑业协会招标投标分会文件颁布的《延安市招标代理服务指导意见》(延市建协招发[2020]6号)文件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10.2支持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分扣除。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0.3支持监狱企业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10.4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但应满足下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5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融资平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网址: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磋商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范围、服务期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供应商应是通过投标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的单位。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磋商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6)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投标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10踏勘现场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10.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10.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关。1.10.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拟签订文本);(5)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并将电子版发至601092566@qq.com,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2.3.3供应商应同时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2.3.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5.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发售,一经售出,恕不能退。(2)供应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复制磋商文件进行投标。(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2.4澄清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条文2.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6.更正事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4.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1.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磋商一览表(首次)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技术部分6)商务部分7)供应商承诺书8)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9)资格审查资料10)其它资料3.1.2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对此项目进行全面响应,不得将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拆开报价。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磋商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3.2.2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本项目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磋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拒绝该磋商单位的磋商。3.2.3凡因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磋商单位自负。3.2.4供应商应对此项目进行全面响应,不得将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拆开报价。3.2.5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3.2.6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投标,当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可拒绝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3.2.7第二次报价。进入评审阶段,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各有效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此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评定的依据。以二次报价为最终成交价(二次报价单由代理公司提供)。3.2.8最低磋商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须经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综合评定。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提供的已到账单位汇款信息为准。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向未成交的供应商扣除银行交易手续费后退还磋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向成交供应商扣除银行交易手续费后退还磋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的2%。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采购人不得挪用磋商保证金。3.4.5采购人终止采购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6供应商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已收取磋商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3.4.7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依照采购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4.8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成交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成交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3.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公司有权扣留其磋商保证金,以弥补采购人损失。(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5)供应商成交后未能按规定交纳磋商代理服务费。(6)供应商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伪造、套改、虚假资料参加投标的。(8)供应商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捏造事实,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内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1.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附2025年度报告书);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供应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5.项目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不限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存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9.供应商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10.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供应商的必备文件,开标当天,请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胶装加盖公章同磋商文件一起单独密封递交(密封要求同磋商文件),以便对其磋商资格进行审查。有给定格式的需按照磋商文件给定格式提供,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审查要求,将按无效响应处理。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7.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全部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统一装订、编码,必须在每一页的下方清楚标明。3.7.6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的副本、资格证明文件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7.7未按本章第3.7.1项至第3.7.6项规定,出现任何一项未按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4.投标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须单独包装在档案袋或其他密封袋,副本可以包装在一个封套内(包装要求同正本)或分别包装(包装要求同正本),所有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4.1.2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字样,资格证明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资格证明文件”字样,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至第4.1.2项规定,出现任何一项未按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3若参加开标的为磋商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手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4.2.4采购人收到磋商响应文件后,供应商须登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登记表》。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6每家单位只允许提交壹套《磋商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必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供应商须在其登记填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登记表》“备注”栏注明,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登记表》作为向供应商出具的签收凭证存根。4.3.3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5.1.1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5.2磋商程序(摘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1)宣布项目名称及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磋商会议开始。