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梁子湖区人民医院2026)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ZKQ2026-010101110ZF(H)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702-2026-00027
三、项目名称
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杭州火树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御溪花苑24幢4单元301室
中标(成交)金额:14.700000(万元)
综合评分法:88.67(分)

服务类

名称: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 服务范围: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服务标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五、评审小组成员
张红,左翼,陈武雄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6-07-21
2、评审地点:鄂州市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厅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价格[2015] 299号文及(财库〔2018〕2号)的规定,由中标人向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支付招标服务费,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收费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服务费。即100万以内按照1.5%,101-500万的部分按照0.8%收取,501-1000万的部分按照0.45%收取。本项目招标服务费按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收取。
2、收费金额:0.675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
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新华路特1号
联系方式:027-656008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A20栋10层
联系方式:027-595265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祁兵兵、陈珊
电话:027-5952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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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 DIP-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ofd

相关合同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0702-2026-00027项目编号:ZKQ2026-010101110ZF(H)项目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采购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2026年0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联系方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项目评审(六)成交(七)签订合同(八)质疑和投诉(九)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三)其他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二、总体技术需求三、运营管理需求四、系统功能要求五、商务要求六、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七、其他要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二)响应文件澄清(三)磋商程序三、评审标准(一)资格性审查表(二)符合性审查表(三)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不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他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702-2026-000272.项目编号:ZKQ2026-010101110ZF(H)3.项目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5万元/年6.最高限价:15万元/年7.采购需求: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的系统使用权及维护服务。服务期到期后,经考核合格后,甲方有权以不高于本项目签约价格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9.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3.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4.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6年07月10日0时0分至2026年07月16日24时0分(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1)供应商在汇聚平台注册账户登陆后,在首页供应商帮助中心--供应商投标客户端,点击“前往下载”,选择采招云供应商客户端进行下载安装;(2)供应商登录采招云供应商客户端进行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项目分包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3)供应商办理汇聚平台注册相关事宜,可拨打汇聚平台服务电话:400-088-5358,027-67818745。办理电子签章相关事宜可咨询各汇聚CA相关客服。采招云客户端操作咨询:4006398178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智能客服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21:30非工作日:9:00--21:00。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6年07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6年07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优惠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以上所称供应商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客户端。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新华路特1号联系人:章老师联系方式:027-656008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A20栋10层联系方式: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5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祁兵兵、陈珊电话: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5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2采购人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新华路特1号联系人:章老师联系电话:027-65600857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A20栋10层联系人:祁兵兵、代莊电话: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邮箱:zhongkeqi111@163.com2.4监督管理部门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2.5项目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2.6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7项目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50000元,非财政性资金:0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采招云客户端操作咨询:4006398178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智能客服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21:30非工作日:9:00--21:00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3.1提出询问方式其他询问方式:电话咨询或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开启当天时分至时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24.1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备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开标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供应商作手册(https://czt.hubei.gov.cn/zchj/zIndex/details)。