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大学2026)
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OITC-G260312246(招标文件编号:OITC-G260312246)
二、项目名称: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中科研域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7号楼11层1128室
中标(成交)金额:93.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中科研域科技有限公司
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
卡尔蔡司显微镜(德国)有限公司Carl Zeiss Microscopy GmbH
Axio Observer 7
1套
93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文军、李建平、秦岚、柴春鹏、刘睿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2002)1980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1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商的综合评审总得分为85.8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联系方式:凌老师; 010-828013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
联系方式:王军、郭宇涵、李雯、余睿; 010-68290508;010-68290563;010-682905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凌老师
电 话: 010-8280135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北京大学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8月21日 15:56
评审专家名单
李文军、李建平、秦岚、柴春鹏、刘睿
总中标金额
¥93.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凌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10-82801359
采购单位
北京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凌老师; 010-82801359
代理机构名称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军、郭宇涵、李雯、余睿; 010-68290508;010-68290563;010-68290501
附件:
附件1
2246-招标文件.pdf
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OITC-G260312246招标人:北京大学医学部招标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7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要求第一章投标邀请日期:2026年7月28日项目概况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https://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8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OITC-G260312246项目名称:北京大学医学部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7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97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包号货物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预算1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1套该设备用于获取清晰的高质量的光学切片荧光图像,可用于观测固定细胞,活细胞,动植物组织的结构。是97万元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转包、分包,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所附附件(即,本招标文件第五章)。2、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国内供货)或者L/C后60天(进口免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进口产品投标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商投标,同时该代理商投标必须有制造厂家直接授权;4)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5)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7)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8月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https://www.oitccas.com/;方式:登录“东方招标”平台(https://www.oitccas.com/)注册并购买。售价:¥600元/包,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6年8月1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东方厅(一)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它补充事宜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东方厅(一)2、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1)登陆“东方招标”平台(https://www.oitccas.com/),点击“获取采购文件”链接图标,或直接输入访问地址(https://www.oitccas.com/pages/sign_in.html?page=mine)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600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款、保证金(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号:8620816577100013)投标人应在“东方招标”平台上填写开票信息。在投标人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在“东方招标”平台上登记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3、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5)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6)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大学医学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联系方式:凌老师;010-8280135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联系方式:王军、郭宇涵、李雯、余睿;010-68290508;010-68290563;010-6829050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军、郭宇涵、李雯、余睿项目联系电话:010-68290508;010-68290563;010-68290501电子邮箱:jwang@oitc.com.c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1.1项目的资金来源:学科建设经费2.1招标人: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邮编100191)。招标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2.2合格的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进口产品投标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商投标,同时该代理商投标必须有制造厂家直接授权;4)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5)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7)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转包、分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9.5投标人须以“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格式见附件5)”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正负偏离。条款号内容★10.6投标人采用免税人民币总包价(针对进口产品)或项目现场交货完税人民币报价(针对中国境内制造产品):1)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货物包,针对进口产品与服务:报免税人民币总包价(包括:CIP指定到货港/机场的免税人民币价格加上外贸代理费(0.4%)加上进口环节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卫检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商检费、仓储费、运保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比例一般不超过货款金额的1%,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外贸代理公司由采购人指定),对于因不能到达指定到货港/机场,从而导致内陆运保费超过上述比例限额的,或者因中标方原因导致的误期费、复检费等超支费用,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如涉及惩罚性关税,应承诺由中标商自行承担);2)针对国产产品与服务:报项目现场交货完税人民币价。报价中需包括制造、装配和发运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的全部费用。3)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在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6)如果需要折算外币,需要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折算。11.1投标保证金金额:各包采购预算金额的1.5%。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1)投标保函有效期应同投标有效期;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必须采用本章所附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中的条款及格式,否则投标被拒绝(“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9);投标人应承担投标保函开具、递交、退还、通知及核印等产生的一切相关银行费用。(2)使用电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境内银行账户转出,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否则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将全额投标保证金转入下述指定账号,并应将“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投标保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投标一览表”同时递交。条款号内容11.1开户名(全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帐号:862081657710001注: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12.1投标有效期:60天★13.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版:1份。(正本投标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与纸质版一致;U盘或光盘,单独密封提交)★19.4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4)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5)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仅进口产品适用);(6)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7)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9)非固定价格投标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19.519.4.1投标人需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19.4.2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否则投标将被拒绝。24.1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条款号内容24.1人。(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6.1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27.1如中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中标人即为国内合同卖方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中标人应授权产品国外厂商或国外厂商指定的境外公司作为外贸合同卖方。外贸合同的签约币种须与投标报价币种一致。27.4增加幅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8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4.1在签订中标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商将中标服务费支付给采购人的招标采购代理,即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标准如下:以每个货物包为单位,具体比率为:29.1每包合同金额(人民币万元)比率100以下1.2%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33.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邮寄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010-68290508传真:010-50828550电子邮箱:jwang@oitc.com.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互联网金融中心20层废标条款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条款号内容废标条款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备注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1: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资金来源1.1招标人已获得《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合格的投标及投标人2.1本项目的采购人为: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以下简称“资料表”)2.3凡受托为本次招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2.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2.