(2)宣布磋商会议纪律。(3)介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监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4)查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单独手持一份),不合格按无效响应处理。(5)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由监标人和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共同查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监标人宣布审核结果。对检查出的不符合密封规定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不得启封。采购代理机构接标人在开标大会结束后,经该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将其磋商响应文件退回。(6)休会(请各供应商代表不要远离会场,保持通信畅通,以便磋商小组及时通知磋商响应文件中需要进行澄清或说明的事项)。(7)将磋商响应文件送交磋商小组评审;(8)通过资格审查后启封磋商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后,再进行第二次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各供应商就磋商中的技术、商务、价格、服务等内容,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澄清、承诺,并按给定格式报出不可更改的第二次磋商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评定的依据,并作为成交价格,参与综合比较与评价。(9)磋商结束。5.3磋商现场需带的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6.3.3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3.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6.3.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采购人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6.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响应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6.3.8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6.3.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3.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6.3.11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成交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7.1.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1.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成交通知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7.2.3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一个工作日,公示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鼓励在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以自身原因等不合理理由拖延合同,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7.4.4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7.4.5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4.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4.7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7.4.8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7.4.9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4.10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7.4.11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l)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9.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2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9.2.3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9.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9.2.5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9.2.7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成交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成交;(四)属于同一集团、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9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成交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10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2.1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2.1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9.2.13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9.3.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9.3.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采购人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4.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2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4.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采购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9.5投诉9.5.1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2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9.5.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9.6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9.7质疑9.7.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9.7.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7.3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供应商已经参与开标,并于开标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在法定质疑期内对采购文件只能是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7.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9.7.5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9.7.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范本见附件1)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9.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9.7.8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9.7.9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9.7.10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驳回质疑:(1)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3)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9.7.11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9.7.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9.7.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范本见附件2)。附件1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2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合格供应商(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有关法律条文(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0.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且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不推荐的,须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0.3竞争性磋商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若继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2家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只有1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10.4第一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如果因此导致报价在预算之内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10.5磋商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前,磋商小组、采购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与评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它信息。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0.6磋商代理服务费10.6.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代理服务费。4.第三章评标办法4.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款规定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服务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有效磋商价格小于(含等于)本工程磋商最高限价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磋商报价:30分技术评价:50分商务评价:20分评审要素及分值评审内容分值评审原则与标准客观/主观报价30分磋商报价30分1、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100%2、评标委员会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单位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客观技术部分50分服务方案15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服务方案,内容包括:①总体服务实施方案②编制方案内容③技术方案④编制方案理念⑤关键点、重难点分析。