25.1开启时间和地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25.1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8.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1.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3.1质疑期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技术组联系人:刘国奇联系电话: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51号纽宾凯国际酒店23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33.1质疑期楼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2308室34.1质疑回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6.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及(财库〔2018〕2号)的规定,由中标人向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支付招标服务费,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收费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服务费。即100万以内按照1.5%,101-500万的部分按照0.8%收取,501-1000万的部分按照0.45%收取。本项目招标服务费按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收取。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4.支付方式:电汇39.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适用)不接受接受40.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50000元。41.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已按照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价格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价格评审优惠。42.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42.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根据《鄂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中标后可以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鄂州市分行中信银行鄂州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湖北银行鄂州分行、汉口银行鄂州分行、鄂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即可“零担保、零抵押”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合作金融机构承诺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绿色通道,采购人承诺及时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合同备案。具体融资事宜由中标供应商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办理。43.1其他一、拟采购产品如属于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范围内的,则所投产品必须具备3C强制认证证书或网上可查询其3C强制认证信息;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具备3C强制认证证书或网上不可查询其3C强制认证信息的,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二、中标结果公示后,如采购人有要求,中标人须提供与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二套供存档。三、关于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根据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收费的通知》,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从2025年10月22日起正式实行收费运行,面向每个项目(标包)的成交供应商收取系统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档次中标金额范围金额(元)150万以下(含50万)400.00250-150万元(含150万元)600.003150-300万元(含300万元)800.004300-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005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006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007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0.0085000万元以上4000.00项目招标结果按照折扣率方式报价的项目,单个标段(包)收取400元。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具体信息,供应商可以查询《关于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收费的通知》(详见附件二),如有任何疑问,可进一步咨询采招云统一客服联系电话:4006398178。咨询时间段为: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非工作日:9:00--21:00。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收费的通知尊敬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关注、支持与使用。自2024年8月上线以来,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已免费服务一年之久,期间我司投入了大量技术研发、客户服务及相关软硬件成本。随着系统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系统运维成本、技术研发投入、客户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开支也持续增加。为了确保系统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并持续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功能体验,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汇聚版)将从2025年10月22日起正式实行收费运行(时间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现将具体收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面向每个项目(标包)的成交供应商收取系统运营服务费。二、收费标准按照每个项目(标包)成交(中标/成交)金额定额收费,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中标金额范围金额(元)150万以下(含50万)400.00250-150万元(含150万元)600.003150-300万元(含300万元)800.004300-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005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006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007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0.0085000万元以上4000.00项目招标结果按照折扣率方式报价的项目,单个标段(包)收取400元。