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3.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2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30条)。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投标总价。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要求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5.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5.2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有接到澄清通知的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招标文件的修改6.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6.3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7.1投标范围详见“资料表”。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8.投标文件构成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包括:★7-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7-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7-3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7-4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7-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7-6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7-7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7-8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9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7-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1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3联合体协议书原件(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且是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提供)★7-14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5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6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附件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附件1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7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8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1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附件20《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附件21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8.3要求投标文件对于上述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目录及索引。9.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3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说明,并出具装运货物时的原产地证书。9.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9.4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9.5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应答的其他要求,见“资料表”。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0.2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10.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0.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0.6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报价的其他要求见“资料表”。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具体金额、形式详见“资料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3)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11.3凡没有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提交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2.投标有效期12.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2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投标文件的签署13.1投标人应按“资料表”要求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3.4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投标文件的正本须为原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包号及项目名称。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价格相一致。14.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及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投标一览表”同时递交。14.4所有信封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详见投标邀请书中的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14.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4.7所有投标文件应以胶装方式进行装订,编制目录,并有逐页页码。15.投标截止期15.1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5.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16.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16.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11条规定不予退回。五开标及评标17.开标1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7.2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7.3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但投标声明不得为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说明或附加条件的报价。17.4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一律不予承认。17.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7.6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组建评标委员会18.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内容的特点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9.投标文件的初审19.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9.2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4)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5)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进口货物适用);(6)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7)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9)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9.4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资料表”。20.投标文件的澄清20.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1.评标21.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1.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进行评标;(2)技术性能及货物质量:对招标文件应答情况,技术规格有无偏离,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及质量保证等;(3)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4)货物的交货期、付款条件等;(5)售后服务、培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能提供的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机构的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等;21.3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打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如下:一、投标文件的初审:1、资格性检查序号评审内容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符合工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包括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一册)或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6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9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10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11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13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结论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不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2、符合性检查序号评审内容1是否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2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如适用)3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不少于90天)5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6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同投标有效期)7投标报价是否固定唯一,投标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8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进口货物适用)9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须满足带★条款)11投标文件是否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结论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不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通过投标文件的初审,进入下一步具体评分环节;否则,其投标无效。二、具体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序号分值项评分细则分值1价格部分(30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302商务部分(12分)1、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0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4分42、投标商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起近3年内投标同型号合同案例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103技术部分(57分)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针对:第一包中第1-第3)(1)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42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进行评审;(2)标记为“★”的指标是关键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3)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满分34分,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或漏项每条减2分;(4)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满分8分,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或漏项每条减0.25分;(5)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投标人对标记为星号(“★”)和“#”的条款必须按具体指标条款中要求的提供相应证明(但具体技术条款中明确要求不用提供证明的除外),其它没有具体要求证明方式的则以:针对进口产品-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原产国官网截图或者制造商公开发行的带制造商原产国官网网址的产品彩页或制造厂家签字或盖章的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针对国产产品-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具体指标如有特殊要求,以及具体要求为准。凡不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22、产品先进性及配置合理性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功能完备性。有:超分辨技术类型、成像速度、光毒性控制等)研究的科技文献被使用;或者相关专利的。有1个的1分,每类最高到2分,满分4分。43、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分;产品的制造厂家在国内有较强的技术支持和维修力量(提供证明,比如:有维修站、备件仓库或者备机并加盖制造厂家签章)有得3分,缺少一项得0分。