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方案内容全面,有详细描述及其他内容的补充; 2.合理性:方案分析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合理、恰当; 3.科学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叙述清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三、赋分标准(满分15分)①总体服务实施方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②编制方案内容: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③技术方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④编制方案理念: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⑤关键点、重难点分析: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主观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4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进度计划安排合理,进度及保障措施,内容包括:包括①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②质量保障和检查措施③保密制度和措施④安全保障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二、评审标准 1.合理性:方案分析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合理、恰当; 2.针对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针对本项目实际操作性强的措施方案。三、赋分标准(满分4分)①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分;②质量保障和检查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分;③保密制度和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分;④安全保障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1分。主观应急预案6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应急预案内容包括:①应急预案内容完整性②应急预案控制措施③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二、评审标准1.科学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叙述清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2.针对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针对本项目实际操作性强的措施方案。三、赋分标准(满分6分)①应急预案内容完整性: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②应急预案控制措施: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③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主观项目团队25分1、项目总监(10分):职称(2 分):高级职称得 2 分,中级职称得 1 分,其他不得分。类似业绩(3 分):1 项得 1 分。项目获奖(5 分):国家奖得 5 分,省 (部)级奖得 3 分,市级奖得 1.5 分。 注:须提供项目总监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在本单位的劳动合同。2、监理人员配备(15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6分):每增加一人得2分,满分6分。监理员:(3分):每增加一人得1分,满分3分。注册比例(2分):注册比例70%以上得2分,30-70%得1分,少于30%不得分。职称比例(2分):中级职称比例70%以上的得2分,30-70%得1分,少于30%不得分。平均年龄(2分):平均年龄在30-55岁的得2分,其他得1分。 注:须提供监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在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客观商务部分20分类似业绩10分供应商提供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具有类似项目的业绩,响应文件中附有说明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每个业绩计2分,最高10分。上述业绩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客观合理化建议4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每提供一条符合本项目的合理性建议得1分,最多得4分。客观售后服务6分一、评审内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①服务承诺②后续服务响应时间、响应速度及响应方式。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方案内容齐全,有详细描述及其他内容的补充;2.科学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叙述清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3.合理性:方案内容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合理、恰当;三、赋分标准(满分6分)①服务承诺: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②后续服务响应时间、响应速度及响应方式: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主观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磋商文件,由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要求和商务要求编制,经采购人审定、备案后发售。4.2.1.评标方法1.1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方案合理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1.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交货期、质量、磋商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赋分,向采购人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1.3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资格被取消。4.3.2.评审标准4.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3.2.2.2详细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4.3.评标程序3.1按照初审、详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三个步骤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被废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3.1.1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按照以下内容对磋商响应文件初审,一项不合格即为废标。(1)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是否有重大缺项,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2)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是否满足本次磋商的特殊要求;磋商方案是否有重大缺漏项;磋商内容与要求是否有重大偏离;磋商商务条款是否有重大偏离;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修改。是否按照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有效足额的磋商保证金。3.1.2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和算术计算错误按以下方法更正:(1)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首次)(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首次)(报价表)为准。(2)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磋商小组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磋商将被拒绝。3.1.3详评: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响应,由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分值及评审要素一览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按包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4.4.1.3.2初步评审3.2.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3.2.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4.4.2.3.3详细评审3.3.1评审内容及步骤评标前磋商小组需先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然后再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量化打分。3.3.2技术部分的评审: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3.3.3确定供应商的有效报价:供应商有效报价αi:磋商报价≤最高磋商限价(采购预算)的磋商报价。当出现价格汇总错误、单价与合不符时,必须以磋商小组修正的为准,否则不再参与评标。3.3.4商务标评审,详见上述评标办法前附表。3.3.5汇总上述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3.3.6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按照评标排序来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总价和综合单价)为成交价即为合同价,以此类推。当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不能够履行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条款,成交供应商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经采购人及监管同意后项目废标。3.3.7其他情况: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磋商报价,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靠前;若磋商报价得分仍相同,比较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如仍相同,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序先后。评标中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办法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有关规定。4.4.3.3.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4.4.4.3.5评标结果3.5.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5.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5.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并具有认证证书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并具有认证证书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注: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福利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部门出具的福利性企业的证明文件。