附件二:三、收费节点1、代理机构在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汇聚版)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之后,生成成交(中标)通知书之前。2、成交供应商按标准缴纳系统运营服务费后代理机构方可生成成交(中标)通知书。四、、缴费方式1、月成交结果公告之后,成交供应商可登陆采招云客户端的中标通知书下载菜单进行缴费。2、缴费方式目前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码缴费或对公转账。五、开票方式1、供应商可在客户端自行维护其开票信息。2、采用微信扫码转账的供应商,一周内可在其预留的电子邮箱里查收电子发票。3、采用对公转账的供应商,需在完成转账后联系400客服确认到账。一周内可在其预留的电子邮箱里查收电子发票。六、、服务支持1、2025年10月22日起对于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汇聚版)上新发布(含重新招标及二次招标)招标公告/采购公告的项目予以400电话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电话服务,线上人工客服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21:30)非工作日(9:00--21:00)。2、智能客服、400客服将增加服务评价机制,用户可对客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专业程度等内容进行评价反馈。3、统一客服联系电话:4006398178。七、特殊情况若因质疑投诉、采购需求变更或取消、成交供应商放弃等情况导致已1、经交费的供应商需要申请退费的,请联系客服并根据实际提供下述材料(参考):退款申请、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认的供应商放弃成交/中标的函、废标结果(结果更正)公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附件三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不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磋商小组的组建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9.成交结果公告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9.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0.成交通知书30.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1.履约保证金3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2.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2.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3.质疑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所有质疑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3.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3.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3.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3.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4.质疑答复3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4.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5.投诉35.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5.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6.收取方式和标准36.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7.无效响应37.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8.终止采购活动3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9.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9.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0.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0.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1.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2.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适用法律4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4.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5.解释权45.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鄂州医保服文〔2025〕12号《关于印发评分标准>的通知》、《鄂州市市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鄂州市市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住院病种分值付费(DIP)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医院构建“安全、高效、便捷、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通过政策引导、技术赋能和严格监管,实现基金安全可控、服务优质均衡、群众满意度提升,本院拟对相关文件中所涉及的在院管理(医生助手)、病案首页质控、结算清单全流程管理、DIP运营分析等内容进行采购。二、总体技术需求说明:标注“☆”的技术条款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标注“▲”的技术条款条款为关键技术指标,除在《技术响应/偏离表》逐条响应外,还需提供系统截图予以佐证,满足程度将对应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无标识则表示属一般技术指标,满足程度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相应的评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以下条款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本次项目为软件系统服务项目,硬件、网络、安全等都利用现有医院资源,软件系统必须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目标、技术框架,全面对接院内有关业务系统,包含不限于基础平台、数据中心、HIS、EMR、病案等,由乙方承担对接改造接口和院内历史DIP数据迁移费用,不另行采购。总体技术需求如下:1.采用多层架构的B/S结构,应用展示端建议采用HTML5技术,需兼容谷歌浏览器内核标准;2.考虑到平台将来的可扩展性,平台必须是开放式的:展示页面可视化配置,灵活增加;具有数据集,且数据集可自定义配置;3.要有数据展现引擎,可以根据医院需求灵活地配置相关管理指标的呈现;4.须提供配套ETL工具、数据订阅工具、消息引擎、规则库、报表工具、数据共享引擎等一系列应用工具,可确保各种临床和管理应用效果的配置扩展实现。5.应有独立的DIP数据中心的数据模型,不可直接引用当前业务系统模型或消息模型。要通过ETL技术对原始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换、清洗并转存到CDR数据模型中,形成集中存储的DIP数据集;6.DIP数据中心从HIS、电子病历等医院业务系统接入数据时,为不影响当前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也不增加接口改造的风险及费用,推荐采用CDC技术方案(只要能达到准确、高效的数据采集,也可以允许其他技术方案),数据采集延迟≤5分钟,确保在院病例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同步更新,DIP数据中心需对接院内数据备份系统,备份数据保留周期≥6个月;数据故障恢复时间≤4小时,数据丢失率为0,支持ESB接入;7.医保DIP管理系统分组同鄂州市医保局分组符合率须达到100%,院端医保兑付率和局端兑付率差异控制在2%之内。