64、培训方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完全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3分34其他(1分)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14其他(1分)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需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0.5分;否则0分。(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投标人需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截止日期内,得0.5分;否则0分。1注: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如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在价格评分中,对该包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本国产品情形的,可享受的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1)供应商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以下简称《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供应商未出具《声明函》或出具的《声明函》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不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2.2)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3.)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未提供相关承诺的,不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3)异常低价审查3.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目最高限价×60%;(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注:为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优先推荐企业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5)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6)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7)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需向监管部门上报的情形23.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2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将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六确定中标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24.1除第26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资料表”。25.确定中标人25.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6.中标通知书26.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6.2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6.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4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27.签订合同27.1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27.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7.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7.1条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高综合评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27.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8.履约保证金28.1中标人应按“资料表”中的规定的时间、金额、有效期,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2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29.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七.中标服务费29.中标服务费29.1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见“资料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29.2中标服务费将以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9.3在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0)。八.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30.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0.1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和融资担保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履约融资。30.2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财政部指定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联系电话:010-88822573,传真:010-68447040/6847231531.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31.1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投标人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投标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投标人为中国法人;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中国法人;3)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国;4)投标货币为人民币。九.询问和质疑32.询问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33.质疑33.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3.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获取招标文件之日;(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3.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期外提出的质疑及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非“一次性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33.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3.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质疑函不符合本须知33.4条规定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未按照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质疑不予受理。33.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资料表”33.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第三章合同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招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买方:北京大学医学部卖方: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若包含办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涉及外贸代理费用、交货、验收等细节的,则后续签订北京大学医学部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外贸合同及其他办理免税相关材料,用以买方办理免税,买卖合同关系仍在本合同买卖双方之间。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协议d.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e.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2、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货物名称:数量: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分项价格:详见附件1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外贸合同后由买方开具90%合同金额的即期信用证,剩余10%凭最终用户签字盖章并加盖医学部设备处公章的验收报告T/T支付。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北京大学医学部指定地点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买方(盖章):北京大学医学部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课题负责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时间:,签约时间: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为人民币全包价。若本项目包含办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合同价包含外贸代理费、国家正常关税外加征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卫检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商检费、仓储费、运保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人,即中标人。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或行业/地方等标准及规范(以孰高者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现场交货,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和存储,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途风险由卖方承担。在卖方委托第三方负责包装、运输等事项时,卖方应督促该第三方遵守本合同第4、5、6、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否则卖方应就该第三方行为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超运部分的存储、装卸、运输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损耗的风险。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10.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0.1合同生效后1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或行业或地方等(以孰高者为准)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卖方应派工作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验收,且费用自理。买卖双方应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培训、技术验收。12.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12.4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格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仲裁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8.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8.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合同分包21.2.1卖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21.2.2卖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22.合同修改22.1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持4份,卖方持2份。26.3合同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1.定义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北京大学医学部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用户指定地点6.交货方式6.1.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现场6.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9.1付款条件:9.1.1卖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和买方签订合同。9.1.2付款条件:9.1.2.1国内采购项目:请选择①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以后,卖方开具100%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或②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具50%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50%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尾款。9.1.2.2进口免税项目:②信用证付款:合同正式生效后,买方将货款支付到医学部指定的进口代理公司。指定的代理公司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外贸合同卖方支付货款。请选择①货到后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凭最终用户签字盖章并加盖医学部设备处公章的验收报告100%T/T支付;或②信用证付款:签订外贸合同后由买方开具90%合同金额的即期信用证,剩余10%凭最终用户签字盖章并加盖医学部设备处公章的验收报告T/T支付。11.质量保证:11.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立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1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个月(年)。