7.《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充分认识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融资平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网址: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9.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附件A:废标条件废标条件A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所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正文部分所归定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1.否决投标条件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1)投标单位未经过正常渠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投标单位名称与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登记的投标单位名称不符的;(2)未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无响应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响应文件未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4)投标单位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缺项;(6)提供虚假资质、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7)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款和商务响应方面(付款条件、服务期)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8)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9)投标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10)有重大缺漏项的;(11)供应商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其授权书的有效性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1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3)投标内容不完整;(14)供应商的商务响应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1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6)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7)提供的响应文件电子版不能正常参与评标的。(18)其他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未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9)响应文件电子版无法打开或主要内容无法显示,影响正常评标。(20)未按时缴纳磋商保证金的。A2.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A3.弄虚作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3.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A3.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A3.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A3.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A3.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章合同(拟签订文本)甲方:宜川县第二小学乙方: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川县第二小学(以下简称甲方)(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按照招标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方式,选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磋商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经协商,于年月日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服务内容:二、合同价款(一)合同总价款为。(二)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三)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三、款项结算(1)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40%,2027年1月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30%,提交最终审查成果时付清合同尾款。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该次付款等额发票。(2)结算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负责结算,在付款前,投标人必须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采购人(附详细清单)。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磋商补充文件(或委托书);3.相关服务建议书;4.附录,即:附表内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五、服务地点、服务标准:(一)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三)服务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并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服务的项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能够通过国家验收。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所采购服务内容的预验收工作以及正式验收工作。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第三方权利进行免责。4、甲方有义务保证按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及时间支付乙方相关费用。5、甲方项目负责人为。(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工作正常运行。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参与项目的预验收、正式验收工作,并确保所服务项目内容符合本项目质量标准。4、乙方项目负责人为。5、在服务验收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成果文件。七、项目验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八、保密条款双方承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之后,(1)只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2)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3)如果披露方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将任何被要求退还的保密资料退还给披露方。九、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延迟一天应承担当期应付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期应付款10%。若违约金累计已达上限,而甲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应由甲方进行赔付。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服务内容,每延迟一天应承担当期应付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当期应付款10%。若违约金累计已达上限,乙方仍未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合同成立后,在任何一方无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经相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中止、终止履行合同。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合同生效(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二)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生效。(三)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确认方执份。(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 方乙 方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盖章)(盖章)地址:地址: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民恩首富小区院内2号楼1303室邮编:邮编:邮编:716000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被授权代表:承办人: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5.注: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实际内容为准,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所有第5章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5.1.一、工程概况5.1.1.(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项目地点: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第二小学校园内工程性质:校舍修缮改造工程,属于民用建筑维修项目,主要服务于校园教学、办公常态化使用工程内容:本项目主要包含校内教学楼、综合楼、逸夫楼、南楼等附属用房维修改造,具体涵盖外墙真石漆、门窗更换、室内粉刷、屋面防水、地面改造、门窗检修及更换、供暖管网更新、人工草坪、院落硬化、围墙、排水、监控、强弱电、消防楼梯、大门、水房等校园附属工程。工程特点:本项目为在校校园维修工程,周边环境及交通条件较好,可进入性高,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和使用的需要,工程以修缮、装饰装修、水电改造为主,工序繁杂、零散点位多、隐蔽工程多;施工周期需避让教学高峰,优先利用课余、周末及假期施工,工期管控灵活性要求高;工程直接关系师生人身安全与教学环境,环保、质量、安全管控标准高于普通民用维修工程。该项目实施后,可大大提高该校的办学硬件水平,为全体师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5.1.2.(二)监理服务范围涵盖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全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全过程监理服务。主要包含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竣工预验收、质保期回访及缺陷整改监理等全部工作内容,覆盖图纸范围内所有修缮施工工序及配套工作。5.1.3.(三)监理服务总体原则严格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严控投资、保障教学、文明施工、高效履约”的原则,依据国家现行建筑修缮规范、校园建设管理规定、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干扰,打造安全、环保、优质、合规的校园修缮工程。5.2.二、监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本项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地方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5.3.