如DIP分组和回款率无法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需做出原因分析并给出解决方案以保证后期达到甲方要求等。8.乙方需将甲方历史DIP数据迁移至新系统,保证数据连续性,由乙方负责DIP数据清洗和整理。三、运营管理需求(一)运营服务与管理需求1.专人负责应用系统过程管理,对各分项应用系统维保/运维服务统筹管理;2.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预见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沟通管理体系的沟通与协调管理;3.协助开展应用系统按照各应用系统服务标准和要求,配合采购人开展项目资料(包括不限于技术报告,服务工作底稿,应急方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完成项目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汇编;应用系统性能优化、策略编制、整改建议等;4.完成院方医保办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二)数据展现及数据分析功能1.能根据医保管理部门需求提供相关数据,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定制相关报表。2.根据医保局反馈数据、院内HIS,EMR系统,病案系统等数据核对各类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且保证数据口径一致。3.基于DIP全指标体系分不同管理角色,包括院长、医保、病案、医疗、财务、科主任等进行全指标体系分析。提供任意时间段运营指标(包含DIP名称/组数、支付标准、病种基础分值、结算分值、结算系数、疾病诊断、地区均费、DIP病种基础分值、病种DIP结算盈亏、高/低倍率预警、总权重、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平均住院天数、死亡率、医保人数、医保总盈亏、例均盈亏、药占比、耗占比、中医治疗费用等)数据按照院区,科室,医保类别,参保地等分析统计,并对科室进行排名,提供科室绩效分析结果和医师绩效分析结果;支持与标杆值测算分析,统计各科室收治的病人的住院日和费用,跟标杆值进行比对分析,支持根据病种等维度进行下钻到个案。4.按医保办需求提供科室(病区)协助提供相关数据及运行分析报告;5.转科异动患者:通过分析住院患者各费用结构的同环比情况,快速定位异动结构、异动科室、异动病组和超支病组,并将异动超支病组下钻到科室、医师。6.可按年度、季度、月度、任意时间段统计各科DIP收入、盈亏分析、药耗占比月度趋势折线图和报表数据,对DIP各类指标体系进行专科以上分析,提供DIP组数的变化趋势图;7.对出院整体收入情况(包含出院人数、医保人数、总收入、医保收入、药品耗材成本、中医治疗费、医保盈亏、例均盈亏、单位盈亏、每床日总收入、五大费用等),进行数据挖掘、分析,进行明细和汇总的数据展示。四、系统功能要求(一)在院管理(1项)模块功能点详细参数医生助手(在院DIP分组监测接口)(1)支持实时查看DIP预测分组、辅助矫正目录、当有入院诊断时即进行DIP预分组,并根据诊断/手术更新实时更新分组;支持查看床日预测下的分组详情,与病种预测进行对比,支持手动选择床日类型;支持中医结算模拟分组;优先展示结算金额最高的结算方式;(2)提供实时预警,包括费用预警、病历首页质控预警、不合理入院预警等,预警条件支持自定义;(3)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重要手术缺漏质控,直接定位影响DIP分组的缺漏手术,并可对比查看补充缺漏手术前后DIP分组及费用情况;(4)支持自由拖动诊断手术调整顺序,增加、修改或减少诊断手术,模拟DIP分组及预警,可与原分组对比查看;支持诊断手术模糊联想输入;模块功能点详细参数(5)支持根据当前填写的所有诊断、手术,推荐更多组合,支持配置展示全部组合或展示质控后合理合规的组合,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6)支持查看费用明细,药品明细支持标记国谈药、集采药、限定支付药,用于费用分析;(7)支持对比查看药占比、耗占比等费用标杆值,标杆值可通过系统设置自定义(8)支持再入院病例提示,再入院天数可通过系统设置配置;事中监测分析在院病例监测病例范围:当前在院患者(1)支持查看在院病例的DIP预测分组、辅助矫正目录,当有入院诊断时即进行DIP预分组,并根据诊断/手术更新实时更新分组;支持查看床日预测下的分组详情,与病种预测进行对比,支持手动选择床日类型;支持中医结算模拟分组;优先展示结算金额最高的结算方式;(2)支持查看预警病例,包括费用预警、病历首页质控预警、不合理入院预警等,预警条件支持自定义;(3)支持重要手术缺漏质控,直接定位影响DIP分组的缺漏手术,并可对比查看补充缺漏手术前后DIP分组及费用情况;(4)支持根据当前填写的所有诊断、手术,推荐更多组合,支持配置展示全部组合或展示质控后合理合规的组合,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5)支持查看病例详情,包括诊断、手术费用明细等;(6)支持对比查看药占比、耗占比等费用标杆值,标杆值可通过系统设置自定义(7)支持筛选15天再入院病例;(8)支持按医保类型、病例类型、入院时间等多种条件筛选,支持查看自费病例;支持按姓名、住院号等模糊搜索病例;(9)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和排序的设置;(10)支持查看各科室、医疗组的预警病例查看情况,监控医生控费行为;(11)支持自由拖动诊断手术调整顺序,增加、修改或减少诊断手术,模拟DIP分组及预警,可与原分组对比查看;支持诊断手术模糊联想输入;提交前病例监测病例范围:出院但未将病历提交病案室归档的病例(1)支持查看病例的DIP预测分组、辅助矫正目录,当有入院诊断时即进行DIP预分组,并根据诊断/手术更新实时更新分模块功能点详细参数组;支持查看床日预测下的分组详情,与病种预测进行对比,支持手动选择床日类型;支持中医结算模拟分组;优先展示结算金额最高的结算方式;(2)支持查看预警病例,包括费用预警、病历首页质控预警、不合理入院预警等,预警条件支持自定义;(3)支持重要手术缺漏质控,直接定位影响DIP分组的缺漏手术,并可对比查看补充缺漏手术前后DIP分组及费用情况;(4)支持根据当前填写的所有诊断、手术,推荐更多组合,支持配置展示全部组合或展示质控后合理合规的组合,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5)支持查看病例详情,包括诊断、手术、费用明细等;(6)支持对比查看药占比、耗占比等费用标杆值,标杆值可通过系统设置自定义(7)支持筛选15天再入院病例,并可查看历次相关住院的DIP分组与诊断/手术信息;(8)支持按医保类型、病例类型、入院时间等多种条件筛选,支持查看自费病例;支持按姓名、住院号等模糊搜索病例;(9)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是否固定和排序的设置;(10)支持查看各科室、医疗组的预警病例查看情况,监控医生控费行为;(11)支持自由拖动诊断手术调整顺序,增加、修改或减少诊断手术,模拟DIP分组及预警,可与原分组对比查看;支持诊断手术模糊联想输入;已提交病例分析病例范围:出院已提交病案归档,但未与医保局结算的病例(1)支持对比查看编码前与编码后,病例的DIP分组数据及诊断手术信息;(2)支持查看病例详情,调整诊断/手术进行模拟分组;(3)支持根据当前填写的所有诊断、手术,推荐更多组合,支持配置展示全部组合或展示质控后合理合规的组合,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4)支持按出院时间、病例类型、住院天数等筛选;支持按姓名、住院号等模糊搜索病例;(5)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和排序的设置。(二)DIP运营分析服务(1项)模块功能点详细参数DIP驾驶舱医院DIP整体情况展示筛选时间段内全院病例数、结余、入组率、CMI、病种数、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等DIP核心数据:(1)支持查看核心指标的同比,支持查看核心病种、综合病种占比分布;(2)全院出院病例支持查看DIP与非DIP病例分布占比,核心、综合病例占比,并可下钻进一步针对病例性质分析;(3)▲支持查看非DIP病例按DIP进行分组模拟后的核心指标情况,协助医院判断非DIP病例划入DIP管理后医院的预运营情况;(4)支持按照该地区配置的统筹区进行筛选查看;(5)支持根据医保类型的职工、居民、其他单独进行查看;(6)支持按照全部数据、已结算、未结算维度单独进行查看;(7)支持统计图表放大查看。全院超支结余分析展示筛选时间段内的超支结余趋势、超支结余科室分布、病例类型分布、费用偏差病例占比趋势,支持下钻。全院费用构成分析(1)展示筛选时间段内各费用类型的金额及占比分布;(2)展示药占比、耗占比、医技费用占比时间序列趋势;(3)支持重点查看费用偏差病例的费用构成和趋势情况。全院资源使用效率分析展示筛选时间段内次均费用与平均住院日趋势,支持与去年同期比较。全院病种构成分析(1)支持展示筛选时间段内CMI趋势;(2)病种分值区间分布分析,查看各分值区间病例数/病种数占比及结余,分值区间支持根据医院情况自定义。科室综合分析科室对比分析1按出院科室分析,展示科室病例数、结余、CMI、各病例类型占比、X天再入院病例数、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等DIP相关指标数据对比,支持下钻;(2)按管理科室分析,支持自定义组合同类型科室(如内科)为管理科室,查看科室汇总数据及各科室的对比数据,用于同类科室绩效分配;(3)场景主题分析,包括科室超支结余分析、科室费用结构分析、出院带药分析、中医治疗、不合理入院分析、目标分析,支持根据用户权限显示相应数据;a)超支结余分析:超支结余科室排名及各科室超支结余对比分析;科室综合分析科室对比分析b)费用结构分析:各科室各费用项对比分析,支持按超支或结余科室分别查看;c)出院带药分析:各科室出院带药情况对比分析,支持按超支或结余科室分别查看;d)中医治疗病例分析:各科室中医治疗病例数及占比分析,中成药病例及费用情况、中药饮片病例及费用情况、中医医疗服务病例及费用情况;e)不合理入院分析:各科室轻症入院、体检入院病例对比分析,支持按超支或结余科室分别查看;f)运行目标分析:各科室药耗/医技占比、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标杆达成情况对比分析,支持自定义设置各科室标杆值,支持按超支或结余科室分别查看;(4)支持年/季/月时间区间、病例范围、统筹区、医保类型筛选;支持模糊搜索科室;(5)支持对场景主题分析提炼分析总结,辅助管理者决策;(6)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和排序的设置;(7)支持多维度指标报表下载。