26.3合同附件:附件1详细分项报价表附件2产品信息表附件3中标通知书附件4廉洁承诺书附件5货物售后培训、维修和服务方案附件6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性能验收方案附件7外贸合同商务条款(适用于进口免税设备)附件1详细分项报价表详细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期原产地制造商附件2产品信息表产品信息表设备产地类型:□国内□进口环保:□是□否节能节水:□是□否cpu:□不涉及□涉及:操作系统:□不涉及□涉及:供应商绝对所有权拥有者性别:□男□女指中标商51%以上绝对所有权拥有者性别:绝对所有权可以多人合并计算供应商(制造商)特殊性质:□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其他供应商区划:省市区制造商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制造商):□否□是外商投资类型:□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外商国别:□美资企业□欧资企业□日资企业□其他附件3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此通知。附件4廉洁承诺书承担北京大学医学部供货项目廉洁承诺书为防止供货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卖方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本次采购项目中,自愿签订本承诺书,并严格执行。第一条具备参与医学部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发生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二条严格执行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与医学部有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循以下规定:(一)不为相关部门、人员赠送礼金、储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为相关部门、人员安排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为相关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不为相关部门、人员提供违反合同约定的通讯、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五)不为相关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六)不为相关人员提供违反规定的其它不正当利益。第三条如自愿表示对医学部给予其他形式优惠或捐赠,会在合同书中写明。第四条发现各方当事人有违规或不廉洁行为的,及时提醒,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主动向医学部监察室举报。第五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被取消中标或供货资格并按医学部有关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医学部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究的权利。第六条本承诺书是合同附件,卖方与合同一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年月日附件5货物售后培训、维修和服务方案附件6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性能验收方案附件7外贸合同商务条款(适用于进口免税设备)北京大学医学部外贸合同商务条款一、设备的中文名及英文名(与销售彩页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二、型号(与宣传彩页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三、原产国:____________________四、制造厂商:____________________五、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六、启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七、交货港(具体报关口岸):八、若为保税区货物(按照入库信息)需提供:品名: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九、合同价(人民币元):____________十、付款方式(二选一):____________A.货到后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凭最终用户签字盖章并加盖医学部设备处公章的验收报告100%T/T支付;B.信用证付款:签订外贸合同后由买方开具90%合同金额的即期信用证,剩余10%凭最终用户签字盖章并加盖医学部设备处公章的验收报告T/T支付;;十一、质保期:从用户签收设备验收报告起__________月。十二、外贸合同签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授权_________________与学校指定进口代理公司签定外贸合同以供学校办理进口免税等并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违规或者违约行为,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负责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三、联系人和电话:销售人员和商务人员_____________。十四、交货地点不在北京的,卖方需要承担货物从异地至北京的运保费用。十五、需提供下列文件:1、供货方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贸易公司(签约方)资质文件,需加盖中标人或供货方单位公章;3、产品代理授权书原件(中文)(招标项目不用提供);4、中标人或供货方对签约方的外贸合同签约授权书原件。十六、合同价为人民币全包价。包含外贸代理费、国家正常关税外加征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卫检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商检费、仓储费、运保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投标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附件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提供)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包括:★7-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7-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7-3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7-4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7-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7-6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7-7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7-8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9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7-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1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3联合体协议书原件(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且是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提供)★7-15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6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7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附件8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附件9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附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附件11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附件1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附件13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附件1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附件1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7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附件18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1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附件20《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附件21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附件1投标书(格式)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和包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1.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份,副本份。2.以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标明币种)。(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价格未低于成本价,若有疑义,我方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9)我方已充分理解贵方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并清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废标的严重后果。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投标人公章日期附件2投标一览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包号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条件投标币种投标总价交货期投标保证金(有/无)投标声明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注:1、本表按包填写;2、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内容无需在投标声明中填写;3、投标人如有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未注明的进一步折扣和声明应在本表中填写,开标时未予宣读的声明,评标时不予考虑;4、开标一览表应按“资料表”的规定密封递交;5、本表中投标价格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包号的投标总价一致。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货币币种:,单位:元序号名称主要规格型号/描述数量制造商名称单价合计1主机和标准附件…2专用工具3安装、调试、验收4培训5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6质保期7其他伴随服务费用8总计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注:1、本表按包填写并按“资料表”的规定进行报价;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可另页描述。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货物名称制造商名称主要规格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备注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注:1、本表按包填写2、若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应在备注栏标明,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条目编号及所要求内容投标文件应答内容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的描述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偏离说明(无偏离,正/负偏离及偏离情况)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注: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逐条应答;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无偏离”应答;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4、违反上述要求的投标无效。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序号招标文件内容条目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偏离说明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注: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第一至第五章)填写;2、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3、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4、违反上述要求的投标无效。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格式)★7-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7-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7-3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7-4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7-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7-6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7-7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7-8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9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7-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1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3联合体协议书原件(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且是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提供)★7-15投标人提供“控股股东名称、控股企业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且不存在以上有关联关系单位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6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7-17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自动结构光学显微成像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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