三、监理工作目标结合校园工程特殊性,确立“三控、两管、一协调、一服务”核心目标,全方位保障项目落地。质量目标:所有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杜绝质量隐患、渗漏、开裂、脱落等质量通病;室内环境质量达标,完全满足校园安全教学使用要求,工程资料齐全、规范、同步归档。进度目标:严格遵照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结合学校教学作息动态管控进度,合理错峰施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交付,无无故工期延误。投资目标:严格管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杜绝不合理增项、返工浪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项目投资不超概算、预算,实现资金高效利用。安全目标:落实全员安全管控,实现零死亡、零重伤、零火灾、零触电、零坍塌、零学生安全事故,杜绝施工安全隐患,保障校园师生人身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噪音管控、现场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整洁规范,最大限度降低噪音、粉尘对教学环境的影响,达标市级文明施工要求。管理协调目标:规范合同、资料管理,高效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学校各方关系,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保障工程平稳推进。质保服务目标:全程跟踪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缺陷整改,确保工程长期稳定使用。5.4.四、监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5.4.1.(一)监理机构设置针对本项目修缮工程特点,组建专项现场监理小组,配置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各1名)、现场监理员1-2名,全程驻场开展监理工作,确保岗位齐全、责任到人。5.4.2.(二)核心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全面统筹项目监理工作,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组织工程验收、监理例会;协调各方工作关系,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负总责,签发各类监理文件。土建装饰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墙面、地面、屋面、门窗、防水、墙体修缮等土建装饰工程监理;核查进场装饰材料、防水材料质量;管控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排查土建施工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做好分项工程验收及资料审核。水电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给排水、电气线路、照明、消防设施修缮改造监理;核查水电材料、设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监督管线铺设、接线、试压、调试等工序施工;杜绝水电渗漏、漏电、线路不规范等隐患,保障水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场监理员全程驻场巡查施工现场,跟踪日常施工工序落实情况;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督施工人员规范作业、安全文明施工;协助专业工程师完成取样送检、隐蔽验收、现场问题整改复查等基础工作。5.5.五、核心监理管控措施5.5.1.(一)工程质量控制(核心重点)遵循“事前预控、事中严控、事后验收闭环”的全过程管控模式,针对性解决校舍维修零散工序多、隐蔽工程多、环保要求高的痛点。5.5.1.1.1.事前质量预控(1)资质方案审核: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修缮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重点核查防水施工、高空作业、拆除作业专项方案,方案不合格严禁开工。(2)材料设备管控:所有进场乳胶漆、防水材料、管材、电线、门窗型材、地坪材料等,必须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环保检测报告,所有室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Ⅰ类民用建筑环保标准;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材料一律清退出场,严禁用于校园工程。(3)技术交底复核: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全员技术、安全交底,针对校园施工特殊性,专项交底降噪、防尘、隔离防护、学生避让等管控要求。5.5.1.2.2.事中过程严控(1)工序样板先行:墙面翻新、防水施工、管线改造等关键工序,要求施工单位先做样板段,经建设、监理、学校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2)隐蔽工程全覆盖验收:屋面防水基层、管线预埋、墙体基层处理、地坪基层修补等隐蔽工序,必须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覆盖施工,留存影像及文字资料,杜绝隐蔽质量隐患。(3)关键工序旁站监理:防水涂刷、闭水试验、线路接线调试、门窗安装固定、墙体裂缝修补等关键工序,监理全程旁站监督,全程记录施工过程,确保工序合规、工艺达标。(4)常态化巡查整改:每日开展现场质量巡查,重点排查墙面空鼓、漆面开裂、屋面渗漏、管线松动、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通病,发现问题立即下发整改通知,限期闭环复查。5.5.1.3.3.事后验收管控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严格按照规范标准逐项验收;整体工程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自检、整改、清理,组织竣工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逐条督促整改,直至全部达标,确保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配合第三方开展室内环境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校园使用标准。5.5.2.(二)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分级管控: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结合学校教学作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错峰施工计划,细化月计划、周计划、日施工安排,明确周末、假期集中施工内容,规避上课时间噪音、粉尘施工。动态跟踪调整:每周对比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分析滞后原因,针对材料进场延迟、工序衔接不畅、教学停工影响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优化施工人员、调整施工工序、加班补量,确保总工期可控。工期合规管控:严格审核工期延期申请,区分教学停工、天气、施工自身原因,客观核实工期延误,杜绝不合理工期顺延,保障工程按期交付。5.5.3.(三)工程投资控制源头严控变更签证:坚持“先审批、后施工”原则,所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严禁施工单位私自增项、超范围施工,杜绝虚报工程量。工程量精准核实:现场实测实量已完工程量,精准核对施工报审工程量,杜绝多报、重报工程量;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资料,依规签署支付意见。竣工结算初审:工程完工后,协助建设单位核对竣工资料、工程量清单,审核结算造价,剔除不合理费用,严控工程总投资。5.5.4.(四)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控(校园工程专项重点)5.5.4.1.1.安全管控措施(1)封闭隔离管理:施工区域全部采用硬质围挡封闭,设置醒目警示标识、禁止通行标识,严禁学生、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施工通道与校园通行通道完全隔离。(2)重点风险管控:严格管控高空作业、拆除作业、用电作业、动火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安全防护用具;高空作业设置防坠落防护,动火作业配备灭火器、防火毯,杜绝火灾、坠落事故。(3)用电安全管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杜绝私拉乱接;每日检查水电施工设备、线路,消除触电隐患。(4)常态化安全巡查:每日开展安全专项巡查,每周组织安全大检查,排查围挡破损、防护缺失、机具违规操作、现场杂物堆积等隐患,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闭环销号。5.5.4.2.2.文明施工与校园保障措施(1)降噪防尘管控:上课期间严禁高噪音、高粉尘施工(拆除、打磨、钻孔等);施工场地及时洒水降尘,建筑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杜绝扬尘污染。(2)环境卫生管控:每日清理施工现场及周边杂物,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施工废水、垃圾定点处理,不污染校园环境。(3)作息适配管控: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午休、晚自习期间禁止施工,最大限度保障师生教学、休息秩序。5.5.5.(五)合同与信息资料管理合同管理:全程跟踪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工期、质量履约到位;及时处理合同争议、违约行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资料管理:实行“施工同步、真实完整”的资料管理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审核施工报审资料、验收资料、试验资料、监理日志、例会记录、整改资料等;所有资料分类归档、字迹规范、签章齐全,竣工后完整移交建设单位。5.5.6.(六)现场组织协调定期组织监理例会,每周总结进度、质量、安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及下周施工计划;主动对接学校后勤、安保部门,及时协调施工时间、场地隔离、校园通行等问题;快速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交叉作业、工序冲突、师生反馈问题,保障施工与教学有序并行。5.6.六、专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6.1.(一)屋面防水维修监理细则核查屋面基层平整度、裂缝、起砂、空鼓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彻底修补基层,确保基层干燥、坚实;监督防水材料铺设工艺,重点把控搭接宽度、阴阳角附加层、管道根部防水处理;防水施工完成后,全程旁站闭水试验(不少于24小时),确认无渗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杜绝防水漏铺、薄铺、搭接不规范等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屋面漏水隐患。5.6.2.(二)墙面翻新维修监理细则严格核查墙面基层铲除、裂缝挂网、找平工序,杜绝基层处理不到位导致后期起皮、开裂;监督腻子打磨、底漆、面漆施工工序,要求漆面均匀、无色差、无流挂、无掉粉;重点管控室内乳胶漆环保质量,严禁使用劣质、超标涂料,完工后配合室内环保检测。5.6.3.(三)水电维修改造监理细则给排水管道:核查管材质量,监督管道铺设、接口连接,完工后开展压力试验、通水试验,杜绝渗漏、堵塞问题;电气工程:严格管控线路整改、接线、开关灯具安装,核查线路绝缘性、接地保护,杜绝线路短路、漏电、接线不规范隐患;所有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6.4.(四)门窗维修更换监理细则监督门窗尺寸复核、安装固定、密封打胶工序,确保门窗平整、开启灵活、密封严密,无漏风、渗水、松动问题,保障校舍保温、隔音、安全使用功能。5.7.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监理工作竣工预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自检、资料整理、现场清理,监理小组开展全面预验收,梳理质量缺陷、资料问题,下发整改清单,督促逐项闭环。竣工验收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学校相关单位开展正式竣工验收,参与验收问题研判、整改复核。工程移交配合: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全套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实体及资料移交,办理移交手续。