科室主页(科室下钻分析)单科室下DIP运营数据统计分析(1)总览:展示所选科室在所选时间段内DIP核心数据,包含病例数、核心综合病例占比、CMI、结余、药耗占比、病种构成、平均住院日等,其中病例数支持下钻;(2)超支结余分析:展示所选科室在所选时间段内超支结余/次均结余趋势、超支结余病种分布及趋势、超支结余病例分布及趋势、病例类型分布及趋势,支持下钻;支持针对分析结果进行总结,辅助决策;(3)费用构成分析:展示所选科室在所选时间段内各位费用类型的金额及占比,药耗占比、医技占比趋势,支持按病例类型选择统计范围;(4)病种构成分析:支持矩阵分析,分析所选科室优势病种、劣势病种;支持数据对比与下钻;病种分值区间分布分析,查看各分值区间病例数/病种数占比及结余,分值区间支持根据医院情况自定义;(5)资源使用效率分析:展示所选科室所在时间段内平均住院日趋势、次均费用趋势,支持与标杆值对比,标杆值支持自定义;(6)病历质量分析:展示所选科室在所选时间段内影响分组的质控问题病例数趋势、分值变化趋势、结余变化趋势,支持下钻查看具体问题和病例;(7)病种列表:展示同科室下不同病种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下载;(8)医疗组列表:展示同科室下不同医疗组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下载;(9)医生列表:展示同科室下不同医生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下载;(10)病例列表:展示所选科室所选时间段内所有病例数据,支持多维度筛选、查看详情、下载;(11)支持针对筛选结果进行总结分析;(12)支持快速定位死亡病例、四级手术病例、微创手术病例、开放式手术病例等病例进行管理。病种综合分析病种对比分析(1)展示病种病例数、结余、病种分值、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等医保DIP相关指标数据对比,支持下钻;(2)场景主题分析,包括病种超支结余分析、病种费用结构分析、病种分值区间分布分析、目标分析,支持根据用户权限显示相应数据;a)超支结余分析:超支结余病种排名及各病种超支结余对比分析;b)费用结构分析:各病种各费用项对比分析,支持按超支或结余病种分别查看;c)病种分值区间分布分析:查看各分值区间病例数/病种数占比及结余,分值区间支持根据医院情况自定义;d)运行目标分析:各病种药耗/医技占比、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标杆达成情况对比分析,支持自定义设置各病种标杆值,支持按超支或结余病种分别查看;(3)支持年/季/月时间区间、病例范围筛选;支持模糊搜索病种;(4)支持对场景主题分析提炼分析总结,辅助管理者决策;(5)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和排序的设置;(6)支持多维度指标报表下载;(7)支持重点监控病种管理,并对重点监控病种进行筛选与设置;(8)支持根据操作类别:手术、介入治疗、治疗性操作、诊断性操作进行筛选。病种主页(病种下单病种下DIP运营数据统计分析(1)总览:展示所选病种在所选时间段内DIP核心数据,包钻分析)含病例数、病种分值、结余、药耗占比、病种构成、平均住院日等,并可查看核心病种、综合病种分布情况;(2)超支结余分析:展示所选病种在所选时间段内超支结余/次均结余趋势、超支结余病例分布及趋势、病例类型分布及趋势;支持下钻;支持针对分析结果进行总结,辅助决策;(3)费用构成分析:展示所选病种在所选时间段内各位费用类型的金额、占比及超支影响率,药耗占比趋势,新增医技占比趋势、检验占比/化验占比趋势,支持按病例类型选择统计范围;(4)资源使用效率分析:展示所选科室所在时间段内平均住院日趋势、次均费用趋势,支持与标杆对比;(5)手术聚类分析:展示同病种下不同手术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查看对应手术病例数、次均结余、费用、平均住院日、药占比、耗占比、医技占比情况,支持下载;(6)科室列表:展示同病种下不同科室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查看费用对比,支持下载;(7)医疗组列表:展示同病种下不同医疗组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下载;(8)病例列表:展示所选病种所选时间段内所有病例数据,支持筛选、查看详情、下载,支持针对筛选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支持快速定位死亡病例、四级手术病例、微创手术病例、开放式手术病例等病例进行管理。医疗组综合分析医疗组对比分析(1)展示医疗组病例数、结余、CMI、各病例类型占比、X天再入院病例数、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等DIP相关指标数据对比,支持下钻;(2)支持快捷筛选,包括超支医疗组、结余医疗组、环比结余减少等;支持年/季/月时间区间、病例范围筛选;支持模糊搜索医疗组;(3)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和排序的设置;(4)支持多维度指标报表下载。医疗组主页(医疗组下钻分析)单医疗组下DIP运营数据统计分析(1)总览:所选医疗组在所选时间段内DIP核心数据,包含病例数、CMI、结余、药耗占比、病种构成、平均住院日等,其中病例数支持下钻;(2)超支结余分析:所选医疗组在所选时间段内超支结余/次均结余趋势、超支结余病种分布及趋势、超支结余病例分布及趋势、病例类型分布及趋势,支持下钻;支持针对分析结果进行总结,辅助决策;(3)费用构成分析:所选医疗组在所选时间段内各位费用类型的金额及占比,药耗占比、医技占比趋势,支持按病例类型选择统计范围;(4)病种构成分析:支持矩阵分析,分析所选医疗组优势病种、劣势病种;支持数据对比与下钻;支持病种分值区间分布分析,查看各分值区间病例数/病种数占比及结余,分值区间支持根据医院情况自定义;(5)资源使用效率分析:所选医疗组所在时间段内平均住院日趋势、次均费用趋势;(6)病种列表:同医疗组下不同病种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下载;(7)医生列表:同医疗组下不同医生DIP运营数据对比,支持下载;(8)病例列表:所选医疗组室所选时间段内所有病例数据,支持多维度筛选、查看详情、下载;支持快速定位死亡病例、四级手术病例、微创手术病例、开放式手术病例等病例进行管理。医生综合分析医生对比分析(1)展示医生病例数、结余、费用极高极低病例占比等DIP相关指标数据对比,支持下钻;(2)支持快捷筛选,包括超支医生、结余医生、环比结余减少、费用极高极低病例占比高于全院平均等;支持年/季/月时间区间、病例范围筛选;支持模糊搜索医生;(3)列表指标支持自定义,包含指标字段是否显示和排序的设置;(4)支持多维度指标报表下载。专题分析▲二级目录分析(1)展示该地区病种聚类后的二级目录列表,展示二级目录、诊断类目、结余、病种数、病例数、次均费用等指标;(2)支持根据病例范围、操作类别筛选;支持根据二级目录及诊断类目搜索;(3)支持按病种二级目录下钻至具体病种列表;支持按病种、科室、医疗组维度进行分析;(4)病种列表中支持下钻查看病种下不同手术分布情况及费用对比;(5)支持各列表下载查看。辅助目录分析(1)展示该地区DIP病种辅助目录分型后的分布情况,支持按疾病严重程度辅助分析(恶性肿瘤/非恶性肿瘤)、监护病房住院天数辅助分型、年龄辅助分型等;(2)支持以图表形式展示每个辅助分型的总病例数,支持查看具体辅助目录级别下病例的数量;(3)支持以图表形式展示每个辅助分型数量前5的病种,支持查看病种对应辅助目录级别的病例数分布情况;(4)支持查看每个辅助分型下所有病种的病例数及费用情况,支持展开查看病种下具体辅助目录级别的病例数及费用情况。费用分摊分析根据患者在各临床开单科室产生的费用占比,将DIP结余按比例分摊统计分析(1)展示按出院科室与按费用产生科室结余对比;(2)支持查看产生费用分摊的病例明细(即转科病例明细),以及病例在各科室的费用情况,支持下载;(3)支持按时间、科室、病例范围等筛选。外科能力分析(1)保守与操作治疗分析,展示各科室操作与保守治疗的病例数及占比,病例数支持下钻;(2)四级手术分析,展示各科室四级手术、四级微创手术、四级介入手术占比,病例数支持下钻;(3)支持年/季/月时间区间、病例范围筛选;支持模糊搜索科室。学科发展分析(1)科室评价:通过波士顿矩阵,分析在医保DIP下相对优势的科室、劣势的科室;支持指标组合维度切换,分析指标维度和原点支持自定义,支持数据下钻与下载;(2)病种评价:通过波士顿矩阵,分析在医保DIP下医院的优势病种、劣势病种;支持指标组合维度切换、分析指标维度和原点支持自定义,支持数据下钻与下载。病例综合查询病例数据查询与下载(1)展示病例明细数据,支持查看详情,包含DIP分组、诊断/手术、费用占比及明细等信息;(2)支持按病例类型、X天再入院病例、科室等条件组合、外科能力病例相关筛选;支持按住院号/患者姓名等模糊搜索病例;(3)支持数据下载;(4)支持针对筛选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标综合查询指标选择与下载(1)展示所有DIP相关指标,支持自由选择指标组合、调整指标顺序生成各类报表,支持导出下载;(2)支持查看各项指标的计算方式;(3)支持保存指标报表模板,用于重复使用;(4)指标导出支持自定义数据范围、时间范围、导出维度(全院/科室/病种等)。