5.8.八、缺陷责任期(质保期)监理服务建立质保期工程台账,明确质保范围、质保期限、施工单位保修责任;定期开展现场回访巡查,重点排查墙面开裂、屋面渗漏、水电故障、门窗损坏等问题;接到质量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核查,督促施工单位限时维修整改,全程跟踪复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质保期满后,核查工程整体使用状况,出具质保期监理评估报告,协助办理质保终止手续。5.9.九、监理工作保障措施人员保障:全程固定专业监理人员驻场,不随意更换岗位人员,确保监理工作连续性、专业性;制度保障:严格落实旁站、巡查、验收、例会、整改闭环等监理管理制度,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技术保障:依据最新规范标准、校园工程管理要求,精准把控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针对修缮工程难点、通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服务保障:秉持主动服务原则,及时对接建设单位、学校需求,快速响应现场问题,全力保障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完成。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响应文件格式由本章目录所列第1部分至第12部分构成。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废标处理,其中资格证明文件还应单独提供,相应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本章内容,并参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凡未按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必须按照要求编制,凡正、副本不相符的,以正本为准。4.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资格文件必须全部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统一装订、编码,必须在每一页的下方清楚标明。项目编号:SXYR2026-018(正本或副本)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5.9.0.1磋商响应文件5.9.0.2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磋商一览表(首次)三、分部分项报价表四、技术偏离表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七、技术部分八、商务部分九、供应商承诺书十、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十一、资格审查资料十二、其它资料注:以上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必须加盖公司公章(鲜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一、投标函致:(采购人)我公司收到贵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1.愿意按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项目服务,磋商报价(元)为:服务期:2.该报价是完成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所需的一切费用,且不低于我单位所需服务的成本价。3.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4.如果我们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5.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供应商成交的权力。6.我方保证以前递交的本项目相关资料和投标函中各种附件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不实,我方将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处理决定,甚至自动退出投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负责。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8.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后年月日--年月日内有效,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回磋商响应文件。9.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无论我方总报价中是否包括投标费用,也无论是否能够成交,均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费用做任何补偿。10.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我方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做任何解释,也不退回磋商响应文件。11.如果因我方原因放弃成交,我方承诺,除采购人有权没收磋商保证金外,还承担因下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给采购人带来的经济损失。12.若我方成交,将按时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3.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磋商一览表(首次)单位:元 磋商内容供应商磋商报价(元)服务期备注: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三、分部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注:本表中的“总报价”与“响应报价表”中的“总报价”一致。各子项分别报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四、技术偏离表1.技术规范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偏离说明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必须提交空白表。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处罚。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致: 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网 址工商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机关机构代码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姓 名性 别职 务联系电话传 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企业公章)年 月 日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 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授权人姓 名性 别职 务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图文传真通讯地址网 址被授权项目与内容项目名称文件编号授权范围全权办理本磋商采购项目的磋商、联系、洽谈、签约、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文书、协议及合同。法律责任本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本项目中的签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栏(扫描件)(企业公章)(签字或法人印鉴)年 月 日7、技术部分1.服务方案;2.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3.应急预案;4.项目团队。八、商务部分一、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方在此承诺,我方拟派(姓名)(身份证号)担任(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注:后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相关证件(如有)二、类似业绩三、合理化建议四、售后服务九、供应商承诺书注:(1)未签署或者虚假承诺签署本承诺书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编制的响应文件须装订原件。承诺书(一)致: 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磋商之前三年内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合同纠纷、经营异常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日 期(单位公章)(签字或法人印鉴)年 月 日承诺书(二)致: 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本公司郑重承诺:近三年因服务问题的不法行为记录为 次(没有填0),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日 期(单位公章)(签字或法人印鉴)年 月 日十、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地址:邮编:电话:供应商:(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十一、资格审查资料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1.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附2025年度报告书);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供应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5.项目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不限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5年06月至今已缴存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9.供应商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10.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书面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作为参加采购项目的磋商单位,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资格条件:(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供应商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若采购人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磋商活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3非联合体磋商声明致:(采购人名称)我公司收到贵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内容,并负法律责任。1.本项目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磋商,不存在联合体磋商的情况。2.我公司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十二、其他材料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本《中小企业声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是/否)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公司参加(采购人)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3监狱企业证明函(是/否)陕西悦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宜川县第二小学(单位名称)的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宜川县第二小学教学及附属用房维修工程监理服务(标的名称),属于_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_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67人,营业收入为3729.71万元,资产总额为7578.8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