2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单位名称)的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杭州火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40人,营业收入为13146.51万元,资产总额为9445.2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杭州火树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7月21日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号:420702-2026-00027项目编号:ZKQ2026-010101110ZF(H)项目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采购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2026年07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联系方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项目评审(六)成交(七)签订合同(八)质疑和投诉(九)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十三)其他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二、总体技术需求三、运营管理需求四、系统功能要求五、商务要求六、采购需求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七、其他要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二、评审程序(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二)响应文件澄清(三)磋商程序三、评审标准(一)资格性审查表(二)符合性审查表(三)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不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他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702-2026-000272.项目编号:ZKQ2026-010101110ZF(H)3.项目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5万元/年6.最高限价:15万元/年7.采购需求: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的系统使用权及维护服务。服务期到期后,经考核合格后,甲方有权以不高于本项目签约价格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9.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3.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4.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6年07月10日0时0分至2026年07月16日24时0分(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1)供应商在汇聚平台注册账户登陆后,在首页供应商帮助中心--供应商投标客户端,点击“前往下载”,选择采招云供应商客户端进行下载安装;(2)供应商登录采招云供应商客户端进行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项目分包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3)供应商办理汇聚平台注册相关事宜,可拨打汇聚平台服务电话:400-088-5358,027-67818745。办理电子签章相关事宜可咨询各汇聚CA相关客服。采招云客户端操作咨询:4006398178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智能客服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21:30非工作日:9:00--21:00。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6年07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6年07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优惠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以上所称供应商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客户端。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新华路特1号联系人:章老师联系方式:027-656008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A20栋10层联系方式: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5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祁兵兵、陈珊电话: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5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新华路特1号2.2采购人联系人:章老师联系电话:027-65600857名称: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A20栋10层2.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祁兵兵、代莊电话: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邮箱:zhongkeqi111@163.com2.4监督管理部门鄂州市梁子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2.5项目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医院能力提升项目2.6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7项目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服务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50000元,非财政性资金:0元。供应商资格要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4.1求,要求”。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是否接受联合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4.2体磋商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9.1现场考察时间:地点: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10,合同分包,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电子交易系统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11.5咨询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采招云客户端操作咨询:4006398178工作日上午政府采购交易8:45--12:00下午:13:30--17:30智能客服咨询时间:11.6系统联系方式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21:30非工作日:9:00--21:00提出询问方式:13.1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其他询问方式:电话咨询或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响应文件有效16.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期响应文件递交19.1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19.2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地点不提供提供22.1实物样品开启当天时分至时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不进行23.1项目演示进行,现场演示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开标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7,win10,win11;浏览器支持Chrome,edge,360极速模式,不支持IE或者360兼容模式。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响应文件远程开标会议24.1的电脑解密。环境准备操作说明: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供,应,商,作,手,册(https://czt.hubei.gov.cn/zchj/zIndex/details)。25.1开启时间和地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点30分钟,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解密响应文件25.2标处理;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的时限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确定成交供应27.1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商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磋商小组的组28.1额标准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磋建商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无有31.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形式: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3.1质疑期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技术组联系人:刘国奇联系电话:027-59526506、027-84888155/56/57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51号纽宾凯国际酒店23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楼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2308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34.1质疑回复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支付2.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及(财库〔2018〕2号)的规定,由中标人向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支付招标服务费,不采购代理服务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参照原36.1费收取方式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2002]1980号)收费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服务费。即100万以内按照1.5%,101-500万的部分按照0.8%收取,501-1000万的部分按照0.45%收取。本项目招标服务费按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收取。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4.支付方式:电汇是否接受进口不接受39.1产品(不适用)接受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支持中小企业息技术服务业40.1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50000元。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优先采购创新41.1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已按照鄂财采发〔2022〕5节能环保产品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价格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政府采购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42.1合同融资政策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根据《鄂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中标后可以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鄂州市分行中信银行鄂州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湖北银行鄂州分行、汉口银行鄂州分行、鄂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即可“零担保、零抵押”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合作金融机构承诺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融资绿色通道,采购人承诺及时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合同备案。具体融资事宜由中标供应商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办理。一、拟采购产品如属于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范围内的,则所投产品必须具备3C强制认证证书或网上可查询其3C强制认证信息;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具备3C强制认证证书或网上不可查询其3C强制认证信息的,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二、中标结果公示后,如采购人有要求,中标人须提供与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投标43.1其他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二套供存档。三、关于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根据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收费的通知》,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将从2025年10月22日起正式实行收费运行,面向每个项目(标包)的成交供应商收取系统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档次中标金额范围金额(元)150万以下(含50万)400.00250-150万元(含150万元)600.003150-300万元(含300万元)800.004300-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005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006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007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0.0085000万元以上4000.00项目招标结果按照折扣率方式报价的项目,单个标段(包)收取400元。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具体信息,供应商可以查询《关于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收费的通知》(详见附件二),如有任何疑问,可进一步咨询采招云统一客服联系电话:4006398178。咨询时间段为: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非工作日:9:00--21:00。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收费的通知尊敬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关注、支持与使用。自2024年8月上线以来,汇聚版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已免费服务一年之久,期间我司投入了大量技术研发、客户服务及相关软硬件成本。随着系统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系统运维成本、技术研发投入、客户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开支也持续增加。为了确保系统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并持续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功能体验,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汇聚版)将从2025年10月22日起正式实行收费运行(时间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现将具体收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面向每个项目(标包)的成交供应商收取系统运营服务费。二、收费标准按照每个项目(标包)成交(中标/成交)金额定额收费,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中标金额范围金额(元)150万以下(含50万)400.00250-150万元(含150万元)600.003150-300万元(含300万元)800.004300-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005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006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007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3000.0085000万元以上4000.00项目招标结果按照折扣率方式报价的项目,单个标段(包)收取400元。附件二:三、收费节点1、代理机构在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汇聚版)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之后,生成成交(中标)通知书之前。2、成交供应商按标准缴纳系统运营服务费后代理机构方可生成成交(中标)通知书。四、缴费方式1、成交结果公告之后,成交供应商可登陆采招云客户端的中标通知书下载菜单进行缴费。2、缴费方式目前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码缴费或对公转账。五、开票方式1、供应商可在客户端自行维护其开票信息。2、采用微信扫码转账的供应商,一周内可在其预留的电子邮箱里查收电子发票。3、采用对公转账的供应商,需在完成转账后联系400客服确认到账。一周内可在其预留的电子邮箱里查收电子发票。六、服务支持1、2025年10月22日起对于采招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汇聚版)上新发布(含重新招标及二次招标)招标公告/采购公告的项目予以400电话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17:30)电话服务,线上人工客服工作日(上午8:45-12:00,下午:13:30--21:30)非工作日(9:00--21:00)。2、智能客服、400客服将增加服务评价机制,用户可对客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专业程度等内容进行评价反馈。3、统一客服联系电话:4006398178。七、特殊情况1、若因质疑投诉、采购需求变更或取消、成交供应商放弃等情况导致已经交费的供应商需要申请退费的,请联系客服并根据实际提供下述材料(参考):退款申请、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认的供应商放弃成交/中标的函、废标结果(结果更正)公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附件三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不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磋商小组的组建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9.成交结果公告2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9.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30.成交通知书30.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1.履约保证金3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2.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2.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3.质疑33.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所有质疑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3.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3.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3.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3.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4.质疑答复34.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4.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5.投诉35.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5.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6.收取方式和标准36.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7.无效响应37.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8.终止采购活动3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9.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9.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40.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0.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1.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2.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适用法律4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4.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5.解释权45.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鄂州医保服文〔2025〕12号《关于印发评分标准>的通知》、《鄂州市市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鄂州市市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住院病种分值付费(DIP)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医院构建“安全、高效、便捷、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通过政策引导、技术赋能和严格监管,实现基金安全可控、服务优质均衡、群众满意度提升,本院拟对相关文件中所涉及的在院管理(医生助手)、病案首页质控、结算清单全流程管理、DIP运营分析等内容进行采购。二、总体技术需求说明:标注“☆”的技术条款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标注“▲”的技术条款条款为关键技术指标,除在《技术响应/偏离表》逐条响应外,还需提供系统截图予以佐证,满足程度将对应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无标识则表示属一般技术指标,满足程度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相应的评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以下条款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本次项目为软件系统服务项目,硬件、网络、安全等都利用现有医院资源,软件系统必须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目标、技术框架,全面对接院内有关业务系统,包含不限于基础平台、数据中心、HIS、EMR、病案等,由乙方承担对接改造接口和院内历史DIP数据迁移费用,不另行采购。总体技术需求如下:1.采用多层架构的B/S结构,应用展示端建议采用HTML5技术,需兼容谷歌浏览器内核标准;2.考虑到平台将来的可扩展性,平台必须是开放式的:展示页面可视化配置,灵活增加;具有数据集,且数据集可自定义配置;3.要有数据展现引擎,可以根据医院需求灵活地配置相关管理指标的呈现;4.须提供配套ETL工具、数据订阅工具、消息引擎、规则库、报表工具、数据共享引擎等一系列应用工具,可确保各种临床和管理应用效果的配置扩展实现。5.应有独立的DIP数据中心的数据模型,不可直接引用当前业务系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DIP精细化运营管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